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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中第13至19行是一件文书残片,前辈学者认为该残片前半部是某县上西州都督府的牒文。本文根据学界近年来在文书行政方面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认为残片前半部属解文,是某县为回复西州都督府问询康大之申请过所事而呈上的公文。以上结论有助于重新认识这一案卷及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