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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国家教育部发文《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引起了大家的关注:“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老师批评学生自古天经地义,为何要教育部发文来确认呢?因为许多老师都不敢批评学生了!现在的老师在工作中有两怕:一怕学生在学校时受到意外伤害,二怕因为批评学生,与学生发生冲突或学生自杀,或被学生家长威胁告到学校和新闻媒体,乃至于惹上官司。
事实上,在教育学生时,仅有批评是不够的,有时候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
在学生成长过程中,做错事情是难免的,也是正常的,而恰当的惩罚教育能使其避过扬善。例如,在美国一些中学正在风行“警察治校”的教学模式:“教育警察”进驻学校,协助校方管理违规学生:校方还专门设立了禁闭室,室内只有基本生活设施,墙涂成了宁静的绿色,学生一旦严重违规就隔离反省,让他们尝试被人群抛弃的痛苦。同样,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在2002年6月26日公布了一项方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给予一定程度的惩罚”,且明确规定了惩罚的程度、方式。无独有偶,看到杭州宋城华美学校在中学部尝试“惩罚教育”的报道:一位娇纵的学生因嫌餐厅的菜不好吃,故意打翻餐盘,被食堂的高师傅喝止,要他捡起打翻的饭菜,他一时恼怒,对着高师傅嚷嚷:“我爸爸出钱让你们给我烧饭,你们就应该好好烧”。为惩戒该生对高师傅的“出言不逊”,学校罚他第二天凌晨4点开始,跟着高师傅干一天的活。让学生在实际劳动中体验餐厅师傅的辛苦,希望学生今后设身处地多一份对他人的理解、尊重,这样的惩罚,有何不可?何错之有?
必须清醒地看到,现在的中小学生,甚至大学生,心理素质特别脆弱,抗挫折能力差。因同学矛盾、老师批评而报复同学、老师,离家出走,甚至轻生的例子已有不少,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对他们的溺爱太多、表扬太多,成长可谓一帆风顺,很难想象,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面对老师的正当批评都会选择轻生,谁敢保证他在今后竞争激烈的社会中遭遇困难、挫折,就不会轻生?
因此,恰当的惩罚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是一个有益补充,既有利于他们迷途知返,也有利于他们坚强性格的培养。上海市心理卫生协会注册心理咨询师陈政认为,虽然西方提倡“快乐教育”,老师和“教育警察”平时对学生微笑相迎,但他们同样注重培养未来公民的法律法规意识,违反群体规则后恰当的惩罚,也是促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社会生活习惯的重要方法。他认为,提倡素质教育,并不意味着抛弃惩罚教育,教育过程中适当的“苦难”,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抗挫折的能力,和体罚青少年不是一个概念。
实施惩罚教育,关键是把握好度,即把握好惩罚教育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度、原则。
惩罚教育的对象不应是所有学生,而是因人而异的。有些自觉的学生,偶然犯错误的学生只须老师提醒或稍加指正就能促其改正。倘若再施以惩罚,会使学生感到委屈,甚至产生逆反心理,摧毁其上进心。惩罚的对象应该是屡教不改者,通过惩罚,使其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使其觉得不值,促其终止错误行为。另外,性格内向、孤僻者和性格偏激者不宜惩罚。
惩罚教育的条件应是在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实施,屡教不改的条件下进行,必须立即终止错误行为的情况下执行,错误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影响比较坏的条件下开展。
惩罚的形式以力所能及的劳动为主,可罚其打扫卫生、修理课桌椅、擦黑板、浇花草或自选劳动为班级服务等。惩罚不能以罚款、打骂学生、不让其上课等形式出现。必须注意的是,不能以惩罚来代替教育,惩罚之后,还应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和谈心工作。
惩罚教育的程度。必须明确惩罚教育,并非小错小惩,大错大惩。老师对待受教育者的惩罚应是善意的,而不是恶意的。而且老师的权力是有限的,不应与法律相抵触。适当、恰当的惩罚,能使学生警醒自己.¨纠正错误,而过度、变相的惩罚,却会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及孩子的生命,最终也会害了自己。
惩罚教育的原则。如果老师的惩罚让学生记恨终生,那么这种惩罚就变质了,也是失败的;如果老师的惩罚伤及学生的身体,那么这种惩罚是一种犯罪,为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所不容。作为老师只要想一想,这种惩罚发生在自己的孩子身上,我能接受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作为惩罚教育的原则。
惩罚教育不能伤及学生的身心健康是一条准线,也是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要求,更不要寄希望惩罚教育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它只不过是教育形式中的一种,一种要限制使用的教育形式。
赏识教育也好,惩罚教育也罢,都是一种教育手段和方法,过分地推崇任何一种教育方法,那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因为学生的情况千差万别,按统一的模式去教育他们,是对学生实际的漠视,是违背因材施教的原则的,把它们结合起来,互为补充,才符合我们的工作实际。
老师批评学生自古天经地义,为何要教育部发文来确认呢?因为许多老师都不敢批评学生了!现在的老师在工作中有两怕:一怕学生在学校时受到意外伤害,二怕因为批评学生,与学生发生冲突或学生自杀,或被学生家长威胁告到学校和新闻媒体,乃至于惹上官司。
事实上,在教育学生时,仅有批评是不够的,有时候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
在学生成长过程中,做错事情是难免的,也是正常的,而恰当的惩罚教育能使其避过扬善。例如,在美国一些中学正在风行“警察治校”的教学模式:“教育警察”进驻学校,协助校方管理违规学生:校方还专门设立了禁闭室,室内只有基本生活设施,墙涂成了宁静的绿色,学生一旦严重违规就隔离反省,让他们尝试被人群抛弃的痛苦。同样,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在2002年6月26日公布了一项方案:“对违反学校纪律的学生,教师可给予一定程度的惩罚”,且明确规定了惩罚的程度、方式。无独有偶,看到杭州宋城华美学校在中学部尝试“惩罚教育”的报道:一位娇纵的学生因嫌餐厅的菜不好吃,故意打翻餐盘,被食堂的高师傅喝止,要他捡起打翻的饭菜,他一时恼怒,对着高师傅嚷嚷:“我爸爸出钱让你们给我烧饭,你们就应该好好烧”。为惩戒该生对高师傅的“出言不逊”,学校罚他第二天凌晨4点开始,跟着高师傅干一天的活。让学生在实际劳动中体验餐厅师傅的辛苦,希望学生今后设身处地多一份对他人的理解、尊重,这样的惩罚,有何不可?何错之有?
必须清醒地看到,现在的中小学生,甚至大学生,心理素质特别脆弱,抗挫折能力差。因同学矛盾、老师批评而报复同学、老师,离家出走,甚至轻生的例子已有不少,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就是对他们的溺爱太多、表扬太多,成长可谓一帆风顺,很难想象,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面对老师的正当批评都会选择轻生,谁敢保证他在今后竞争激烈的社会中遭遇困难、挫折,就不会轻生?
因此,恰当的惩罚教育对孩子的成长是一个有益补充,既有利于他们迷途知返,也有利于他们坚强性格的培养。上海市心理卫生协会注册心理咨询师陈政认为,虽然西方提倡“快乐教育”,老师和“教育警察”平时对学生微笑相迎,但他们同样注重培养未来公民的法律法规意识,违反群体规则后恰当的惩罚,也是促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社会生活习惯的重要方法。他认为,提倡素质教育,并不意味着抛弃惩罚教育,教育过程中适当的“苦难”,有利于提高学生对抗挫折的能力,和体罚青少年不是一个概念。
实施惩罚教育,关键是把握好度,即把握好惩罚教育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度、原则。
惩罚教育的对象不应是所有学生,而是因人而异的。有些自觉的学生,偶然犯错误的学生只须老师提醒或稍加指正就能促其改正。倘若再施以惩罚,会使学生感到委屈,甚至产生逆反心理,摧毁其上进心。惩罚的对象应该是屡教不改者,通过惩罚,使其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使其觉得不值,促其终止错误行为。另外,性格内向、孤僻者和性格偏激者不宜惩罚。
惩罚教育的条件应是在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实施,屡教不改的条件下进行,必须立即终止错误行为的情况下执行,错误行为的性质比较恶劣、影响比较坏的条件下开展。
惩罚的形式以力所能及的劳动为主,可罚其打扫卫生、修理课桌椅、擦黑板、浇花草或自选劳动为班级服务等。惩罚不能以罚款、打骂学生、不让其上课等形式出现。必须注意的是,不能以惩罚来代替教育,惩罚之后,还应做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和谈心工作。
惩罚教育的程度。必须明确惩罚教育,并非小错小惩,大错大惩。老师对待受教育者的惩罚应是善意的,而不是恶意的。而且老师的权力是有限的,不应与法律相抵触。适当、恰当的惩罚,能使学生警醒自己.¨纠正错误,而过度、变相的惩罚,却会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及孩子的生命,最终也会害了自己。
惩罚教育的原则。如果老师的惩罚让学生记恨终生,那么这种惩罚就变质了,也是失败的;如果老师的惩罚伤及学生的身体,那么这种惩罚是一种犯罪,为教师职业道德和法律所不容。作为老师只要想一想,这种惩罚发生在自己的孩子身上,我能接受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作为惩罚教育的原则。
惩罚教育不能伤及学生的身心健康是一条准线,也是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要求,更不要寄希望惩罚教育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它只不过是教育形式中的一种,一种要限制使用的教育形式。
赏识教育也好,惩罚教育也罢,都是一种教育手段和方法,过分地推崇任何一种教育方法,那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因为学生的情况千差万别,按统一的模式去教育他们,是对学生实际的漠视,是违背因材施教的原则的,把它们结合起来,互为补充,才符合我们的工作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