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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信用行为,泛指存在于民间的企业、个人之间为解决资金需求而发生的资金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具有灵活、快捷、简便等优势,在正规金融服务空间收缩的欠发达地区较为活跃,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
一、民间借贷成因分析
(一)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信用行为
自古以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内生的便利融资方式早已存在。在农村存在的因居民建房、结婚、升学等,在亲友之间的“赈酒”现象,其经济本质并非宴请亲友吃喝,而是一种融资,是居民个人缺钱办事而向亲友求援,在长期内是亲友之间的一种集资、借贷行为,可以说这也是一种朴实的基于亲戚、朋友相互信任和帮助的民间借贷。
(二)正规投资渠道狭窄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当前,由于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征收利息所得税,公众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下降。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发放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一系列条件制约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基础的民间借贷。
(三)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根本原因
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真空”。一是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二是满足了一些高风险和受限制行业的资金需求。在国家政策限制或银行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民间借贷,这是目前其繁荣的最根本原因。
(四)交易成本低与隐性担保机制完善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外在保障
民间借贷感情投资成份较多,双方在借贷活动中比较注重亲情、个人品质和自身信用,加之借贷成本低,信息较对称,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这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一)民间借贷行为具有一定层次性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分三个层次。一是“温和型”:主要用于亲友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助,一般不收利息,期限长短不一,体现的是一种团结互助关系;二是“理智型”:一般表现为亲戚、朋友合作做生意,却又缺乏时间管理,便以长期借款方式借出资金,收取适当利息,利率等于或稍高于市场,体现一种长期投资关系;三是“冲动型”:一般用于短期回报较高的行业,投机氛围浓厚,风险较高。
(二)民间借贷方式灵活
民间借贷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多以现金交易为主,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近年来企业单位通过民间融资手段来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行为逐步正规化,大部分借贷双方订立书面借款协议,且协议内容较为完备。
(三)民间借贷的公开程度逐渐加强
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借贷的内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借贷双方存在道德缺失
民间借贷常出现的问题是信用缺失。一是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二是当事人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三是当事人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混乱。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借出资金,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
(三)监管制度不到位
我国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法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参与主体,审批条件,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目前,虽然也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金融市场。在退出机制上,我国缺乏相应的规范市场退出的规定,没有一个事前的完备的援助、退出、清算程序,这非常不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
四、发展民间借贷的建议
民间借贷是一种复杂的金融现象,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应该保持足够的灵活性,不能简单的用同样的办法应对各种民间借贷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采取办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一)加强规范引导,正确对待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方面,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建议国家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给正常的民间借贷以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基层经济体直接融资渠道,依法打击限制民间“高利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二)加快立法,完善民间借贷政策法规,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相对银行信贷而言,民间借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自发性,交易方式多样、交易主体广泛,随着经济发展日趋活跃,在整个社会融资领域地位日益突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
(三)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
民间借贷常被人误认为是“高利贷”,掩盖了其拓展融资渠道、灵活汇集社会闲置资金、活跃市场经济的积极效应。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要与其承担的资金风险相对等。因此需要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发布民间借贷行为指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四)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吸引和运用民间资金
民间借贷在活跃地方经济的同时,也反映了银行金融服务的不足。金融机构要调整经营理念,在信贷规模、利率管理机制、成本核算等方面充分考虑民间资金投资需要,提高服务意识,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客户资金需求,增大金融机构资本运用能力的可行渠道。
(纪霞,1972年生,黑龙江人,贵州省六盘水市职业技术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学、管理学)
一、民间借贷成因分析
(一)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信用行为
自古以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内生的便利融资方式早已存在。在农村存在的因居民建房、结婚、升学等,在亲友之间的“赈酒”现象,其经济本质并非宴请亲友吃喝,而是一种融资,是居民个人缺钱办事而向亲友求援,在长期内是亲友之间的一种集资、借贷行为,可以说这也是一种朴实的基于亲戚、朋友相互信任和帮助的民间借贷。
(二)正规投资渠道狭窄是民间借贷兴起的潜在动力
当前,由于城乡居民普遍资金富余,而现有投资渠道狭窄,银行存款利率不高,加上征收利息所得税,公众的利息收入进一步下降。多数具有风险偏好、手头有较多盈余的居民,在市场供需两种力量的推动下,通过发放高利率的民间借贷以谋取较高的利息收益,民间资本的趋利性使他们在一系列条件制约下,只能选择具有一定道德约束和信用基础的民间借贷。
(三)手续简便、期限灵活是民间借贷繁荣的根本原因
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资金需求的季节性、风险性使正规金融机构或不能及时满足、或因风险难以控制望而却步,而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真空”。一是满足了民间资金需求的季节性特点;二是满足了一些高风险和受限制行业的资金需求。在国家政策限制或银行抵押、担保等问题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民间借贷,这是目前其繁荣的最根本原因。
(四)交易成本低与隐性担保机制完善是民间借贷活跃的外在保障
民间借贷感情投资成份较多,双方在借贷活动中比较注重亲情、个人品质和自身信用,加之借贷成本低,信息较对称,大多数借款都能够及时还本付息,这形成了民间借贷的一种隐性担保机制。
二、民间借贷的主要特点
(一)民间借贷行为具有一定层次性
民间借贷行为一般分三个层次。一是“温和型”:主要用于亲友之间、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互助,一般不收利息,期限长短不一,体现的是一种团结互助关系;二是“理智型”:一般表现为亲戚、朋友合作做生意,却又缺乏时间管理,便以长期借款方式借出资金,收取适当利息,利率等于或稍高于市场,体现一种长期投资关系;三是“冲动型”:一般用于短期回报较高的行业,投机氛围浓厚,风险较高。
(二)民间借贷方式灵活
民间借贷为了缩短资金到位的时间,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多以现金交易为主,交易方式灵活,一般没有抵押物,近年来企业单位通过民间融资手段来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行为逐步正规化,大部分借贷双方订立书面借款协议,且协议内容较为完备。
(三)民间借贷的公开程度逐渐加强
随着金融改革的推进,直接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利率管制的逐步放松,市场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逐渐增强,民间借贷的内外部环境有所改善,社会的接受和认可程度逐渐提高,一些民间借贷融资方式已由原来的隐蔽状态向半公开化甚至是全公开化方向转变。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借贷双方存在道德缺失
民间借贷常出现的问题是信用缺失。一是当事人在借款之前就知道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二是当事人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三是当事人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没有偿还能力,根本不打算偿还,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混乱。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与地方经济长期稳定发展
民间借贷一般只用于弥补短期的资金缺口,资金供给和使用依附于短期的经济关系。在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可能只考虑弥补当前资金缺口,对于资金按时还本付息并没有作妥善安排。在资金供应方,贷款人借出资金,没有将借款人的债务偿还能力充分考虑。
(三)监管制度不到位
我国没有关于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法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参与主体,审批条件,程序及相关法律责任。目前,虽然也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金融市场。在退出机制上,我国缺乏相应的规范市场退出的规定,没有一个事前的完备的援助、退出、清算程序,这非常不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
四、发展民间借贷的建议
民间借贷是一种复杂的金融现象,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管理应该保持足够的灵活性,不能简单的用同样的办法应对各种民间借贷行为,应视具体情况来采取办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一)加强规范引导,正确对待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方面,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建议国家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给正常的民间借贷以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鼓励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活跃基层经济体直接融资渠道,依法打击限制民间“高利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二)加快立法,完善民间借贷政策法规,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相对银行信贷而言,民间借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自发性,交易方式多样、交易主体广泛,随着经济发展日趋活跃,在整个社会融资领域地位日益突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放弃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通过建立与完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来促进民间借贷的规范化、制度化与法制化,实现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
(三)建立利率定价机制,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息”投机行为
民间借贷常被人误认为是“高利贷”,掩盖了其拓展融资渠道、灵活汇集社会闲置资金、活跃市场经济的积极效应。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民间借贷的利息回报要与其承担的资金风险相对等。因此需要通过建立预警机制,发布民间借贷行为指引,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
(四)完善金融服务功能,最大限度吸引和运用民间资金
民间借贷在活跃地方经济的同时,也反映了银行金融服务的不足。金融机构要调整经营理念,在信贷规模、利率管理机制、成本核算等方面充分考虑民间资金投资需要,提高服务意识,尽量简化贷款手续,满足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客户资金需求,增大金融机构资本运用能力的可行渠道。
(纪霞,1972年生,黑龙江人,贵州省六盘水市职业技术学院硕士。研究方向:经济学、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