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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可保利益的基本理论出发,先简要介绍了可保利益的起源及其立法体例,然后指出可保利益的功能和涵义,即可保利益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存在的一种经济上或身份上的利害关系。各国保险立法都明确规定可保利益原则,主要是因为其具有的防止利用保险赌博、防止发生道德风险、限制保险赔偿的额度的功能。本文接着又对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辨析了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的内在联系与区别。 第二部分主要论述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认定标准。从理论界达成共识的可保利益的一般存在谈起,包括物权人、有权占有人、对保险事故发生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以及享有事实上的期待利益的人。接下来,结合世界各国立法,论述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的股东、善意买受人、及一般债权人的可保利益认定中遇到的问题及认定标准。 第三部分针对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认定所引发的争论,指出可保利益原则同样可以适用于人身保险,只是人身保险中可保利益的认定与财产保险有所不同。单纯的同意原则与单纯的利益原则都有自己的缺陷,因而在人身可保利益问题上采用利益和同意兼顾原则是非常必要且合理的。本部分将重点放在了对人身可保利益的范围和主体问题的探讨上。 第四部分围绕可保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展开讨论,即可保利益应当在什么时间存在,才能作为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在财产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并不十分重要,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而在人身保险中,可保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存在,否则保险合同即为无效,至于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失去可保利益,对其在合同上的权利并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