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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想法开始于京都。一些人认为,它是有效解决气候变暖问题的合理机制,另一些人认为,它是让发展中国家踏上西方为车头的“京都”列车的诱饵。不管怎样,它确实能给中国自身艰巨的节能减排战略提供资金和技术。
HFC争议
一笔笔获得核准的HFC23分解项目,正在不断冲击着原本就复杂而不平静的京都排放交易体系。
2007年5月, 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EB)签发的CERs(经核准的减排量),签发量为110万吨。以倒叙的眼光细梳,4月,江苏三爱富中昊化工公司获得签发量129万吨;2月,浙江巨化获得签发量为143万吨……
按目前欧盟碳交易市场上每吨减排量10欧元左右的价格,这些企业均能因此获得1亿多元人民币的销售收入。然而吃到天上掉下的馅饼,这些企业反而小心翼翼起来。《商务周刊》致电浙江巨力股份时,得到答复是:“公司不接受任何中外媒体有关CDM项目的采访。”
CDM是《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提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大有效机制之一,也是唯一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减排机制。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或提供相关技术,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以作为自己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这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实际上是一种国际间的贸易-投资机制。
HFC23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6种限排的温室气体之一,其他为二氧化碳、甲烷、全氟化碳、氧化亚氮等。HFC23是在生产制冷剂HFC22(传统氟利昂的替代物)时所排放的废气,它的气候变暖潜能值极高,是二氧化碳的11700倍。
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2006年,HFC23分解项目占全球碳资产项目交易市场的52%。“由于HFC23具有减排的典型额外性和低成本的大减排量,由此产生了极高回报。所以它从一开始就是众矢之的,毁誉各半。”清华大学核研究院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教授刘德顺对《商务周刊》说。
今年4月,一家印度的氟化学公司就被美国《新闻周刊》指出了类似行径。印度Gujarat Fluoro chemical公司2006年第四季度,依靠碳信用额度获利3614万美元,公司收入同比增长两倍。然而,增长的利润被其用来修建生产聚四氟乙烯和苛性钠的新工厂,而这两种都是污染物质。
尽管《新闻周刊》该文中没有提到中国,但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制冷剂生产国。世界现有约30个HFC生产基地,其中超过20个在中国。到目前为止,这些生产企业已全部实施了或正在实施CDM 项目。
独占如此巨量,必然使得中国的HFC23减排项目被外界指指点点,一些外国人士已经公开怀疑中国的一些制冷剂企业恶意扩大HFC22的产能,只是为了向发达国家卖出伴生的HFC23。
“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推理之中。”刘德顺认为,如果没有真实的市场需求,一家企业上两条制冷剂生产线,只为在2012年前卖碳减排权,“这在经济上不合算,而且风险太大,上了项目未见得能批下来”。
尽管如此,中国化学企业的HFC23减排交易,政府并不鼓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副主席、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都告诉《商务周刊》:“实施此类项目虽然能带来很大的减排量,但并不带来先进技术,对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直接贡献小。因此,它不是中国政府鼓励的CDM项目。”据知情人透露,正是考虑到HFC类项目的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在2003年和2004年对是否批准该类CDM项目一直犹豫。当时有许多买家的报告都写出来了,卖家中的一些企业也是三天两头去国家发改委打听进展,但政府的态度就是一拖再拖。
“经过两年的酝酿,中国政府决定采取抽重税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刘德顺说。
2005年出台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共同所有。分配比例如下: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国家只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此后,浙江巨化、江苏三爱富、山东东岳制冷剂企业等的CDM项目也获批准。
“事实上,从目前的现实来看,不是中国企业恶意生产的问题,而是一些正常产能也被拦在了门外。”刘德顺介绍,目前的HFC23项目对产能的计算是,从2004年往后退5年,有连续3年生产记录的设备,是被承认为合格CDM项目的前提。从这三年中找出一个历史最高值,作为产能的标准。如果此后有超过这个标准的行为,则会被怀疑有恶意。
“这种修改使得恶意增产被有效拦住了,但也拦住了市场的真实需求。符合真实需求的新增产量被无辜地拦在了CDM项目减排范围之外。”刘德顺说。
事实上,作为制冷剂,HFC22在国家上是有淘汰年限的,根据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球HFC22产量到2015年将达到最高点,HFC22在中国被允许使用到2040年。也就是说,此类项目今后必然是一种递减趋势。
根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2005年HFC23分解项目仍占碳资产交易市场的64%,而在2006年已经降至52%,从2007年开始将会进一步减少。目前,中国的HFC项目已经大多数卖出或完成审定。
“HFC只是CDM项目的一个阶段性问题,并不足以对100多个缔约国10多年来充分博弈产生的碳资产市场造成过多影响。事实上,中国还没有真正深入到碳价形成和市场运行之中。”刘德顺说。
跌入低谷的碳价格
碳资产,原本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没有经济价值。然而,10年前《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刘德顺对本刊解释说:“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
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碳交易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由于《京都议定书》迟迟没有生效,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各国对于碳交易一直无从下手。
而CDM项目是针对2002—2012年间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的减排义务,实施这种项目的理想时间应在2008年前。为争取时间,2001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各方同意启动CDM机制的PROMPT START(尽快开始)程序。
在“尽快开始程序”的鼓励下,荷兰与世界银行等最先开始动手。“荷兰是一个环保主义很激进的国家。马拉喀什会议召开的当年,荷兰政府就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CDM招标计划。”北京易澄信诺碳资产咨询公司总经理林伟说。林曾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工作,并参加了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项目,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风电领域的CDM项目。
据她介绍,荷兰政府的招标会邀请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协会的负责人。他们将招标文件带回国,分发给了各会员单位。最后确定的只有一家,就是内蒙古风电公司。
“那个老总很有气魄,他说,‘我们不怕花几十万,就算为中国风电融资趟出一条新路来’。当时京都议定书还没生效,国内CDM主管单位也没确定,CDM管理办法没有出台,具有联合国授权的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也很难找,困难是可想而知的。”林伟回忆说,“几经波折,历时4年,我们才在2005年6月26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
此时,中国已建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小组办公室主任高广生于当天发来贺词:“天来之能,洁净之源,多方之利,永续之用。”
辉腾锡勒项目总装机容量为3.45万KW,按照合同,CERs(核准的减排量)的支付价格定为每吨5.4欧元。按总减排量信用额为60万吨计算,该项目实施10年内,将从荷兰政府获得324万欧元的资金。
林伟对《商务周刊》说:“当时国际上还没有形成市场化的碳价格,根据标书要求,只有一个按技术类型分类的最高限价,可再生能源是每吨5.5欧元。我们为了增加中标可能,选择了5.4欧元的投标价格。这也是中国第一次用碳资产换来资金。”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世界银行也一直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最大买家。迄今世行独家管理的碳基金总额超过20亿美元。2002年,即马拉喀什会议的第二年,世界银行开始四处游说。当年下半年,世界银行主管官员来过中国,先后走访国家计委、科技部等部门,但中国政府当时并不支持CDM。
“我们当时最主要是担心CDM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强拉发展中国家承担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的突破口。”吕学都说,后来解除了这一顾虑,并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设置了一系列防范条款,中国才开始积极和大幅度推动CDM合作。
当时,世行提出的价格是每吨3—5美元,中国政府接受了中间价4美元。世行开始在中国找项目,先后运作了晋城煤业集团、南京钢铁厂等CDM项目。
经过世界各地早期的碳交易试水后,2005年1月1日,欧洲正式启动碳交易计划,国际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逐步形成。配额市场源于京都排放三机制中的排放贸易机制(ET),主要限于承担减排义务的公约附件缔约方,即主要是发达国家。交易量来自京都议定书授予的碳配额,在这些国家之间自由交易;而项目市场主要源于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JI)。“JI类似于CDM,主要区别是交易主体只能是发达国家。”刘德顺教授说,“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都是利用碳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只是货源不同。”
今天,欧洲成为世界上最为活跃的碳交易市场。2002年荷兰和世界银行首先开始碳交易时,碳排放权的价格为每吨5欧元左右,此后开始上扬,2004年达到6欧元,到2006年4月上旬,每吨价格超过了31欧元。2006 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总额达到280亿美元,为2005年的2.5倍,交易的二氧化碳达到13亿吨。其中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ECX)2006年的交易量超过前一年的4倍多,达到4.5亿吨。
然而,2006年4月27日,欧盟碳价格日跌幅25%,至19欧元。这是自欧盟碳交易计划于2005年1月启动以来最大的单日跌幅。
“当时碳价格之所以大幅下挫,是因为最坚定的减排国家英国和德国透露消息说,本国减排目标依靠本国自己就可以完成,没有必要从国际市场购买。这直接导致了许多手持减排量的国际买家和中介机构大量抛售,碳价崩溃,最低跌至每吨9欧元。”刘德顺说,“这一下跌趋势至今仍未恢复,目前价格为10欧元左右。”
这次碳价崩溃的另一版本是金融资本的打压进入。金融资本的参与,改变了碳项目市场买家的角色轉换。在此之前,日本是最大买家,占2005年全球总成交量的43%。2006年后,欧洲国家开始发力,英国从上一年的14%升至45%,而意大利更由1%升至19%。
日本一家碳交易咨询公司负责人对《商务周刊》说:“日本的购买主要基于本国需求,是按计划购买。而英国本身缺口并不大,但由于拥有伦敦金融中心的优势,碳‘炒家’越来越多,他们利用丰富的金融运作经验和优势赚得价差。”
2006年4月,以金融投资为目的的资金进入了《京都议定书》框架之内。一次有期货交易商和投资基金经理等参加的国际会议在东京召开。这次会议上,碳资产第一次与金、铂等相提并论。巧合的是,当月欧洲碳价崩盘。
此后不久,摩根士丹利宣布,在5 年内将投资30 亿美元扩展二氧化碳排放额度业务,包括投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和公司。摩根士丹利的上述计划是单一金融中介机构迄今做出的最大承诺。而早在2005 年底,华尔街上的另一大机构高盛购买了主要用来交易北美地区二氧化碳排放额度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10%的股份。
华尔街对碳市场的关注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未来的碳市场,机会与风险都在加大。
要现钞还是要技术
暴跌之后,欧洲二级市场上的碳成交价格仍高于项目市场的价格。尽管两个市场是各自独立的,但在价格上存在关联性。目前 ,两个市场上每吨碳的价格相差1—2欧元左右。
欧洲配额市场是混合交易的。国际买家可以从中国买走减排量,再进入配额市场。但由于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所以,中国进入不了作为二级市场的欧洲配额市场。但作为一级市场最大的供货商,中国完全可以凭借市场主导优势,影响核证减排额(CER)的价格。
数据显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基于项目的减排额年约3亿吨左右,约占全球碳市场总成交量的20%,而这其中的60%是由中国提供的。“中国的碳价具有稳定碳市场的作用,因为我们量大,且是卖方市场,从别的国家买不了这么多。而我们的价格同时也会造成其他小国的跟随。”刘德顺分析说。
鉴于欧盟市场碳现货价格起伏较大,中国按自己的定价方式,规定了一个适中的CDM减排权价格水平。去年10月,国家发改委规定了不得低于9.5美元/吨的价格限制。这是出于保护中国企业利益、稳定市场的考虑。这个指导价肯定对国际碳市场价格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
但这种支撑作用能维持多久,还取决于市场的进一步变化。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2006年下半年,国际碳市场出现了买方格局。国际碳价的中国因素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很大不确定性。
今年2月,欧盟各国环境部长在布鲁塞尔发表《关于气候变化的声明》,承诺到2020 年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声明预示着未来碳资产的需求将大幅增加。
这也使得分析人士对未来碳价格走势出现了明显的分歧。国信证券分析张剑峰认为,《京都议定书》的精神在2012年以后会继续延续,发达国家会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他还指出,尽管布什政府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但不排除下一届美国政府加入的可能性。“因此随着需求的增加,碳价会稳步上升。2012年以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主要提供者,应该还是中国和印度这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张剑峰对《商务周刊》说。
而外资咨询公司则持相反意见。“从目前的市场现状来看,未来碳价下降是肯定的事。”上述日本碳交易咨询公司负责人认为,尽管欧盟承诺到2020年会继续减排,未来的市场需求在增加,但实际上,未来的供应量也会更大。首先,印度采取了单边碳策略,我行我素地将已经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所涉及的碳减排权存储起来。据估计印度已经和准备注册的减排权总量超过5亿吨。而截至2007年2月,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的项目减排量显示,中国目前的年减排量只有1.13亿吨,全球项目市场一年的成交量也就是3亿吨——印度人显然是想赌一个大的,他们认为未来碳资产价会更高。类似的国家还有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虽然中国依靠HFC23使得注册成功的减排量排名世界第一,但按照注册成功的项目数来统计,截止2007 年2月26日,中国仅有39家,占总数的7.6%,远低于印度的169家、巴西的88家和墨西哥的74家。拉美的供应潜力非常大,巴西提供了拉丁美洲历史上一半的交易量。
除去CDM项目,在联合履行(JI)机制下,来自工业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减排量也将大增,主要是俄罗斯和乌克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是以1990年为基准的,而俄乌两国1990年后经济出现大幅下降,他们也由原来是碳资产不足变为富余,由碳资产需求国变为供应国。”上述日本碳交易咨询人士说,“有如此大的供应,碳价走势可想而知。”
北京易澄信诺碳资产咨询公司总经理林伟的看法较为中性。她认为,目前价格下跌或上涨的理由都有,多种机会与多种风险并存。“CDM是一种政治游戏,政治风险很大,每一种规则或每一个重要国家的态度都会影响供求。”林伟的应对之策是,“目前在做项目时,我们会对企业讲,寻找到适合的买家后及时出手。”
事实上,及时出手的策略正是目前中国政府所采用的。据知,中国政府采取的是双边碳策略,也就是说先找到一个买家,讨价还价之后再去注册项目。
由于碳交易的标的与实体商品不同,仅是一种权利,因此它的价值不在于商品属性,而在于影响供求的碳规则制定和执行情况,这一切均与多变的政治游戏密切相关。在这场政治游戏中,除了资金和价格外,中国最想从CDM机制中获取的是国外先进的节能減排技术。
“CDM的宗旨之一就是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尤其强调CDM项目所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要带来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而不仅仅是资金。”刘德顺说。
据了解,这方面典型的成功案例是天然气燃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的打捆招标,通过CDM以购设备换技术,已经提高了中国国内该类设备的设计制造能力。
今年3月在德国召开的“G8+5”环境部长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对与会者强调,《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规则规定了技术转让的内容,但在实际运作中很不尽如人意,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他在会上呼吁:“建议发达国家从官方发展援助中拿出部分资金,集中用来购买一些可有效减排温室气体的实用技术,无偿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日本碳交易咨询公司的那位负责人也认为,以CDM项目来换国外先进环保技术,对于清洁发展机制最有利,对中国也是最有利的。以风电为例,中国最大只能生产1.5兆瓦的风机,更大功率的只能从德国、荷兰等少数国家进口,但许多中国企业手里有资金却买不到货。
但他认为,目前中国以CDM换技术还存在两方面障碍,一是很多中国企业并不这么想,他们经常说一句话,就是“快点骗外国人的钱”,这种心态下,他们不会考虑要赢利周期更长的先进技术;其二,除去知识产权方面的因素外,国外购买方提供设备和技术,意味着合作周期变长,这对于他们来说风险更大。
在前景未明的后京都时代,中国若想在风险和机遇更为复杂的并存中走上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道路,亟须政府与企业共同寻求眼光更高远的碳交易模式。
HFC争议
一笔笔获得核准的HFC23分解项目,正在不断冲击着原本就复杂而不平静的京都排放交易体系。
2007年5月, 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EB)签发的CERs(经核准的减排量),签发量为110万吨。以倒叙的眼光细梳,4月,江苏三爱富中昊化工公司获得签发量129万吨;2月,浙江巨化获得签发量为143万吨……
按目前欧盟碳交易市场上每吨减排量10欧元左右的价格,这些企业均能因此获得1亿多元人民币的销售收入。然而吃到天上掉下的馅饼,这些企业反而小心翼翼起来。《商务周刊》致电浙江巨力股份时,得到答复是:“公司不接受任何中外媒体有关CDM项目的采访。”
CDM是《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提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大有效机制之一,也是唯一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减排机制。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投资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或提供相关技术,换取投资项目所产生的部分或全部减排额度,以作为自己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这就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实际上是一种国际间的贸易-投资机制。
HFC23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6种限排的温室气体之一,其他为二氧化碳、甲烷、全氟化碳、氧化亚氮等。HFC23是在生产制冷剂HFC22(传统氟利昂的替代物)时所排放的废气,它的气候变暖潜能值极高,是二氧化碳的11700倍。
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2006年,HFC23分解项目占全球碳资产项目交易市场的52%。“由于HFC23具有减排的典型额外性和低成本的大减排量,由此产生了极高回报。所以它从一开始就是众矢之的,毁誉各半。”清华大学核研究院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教授刘德顺对《商务周刊》说。
今年4月,一家印度的氟化学公司就被美国《新闻周刊》指出了类似行径。印度Gujarat Fluoro chemical公司2006年第四季度,依靠碳信用额度获利3614万美元,公司收入同比增长两倍。然而,增长的利润被其用来修建生产聚四氟乙烯和苛性钠的新工厂,而这两种都是污染物质。
尽管《新闻周刊》该文中没有提到中国,但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制冷剂生产国。世界现有约30个HFC生产基地,其中超过20个在中国。到目前为止,这些生产企业已全部实施了或正在实施CDM 项目。
独占如此巨量,必然使得中国的HFC23减排项目被外界指指点点,一些外国人士已经公开怀疑中国的一些制冷剂企业恶意扩大HFC22的产能,只是为了向发达国家卖出伴生的HFC23。
“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推理之中。”刘德顺认为,如果没有真实的市场需求,一家企业上两条制冷剂生产线,只为在2012年前卖碳减排权,“这在经济上不合算,而且风险太大,上了项目未见得能批下来”。
尽管如此,中国化学企业的HFC23减排交易,政府并不鼓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副主席、科技部全球环境办公室副主任吕学都告诉《商务周刊》:“实施此类项目虽然能带来很大的减排量,但并不带来先进技术,对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直接贡献小。因此,它不是中国政府鼓励的CDM项目。”据知情人透露,正是考虑到HFC类项目的这些问题,中国政府在2003年和2004年对是否批准该类CDM项目一直犹豫。当时有许多买家的报告都写出来了,卖家中的一些企业也是三天两头去国家发改委打听进展,但政府的态度就是一拖再拖。
“经过两年的酝酿,中国政府决定采取抽重税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刘德顺说。
2005年出台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共同所有。分配比例如下: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65%;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国家只收取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此后,浙江巨化、江苏三爱富、山东东岳制冷剂企业等的CDM项目也获批准。
“事实上,从目前的现实来看,不是中国企业恶意生产的问题,而是一些正常产能也被拦在了门外。”刘德顺介绍,目前的HFC23项目对产能的计算是,从2004年往后退5年,有连续3年生产记录的设备,是被承认为合格CDM项目的前提。从这三年中找出一个历史最高值,作为产能的标准。如果此后有超过这个标准的行为,则会被怀疑有恶意。
“这种修改使得恶意增产被有效拦住了,但也拦住了市场的真实需求。符合真实需求的新增产量被无辜地拦在了CDM项目减排范围之外。”刘德顺说。
事实上,作为制冷剂,HFC22在国家上是有淘汰年限的,根据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全球HFC22产量到2015年将达到最高点,HFC22在中国被允许使用到2040年。也就是说,此类项目今后必然是一种递减趋势。
根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2005年HFC23分解项目仍占碳资产交易市场的64%,而在2006年已经降至52%,从2007年开始将会进一步减少。目前,中国的HFC项目已经大多数卖出或完成审定。
“HFC只是CDM项目的一个阶段性问题,并不足以对100多个缔约国10多年来充分博弈产生的碳资产市场造成过多影响。事实上,中国还没有真正深入到碳价形成和市场运行之中。”刘德顺说。
跌入低谷的碳价格
碳资产,原本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没有经济价值。然而,10年前《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
刘德顺对本刊解释说:“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人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
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发达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发达国家需求很大,发展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碳交易机制,即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由于《京都议定书》迟迟没有生效,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各国对于碳交易一直无从下手。
而CDM项目是针对2002—2012年间京都议定书第一阶段的减排义务,实施这种项目的理想时间应在2008年前。为争取时间,2001年在摩洛哥马拉喀什召开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第7次缔约方会议上,各方同意启动CDM机制的PROMPT START(尽快开始)程序。
在“尽快开始程序”的鼓励下,荷兰与世界银行等最先开始动手。“荷兰是一个环保主义很激进的国家。马拉喀什会议召开的当年,荷兰政府就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CDM招标计划。”北京易澄信诺碳资产咨询公司总经理林伟说。林曾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工作,并参加了中国第一个CDM项目——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项目,这也是世界上第一个风电领域的CDM项目。
据她介绍,荷兰政府的招标会邀请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协会的负责人。他们将招标文件带回国,分发给了各会员单位。最后确定的只有一家,就是内蒙古风电公司。
“那个老总很有气魄,他说,‘我们不怕花几十万,就算为中国风电融资趟出一条新路来’。当时京都议定书还没生效,国内CDM主管单位也没确定,CDM管理办法没有出台,具有联合国授权的独立第三方认证机构也很难找,困难是可想而知的。”林伟回忆说,“几经波折,历时4年,我们才在2005年6月26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
此时,中国已建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小组办公室主任高广生于当天发来贺词:“天来之能,洁净之源,多方之利,永续之用。”
辉腾锡勒项目总装机容量为3.45万KW,按照合同,CERs(核准的减排量)的支付价格定为每吨5.4欧元。按总减排量信用额为60万吨计算,该项目实施10年内,将从荷兰政府获得324万欧元的资金。
林伟对《商务周刊》说:“当时国际上还没有形成市场化的碳价格,根据标书要求,只有一个按技术类型分类的最高限价,可再生能源是每吨5.5欧元。我们为了增加中标可能,选择了5.4欧元的投标价格。这也是中国第一次用碳资产换来资金。”
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世界银行也一直是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最大买家。迄今世行独家管理的碳基金总额超过20亿美元。2002年,即马拉喀什会议的第二年,世界银行开始四处游说。当年下半年,世界银行主管官员来过中国,先后走访国家计委、科技部等部门,但中国政府当时并不支持CDM。
“我们当时最主要是担心CDM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强拉发展中国家承担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的突破口。”吕学都说,后来解除了这一顾虑,并在制定政策过程中设置了一系列防范条款,中国才开始积极和大幅度推动CDM合作。
当时,世行提出的价格是每吨3—5美元,中国政府接受了中间价4美元。世行开始在中国找项目,先后运作了晋城煤业集团、南京钢铁厂等CDM项目。
经过世界各地早期的碳交易试水后,2005年1月1日,欧洲正式启动碳交易计划,国际碳交易的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逐步形成。配额市场源于京都排放三机制中的排放贸易机制(ET),主要限于承担减排义务的公约附件缔约方,即主要是发达国家。交易量来自京都议定书授予的碳配额,在这些国家之间自由交易;而项目市场主要源于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JI)。“JI类似于CDM,主要区别是交易主体只能是发达国家。”刘德顺教授说,“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都是利用碳市场价格调节机制,只是货源不同。”
今天,欧洲成为世界上最为活跃的碳交易市场。2002年荷兰和世界银行首先开始碳交易时,碳排放权的价格为每吨5欧元左右,此后开始上扬,2004年达到6欧元,到2006年4月上旬,每吨价格超过了31欧元。2006 年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总额达到280亿美元,为2005年的2.5倍,交易的二氧化碳达到13亿吨。其中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ECX)2006年的交易量超过前一年的4倍多,达到4.5亿吨。
然而,2006年4月27日,欧盟碳价格日跌幅25%,至19欧元。这是自欧盟碳交易计划于2005年1月启动以来最大的单日跌幅。
“当时碳价格之所以大幅下挫,是因为最坚定的减排国家英国和德国透露消息说,本国减排目标依靠本国自己就可以完成,没有必要从国际市场购买。这直接导致了许多手持减排量的国际买家和中介机构大量抛售,碳价崩溃,最低跌至每吨9欧元。”刘德顺说,“这一下跌趋势至今仍未恢复,目前价格为10欧元左右。”
这次碳价崩溃的另一版本是金融资本的打压进入。金融资本的参与,改变了碳项目市场买家的角色轉换。在此之前,日本是最大买家,占2005年全球总成交量的43%。2006年后,欧洲国家开始发力,英国从上一年的14%升至45%,而意大利更由1%升至19%。
日本一家碳交易咨询公司负责人对《商务周刊》说:“日本的购买主要基于本国需求,是按计划购买。而英国本身缺口并不大,但由于拥有伦敦金融中心的优势,碳‘炒家’越来越多,他们利用丰富的金融运作经验和优势赚得价差。”
2006年4月,以金融投资为目的的资金进入了《京都议定书》框架之内。一次有期货交易商和投资基金经理等参加的国际会议在东京召开。这次会议上,碳资产第一次与金、铂等相提并论。巧合的是,当月欧洲碳价崩盘。
此后不久,摩根士丹利宣布,在5 年内将投资30 亿美元扩展二氧化碳排放额度业务,包括投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和公司。摩根士丹利的上述计划是单一金融中介机构迄今做出的最大承诺。而早在2005 年底,华尔街上的另一大机构高盛购买了主要用来交易北美地区二氧化碳排放额度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10%的股份。
华尔街对碳市场的关注使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未来的碳市场,机会与风险都在加大。
要现钞还是要技术
暴跌之后,欧洲二级市场上的碳成交价格仍高于项目市场的价格。尽管两个市场是各自独立的,但在价格上存在关联性。目前 ,两个市场上每吨碳的价格相差1—2欧元左右。
欧洲配额市场是混合交易的。国际买家可以从中国买走减排量,再进入配额市场。但由于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所以,中国进入不了作为二级市场的欧洲配额市场。但作为一级市场最大的供货商,中国完全可以凭借市场主导优势,影响核证减排额(CER)的价格。
数据显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基于项目的减排额年约3亿吨左右,约占全球碳市场总成交量的20%,而这其中的60%是由中国提供的。“中国的碳价具有稳定碳市场的作用,因为我们量大,且是卖方市场,从别的国家买不了这么多。而我们的价格同时也会造成其他小国的跟随。”刘德顺分析说。
鉴于欧盟市场碳现货价格起伏较大,中国按自己的定价方式,规定了一个适中的CDM减排权价格水平。去年10月,国家发改委规定了不得低于9.5美元/吨的价格限制。这是出于保护中国企业利益、稳定市场的考虑。这个指导价肯定对国际碳市场价格起到了一定的支撑作用。
但这种支撑作用能维持多久,还取决于市场的进一步变化。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2006年下半年,国际碳市场出现了买方格局。国际碳价的中国因素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很大不确定性。
今年2月,欧盟各国环境部长在布鲁塞尔发表《关于气候变化的声明》,承诺到2020 年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20%。声明预示着未来碳资产的需求将大幅增加。
这也使得分析人士对未来碳价格走势出现了明显的分歧。国信证券分析张剑峰认为,《京都议定书》的精神在2012年以后会继续延续,发达国家会进一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他还指出,尽管布什政府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但不排除下一届美国政府加入的可能性。“因此随着需求的增加,碳价会稳步上升。2012年以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主要提供者,应该还是中国和印度这两个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张剑峰对《商务周刊》说。
而外资咨询公司则持相反意见。“从目前的市场现状来看,未来碳价下降是肯定的事。”上述日本碳交易咨询公司负责人认为,尽管欧盟承诺到2020年会继续减排,未来的市场需求在增加,但实际上,未来的供应量也会更大。首先,印度采取了单边碳策略,我行我素地将已经注册成功的CDM项目所涉及的碳减排权存储起来。据估计印度已经和准备注册的减排权总量超过5亿吨。而截至2007年2月,在联合国注册成功的项目减排量显示,中国目前的年减排量只有1.13亿吨,全球项目市场一年的成交量也就是3亿吨——印度人显然是想赌一个大的,他们认为未来碳资产价会更高。类似的国家还有巴西、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
虽然中国依靠HFC23使得注册成功的减排量排名世界第一,但按照注册成功的项目数来统计,截止2007 年2月26日,中国仅有39家,占总数的7.6%,远低于印度的169家、巴西的88家和墨西哥的74家。拉美的供应潜力非常大,巴西提供了拉丁美洲历史上一半的交易量。
除去CDM项目,在联合履行(JI)机制下,来自工业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减排量也将大增,主要是俄罗斯和乌克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是以1990年为基准的,而俄乌两国1990年后经济出现大幅下降,他们也由原来是碳资产不足变为富余,由碳资产需求国变为供应国。”上述日本碳交易咨询人士说,“有如此大的供应,碳价走势可想而知。”
北京易澄信诺碳资产咨询公司总经理林伟的看法较为中性。她认为,目前价格下跌或上涨的理由都有,多种机会与多种风险并存。“CDM是一种政治游戏,政治风险很大,每一种规则或每一个重要国家的态度都会影响供求。”林伟的应对之策是,“目前在做项目时,我们会对企业讲,寻找到适合的买家后及时出手。”
事实上,及时出手的策略正是目前中国政府所采用的。据知,中国政府采取的是双边碳策略,也就是说先找到一个买家,讨价还价之后再去注册项目。
由于碳交易的标的与实体商品不同,仅是一种权利,因此它的价值不在于商品属性,而在于影响供求的碳规则制定和执行情况,这一切均与多变的政治游戏密切相关。在这场政治游戏中,除了资金和价格外,中国最想从CDM机制中获取的是国外先进的节能減排技术。
“CDM的宗旨之一就是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其中尤其强调CDM项目所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要带来技术转让和推广应用,而不仅仅是资金。”刘德顺说。
据了解,这方面典型的成功案例是天然气燃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的打捆招标,通过CDM以购设备换技术,已经提高了中国国内该类设备的设计制造能力。
今年3月在德国召开的“G8+5”环境部长会议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解振华对与会者强调,《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规则规定了技术转让的内容,但在实际运作中很不尽如人意,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他在会上呼吁:“建议发达国家从官方发展援助中拿出部分资金,集中用来购买一些可有效减排温室气体的实用技术,无偿转让给发展中国家,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日本碳交易咨询公司的那位负责人也认为,以CDM项目来换国外先进环保技术,对于清洁发展机制最有利,对中国也是最有利的。以风电为例,中国最大只能生产1.5兆瓦的风机,更大功率的只能从德国、荷兰等少数国家进口,但许多中国企业手里有资金却买不到货。
但他认为,目前中国以CDM换技术还存在两方面障碍,一是很多中国企业并不这么想,他们经常说一句话,就是“快点骗外国人的钱”,这种心态下,他们不会考虑要赢利周期更长的先进技术;其二,除去知识产权方面的因素外,国外购买方提供设备和技术,意味着合作周期变长,这对于他们来说风险更大。
在前景未明的后京都时代,中国若想在风险和机遇更为复杂的并存中走上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道路,亟须政府与企业共同寻求眼光更高远的碳交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