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欠薪行为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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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欠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劳动法虽然对其有相关规定,但实际操作性不强,刑法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也显然存在治标不治的缺陷,2013年1月23起施行的司法解释虽明确了恶意欠薪罪的相关适用标准,但仍不能有效解决欠薪问题。只有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规制欠薪行为的相关制度,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才能有效解决欠薪问题,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字:欠薪现状 原因 劳动法 刑法 司法解释 对策
  一、我国目前欠薪现状及原因
  欠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不及时足额为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①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事件经常发生,而且数额越来越大,涉及人员也越来越多,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的统计数据,2004年至2005年在其监察的4600多家企业中,有409家欠薪企业,涉及员工28万多人。②欠薪问题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经酿成了严重的社会事件,影响比较大的如大理南国城欠千万工程款,引发50多位农民工讨薪,引来人们的广泛关注。
  欠薪现象的发生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背景,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体供过于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进一步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失衡,许多企业克扣或压低劳动者的工资;第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缺失,许多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在追逐利益中逐渐丧失;第三,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支持,经营风险比较大,经济不景气时易导致经营困难和破产;第四,政府未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工商、建设、税务等部门未能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第五,劳动者的法律知识贫乏、维权意识不足;③第六,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对欠薪行为的规制在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存在许多问题。
  二、我国法律对欠薪行为的规制
  (一)劳动法对欠薪行为的规制与不足
  1、相关法律对欠薪行为的规制
  《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上述规定的不足
  上述规定,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欠薪时要承担的责任,但对其是否恶意以及欠薪时间长短,都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劳动工资关系受侵害时劳动者的权利救济规定得过于笼统,处理手段单一。在用人单位不执行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结论或仲裁意见或支付令的内容时,也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措施。其中加付赔偿金的规定,在薪酬支付且难以执行之时,赔偿金的执行似乎更不可行④。目前的民事行政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在用人单位对相关处理决定不予执行之时该当如何解决,所以劳动者的工资权利似乎是一纸空文,拖欠工资的现象也似乎愈演愈烈。
  (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欠薪行为的规制
  1、新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由于根据目前劳动法等相关规定,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很难解决欠薪问题,尤其是每年年关,由恶意欠薪所引发的极端行为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如"自杀"、"暴力"讨薪、劳动者集体上访、堵塞交通等群体性欠薪纠纷事件屡屡发生,于是很多人呼吁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通过最严厉的刑罚手段来进行调整劳资关系领域的工资支付问题。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条文一出便立刻引来了众多争议。
  2、刑法调整欠薪行为的意义
  《刑修(八)》将恶意欠薪入罪能够与原先的法律形成规制欠薪行为的法律体系,在出现劳资纠纷时,提供了更多可选择的解决机制。刑罚的严厉性,也使恶意欠薪者要付出更多的违法成本,慑于法律的威严和制裁的严厉而止步,由此可以减少恶意欠薪事件的发生,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消除诱发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犯罪的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
  3、刑法调整的不足
  《刑修(八)》虽然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罪名,但对很多概念的界定不清,缺乏实际可操作性。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这一司法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造成严重后果"等术语界定,以及从轻、减轻和免除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明确了适用标准。虽然此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提供了一定的标准,但欠薪行为应不应该入罪依然值得我们思考。
  (1)刑法不能填补其他法律的空白
  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似乎患上了"刑法依赖综合症"。出现问题难以解决时,设立新罪成为了最终选择。虽然我国民事行政法律中对恶意欠薪的规制存在众多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其在立法层面本身出现的问题,刑法的介入解决不了其他法律的缺陷,刑法也不是填补其他法律空白的补充性法律,而是在问题超出其他法律自身调整范围时的保障性法律,⑤因此,这些问题只能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完善来解决。
  (2)刑法不能成为政府部门逃避责任的避雷针
  在出现问题就动用刑法的场合,刑法似乎成为了政府管理部门逃避管理失职或不当等问题的避雷针。⑥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是把国家在市场经济建设不力、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不善等问题,推脱给欠薪者来承担。   (3)民愤不能成为欠薪入罪的理由
  欠薪问题影响比较严重,"让欠薪者受到刑罚严惩"的呼声也越来越大。但是如果仅仅因为民愤很大就将其入罪,而不考虑我国目前的经济政治状况和问题真正的社会危害性,是有违刑法的严肃性和谦抑性的。盲目的舆论和激愤的民情对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产生了很多不良影响,法律在很多情况下丧失了其应有的独立性。不可否认我们在立法时要考虑民情和社会现实,要把政府和社会的力量都发动起来。但绝不能因民愤很大就随随便便把问题纳入刑法。
  某一行为能否进入罪,除了考虑社会危害性严重与否,还应综合考量其他因素,譬如,行为人自身因素,被害人因素,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因素,入罪后能否有效地化解相关问题,新罪名适用的可行性难度等多种因素。⑦否则,行为入罪非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反而会加剧社会矛盾。
  (4)刑法调整治标不治本,甚至治不了标
  恶意欠薪固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属于劳资纠纷这一事实,不能改变其民事违法性的本质属性。梁慧星教授也认为"把老板判几年刑,工厂垮了,劳动者又会失去工作",轻易采用刑罚并不妥当。将欠薪入罪是把刑法被当作恐吓欠薪单位的工具,通过高悬的"刑罚"达摩克利斯之剑来威吓以使之履行支付薪酬的义务。如此,固然可以将欠薪者投入监牢,然而这对根治社会顽疾却是治标不治本之术。
  目前欠薪者多是民企和私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民企和私企的发展在资金流量、生产成本、产品销售、税收等众多方面,所享受到的优惠非常有限。其欠薪原因也异常复杂,若不加以区分而一律处以刑罚,不但做法简单粗暴,而且对我国民企私企的发展极为不利,最终也会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解决欠薪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对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规定:第一,区分对待用人单位是否为恶意欠薪,以及欠薪时间;第二,加大用人单位恶意欠薪的法律责任;第三,设立合理的权利救济机制,将处理手段多样化、简便化,增强其可操作性;第四,在用人单位不执行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理结论或仲裁意见或支付令时,确立有效的强制执行制度,保证将劳动者的权利保护落实到实处。
  虽然恶意欠薪入罪存在缺陷与不足,但毕竟有其设立的积极意义。一方面要完善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合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不要轻易动用刑罚手段,刑法在调整本质上属于民事领域中的问题时,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二)建立健全规制用人单位欠薪的相关机制
  第一,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求有工资支付不良记录的企业上报工资支付表;⑧第二,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评级制度以及网上信息公开监控平台,积极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第三,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用人单位欠薪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欠薪保障基金向劳动者垫付一定数额的工资;第四,建立欠薪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发生欠薪情况后,必须向工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报告;第五,建立欠薪预警制度,通过劳动关系信息预报、举报、排查等措施,及时发现欠薪隐患,用人单位收到预警通知后要提出其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化解矛盾,以有效预防群体性突发事件。⑨
  (三)加强劳动监察综合执法功能
  完善我国的劳动监督体系,劳动监察及其他行政部门监督、工会监督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监督等众多监督形式协同发挥作用,以劳动监察为核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法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接受举报、投诉,依法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劳动部门要会同工商、税务、工会、法院等各方力量,建立一套完善的协作机制,如"欠薪企业不予工商执照年审"、"欠薪严重企业不准参加新项目投标"等。⑩
  (四)提高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
  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工会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时的协商、指导作用。
  四、结语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对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质量水平有重要影响,同时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用人单位欠薪必须得到有效规制才能真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郭杰:《我国企业欠薪的现状、原因及其治理措施》载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06期
  ②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课题调研组:《欠薪企业法人逃匿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载于《改革与战略》2006(2)卷
  ③参见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课题调研组:《欠薪企业法人逃匿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载于《改革与战略》2006(2)卷
  ④参见刘艳红:《当下中国刑事立法应当如何谦抑》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34卷
  ⑤马丽娜:《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探讨》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
  ⑥刘艳红:《当下中国刑事立法应当如何谦抑》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34卷
  ⑦刘艳红:《当下中国刑事立法应当如何谦抑》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34卷
  ⑧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课题调研组:《欠薪企业法人逃匿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载于《改革与战略》2006(2)
  ⑨曾宪义、王利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⑩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课题调研组:《欠薪企业法人逃匿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载于《改革与战略》2006(2)
  参考文献:
  [1]郭杰:《我国企业欠薪的现状、原因及其治理措施》载于《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06期
  [2]深圳市南山区劳动局课题调研组:《欠薪企业法人逃匿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载于《改革与战略》2006(2)卷
  [3]马丽娜:《恶意欠薪入罪与否的探讨》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1月
  [4]刘艳红:《当下中国刑事立法应当如何谦抑》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34卷
  [5]曾宪义、王利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赵心琪,性别:女,出生年月:1991.7,籍贯:河南,民族: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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