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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需要其中所包含的道德因素的支撑,法律中所蕴舍的中国传统道德因素决定了大学的法学教育不能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在于学生思想道德涵养的提高。大学法学教育的特点也决定了其思想道德教育应当以职业特征为主导、以道德认知为目的、以法律信仰为核心、以责任伦理为基础。
[关键词]思想道德 法学教育 培养教学
法学的本质就是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法学的技术性表现为它是一门科学,而其正义性则体现为其中包含的思想道德因素,因此,我们说法学与道德是相伴而生的。法律中包含的道德因素要求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不仅要从技术的角度教授学生法学知识,还要注重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传统的思想道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需要两个方面的因素:法律制度以及实现法律的法律工作者。而这两个方面都需要中国传统的思想道德因素贯穿其中才可以。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最终目标——道德的实现
从法律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与道德如影随形的相伴在一起。从古希腊的民众大会到英国的衡平法以及二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每一个法律事件中都掺杂着道德的因素。因而,在寻求法律正义的过程中,对法律中所蕴含的道德因素的思考就成为法学家们探讨的永恒话题。道德是法律的灵魂,也就是说没有道德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道德使法律具备了正义的基础,包含道德因素的法律制度才有可能被遵守。对于法律制度这样一种人为产生的社会现象,尤其是人们还试图通过法律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这就更加使得其不能摆脱道德的因素了。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控制与整治的工具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种强制性的制度需要思想道德作为其基础和支撑。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包含了法律制度中最深层的价值观因素,决定了法律是否具有正当性,塑造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是法律发展方向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角度说,法律规范中夹杂着有关正义与非正义、善良与邪恶等基本的价值判断,法律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必须与社会的主流道德相符合,必须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必须体现出对社会主义社会所需要的正义与善良的保护。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观依托——法律职业修为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受到了极大的尊重,享有很高的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是受创造、实施、执行法律的人的法律修为以及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运用法律的技巧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法律中的传统道德因素潜在性地要求法律职业者们在运作法律的时候,必须要尊重法律要求正义的伦理基础。法律的实施过程也就是法律职业者们通过自己对法律的认识而将法律在实践中运行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受到法律职业者主观因素影响的,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体现在——法律职业者们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中正义因素的实现程度。因而,我们说,作为社会正义的实现者,法律职业者的素养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状态,而法律工作者的素质中最重要的就是其思想道德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职业者的思想道德水平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失的因素——思想道德教育
既然法律职业者的思想道德素养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就要重视思想道德教育教学。
(一)法学教育要做到知识传授与道德教育的同步进行
法律职业者这一群体是伴随着法律活动的专业化而出现的,他们的特点就是有着专业的法律素养以及法律职业者共同的道德因素。法律职业者的构成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等。对于法律职业者们来说。法学知识与职业道德同样重要,因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们最值得信赖的就是其理性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法律职业者们只有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够正确解读法律并完善法律制度;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才能合理地运用法律;只有具备法律道德,才是合格的法律实践者。因而,法律职业者的基本要求就是应当具备理性和良知,并以促成社会的最终正义为职业追求。法律专业素养是法律职业者所必备的技术素质,由法律职业所特有的知识构成以及技术语言、思维方式所组成;而思想道德素养则是法律工作者所具备的理性素养,是法律精神凝聚力的体现,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法律职业就是技术与道德的相结合。
(二)法律职业的重要方面就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永恒价值观,而法律职业者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法律职业者是将法律中蕴含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具体事件之中的操作者,他们所担当的社会角色要求他们本身必须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以及道德认知能力。因此,法律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如果法律技能是法律职业的专业基础,思想道德则是法律职业的品格和精神所在。法律职业者的思想道德水平是防止法律被滥用的保证,是防止法律职业化过程中法律职业群体的利益干涉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如果没有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约束,那么法学家的技术性活动就会没有限制,最后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受到损害。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其内部都已经存在着一种职业的道德感,这就是后来的法律职业思想道德,这种集体的职业道德感从集团内部维护着这个集体的社会荣誉,并且使得人们从外部能够看到这个集体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三、法学教育中培养法学生法律思想道德的方式
法学教育的使命就是培养有法律思想道德以及法律职业技能的法律职业者。但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思想道德中的正义、责任等价值观能否在课堂中予以传授?法学教育中培养大学生法律思想道德的目标如何实现?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以培养专业的法律职业者为目标
专业的法律职业者的特征是包含两方面因素的:一方面要具备法律思维以及法律语言,即我们所说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要有法律职业道德,即法律共同体内部的思想道德。做到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的结合才能是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者,这样的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学人才,这种要求也奠定了法学教育以法律思想道德培养的主导特征。
社会公众的道德是一种以情感为主导的道德,它以善恶为评价的标准,而法律思想道德却是以事实与法律规范为巾心的法律思维活动,这种道德的培养应当以法律规范的要求为评价巾心,而非以善恶为评价标准。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要求使他们只能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维系心中的情感和道德,在法律语言的规则下解决情感问题。法律职业者这种社会角色决定了他们要以社会责任为职业基础,以法律信仰为道德核心。这种法律思想道德要求法律职业者保持职业理性与中立件,即将个人的情感归于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以程序的正当性约束个人心中的价值判断。例如,法律职业者在追求 事实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则中呈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程序正当性原则,要求当事人补充足够的证据,否则就只能根据法律规则中呈现的事实作出判断。这种程序正当性至上的要求是保证法律职业者保持公平、正义的方式,体现了法律工作者的思想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忠实的执行者的特点所在。
(二)以提高法律职业者的道德水平为目的
思想道德在更广的范围内来说是属于知识体系内的,有着自己的体系和评价标准,这就说明,思想道德是可以通过课堂这种方式来传授的,可以通过培养的方式得以提高的。并且思想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仅要求达到从“不知”到“知”的过程,还要求做到从“知”到“信仰”的程度,这是一种内在境界的提高,单单靠学校的道德教育是达不到目的的。因为校园文化以及学校内的课程虽然能够影响法律职业者思想道德水平的加强,但并不能达到深刻巩固的地步,并不能使学生对思想道德有深刻的理解和信仰。从这个角度说,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并不是万能的,其功能的发挥是有限的,因而大学法学教育中思想道德教育应当定位于——通过系统的教学,提高法律职业者们的职业道德并试图影响其行为。根据思想道德教育与职业行为培养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分为四个层次:对道德评价的认知、对道德准则的认知、对道德根据的认知以及对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这四个层次的递进关系将法律思想道德串联成一个整体,能够提高学生法律伦理、推理能力、选择思维等方面的水平。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从这四个方面开展,就能够避免其肤浅化,能够将思想道德教育的丰富内涵体现出来。
(三)以增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信仰为核心
信仰指的是内心对某种观念表现出的最终价值追求,是对一种观念的尊重和追求,以及从这种精神上的认同感中延伸出的责任感。法律职业者存在的根本在于法律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的存在需要对法律的集体信仰。法律职业者价值观的终极就是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就是对法律信仰的执著。
法学院的大学生们作为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对他们来说,法律信仰中包含了一定的法律期望,也是一种法律的寄托。这种法律信仰应当建立在一种理性的知识层次上。法律既为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也是一种价值体系。因此,法律信仰不是单纯的规则信仰而应是一种价值信仰,即忠诚于法律的价值而非法律的形式。它要求信仰主体具有自我反省精神和能力,并致力于追求法的价值的实现,将法律的逻辑力量与道德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以保证法律的普遍有效性与正当性。所以,法学教育中大学生思想道德培养的核心在于形成对法律的确认、信服和忠诚意识,培养法律至上的思想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
[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
[2]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19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69
[4][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9-20
[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5:125
[6]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8,
[7]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997:12
f8]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M]法学研究,200l(4),
[关键词]思想道德 法学教育 培养教学
法学的本质就是区分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法学的技术性表现为它是一门科学,而其正义性则体现为其中包含的思想道德因素,因此,我们说法学与道德是相伴而生的。法律中包含的道德因素要求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不仅要从技术的角度教授学生法学知识,还要注重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传统的思想道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需要两个方面的因素:法律制度以及实现法律的法律工作者。而这两个方面都需要中国传统的思想道德因素贯穿其中才可以。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最终目标——道德的实现
从法律产生的那一天起,它就与道德如影随形的相伴在一起。从古希腊的民众大会到英国的衡平法以及二战后对纳粹战犯的审判,每一个法律事件中都掺杂着道德的因素。因而,在寻求法律正义的过程中,对法律中所蕴含的道德因素的思考就成为法学家们探讨的永恒话题。道德是法律的灵魂,也就是说没有道德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道德使法律具备了正义的基础,包含道德因素的法律制度才有可能被遵守。对于法律制度这样一种人为产生的社会现象,尤其是人们还试图通过法律促进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这就更加使得其不能摆脱道德的因素了。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控制与整治的工具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这种强制性的制度需要思想道德作为其基础和支撑。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包含了法律制度中最深层的价值观因素,决定了法律是否具有正当性,塑造了法律的本质属性,同时也是法律发展方向的决定性因素。从这个角度说,法律规范中夹杂着有关正义与非正义、善良与邪恶等基本的价值判断,法律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必须与社会的主流道德相符合,必须在道德的基础上建立,必须体现出对社会主义社会所需要的正义与善良的保护。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观依托——法律职业修为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受到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受到了极大的尊重,享有很高的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是受创造、实施、执行法律的人的法律修为以及他们的思想道德修养、运用法律的技巧等外在因素的影响。法律中的传统道德因素潜在性地要求法律职业者们在运作法律的时候,必须要尊重法律要求正义的伦理基础。法律的实施过程也就是法律职业者们通过自己对法律的认识而将法律在实践中运行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受到法律职业者主观因素影响的,这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体现在——法律职业者们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中正义因素的实现程度。因而,我们说,作为社会正义的实现者,法律职业者的素养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施状态,而法律工作者的素质中最重要的就是其思想道德因素。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职业者的思想道德水平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失的因素——思想道德教育
既然法律职业者的思想道德素养对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我们的大学法学教育就要重视思想道德教育教学。
(一)法学教育要做到知识传授与道德教育的同步进行
法律职业者这一群体是伴随着法律活动的专业化而出现的,他们的特点就是有着专业的法律素养以及法律职业者共同的道德因素。法律职业者的构成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等。对于法律职业者们来说。法学知识与职业道德同样重要,因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们最值得信赖的就是其理性的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法律职业者们只有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才能够正确解读法律并完善法律制度;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才能合理地运用法律;只有具备法律道德,才是合格的法律实践者。因而,法律职业者的基本要求就是应当具备理性和良知,并以促成社会的最终正义为职业追求。法律专业素养是法律职业者所必备的技术素质,由法律职业所特有的知识构成以及技术语言、思维方式所组成;而思想道德素养则是法律工作者所具备的理性素养,是法律精神凝聚力的体现,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法律职业就是技术与道德的相结合。
(二)法律职业的重要方面就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传承
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永恒价值观,而法律职业者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法律职业者是将法律中蕴含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具体事件之中的操作者,他们所担当的社会角色要求他们本身必须具有高度的技术性以及道德认知能力。因此,法律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程度。如果法律技能是法律职业的专业基础,思想道德则是法律职业的品格和精神所在。法律职业者的思想道德水平是防止法律被滥用的保证,是防止法律职业化过程中法律职业群体的利益干涉社会公共利益的保证,如果没有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约束,那么法学家的技术性活动就会没有限制,最后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受到损害。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之前,其内部都已经存在着一种职业的道德感,这就是后来的法律职业思想道德,这种集体的职业道德感从集团内部维护着这个集体的社会荣誉,并且使得人们从外部能够看到这个集体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
三、法学教育中培养法学生法律思想道德的方式
法学教育的使命就是培养有法律思想道德以及法律职业技能的法律职业者。但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思想道德中的正义、责任等价值观能否在课堂中予以传授?法学教育中培养大学生法律思想道德的目标如何实现?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一)以培养专业的法律职业者为目标
专业的法律职业者的特征是包含两方面因素的:一方面要具备法律思维以及法律语言,即我们所说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要有法律职业道德,即法律共同体内部的思想道德。做到专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的结合才能是一个合格的法律职业者,这样的法学教育才能培养出合格的法学人才,这种要求也奠定了法学教育以法律思想道德培养的主导特征。
社会公众的道德是一种以情感为主导的道德,它以善恶为评价的标准,而法律思想道德却是以事实与法律规范为巾心的法律思维活动,这种道德的培养应当以法律规范的要求为评价巾心,而非以善恶为评价标准。法律职业者的职业要求使他们只能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维系心中的情感和道德,在法律语言的规则下解决情感问题。法律职业者这种社会角色决定了他们要以社会责任为职业基础,以法律信仰为道德核心。这种法律思想道德要求法律职业者保持职业理性与中立件,即将个人的情感归于法律规范的范围之内,以程序的正当性约束个人心中的价值判断。例如,法律职业者在追求 事实的过程中,在法律规则中呈现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只能根据程序正当性原则,要求当事人补充足够的证据,否则就只能根据法律规则中呈现的事实作出判断。这种程序正当性至上的要求是保证法律职业者保持公平、正义的方式,体现了法律工作者的思想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职业者作为法律忠实的执行者的特点所在。
(二)以提高法律职业者的道德水平为目的
思想道德在更广的范围内来说是属于知识体系内的,有着自己的体系和评价标准,这就说明,思想道德是可以通过课堂这种方式来传授的,可以通过培养的方式得以提高的。并且思想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仅要求达到从“不知”到“知”的过程,还要求做到从“知”到“信仰”的程度,这是一种内在境界的提高,单单靠学校的道德教育是达不到目的的。因为校园文化以及学校内的课程虽然能够影响法律职业者思想道德水平的加强,但并不能达到深刻巩固的地步,并不能使学生对思想道德有深刻的理解和信仰。从这个角度说,学校的思想道德教育并不是万能的,其功能的发挥是有限的,因而大学法学教育中思想道德教育应当定位于——通过系统的教学,提高法律职业者们的职业道德并试图影响其行为。根据思想道德教育与职业行为培养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将这一过程分为四个层次:对道德评价的认知、对道德准则的认知、对道德根据的认知以及对道德冲突和道德理论的认知。这四个层次的递进关系将法律思想道德串联成一个整体,能够提高学生法律伦理、推理能力、选择思维等方面的水平。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思想道德教育从这四个方面开展,就能够避免其肤浅化,能够将思想道德教育的丰富内涵体现出来。
(三)以增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信仰为核心
信仰指的是内心对某种观念表现出的最终价值追求,是对一种观念的尊重和追求,以及从这种精神上的认同感中延伸出的责任感。法律职业者存在的根本在于法律制度的实施,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的存在需要对法律的集体信仰。法律职业者价值观的终极就是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就是对法律信仰的执著。
法学院的大学生们作为未来的法律职业者,对他们来说,法律信仰中包含了一定的法律期望,也是一种法律的寄托。这种法律信仰应当建立在一种理性的知识层次上。法律既为一种规则体系,同时也是一种价值体系。因此,法律信仰不是单纯的规则信仰而应是一种价值信仰,即忠诚于法律的价值而非法律的形式。它要求信仰主体具有自我反省精神和能力,并致力于追求法的价值的实现,将法律的逻辑力量与道德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以保证法律的普遍有效性与正当性。所以,法学教育中大学生思想道德培养的核心在于形成对法律的确认、信服和忠诚意识,培养法律至上的思想道德素质。
[参考文献]
[1]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
[2]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219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69
[4][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19-20
[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5:125
[6]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8,
[7]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997:12
f8]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M]法学研究,200l(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