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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一种复杂的职务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对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及定罪和量刑等方面存在诸多模糊认识,笔者立足刑事司法实践,并试图明晰相关问题,以期对贪污罪的司法认定和立法发展有裨益。本文首先界定了贪污罪的概念,分析概念界定的原则,指出贪污罪概念的界定应当依据该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来界定,最后得出贪污罪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其职权支配下的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典型的贪污犯罪案例,对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中经常遇到的模糊认识和刑法理论相融合,利用实证案例和理论比较的方法对犯罪构成进行分析: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客体以及不同历史时期贪污罪的客体变化;对贪污罪的主体定位明确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具有公务性,并就公务的认定方法与国外刑事法律进行比较,公务与私务、职务、劳务进行了横向比较,以明确司法实践中的模糊概念,对各类贪污罪犯罪主体进行具体分析界定;明确贪污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就贪污罪与他罪主观方面的比较来进一步阐释贪污罪主观故意的内涵;,立足于刑法学的角度来理解了贪污罪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的含义;贪污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论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定位和理解以及主体如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犯罪的几种主要客观表现。分析回答上述问题,其最终是为贪污罪的定罪和量刑服务的。本文论述的贪污罪的定罪是刑事司法层面的定罪,是指贪污罪的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贪污犯罪的共犯认定问题是本文论述的重点;明确了贪污罪存在未遂犯罪形态,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定罪是对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宣告,量刑则是对犯罪行为应受惩罚程度的宣告。刑事司法中,贪污犯罪量刑存在大量问题,如贪污数额设置与量刑、贪污情节与量刑的刑法设置等,尤其是贪污罪缓刑、死刑的适用存在较多争议和问题,笔者结合基层法院判处的贪污犯罪分子缓刑实证数据,并且与其他财产型犯罪量刑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存在的问题,从经济分析方法角度考量,提出贪污罪量刑的有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