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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日前发布了2006年第一期简报,简报称一些高校的科研人员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存在严重的靠弄虚作假、隐瞒欺骗从国家“圈钱”现象。为此,简报在隐去作假人员姓名和单位名称后,公布了20起案例,希望这些案例能“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报科研项目、“圈取”科研资金,这种现象早已有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首次将部分作假案例公布于世,较之以前的“内部处理”无疑是一个进步。不过很遗憾,这种公布、曝光依然“犹抱琵琶半遮面”,欲遮还羞,隐去了作假人员姓名及其单位名称,致使简报中堆砌着“刘某某”“张某某”“岳某某”等令人猜不透的虚姓假名。
不指名道姓,而以“某某”代之,是为了遮羞,一个个“某某”就是一块块“遮羞布”。这种遮羞手法,往轻了说是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彻底,往重了说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作为掌管国家科研基金的专门机构,其手里掌握的每一分钱都是国家的,来自纳税人,是老百姓将自己的钱交给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代管,用于科学项目研究。现在,这其中的一部分钱被人“圈”去了,被人骗走了,而作为“管家”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却不向这些钱的“主人”——老百姓交待清楚到底谁是骗子,谁骗走了这些钱,哪有这个道理?这明显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纳税人,我们有权责问作为“管家”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怎么看管我们的钱的,其中是否存在不尽责、看管不力等问题。
公布作假案例却不指名道姓,这样的案例没有“典型性”可言,很难想象这种公布、曝光对弄虚作假者能起到多大的威慑作用。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心慈手软的态度中,我们也似乎看到了大量科研资金之所以被“圈”的一个重要原因:缺乏对作假者及其单位的严厉处罚和责任追究,作假者付出的成本太低,以至他们弄虚作假的胆子越来越大。
指名道姓地公布靠弄虚作假“圈钱”的单位和个人,不是一件可为可不为的事情,而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尽的义务,是他们必须做到的。这不仅是对老百姓知情权的尊重,而且有利于打击“圈钱”、遏制科研项目申报中的弄虚作假现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申报科研项目、“圈取”科研资金,这种现象早已有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首次将部分作假案例公布于世,较之以前的“内部处理”无疑是一个进步。不过很遗憾,这种公布、曝光依然“犹抱琵琶半遮面”,欲遮还羞,隐去了作假人员姓名及其单位名称,致使简报中堆砌着“刘某某”“张某某”“岳某某”等令人猜不透的虚姓假名。
不指名道姓,而以“某某”代之,是为了遮羞,一个个“某某”就是一块块“遮羞布”。这种遮羞手法,往轻了说是信息公开不完整、不彻底,往重了说其实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作为掌管国家科研基金的专门机构,其手里掌握的每一分钱都是国家的,来自纳税人,是老百姓将自己的钱交给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代管,用于科学项目研究。现在,这其中的一部分钱被人“圈”去了,被人骗走了,而作为“管家”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却不向这些钱的“主人”——老百姓交待清楚到底谁是骗子,谁骗走了这些钱,哪有这个道理?这明显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作为纳税人,我们有权责问作为“管家”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是怎么看管我们的钱的,其中是否存在不尽责、看管不力等问题。
公布作假案例却不指名道姓,这样的案例没有“典型性”可言,很难想象这种公布、曝光对弄虚作假者能起到多大的威慑作用。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心慈手软的态度中,我们也似乎看到了大量科研资金之所以被“圈”的一个重要原因:缺乏对作假者及其单位的严厉处罚和责任追究,作假者付出的成本太低,以至他们弄虚作假的胆子越来越大。
指名道姓地公布靠弄虚作假“圈钱”的单位和个人,不是一件可为可不为的事情,而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应尽的义务,是他们必须做到的。这不仅是对老百姓知情权的尊重,而且有利于打击“圈钱”、遏制科研项目申报中的弄虚作假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