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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营业税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营改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范围扩大后,更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向现代化转变,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
关键词:营改增;经济结构;影响
营业税是对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是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也是我国地方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营业税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营业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建筑安装、娱乐业、社会服务等行业,而且不受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的限制,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它的这一特征有利于国家广泛地筹集财政收入。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一般按行业设计税目和税率。由于同一行业所经营的具体业务性质相近、盈利水平也大体相同,但不同行业间盈利水平却有很大差别,因此按行业的不同而设计税目、税率,有利于调整行业的盈利水平和促进行业内部以及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利于税制简化和便利征收管理。
(三)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
营业税对应税范围内的行业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取得了营业收入,应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着重要意义。但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行政策规定了某些行业和行为允许部分扣除,只对其余额进行缴税。
(四)计算简便、操作方便。
营业税以劳务收入为计算依据,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较为简便。只要用计税依据乘以规定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款。
二、营业税征税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
营业税的特点是全环节全额征税,在一个经济行为整个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只要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就在这个环节按照收入全额征收一道营业税,使得前环节取得的收入在后一环节重复课税。这种全环节全额重复征税的特点大大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由于营业税在设计时是按照全环节全额征税的原则设计的,虽然对部分行业采取差额征税政策,但仍不能解决部分行业税负过重问题。
(二)有偿发生应税行为的划分。
营业税是对有偿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的税种,现行营业税规定,除了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外,没有“视同有偿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因此,无偿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这与增值税多项视同销售的规定相比存在着先天不足。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偿是指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是如何确定纳税人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是划分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个难题。
针对现行营业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世界上有些国家走上以所得税代替营业税的道路,但所得税对投资和消费的消极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后来一些国家通过开征增值税的方式,解决了营业税固有的缺陷。
中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开征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下一步,我国营业税的发展趋势应当是逐步缩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并最终用增值税彻底取代营业税。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增值税是指以已经实现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为课税对象,以货物及应税劳务所实现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而开征的一种税。它具有公平税负、不重复征税;税基广阔、征收普遍性和连续性;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稳定、及时;在税收征管上互相制约、交叉审计,可有效避免发生偷税等特点。
我国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今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即以前对营业额征收的营业税,现在改为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在我国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今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全力推进经济建设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对此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营改增”是当前我国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其中又以制造业为主。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其中又以服务业为主。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营改增”也是在国际金融刚刚走出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不可能总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基于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意图,继而刺激经济发展而启动的。它与宏观调控紧密相连,与转变经济结构息息相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营改增”对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意义更加日趋凸显。
“营改增”是基于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而提出并设计的。在我国的货物和服务两个流转领域,存在着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为了推进服务业的发展进而调整产业结构,让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从而在整个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便成为一种大势所趋的选择。
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就要被全部纳入增值税框架体系,由此会催生地方政府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制体系的重建要求。“营改增”之前,原来营业税收入归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是75%归中央,25%归地方政府。“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属于营业税的收入仍归地方,原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不变。但这只能是过渡时期的一个临时政策,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全面推进,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如何划定,应当不只是调整分成比例这么简单。
这次“营改增”,可以说是增值税改革逐步进入收尾阶段的重要改革,增值税将逐步覆盖到生产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最终目的是彻底解决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从目前“营改增”取得的成效看: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税制,这是最基本的一条;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包括服务业的发展、制造业的升级,这是最关键的一条;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百姓就业,这是最重要的一条。
“营改增”范围扩大后,更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向现代化转变,简单的承包关系转为统一管理的方式,也会进一步减少企业的负担。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制度创新是红利的源泉。全面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有利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翟继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与案例精解》[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年1月.
[2]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手册》[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年8月.
关键词:营改增;经济结构;影响
营业税是对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是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之一,也是我国地方政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营业税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第三产业发展迅速,现行的营业税税制已难以满足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营业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营业税的特点:
(一)征税范围广、税源普遍。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经营行为,涉及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文化体育、建筑安装、娱乐业、社会服务等行业,而且不受经济性质和经营方式的限制,直接关系着城乡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因而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它的这一特征有利于国家广泛地筹集财政收入。
(二)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营业税一般按行业设计税目和税率。由于同一行业所经营的具体业务性质相近、盈利水平也大体相同,但不同行业间盈利水平却有很大差别,因此按行业的不同而设计税目、税率,有利于调整行业的盈利水平和促进行业内部以及行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同时也有利于税制简化和便利征收管理。
(三)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
营业税对应税范围内的行业实行多环节、全额课税。只要发生了应税行为,取得了营业收入,应以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有着重要意义。但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行政策规定了某些行业和行为允许部分扣除,只对其余额进行缴税。
(四)计算简便、操作方便。
营业税以劳务收入为计算依据,实行比例税率,计征方法较为简便。只要用计税依据乘以规定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款。
二、营业税征税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
营业税的特点是全环节全额征税,在一个经济行为整个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只要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就在这个环节按照收入全额征收一道营业税,使得前环节取得的收入在后一环节重复课税。这种全环节全额重复征税的特点大大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由于营业税在设计时是按照全环节全额征税的原则设计的,虽然对部分行业采取差额征税政策,但仍不能解决部分行业税负过重问题。
(二)有偿发生应税行为的划分。
营业税是对有偿发生应税行为征收的税种,现行营业税规定,除了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外,没有“视同有偿发生应税行为”的规定,因此,无偿发生应税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这与增值税多项视同销售的规定相比存在着先天不足。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偿是指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但是如何确定纳税人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是划分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个难题。
针对现行营业税制存在的一些问题,世界上有些国家走上以所得税代替营业税的道路,但所得税对投资和消费的消极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后来一些国家通过开征增值税的方式,解决了营业税固有的缺陷。
中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开征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下一步,我国营业税的发展趋势应当是逐步缩减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并最终用增值税彻底取代营业税。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
增值税是指以已经实现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为课税对象,以货物及应税劳务所实现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而开征的一种税。它具有公平税负、不重复征税;税基广阔、征收普遍性和连续性;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组织财政收入稳定、及时;在税收征管上互相制约、交叉审计,可有效避免发生偷税等特点。
我国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今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即以前对营业额征收的营业税,现在改为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在我国试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试点后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增值税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纳税人在境外或向境外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工程勘察勘探等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
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
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按照7.25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这一阶段将在今年开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概率最大。
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全力推进经济建设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着力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的深度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将对此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营改增”是当前我国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中,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其中又以制造业为主。营业税主要适用于第三产业,其中又以服务业为主。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营改增”也是在国际金融刚刚走出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不可能总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基于实施结构性减税的意图,继而刺激经济发展而启动的。它与宏观调控紧密相连,与转变经济结构息息相关。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形势的变化,“营改增”对于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意义更加日趋凸显。
“营改增”是基于调整经济结构的需要而提出并设计的。在我国的货物和服务两个流转领域,存在着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一般流转税税种。前者主要适用于制造业,后者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轻。后者则有重复征税现象,因而税负相对较重。为了推进服务业的发展进而调整产业结构,让增值税取代营业税,从而在整个商品和服务流转环节统一征收增值税,便成为一种大势所趋的选择。
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就要被全部纳入增值税框架体系,由此会催生地方政府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制体系的重建要求。“营改增”之前,原来营业税收入归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是75%归中央,25%归地方政府。“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属于营业税的收入仍归地方,原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不变。但这只能是过渡时期的一个临时政策,随着“营改增”在全国的全面推进,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如何划定,应当不只是调整分成比例这么简单。
这次“营改增”,可以说是增值税改革逐步进入收尾阶段的重要改革,增值税将逐步覆盖到生产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最终目的是彻底解决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的问题。从目前“营改增”取得的成效看: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完善了税制,这是最基本的一条;推动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包括服务业的发展、制造业的升级,这是最关键的一条;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百姓就业,这是最重要的一条。
“营改增”范围扩大后,更有利于促进我国企业的经营方式向现代化转变,简单的承包关系转为统一管理的方式,也会进一步减少企业的负担。
改革是最大的红利,制度创新是红利的源泉。全面推行“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有利于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和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进而推动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税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举措。
参考文献:
[1]翟继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与案例精解》[M],立信会计出版社,2012年1月.
[2]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手册》[M],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