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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是一个可以从不同视角研究、用不同方法诠释的概念。税收作为跨国并购交易的重要成本,成为并购交易的纳税主体与征税主体共同关注的对象,税法背后的逻辑始终是对各方主体间的利益冲突的平衡与协调。基于此,本文尝试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对跨国并购所得课税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
将利益平衡理论用于跨国并购所得课税制度研究,以求取有关利益冲突之税法上的解,是本文的特质所在。本文将利益平衡的视角深入贯行于对西方国家的有关单边国内法规则与双边协定条款的细致诠释以及对中国相关税收立法实践的考察、变革方向及具体规则的建构之中。围绕上述研究主旨与思路,本文渐次展开如下论述:
首先,本文对蕴藏于跨国并购所得课税制度背后的税收利益冲突予以法律意义上的解构,阐述跨国并购所得课税制度的税收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内涵、实现利益平衡的必要性与适度性,对跨国并购所得课税制度的各项利益要素逐层展开分析。提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应当在坚持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行使主权的基本反映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单边国内规则与双边协定条款在协调解决跨国并购交易中的国际性双重征税以及跨国避税等利益冲突问题上的作用。单边国内税法规则实质上是税收征纳双方就税收利益分配进行博弈达成的均衡,双边税收协定则是各国税务主管机关就税收管辖权的弱化进行的征管合作,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两者不可偏废,形成合力才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跨国并购投资中的双重征税问题和跨国避税问题。本文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对跨国并购税收利益平衡的理念进行提炼,提出在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应当以国际税收公平和效率作为跨国并购所得课税制度实现利益平衡的基本价值基准,来指导制定协调解决跨国并购税收利益冲突的原则与具体课税规则。
其次,本文将跨国并购税收利益平衡的理念进一步置于有关跨国并购所得课税的具体规则中予以细致诠释,深入考察西方国家相关立法实践,着重分析对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免税跨国并购的各项具体条件要求以及规则背后的利益衡量与选择。进而,一方面全面考量免税跨国并购交易和应税跨国并购交易对纳税主体利益的不同影响,包括交易主体及其股东负担的纳税义务,另一方面通过跨国分立重组的模拟案例来具体分析在免税跨国并购和应税跨国并购给居民国和来源地国的税收利益可能带来的各自不同的影响。提出税法赋予跨国并购交易在符合规定条件要求下以税收递延待遇,应当体现税法鼓励跨国并购投资活动与防范跨国并购避税安排的双重制度功能,实现跨国并购所得课税制度的效率与公平价值的内在统一。
再次,本文对跨国并购中因不同法域主体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引发的冲突--国际性双重征税问题,以及因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引发的冲突--融资避税利益问题分别展开系统剖析,分析两类利益冲突问题各自的具体表现形态、相互影响以及目前国际税收实践中一般采用的单边及双边协调解决机制。本文认为,跨国并购中的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在OECD和UN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的建议规则下已得到有效解决,但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对于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轻视,尤其对所得定性不匹配和纳税期间不匹配引发的双重征税问题的“视而不见”,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并购居民国和来源国间税收利益冲突的协调,损害并购交易主体的正当权益。本文提出,各国可以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在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源自跨国并购交易的所得或收益适用“来源地规则”,以消除因居民国和来源国就跨国并购所得或收益适用规则的不一致所导致的利益冲突问题。“来源地规则”让每个国家在跨国并购交易中可能损失一定税收利益,同时也可能取得一定税收利益,对实现跨国并购所得课税制度的税收公平和效率价值的折衷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本文对我国跨国并购所得课税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细致梳理和评析,全面剖析我国现行单边国内税法和双边税收协定在解决跨国并购所得课税中的税收利益冲突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尤其对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在2009年陆续出台的相关文件存在的问题进行细致分析。指出我国现行间接抵免制度和反避税规则无法有效消除跨国并购所得课税中的税收利益冲突问题,未能切实配合“引进来,走出去”双向发展战略的顺利、有效实施,进而,本文从立法价值、原则、单边和双边税法规则三个层面提出完善我国现有跨国并购所得课税制度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