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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利用高技术和高智慧实施的智能犯罪日益猖獗,特别是计算机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人民普遍关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
自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现在短短的60年左右的时间,计算机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核心技术。无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信息和电子通讯技术在各种高技术中最普及、影响最大。然而,正如英国促进科学协会主席尤因爵士在1932年曾说过的那样,“工程师的才能已经被严重滥用而且以后还可能被滥用。就某些才能而论,既存在眼前的负担,也存在潜在的悲剧。人类在道德上,对这样巨大的恩赐是没有准备的。在道德缓慢演进的过程中,人类还不能适应这种恩赐所带来的巨大责任。在人类还不知道怎样来支配自己的时候,他们已经被授予支配大自然的力量。”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具有其他犯罪所不具有的特点,因此必须对之进行研究,而研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其概念问题。只有在明确了其内涵之后,我们才能进行深入的研究。那么什么是计算机犯罪呢?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是什么呢?
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一词从被提出来到现在已经有许多年了,并且得以广泛使用,频繁见诸报端。但是计算机犯罪究竟是什么?理论界至今仍然众说纷纭、各有其理,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仍然模糊不清。虽然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当中对计算机犯罪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但是仍然没有解决计算机犯罪定义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虽然有诸多讨论,但在论述过程中往往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到底什么是计算机?在大家看来,计算机似乎是一个很普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特殊的说明。然而事实上对计算机的定义可以有很多种,因此在讨论计算机犯罪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解决计算机概念的问题。
从计算机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所谓计算机,就是能够按照人们预先编制的程序对信息进行处理的机器,这也就是指计算机硬件。因此,主板、CPU、内存三者组成的主机就是基本的计算机,主机加上外部设备也是计算机,甚至连单独的CPU也应该被视为计算机,因为它们都符合计算机的定义。
计算机犯罪的方式归纳起来应该主要包括3种犯罪类型。
一、 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运行的特点和模式,使用计算机,通过对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含软件必需的数据)或软件运行环境的破坏,从而导致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转,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即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非法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乃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二、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行为人进入明知无权进入的重要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刑法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计算机化,计算机系统对于公众作用必将趋于重要,特别是公共服务系统,包括金融、保险、教育、就业,甚至门户网站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这些计算机系统一旦被非法闯入,往往给系统管理人和使用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在信息逐步成为生产和经营要素及公众对于隐私权越来越重视的今天,各种数据的泄密可能导致的是一个计算机系统服务提供者的破产。因此,刑法应当承担起保护这些计算机系统的责任。而对于纯粹私人性质的计算机系统的非法侵入则应由民法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来调节。刑法应该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保护范围扩大,从而预防计算机黑客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三、 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犯罪
计算机安全的法律保障不能只考虑破坏安全的一方,还应考虑维护安全的一方。大部分计算机系统都是作为一个开放式的因特网大系统的一部分存在的。因此,从技术上保证自己子系统的安全一直都是计算机系统使用者关心的问题。
目前来看,在我国,重要部门和机构的计算机系统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但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系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更没有相关的刑法规定。因此,计算机犯罪应该包括计算机安全事故罪。即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法律,以致造成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
关键词:计算机;犯罪
自第一台计算机诞生到现在短短的60年左右的时间,计算机已成为当今世界的核心技术。无论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信息和电子通讯技术在各种高技术中最普及、影响最大。然而,正如英国促进科学协会主席尤因爵士在1932年曾说过的那样,“工程师的才能已经被严重滥用而且以后还可能被滥用。就某些才能而论,既存在眼前的负担,也存在潜在的悲剧。人类在道德上,对这样巨大的恩赐是没有准备的。在道德缓慢演进的过程中,人类还不能适应这种恩赐所带来的巨大责任。在人类还不知道怎样来支配自己的时候,他们已经被授予支配大自然的力量。”
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具有其他犯罪所不具有的特点,因此必须对之进行研究,而研究的首要问题就是要解决其概念问题。只有在明确了其内涵之后,我们才能进行深入的研究。那么什么是计算机犯罪呢?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是什么呢?
计算机犯罪(computer crime)一词从被提出来到现在已经有许多年了,并且得以广泛使用,频繁见诸报端。但是计算机犯罪究竟是什么?理论界至今仍然众说纷纭、各有其理,计算机犯罪的内涵仍然模糊不清。虽然在我国新修订的刑法第285条、286条、287条当中对计算机犯罪作了法律上的规定,但是仍然没有解决计算机犯罪定义的问题。
目前理论界对计算机犯罪的定义虽然有诸多讨论,但在论述过程中往往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到底什么是计算机?在大家看来,计算机似乎是一个很普通的概念,不需要进行特殊的说明。然而事实上对计算机的定义可以有很多种,因此在讨论计算机犯罪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解决计算机概念的问题。
从计算机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所谓计算机,就是能够按照人们预先编制的程序对信息进行处理的机器,这也就是指计算机硬件。因此,主板、CPU、内存三者组成的主机就是基本的计算机,主机加上外部设备也是计算机,甚至连单独的CPU也应该被视为计算机,因为它们都符合计算机的定义。
计算机犯罪的方式归纳起来应该主要包括3种犯罪类型。
一、 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运行的特点和模式,使用计算机,通过对计算机系统的软件(含软件必需的数据)或软件运行环境的破坏,从而导致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转,造成严重损失的犯罪。即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非法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对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乃是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
二、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
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是指行为人进入明知无权进入的重要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刑法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计算机化,计算机系统对于公众作用必将趋于重要,特别是公共服务系统,包括金融、保险、教育、就业,甚至门户网站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这些计算机系统一旦被非法闯入,往往给系统管理人和使用者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特别是在信息逐步成为生产和经营要素及公众对于隐私权越来越重视的今天,各种数据的泄密可能导致的是一个计算机系统服务提供者的破产。因此,刑法应当承担起保护这些计算机系统的责任。而对于纯粹私人性质的计算机系统的非法侵入则应由民法关于隐私权的规定来调节。刑法应该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保护范围扩大,从而预防计算机黑客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
三、 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犯罪
计算机安全的法律保障不能只考虑破坏安全的一方,还应考虑维护安全的一方。大部分计算机系统都是作为一个开放式的因特网大系统的一部分存在的。因此,从技术上保证自己子系统的安全一直都是计算机系统使用者关心的问题。
目前来看,在我国,重要部门和机构的计算机系统都有相应的管理规定,但对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系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更没有相关的刑法规定。因此,计算机犯罪应该包括计算机安全事故罪。即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法律,以致造成计算机系统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公安部警犬技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