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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推进,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市场经济机制的推进,乡村城镇化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使得我国农村社会结构、社会文化、社会心理等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就农村社会调解解纷方式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基于此,本文以艾克霍克理論为视角,首先探讨了当前农村纠纷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然后就当前农村调解解纷方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当前我国农村纠纷调解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 农村 纠纷 调解解纷 埃克霍夫理论
作者简介:艾丹,宜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67
一直以来,农村调解解纷方式问题就是我国法学界持久关注的焦点问题,农村民主法治化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最基本的内容之一。研究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运行的现状并就对其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显得尤为关键。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思想观念都在发生着深刻变革,与此同时,农村问题并不光是经济的问题,没有农村现代法制化的完善,农村必然得不到稳定,农民也不会体会到改革的幸福。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村调解解纷方式的变革是我国现代法治改革的现实缩影,由此,本文从挪威法学家埃克霍夫理论视角出发,通过明晰农村纠纷变化,解析农村现有调解解纷方式的缺陷,为我国农村法治运行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相关理论概述
埃克霍夫理论,是由挪威法学家埃克霍夫提出的解纷方式分类理论,我们都知道法理上涉及到纠纷调解问题,通常意义上有调解、审判、行政裁决三种方式进行解决。从埃克霍夫理论中我们能够认识到,埃克霍夫认同三种方式的分类,并对三种方式做出了具体分析,比如调解人角色,其行为出发点出于对于当事人利益的考量,审判法官角色,其行为出发点是出于规则法律的考量,调解人角色之所以能够进行解纷调解是因为调解人的威望权威,行政裁决人角色则是国家赋予的行政裁决人的权力,当然无论哪种方式都有可能出现解纷失败的时候,比如审判法官角色,由于规则问题出现解纷机制失灵的情况,则会导致规则权威的下降,行政裁决时由于赋予权力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出现问题,也会激起对于权力的反抗,导致国家政府权威的下降。由此,通过对三种解纷方式的细致分析,埃克霍夫提出了以解纷主体事实上采取的行为方式作为解纷方式分类划分的唯一标准。
通过对解纷主体客观事实行为的分析,可以把其行为依次对照到通常意义上的调解、审判、行政裁决三种方式中去,之所以没有突出三种方式分类,而仅仅重点强调解纷主体的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调解解纷回归到原本状态上来,没有解纷方式的限制,解纷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扮演调解人、审判法官、行政裁决人的角色,并根据现实需要穿插于三个角色之中。这种解纷方式的分类方式与我们通常法理意义上的分类显然有一定的差距。从调解解纷方式来说,通常意义上的调解解纷的运行原则是依法解纷,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而埃克霍夫理论则以调解解纷主体的行为为基础,通过纠纷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谋求纠纷的解决。抛开其他两个方式来说,就调解解纷方式来说,不应该过度的强调法律的权威,那么调解人则与审判法官没有区别可言了。当然无论哪种观点都是本着消除纠纷为基本目的的,从调解解纷方式来讲,埃克霍夫理论更强调人性,而不是规则,其解纷的结果也更接近于调解纠纷最优化目标即解纷双方的合意。
二、当前农村纠纷的特点
(一)农村纠纷多元化和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在农村地区的深入推行,我国农村经济体制逐渐走向了多元化发展的道路。经济体制的变革,必然带来农村社会关系的变化,由此,在农村多元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新型的纠纷类型,比如工业以及居民住宅土地纠纷、企业环境污染纠纷、农村务工人员的劳资、合同纠纷等等。原由局限于邻里纠纷、婚姻纠纷以及家庭纠纷的农村纠纷被多元化市场经济发展变革所打破,由于农村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农村纠纷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农村地域的范畴,信息化的发展使得农村纠纷的主体开始广泛涉及到企业、行政部门以及个体经营等多个主体类型。
(二)农村纠纷客体复杂化
市场机制在农村的深入推行使得农村社会纠纷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就其根本是纠纷利益多元化发展的客观结果,由于利益冲突以及纠纷主体的复杂化使得农村社会纠纷客体也呈现出多元复杂的特点。比如,原由婚姻家庭纠纷中,主要矛盾集中在夫妻、婆媳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上,而现在农村的这种纠纷类型中,已经不再是夫妻不和谐、婆媳关系不融洽这种简单直白的问题上了,比如农民工、外乡打工人员、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问题导致的家庭婚姻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农村此类型纠纷的现实状况。还比如,农村经济主体增多,不同群体利益交涉的合集增多,不仅出现了农民务工劳资问题、农村用地、环境与企业发展问题,还涉及到政府政绩问题。另外,国家历来重视三农问题,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纠纷调解机制指导不够的问题,比如法律尚未涉及到的农村解纷问题、解纷方式运行不恰当的问题。这些问题都表明农村纠纷客体呈现出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三)农村纠纷的群体化和扩大化效应
总体来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民流动人口增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现代化发展加快,农村解纷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由此农村纠纷总量呈现扩大化趋势。在这个趋势背景下,农村群体性纠纷增多以及农村纠纷扩大化效应成为其突出的两个特点。农村群体性纠纷主要包括纠纷群体性、思想复杂性、问题集中性、人员组织性、事件突发性、情节危害性六个方面的特点,涉及领域包括土地占用、家庭暴力、婚姻矛盾、邻里纠纷、村干部和群众关系紧张以及行政执法方式问题等类型。群体性事件一般都会产生扩大化的效应,这也是造成个别矛盾得不到及时调解解纷造成的,究其缘由一部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另外还有一些社会关注的诸如人性、社会心理、民生问题。 三、当前农村调解体系现状
在我国,调解方式是以中立的权威的第三方居中调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并以消除矛盾,化解纠纷为目的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解纷方式由来已久,特别是在农村纠纷解决中,调解解纷占据着主导地位。其具有简便易行、时间快、成本低等方面的优势特点,同时调解解纷方式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农村纠纷问题无外乎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以及宗族思想三个方面的原因驱使下形成的。围绕这些问题和纠纷原因,调解在农村的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确立,农村调解逐渐实现了规范化的体系建立,现行的农村调解解纷方式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法院调解,这种多元化调解机制的确立巩固了我国农村现代化法制化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现行农村调解体系在方式运行、衔接机制设置、调解人员培养以及“民间法”与国家法矛盾问题上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当前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现行调解解纷方式的不合理
当前我国农村现行调解解纷方式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整体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科学合理搭配能力。从深层意义上来说,引发农村纠纷加剧的主要问题在于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发展,打破了原有农村自我吸收化解纠纷的格局,原有化解纠纷的机制不足以应对新时期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再加上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诉讼、仲裁等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缺乏科学合理的搭配效应,导致了现行农村调解解纷方式没有能力实现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类型或者性质上的纠纷。第二,民间调解方式的不断弱化。传统意义上来说,民间调解是农村人们解决民事解纷的首选,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以及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使得原由的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被解构,民间调解的权威不断下降,其调解的能力自然也越来越得不到人们的重视。
(二)现有非诉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
当前从法理和社会现实角度来看,纠纷解决体系重除了诉讼以外,还包括调解、协商、和解等方式,这些方式成为非诉解决机制。非诉解决机制拥有成本费用低、方式灵活、快速简便等特点。而现行非诉机制在农村纠纷调解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民调解衔接机制不健全。在我国,人民调解机制是解决社区以及农村民间纠纷的主要调解解纷方式,在农村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组织建制运行的。虽然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农村纠纷、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治建设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转型以及新农村建设,人民调解制度在设置上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比如,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化问题,人民调解组织权威权力问题,还比如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问题,以及人民调解员素养问题都成为人民调解衔接机制需要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第二,调解人角色素养问题。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也好,亦或是派出法庭的执法人员也好,都在法治素养以及农村调解解纷经验、威望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农村人民调解员,这些调解员一般都是村委会成员担任,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对于国家相关法律的认知程度欠缺,在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威望或者本身官本思想以及中立性问题难以达成有效的调解结果。
(三)当前农村调解解纷方式缺乏预警机制
农村社会在我国而言,地域范围较广,社会形态层次较多,农村纠纷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也使得我国农村调解解纷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特征。在当前农村纠纷总量增多的形势下,单靠出现纠纷、解决纠纷,然后再对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实践策略、弥补机制是行不通的。现有农村纠纷中呈现群体性纠纷增多、并极具扩大效应的特点面前,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村调解预警机制的建立显然是不够。之所以尚未形成有效的预警机制,究其缘由,不仅仅是由于农村纠纷事件突发性特点,也源于没有从源头合理遏制,没有遏制的能力,亦或是存在势力和利益考量,没有及时站出来进行公正的调解。而且由于农村本身人口分散,流动频繁,一些城镇预警管理机制很难在农村实行开来。
(四)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題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行,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法理角度思考,国家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治建设是为了把社会所有一切都纳入到法律框架中来,而这在我国农村纠纷问题解决上来说,遇到了很多法理高度的问题,比如农村原有纠纷解决秩序与法律矛盾问题,原由纠纷解决惯例与法律规定条例的矛盾问题,民俗民风以及民族地区与国家法的矛盾问题。这些问题是我国法治实践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没有做出正确选择,或者拖延不作为,农村纠纷将越发复杂化,纠纷的性质、规模难以想象。
五、埃克霍夫理论视角下当前农村调解解纷的优化策略
(一)提高农村调解解纷机构的人才队伍素养
提高农村调解解纷人员的素养是实现农村调解解纷方式优化的关键性内容,只有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农村调解解纷需求,能够胜任农村调解解纷工作的队伍,才能够保证机制的有效运行,制度的合理执行以及相关政策的切实落实。因此:
首先,应该针对当前农村调解工作人员的结构问题进行优化配置,当前存在于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运行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年轻骨干人才的配置不足以及非诉解纷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两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国家政策的高度,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建立适当的保障制度如将非诉机制中的特殊职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以此避免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借助全国法律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相关专业性人员考试,建立专业职业性的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充实农村调解解纷人才储备。
其次,从专业素养和工作责任角度出发,加大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与此同时,明确关于农村调解解纷需要的法律素养、岗位责任要求,加大考核监督,完善奖惩激励机制。确保现有工作人员整体的法律素养层次、基本的职业态度、责任符合转型期间农村解纷人员的人才标准要求。 (二)完善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衔接机制
完善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衔接机制问题,首先应该就我国农村调解制度和现行机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树立,明确各种调解制度的优势,并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优势,弥补短处。比如,人民调解的优势在于其基层性,最切近农民实际,也是调解解纷方式实践过程中最为灵活、便捷的方式。行政调解的优势在于其专业性、长远性以及权威性。由此,以完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解决工作制度为核心,不断完善各调解制度的机制结合,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效益,比如,在农村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机制衔接上,明确各自职能范围,平等对接,互不干涉各自的调解工作,在法院处设置专门的人民调解窗口,定期派遣普法小组下乡进行人民调解培训指导工作。还比如,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机制的衔接上,在治安纠纷问题、信访纠纷、治安民事赔偿纠纷等纠纷处理过程中,根据纠纷案件的性质和程度,有余地的调解可以依靠行政手段转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这个思路同样也适用于农村调解方式和其他诸如审判、行政裁决方式的衔接问题上,比如仲裁裁决与和解的衔接机制上,如果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争议案件后,在委员会作出裁决前,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则中终止仲裁程序和审判,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达成调解书。
(三)健全农村调解体系的配套措施
农村调解解纷方式的有效运行,并不是单单靠制度规范就能构建的,需要围绕纠纷的“防”与“治”,加强配套设施和机制的建设,才能够保障农村纠纷调解机制整体优势的发挥。因此,加快建立农村纠纷的预警机制,虽然农村人口分散,区域分布散乱,但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村纠纷问题具有很大的共同性。由此通过农村纠纷案件的整理和对现实农村生活问题的实地走访,从中找到存在于农村纠纷的源头,及时遏制。这样既能够对当前农村纠纷剧增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同时也能够及时完善农村调解预警机制的反馈功能。提高对同一性质、附近区域等多种方面的预警能力和纠纷调解处理能力。
(四)积极探索并处理好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当前我国国家在客观上要求任何纠纷都应该改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从埃克霍夫理论视角出发,在当前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运行的过程中,如果有比法律更能够达成纠纷解决的目的,即合意的效果更好,应该在法律解纷方式之外,鼓励和允许一些其他的社会规范类型调解的存在。比如尊重民风民俗、比如鼓励民间调解方式。农村调解纠纷并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或者公力救济,而应该建立起适合农村文化、农民心理等多重方面的农村调解解纷方式,比如民间调解方式,当前现实状况来看,农村民间调解方式的作用正在逐渐弱化,究其缘由,这就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农民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增强的结果,但是这种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建立在现有和原由的关系基础上的。从埃克霍夫理论视角来说,人性关怀和法治建设并不是冲突的,农村原由的民間调解不应该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牺牲品,应该积极培育现代农村民间调解,这既符合农村社会心理,同样也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冲突和矛盾并不可怕,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常态,同时也是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生命活力的体现。如何把冲突和矛盾变为调解可控的范围内,使之不会变成影响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因素,把农村现有纠纷化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动力,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这就需要认真研究当前我国农村调解解纷方式存在的问题,认清我国农村纠纷变化发展的特点和趋势,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的解纷调解机制,从艾克霍克解纷方式分类理论中寻求对于我国农村调解解纷方式变革有益的成分,加快完善我国农村多元化调解解纷体系,以人为本,以稳定为要,来寻求农村现代法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温丙存、陈霄.农村纠纷解决体系的金字塔——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个案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16(3).
[2]周书霞.转型期农村多元化解纷机制探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0(3).
[3]许颖.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基于河北省调研情况的思考.前沿.2013(16).
关键词 农村 纠纷 调解解纷 埃克霍夫理论
作者简介:艾丹,宜春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67
一直以来,农村调解解纷方式问题就是我国法学界持久关注的焦点问题,农村民主法治化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最基本的内容之一。研究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运行的现状并就对其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显得尤为关键。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关系、思想观念都在发生着深刻变革,与此同时,农村问题并不光是经济的问题,没有农村现代法制化的完善,农村必然得不到稳定,农民也不会体会到改革的幸福。而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村调解解纷方式的变革是我国现代法治改革的现实缩影,由此,本文从挪威法学家埃克霍夫理论视角出发,通过明晰农村纠纷变化,解析农村现有调解解纷方式的缺陷,为我国农村法治运行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相关理论概述
埃克霍夫理论,是由挪威法学家埃克霍夫提出的解纷方式分类理论,我们都知道法理上涉及到纠纷调解问题,通常意义上有调解、审判、行政裁决三种方式进行解决。从埃克霍夫理论中我们能够认识到,埃克霍夫认同三种方式的分类,并对三种方式做出了具体分析,比如调解人角色,其行为出发点出于对于当事人利益的考量,审判法官角色,其行为出发点是出于规则法律的考量,调解人角色之所以能够进行解纷调解是因为调解人的威望权威,行政裁决人角色则是国家赋予的行政裁决人的权力,当然无论哪种方式都有可能出现解纷失败的时候,比如审判法官角色,由于规则问题出现解纷机制失灵的情况,则会导致规则权威的下降,行政裁决时由于赋予权力的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出现问题,也会激起对于权力的反抗,导致国家政府权威的下降。由此,通过对三种解纷方式的细致分析,埃克霍夫提出了以解纷主体事实上采取的行为方式作为解纷方式分类划分的唯一标准。
通过对解纷主体客观事实行为的分析,可以把其行为依次对照到通常意义上的调解、审判、行政裁决三种方式中去,之所以没有突出三种方式分类,而仅仅重点强调解纷主体的行为主要目的是为了让调解解纷回归到原本状态上来,没有解纷方式的限制,解纷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充分扮演调解人、审判法官、行政裁决人的角色,并根据现实需要穿插于三个角色之中。这种解纷方式的分类方式与我们通常法理意义上的分类显然有一定的差距。从调解解纷方式来说,通常意义上的调解解纷的运行原则是依法解纷,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社会公德进行调解,而埃克霍夫理论则以调解解纷主体的行为为基础,通过纠纷主体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谋求纠纷的解决。抛开其他两个方式来说,就调解解纷方式来说,不应该过度的强调法律的权威,那么调解人则与审判法官没有区别可言了。当然无论哪种观点都是本着消除纠纷为基本目的的,从调解解纷方式来讲,埃克霍夫理论更强调人性,而不是规则,其解纷的结果也更接近于调解纠纷最优化目标即解纷双方的合意。
二、当前农村纠纷的特点
(一)农村纠纷多元化和复杂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在农村地区的深入推行,我国农村经济体制逐渐走向了多元化发展的道路。经济体制的变革,必然带来农村社会关系的变化,由此,在农村多元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新型的纠纷类型,比如工业以及居民住宅土地纠纷、企业环境污染纠纷、农村务工人员的劳资、合同纠纷等等。原由局限于邻里纠纷、婚姻纠纷以及家庭纠纷的农村纠纷被多元化市场经济发展变革所打破,由于农村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农村纠纷主体也发生了变化,不再局限于农村地域的范畴,信息化的发展使得农村纠纷的主体开始广泛涉及到企业、行政部门以及个体经营等多个主体类型。
(二)农村纠纷客体复杂化
市场机制在农村的深入推行使得农村社会纠纷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就其根本是纠纷利益多元化发展的客观结果,由于利益冲突以及纠纷主体的复杂化使得农村社会纠纷客体也呈现出多元复杂的特点。比如,原由婚姻家庭纠纷中,主要矛盾集中在夫妻、婆媳关系不和谐的问题上,而现在农村的这种纠纷类型中,已经不再是夫妻不和谐、婆媳关系不融洽这种简单直白的问题上了,比如农民工、外乡打工人员、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等问题导致的家庭婚姻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当前农村此类型纠纷的现实状况。还比如,农村经济主体增多,不同群体利益交涉的合集增多,不仅出现了农民务工劳资问题、农村用地、环境与企业发展问题,还涉及到政府政绩问题。另外,国家历来重视三农问题,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多纠纷调解机制指导不够的问题,比如法律尚未涉及到的农村解纷问题、解纷方式运行不恰当的问题。这些问题都表明农村纠纷客体呈现出复杂化的发展趋势。
(三)农村纠纷的群体化和扩大化效应
总体来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民流动人口增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现代化发展加快,农村解纷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由此农村纠纷总量呈现扩大化趋势。在这个趋势背景下,农村群体性纠纷增多以及农村纠纷扩大化效应成为其突出的两个特点。农村群体性纠纷主要包括纠纷群体性、思想复杂性、问题集中性、人员组织性、事件突发性、情节危害性六个方面的特点,涉及领域包括土地占用、家庭暴力、婚姻矛盾、邻里纠纷、村干部和群众关系紧张以及行政执法方式问题等类型。群体性事件一般都会产生扩大化的效应,这也是造成个别矛盾得不到及时调解解纷造成的,究其缘由一部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问题,另外还有一些社会关注的诸如人性、社会心理、民生问题。 三、当前农村调解体系现状
在我国,调解方式是以中立的权威的第三方居中调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并以消除矛盾,化解纠纷为目的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解纷方式由来已久,特别是在农村纠纷解决中,调解解纷占据着主导地位。其具有简便易行、时间快、成本低等方面的优势特点,同时调解解纷方式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农村纠纷问题无外乎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以及宗族思想三个方面的原因驱使下形成的。围绕这些问题和纠纷原因,调解在农村的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确立,农村调解逐渐实现了规范化的体系建立,现行的农村调解解纷方式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法院调解,这种多元化调解机制的确立巩固了我国农村现代化法制化发展的基础。但是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现行农村调解体系在方式运行、衔接机制设置、调解人员培养以及“民间法”与国家法矛盾问题上出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当前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运行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现行调解解纷方式的不合理
当前我国农村现行调解解纷方式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整体纠纷解决机制缺乏科学合理搭配能力。从深层意义上来说,引发农村纠纷加剧的主要问题在于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发展,打破了原有农村自我吸收化解纠纷的格局,原有化解纠纷的机制不足以应对新时期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再加上现有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诉讼、仲裁等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着较大的缺陷,缺乏科学合理的搭配效应,导致了现行农村调解解纷方式没有能力实现最大限度的化解纠纷,无论是从数量上,还是从类型或者性质上的纠纷。第二,民间调解方式的不断弱化。传统意义上来说,民间调解是农村人们解决民事解纷的首选,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以及人们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使得原由的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被解构,民间调解的权威不断下降,其调解的能力自然也越来越得不到人们的重视。
(二)现有非诉机制解决纠纷的能力欠缺
当前从法理和社会现实角度来看,纠纷解决体系重除了诉讼以外,还包括调解、协商、和解等方式,这些方式成为非诉解决机制。非诉解决机制拥有成本费用低、方式灵活、快速简便等特点。而现行非诉机制在农村纠纷调解上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人民调解衔接机制不健全。在我国,人民调解机制是解决社区以及农村民间纠纷的主要调解解纷方式,在农村中,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组织建制运行的。虽然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农村纠纷、保障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法治建设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转型以及新农村建设,人民调解制度在设置上的问题日益显露出来。比如,人民调解组织行政化问题,人民调解组织权威权力问题,还比如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问题,以及人民调解员素养问题都成为人民调解衔接机制需要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第二,调解人角色素养问题。现有的人民调解员也好,亦或是派出法庭的执法人员也好,都在法治素养以及农村调解解纷经验、威望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农村人民调解员,这些调解员一般都是村委会成员担任,本身文化程度不高,对于国家相关法律的认知程度欠缺,在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威望或者本身官本思想以及中立性问题难以达成有效的调解结果。
(三)当前农村调解解纷方式缺乏预警机制
农村社会在我国而言,地域范围较广,社会形态层次较多,农村纠纷多元化和复杂化的发展特点和发展趋势,也使得我国农村调解解纷方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特征。在当前农村纠纷总量增多的形势下,单靠出现纠纷、解决纠纷,然后再对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实践策略、弥补机制是行不通的。现有农村纠纷中呈现群体性纠纷增多、并极具扩大效应的特点面前,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农村调解预警机制的建立显然是不够。之所以尚未形成有效的预警机制,究其缘由,不仅仅是由于农村纠纷事件突发性特点,也源于没有从源头合理遏制,没有遏制的能力,亦或是存在势力和利益考量,没有及时站出来进行公正的调解。而且由于农村本身人口分散,流动频繁,一些城镇预警管理机制很难在农村实行开来。
(四)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问題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行,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法理角度思考,国家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治建设是为了把社会所有一切都纳入到法律框架中来,而这在我国农村纠纷问题解决上来说,遇到了很多法理高度的问题,比如农村原有纠纷解决秩序与法律矛盾问题,原由纠纷解决惯例与法律规定条例的矛盾问题,民俗民风以及民族地区与国家法的矛盾问题。这些问题是我国法治实践不可回避的问题,如果没有做出正确选择,或者拖延不作为,农村纠纷将越发复杂化,纠纷的性质、规模难以想象。
五、埃克霍夫理论视角下当前农村调解解纷的优化策略
(一)提高农村调解解纷机构的人才队伍素养
提高农村调解解纷人员的素养是实现农村调解解纷方式优化的关键性内容,只有建立一支能够满足农村调解解纷需求,能够胜任农村调解解纷工作的队伍,才能够保证机制的有效运行,制度的合理执行以及相关政策的切实落实。因此:
首先,应该针对当前农村调解工作人员的结构问题进行优化配置,当前存在于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运行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年轻骨干人才的配置不足以及非诉解纷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两个问题上,一方面,要从国家政策的高度,通过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建立适当的保障制度如将非诉机制中的特殊职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以此避免人才的流失。另一方面,借助全国法律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相关专业性人员考试,建立专业职业性的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充实农村调解解纷人才储备。
其次,从专业素养和工作责任角度出发,加大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与此同时,明确关于农村调解解纷需要的法律素养、岗位责任要求,加大考核监督,完善奖惩激励机制。确保现有工作人员整体的法律素养层次、基本的职业态度、责任符合转型期间农村解纷人员的人才标准要求。 (二)完善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衔接机制
完善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衔接机制问题,首先应该就我国农村调解制度和现行机制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树立,明确各种调解制度的优势,并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优势,弥补短处。比如,人民调解的优势在于其基层性,最切近农民实际,也是调解解纷方式实践过程中最为灵活、便捷的方式。行政调解的优势在于其专业性、长远性以及权威性。由此,以完善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解决工作制度为核心,不断完善各调解制度的机制结合,充分发挥整体合力效益,比如,在农村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机制衔接上,明确各自职能范围,平等对接,互不干涉各自的调解工作,在法院处设置专门的人民调解窗口,定期派遣普法小组下乡进行人民调解培训指导工作。还比如,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机制的衔接上,在治安纠纷问题、信访纠纷、治安民事赔偿纠纷等纠纷处理过程中,根据纠纷案件的性质和程度,有余地的调解可以依靠行政手段转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这个思路同样也适用于农村调解方式和其他诸如审判、行政裁决方式的衔接问题上,比如仲裁裁决与和解的衔接机制上,如果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争议案件后,在委员会作出裁决前,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则中终止仲裁程序和审判,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达成调解书。
(三)健全农村调解体系的配套措施
农村调解解纷方式的有效运行,并不是单单靠制度规范就能构建的,需要围绕纠纷的“防”与“治”,加强配套设施和机制的建设,才能够保障农村纠纷调解机制整体优势的发挥。因此,加快建立农村纠纷的预警机制,虽然农村人口分散,区域分布散乱,但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农村纠纷问题具有很大的共同性。由此通过农村纠纷案件的整理和对现实农村生活问题的实地走访,从中找到存在于农村纠纷的源头,及时遏制。这样既能够对当前农村纠纷剧增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同时也能够及时完善农村调解预警机制的反馈功能。提高对同一性质、附近区域等多种方面的预警能力和纠纷调解处理能力。
(四)积极探索并处理好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冲突问题
当前我国国家在客观上要求任何纠纷都应该改以法律为准绳,但是从埃克霍夫理论视角出发,在当前农村调解解纷方式运行的过程中,如果有比法律更能够达成纠纷解决的目的,即合意的效果更好,应该在法律解纷方式之外,鼓励和允许一些其他的社会规范类型调解的存在。比如尊重民风民俗、比如鼓励民间调解方式。农村调解纠纷并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或者公力救济,而应该建立起适合农村文化、农民心理等多重方面的农村调解解纷方式,比如民间调解方式,当前现实状况来看,农村民间调解方式的作用正在逐渐弱化,究其缘由,这就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农民法律意识和民主意识的增强的结果,但是这种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建立在现有和原由的关系基础上的。从埃克霍夫理论视角来说,人性关怀和法治建设并不是冲突的,农村原由的民間调解不应该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牺牲品,应该积极培育现代农村民间调解,这既符合农村社会心理,同样也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冲突和矛盾并不可怕,它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常态,同时也是我国农村法制建设生命活力的体现。如何把冲突和矛盾变为调解可控的范围内,使之不会变成影响农村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的因素,把农村现有纠纷化为农村法治建设的动力,这是我们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这就需要认真研究当前我国农村调解解纷方式存在的问题,认清我国农村纠纷变化发展的特点和趋势,积极借鉴国外优秀的解纷调解机制,从艾克霍克解纷方式分类理论中寻求对于我国农村调解解纷方式变革有益的成分,加快完善我国农村多元化调解解纷体系,以人为本,以稳定为要,来寻求农村现代法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温丙存、陈霄.农村纠纷解决体系的金字塔——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个案分析.中国农村观察.2016(3).
[2]周书霞.转型期农村多元化解纷机制探析.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40(3).
[3]许颖.农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基于河北省调研情况的思考.前沿.20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