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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经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同意,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公布。2013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了该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共11条,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