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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引渡上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它有一定的理论缺陷,本文讨论了这个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替代原则,从而能避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上的弊端。
【关键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政治犯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基本内容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引渡上的一条基本原则,它主要基于四个出发点:一是出于人道主义,对于政治异议的认同,也就是说允许政治异议的存在;二是为了防止政治犯受到草率处决或被交付给有偏见的裁决机构;三是出于一种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插手其他国家内政的意识;第四个出发点则是,对于一个叛乱的集团,还是不要招惹他们的仇恨比较符合国家利益,因为这些叛乱的人以后很有可能会成为掌权者。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一个双边条约,明确承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这在世界上双边条约中尚属首次。国际法上对这一原则的确认则是通过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四条规定来体现的,当中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顾名思义,即当要求引渡的对象为进行了政治犯罪的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拒绝引渡。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理论基础缺陷
(1)对于政治犯的理想化。美国军队的军法官的R.Stuart Ph
illips认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发展于一个几乎可以用天真来形容的对于自由民主者和政治犯的定义,订立这个原则的人把这些持不同政见的人看成是理想化了的自己,因为当时离这些掌权者自己推翻独裁专制政权其实不久。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起源是法国大革命和美国大革命,当时革命的意识中有个人为了造成政治变革可以采取政治抗议这样一条,这样的思想是为了让那些革命不成功的革命者和叛乱分子不被遣送回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但是实际情况中的政治犯并没有像他们想得那么理想化,也没有那么崇高,这一点对于相对政治犯罪尤为明显。(2)对于政治犯罪的过于宽容。政治犯不引渡的法理学依据是政治犯罪实质上根本就不是一种犯罪,但是这只适用于纯粹政治犯罪,而纯粹政治犯罪在实际运用中却少之又少,这只是个学术概念。很多政治行为是具备了政治特点,有政治性质,但是却体现出对生命的漠视,如果说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出于人道主义和人权,那么被他们伤及的无辜公民的人权呢?政治犯也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不能因为政治犯是一种很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的群体就一味偏袒,这只能助长政治革命的暴力程度。(3)理论基础的臆断性。在不引渡政治犯的所有原因中,最常被提到的原因就是害怕要求引渡的国家的司法系统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这些人,害怕他们回国后受到不人道的待遇。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政治犯被引渡回国后的待遇一定是不公正的,世界上的国家已经越来越民主,所谓独裁专政虽然不能说已是历史,但也不是主流,在这种情况下,把这些非纯粹的伤害了公民人身安全的政治犯罪排除在被关联最大的民主国家惩罚的范围之外本来就有失偏颇,更别说有时还把恐怖主义排除在外了。(4)外交考虑理由的脆弱性。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还有一个理论基础就是出于国际合作等考虑,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插手其他国家内政,这种意识是本身正确的。但是说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存在就是在遵循这种意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同样可以说政治犯引渡也是一个国家不插手国家政治的表现。笔者认为在政治斗争中,其他国家出于中立考虑按照正常思维选择的不应是不引渡,而是引渡才算遵循不干涉,才算保持中立,否则反而有替另外一个国家养敌人的嫌疑。
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替代原则
(1)同一原则。这个原则是指: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且该罪行必须能达到缔约国规定的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这个原则当然也可以这么理解,如果这种行为在被请求国不算的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是犯罪行为但是却达不到可罚的标准的话,那么引渡都会被拒绝。(2)特定性原则。特定性原则指引渡请求国将犯罪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予以审判或处罚,请求国应当承担不审理、不惩处不同于引渡罪名的任何其他罪行义务。(3)非歧视原则。一些国家在订立引渡条约时加入了这一原则,其中包含被有的国家称为人道主义条款的“在被要求引渡的国家有理由相信要求引渡的国家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和政治观点而要求引渡时,引渡将不被允许”这一要求。同时一些国家在订立非歧视条款时还规定如果被要求引渡者能够确立足够的证据以证明自己被引渡后会遭受十分重大的不公平,那么引渡将不被允许,这一条款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中的公平及中立的精髓。
参考文献
[1]《世界人权宣言》
[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3]美国和英国1986年签署的补充协议,即SupplementaryTreaty
【关键词】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政治犯
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基本内容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引渡上的一条基本原则,它主要基于四个出发点:一是出于人道主义,对于政治异议的认同,也就是说允许政治异议的存在;二是为了防止政治犯受到草率处决或被交付给有偏见的裁决机构;三是出于一种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插手其他国家内政的意识;第四个出发点则是,对于一个叛乱的集团,还是不要招惹他们的仇恨比较符合国家利益,因为这些叛乱的人以后很有可能会成为掌权者。1834年法国和比利时缔结了一个双边条约,明确承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这在世界上双边条约中尚属首次。国际法上对这一原则的确认则是通过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十四条规定来体现的,当中规定“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顾名思义,即当要求引渡的对象为进行了政治犯罪的政治犯时,被请求国可拒绝引渡。
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理论基础缺陷
(1)对于政治犯的理想化。美国军队的军法官的R.Stuart Ph
illips认为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发展于一个几乎可以用天真来形容的对于自由民主者和政治犯的定义,订立这个原则的人把这些持不同政见的人看成是理想化了的自己,因为当时离这些掌权者自己推翻独裁专制政权其实不久。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起源是法国大革命和美国大革命,当时革命的意识中有个人为了造成政治变革可以采取政治抗议这样一条,这样的思想是为了让那些革命不成功的革命者和叛乱分子不被遣送回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但是实际情况中的政治犯并没有像他们想得那么理想化,也没有那么崇高,这一点对于相对政治犯罪尤为明显。(2)对于政治犯罪的过于宽容。政治犯不引渡的法理学依据是政治犯罪实质上根本就不是一种犯罪,但是这只适用于纯粹政治犯罪,而纯粹政治犯罪在实际运用中却少之又少,这只是个学术概念。很多政治行为是具备了政治特点,有政治性质,但是却体现出对生命的漠视,如果说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出于人道主义和人权,那么被他们伤及的无辜公民的人权呢?政治犯也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的,不能因为政治犯是一种很容易受到不公正对待的群体就一味偏袒,这只能助长政治革命的暴力程度。(3)理论基础的臆断性。在不引渡政治犯的所有原因中,最常被提到的原因就是害怕要求引渡的国家的司法系统不能公平公正地对待这些人,害怕他们回国后受到不人道的待遇。但是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政治犯被引渡回国后的待遇一定是不公正的,世界上的国家已经越来越民主,所谓独裁专政虽然不能说已是历史,但也不是主流,在这种情况下,把这些非纯粹的伤害了公民人身安全的政治犯罪排除在被关联最大的民主国家惩罚的范围之外本来就有失偏颇,更别说有时还把恐怖主义排除在外了。(4)外交考虑理由的脆弱性。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还有一个理论基础就是出于国际合作等考虑,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应该插手其他国家内政,这种意识是本身正确的。但是说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存在就是在遵循这种意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同样可以说政治犯引渡也是一个国家不插手国家政治的表现。笔者认为在政治斗争中,其他国家出于中立考虑按照正常思维选择的不应是不引渡,而是引渡才算遵循不干涉,才算保持中立,否则反而有替另外一个国家养敌人的嫌疑。
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替代原则
(1)同一原则。这个原则是指:构成引渡理由的必须是引渡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且该罪行必须能达到缔约国规定的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这个原则当然也可以这么理解,如果这种行为在被请求国不算的犯罪行为或者虽然是犯罪行为但是却达不到可罚的标准的话,那么引渡都会被拒绝。(2)特定性原则。特定性原则指引渡请求国将犯罪人引渡回国后,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所提出的罪名予以审判或处罚,请求国应当承担不审理、不惩处不同于引渡罪名的任何其他罪行义务。(3)非歧视原则。一些国家在订立引渡条约时加入了这一原则,其中包含被有的国家称为人道主义条款的“在被要求引渡的国家有理由相信要求引渡的国家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和政治观点而要求引渡时,引渡将不被允许”这一要求。同时一些国家在订立非歧视条款时还规定如果被要求引渡者能够确立足够的证据以证明自己被引渡后会遭受十分重大的不公平,那么引渡将不被允许,这一条款有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理论基础中的公平及中立的精髓。
参考文献
[1]《世界人权宣言》
[2]《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3]美国和英国1986年签署的补充协议,即SupplementaryTrea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