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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毛流浪记》中三毛艰辛的流浪生活相信给很多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虽然现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远离了战火,但是在世界范围内,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流浪儿童。因此流浪儿童并不是某个时代、某些国家的特殊产物,而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世界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组织都十分关注如何保护流浪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有效的救助体系,从而使越来越多的流浪儿童尽快回归家庭、回归社会。近几年,我国政府和民间慈善组织为解决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尝试,对于流浪儿童的救助模式和救助理念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救助流浪儿童主要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救助站在救助流浪儿童以后要尽快帮流浪儿童找到父母,如果父母双亡或者根据儿童提供的地址找不到父母,则要将儿童送回流出地。这一救助模式在成功救助了不少儿童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流浪一遣送一再流浪”的现象。在政府之外,民间的一些慈善组织也积极的对流浪儿童进行了救助,但是由于我国的民间组织起步较晚尚未成熟,加之政府和社会对民间组织没有形成系统的监督体系,阻碍了民间组织在救助流浪儿童上应该发挥的作用。本文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理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方法,在大量阅读相关资料基础上,认为解决流浪儿童问题除了要加强事后的救助,也更要重视事前的预防,尽量避免因为监护失职而促使儿童流浪的现象发生。分析目前在救助流浪儿童的问题上存在哪些问题,借鉴国外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意见。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流浪儿童的概述和救助现状。介绍了流浪儿童的概念,分类、成因、对近年来政府机构和民间组织对流浪儿童救助情况的分析进行了梳理。认为导致儿童流浪的原因已经由过去单纯的因贫困而流浪,发展到现在以“家庭环境”为主,其他原凶为辅。指出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现有的救助模式显得有些单一。第二部分是对涉及我国流浪儿童预防与救助的相关法律进行分析。首先,分析了我国《宪法》中关于儿童权益的法条,主要集中在“教育权”和“父母的抚养义务”上,略显单薄,没有像儿童权益立法较为先进的国家一样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宪法》。其次,重点介绍分析了我国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选任、监护人的职责、监护资格的撤销,并分析了前述关于监护的规定在预防和救助流浪儿童上有哪些不足。最后,介绍分析了《救助管理办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一方面指出《救助管理办法》中在对流浪儿童救助上存在的不足之处,另一方面分析了为什么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会阻碍本应该在救助流浪儿童上发挥巨大作用民间组织的发展。第三部分是流浪儿童预防与救助的域外考察。首先介绍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产生的背景、含义、功能及其意义,即无论是预防还是救助,都应当贯彻“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理念,将儿童视为独立的权利主体,涉及儿童的事项应当尊重儿童的意愿,有针对性的解决流浪儿童问题。其次,介绍了美国和德国监护制度中的“监护职责”、“监护监督制度”、“国家监护人制度”。最后介绍了巴西和日本在救助流浪儿童上的法律、理念和具体做法。第四部分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流浪儿童预防与救助的一些建议。首先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写入《宪法》并充分的贯彻到关于儿童的法律中;其次,在我国监护制度中建立较为全面的监护监督制度,明确不同监护人的职责和权利,并健全国家监护制度;再次,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考虑,细化《救助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其针对性、操作性更强;最后,从法律层面给予民间组织支持,鼓励其广泛的参与到流浪儿童对流浪儿童的救助中,并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