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部队法律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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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从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念及主要特征出发就部队法律援助制度作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
  关键词法律援助 法治环境 政治体制
  中图分类号:E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2-02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一)外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与发展
  法律援助制度源于十五世纪的英国。大体来说,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慈善阶段”,为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初期,在这一阶段,仅表现为对穷人的法律援助,因此常被称为“法律帮助”、“法律救济”。第二阶段是“政治阶段”。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机器在“欧美主要国家已初步建立,天赋人权的观念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所极力标榜的宪法原则,法律援助也进一步社会化,单纯的慈善事业向国家责任转化。第三阶段为“国家福利阶段”。二战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增长,西方各国经济飞速增长,出现了一批福利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的平等,西方各国进一步以社会为本位,在司法制度上强调当事人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这代表了当今西方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趋势。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与发展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建国初期,由于当时的政治体制、法治环境、公民的法律意识等诸方面的原因,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没有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律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我国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加强。这一切,都使得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可能。
  1994年3月法律援助工作陆续在北京、广州、上海、青岛等城市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司法部于1996年12月批准成立了国家法援中心,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陆续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从而大大加快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进程。1997年5月26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召开,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和实施法律扶助制度已迈出了实质性的第一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为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开辟了可靠的资金渠道。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这项制度的顺利运行,在政策、法制的范畴内规范了法援的发展方向,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无法可依、自行其是的混沌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
  (三)部队法律援助的起源和发展
  2003年司法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军队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步建立。在救济对象上进行了规范。为保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通知》要求,在人武部设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军人军属法律咨询站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配置专门人员,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接受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申请,切实为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要按照统一规格制作“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律援助工作站”牌子,与法律咨询站并列悬挂。要加大资金投入,购买法律书籍,配置“咨询员”桌牌等必备的办公设施和物资器材。要建立军人军属法律援助服务卡,使军人军属凭卡接受法律援助服务。要建立和坚持接访、会诊、回访、监督、服务承诺等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秩序,确保正常运作。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在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与涉军案件法庭加强协作,互通信息,保持密切聯系。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念及主要特征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制度。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可作如下的理解:(1)我国法律援助的宗旨是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法律援助的对象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获得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例如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3)法律援助的内容是向法律援助对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民事代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等。(4)法律援助对象不论涉及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讼法律事务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部队法律援助的主要特征
  第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质是从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法律规定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的,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即一种形式上正义的东西,似乎看来每位公民享受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什么差别,然而,在现实生活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每位军人军属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同,就造成了在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就必须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样一来,对于那些为部队工作无私奉献的家属来说,就有可能同正常的公民一样,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
  第二,法律援助责任主体的军事性。《通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人武部的责任……。”它表明法律援助是人武部的责任和义务,即人武部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是义务主体,人武部有责任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再再地得以实现。
  第三,法律援助范围的广泛性和特殊性。从受援对象来看,为义务兵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弟、妹和烈属。军队干部、士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弟妹。
  三、我国法律援助的价值与原则
  (一)我国法律援助的价值
  1.法律援助是保障基本人权的客观要求
  实施法律援助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的实质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部队家属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部队对部队家属基本人权的保障责任。
  2.发展法律援助是建立法治发展的需要
  法治不仅要求治国者能够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要求普通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那些普普通通的有理无钱、有理无权、有理无能的人们还是打不起官司、打不赢官司,那么,法律的数量再多,内容再好,法官的素质再高,权威再大,都是没有意义的。可以说,打官司难,不仅严重地危害法律的权威,危害法治的公信,而且,比上学难、看病难更直接地危害世风,危害社会。发展法律援助,消除法律贫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建立法治社会的客观需要。发展部队法律援助是保证军人依法安心服役,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3.法律援助制度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和谐的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着平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那些处于社会或经济上的弱势地位的人们,在社会的各阶层中实现着公正和平等。在和谐的社会中,每个人都实际的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都可以在能够通过一种有效的制度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平等地接近这种措施,法律援助制度,就好像一个平台,连接着每一个民事主体和民事诉讼程序。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到完善的目的,在于实现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平等的诉权,在于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公正诉讼程序以文明的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三)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
  1.法律援助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以及对援助机构工作进行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由主管监察、审计部门对相关部门、主管人员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援助人员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受理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拒绝受理、拖延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任,由主管部门对机构或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对申请人或受援人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援助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侵犯受援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援助人员泄露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责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援助人员非法索取、收受财物,责令返还。援助人员拒绝接受指派的,给予警告、责令履行、代偿金或一定期限的停止执业的处罚。援助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侵犯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取消援助人资格并责令缴纳代偿金,或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罚款等处罚。援助人员非法索取、收受财物的,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罚款等处罚。
  4.受援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其他法律责任
  由受援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受援人承担;受援人以欺诈方式获得援助的,双倍支付费用,或是取消其受援助资格、罚款,造成其他人损失的,责令赔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系统设置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使以上法律援助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的实行,真正获得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地方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存在偏颇,针对部队家属的宣传较少,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不宣传,老百姓就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比较困难。
  2.立法层面不完善
  (1)没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纵观世界范围内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法律体系作保障,许多国家都立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法》。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法律援助的内容,《律师法》、《残疾人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法律援助都有一些规定,但是,到目前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援助法,因此,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有关公民享受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形式、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必须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规定,才能够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体系相衔接,才能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应有地位,才能最终使公民的法律援助权利真正具有法律的可靠保障。(2)立法层次较低且体系上的效力对抗性缺乏。我国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由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中,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角度看,其本身不具有对抗法律的效力。
  3.服务体系的不健全
  (1)人武部职责不到位。人武部中一部分人认识尚不到位虽然在学理上已将民事法律援助视为人武部的职责负担,但实际之中老百姓却很少知道有这个机构的存在。其在驻地的影响也很有限。(2)对人武部激励措施不足。由于没有一定的激励措施,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的人数量甚少,无法满足广大群众的需求。在实际中,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往往得不到回报。(3)质量保证缺乏有效途径。虽然《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24条都分别规定之,因过于模糊可操作性不强;脱离群众的现象十分明显。公民往往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知如何来获得法律援助。(4)法律援助管理机制欠規范。缺乏统一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制定。有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共设一室,没有独立的办公地点,法律援助机构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组织,工作程序不固定,任意性大。管理机构不够完善、健全,影响了法律援助作用最优状态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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