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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人民性是我国检察制度在政治性、法律性之外的又一重要属性,广泛的人民性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根本政治属性,由此决定社会主义检察工作必须坚持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权益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为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维护并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权益,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以多种形式开展检察官驻村工作,检察官驻村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绩,但检察官驻村工作客观上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改进。
关键词 检察官 驻村 成绩
作者简介:吴良鹏,法学硕士,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78-02
一、检察官驻村工作基本情况
虽然没有对于开展检察官驻村工作的具体统计,但搜索相关报道不难发现,全国各省检察系统几乎都已开展该项工作。以仪征市为例,仪征市检察院于2011年提出了“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乡镇、村、社区”的工作目标,并结合社会治安、涉检信访、执法司法、职务犯罪等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检察官进驻村、社区工作意见,正式开展检察官驻村工作。仪征市共有11个乡镇、办事处,172个行政村,为了便于独立行使检察权,仪征市检察院采取不受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划限制的办法,在该市三个中心镇设立检察工作中心站作为检察官驻村工作的基站,41名检察官进驻全市172个行政村,同时聘请12名联络员,通过“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方式,实现“村村都有检察官”的工作目标,确保检力下沉到基层一线,检察触角延伸到社会方方面面。
二、检察官驻村实际作用
(一)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深化检察职能
从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发挥法的作用上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运行工程中的重要环节,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司法实体特征表现为“以程序正义为基础,以实体公正为主导,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保障”通过延伸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经济、政治的和谐发展保驾护航。依托驻村工作的便利条件,检察工作触角得以逐步延伸:一是强化检察宣传,融洽检民关系,驻村检察官深入到村庄和群众家中,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拉近与群众关系;二是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检察官驻村工作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参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基层邻里关系的融洽及村庄和谐;三是及时排查风险,应对突发事件,通过贴近基层的优势驻村检察官可及时排查执法办案风险并开展化解工作。
(二)强化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和打击,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和帮助力度不断加大,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家出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加大对农村的投入,然而国家支农惠农的资金和物资却成了一些不法官员的“唐僧肉”。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妨碍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的开展,更使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开展驻村工作,通过驻村检察官的日常走访,在震慑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为涉农职务犯罪线索收集提供了便利条件,有效强化了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仪征市为例,得益于驻村检察官对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的了解,该院第一时间掌握某地部分抗旱救灾物资发放不到位的情况,通过调查后及时纠正某农服中心在下发抗旱救灾复合肥过程中违规操作问题,最终使20多吨未发放救灾物资得以现金形式补发,受到农民群众一致好评。
(三)提升刑事申诉工作质量,促进案结事了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刑事诉讼处理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但由于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及申诉人与受理申诉机关视角存在的立场差异,致使刑事申诉息诉较为困难。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息诉罢访便成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重点,检察官驻村制度为刑事申诉工作搭建了更大的走访和化解平台:在控申部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驻村检察官及时向案件承办人反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案件办结后协调地方村镇干部配合控申部门共同做化解工作,有助于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实现息诉罢访。仪征市检察院在2011年办理田某(女,其丈夫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刑事申诉案过程中,通过对田某家庭较为熟悉的驻村检察官反馈的信息,承办人有针对性地进行走访,为申诉人及其亲属详细剖析案情、解释法律的适用,案件办结后由驻村检察官邀请派驻工作站联络员、村镇两级干部参加答复谈话,使原本情绪激动,誓要为其丈夫翻案的田某渐渐理性面对案件判决结果并接受不予提请抗诉的申诉结果,实现了案结事了。
(四)助推刑事被害人救助,促进社会和谐
2009年3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也正日益成为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当事人的温暖源泉,驻村检察官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不仅发挥着排查救助对象、提升救助效率和宣传救助制度的重要作用,同时实现了对被害人经济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的全方位救助模式,充分体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救急、救济、抚慰的特征。就仪征市检察院而言,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过程中,通过驻村检察官初步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庭状况,在得到被害人可能需要刑事救助信息后,驻村检察官配合承办人前往被害人家中进行实地核实,向被害人递交《刑事被害人救助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就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解释,同时指导被害人及家属准备相关申请材料,通过这一模式,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均能在三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救助工作效率得到被救助人及亲属的高度认可。同时驻村检察官走访过程中适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心理疏导,从而使被害人能够更好的从被侵害的阴影中走出来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
三、检察官驻村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检察官与群众打交道经验不足,存在畏难情绪
检察机关最低一级为县、区级,检察官特别是年轻官没有乡镇、农村工作经历,同时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业务往来较多,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机会较少,检察官直接与群众打交道不多,造成检察官群众工作经验相对缺乏,此外部分外地籍干警不懂地方方言,与群众特别是不会说普通话的群众沟通、交流上存在的困难,客观上造成检察干警对驻村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影响驻村工作开展。
(二)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有限,制约驻村工作取得更多成果
驻村检察官并非专职配备,驻村工作是在检察官正常工作中额外增加的内容,而基层检察院工作量大,工作繁杂的实际情况使检察官普遍满负荷运行,特别是侦查部门干警动辄连续奋战数周,同时检察机关人员相对较少,以仪征市为例,每位检察官所分配的村达到4个以上,特别是一些偏远的村走访困难,造成检察官走访安排不可能太多,而驻村工作的核心是走访,走访的不足限制了检察官驻村工作取得更多成果。
四、结语
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驻村工作以来成效显著,但客观上也存人力资源有限等制约因素,限制了检察官驻村工作实效的进一步发挥,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官驻村工作的实效,检察机关须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大对检察官开展群众工作能力和技能的培训,树立检察官尤其是年轻检察官进行群众工作的自信心,消除开展驻村工作的畏难情绪;二是要从资源上对驻村工作予以倾斜,加强对检察官驻村工作的后勤保障投入,确保驻村检察官能够便利地进行走访和开展工作;三是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化管理,将驻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明确奖惩措施,从而激发检察官开展驻村工作的积极性。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真正搭建起检察机关与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之间的桥梁后,检察官驻村工作必定能够进一步发挥更多实效。
参考文献:
[1]苏云.新时期检察工作人民新研究.天府新论.2011.
[2]孙学文.检察机关职能延伸初探.中国检察官.2011(117).
[3]李彦恒,洪立军.预防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新对策.中国检察官.2011(135).
[4]刘佳.刑事申诉案件“息诉难”及其化解.法制与社会.2011.
关键词 检察官 驻村 成绩
作者简介:吴良鹏,法学硕士,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78-02
一、检察官驻村工作基本情况
虽然没有对于开展检察官驻村工作的具体统计,但搜索相关报道不难发现,全国各省检察系统几乎都已开展该项工作。以仪征市为例,仪征市检察院于2011年提出了“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乡镇、村、社区”的工作目标,并结合社会治安、涉检信访、执法司法、职务犯罪等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检察官进驻村、社区工作意见,正式开展检察官驻村工作。仪征市共有11个乡镇、办事处,172个行政村,为了便于独立行使检察权,仪征市检察院采取不受乡镇、办事处行政区划限制的办法,在该市三个中心镇设立检察工作中心站作为检察官驻村工作的基站,41名检察官进驻全市172个行政村,同时聘请12名联络员,通过“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方式,实现“村村都有检察官”的工作目标,确保检力下沉到基层一线,检察触角延伸到社会方方面面。
二、检察官驻村实际作用
(一)延伸检察工作触角,深化检察职能
从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发挥法的作用上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运行工程中的重要环节,为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司法实体特征表现为“以程序正义为基础,以实体公正为主导,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以强化法律监督为保障”通过延伸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经济、政治的和谐发展保驾护航。依托驻村工作的便利条件,检察工作触角得以逐步延伸:一是强化检察宣传,融洽检民关系,驻村检察官深入到村庄和群众家中,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扩大检察机关社会影响,拉近与群众关系;二是了解社情民意,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检察官驻村工作便于检察机关及时参与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基层邻里关系的融洽及村庄和谐;三是及时排查风险,应对突发事件,通过贴近基层的优势驻村检察官可及时排查执法办案风险并开展化解工作。
(二)强化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和打击,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和帮助力度不断加大,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家出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政策,加大对农村的投入,然而国家支农惠农的资金和物资却成了一些不法官员的“唐僧肉”。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妨碍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的开展,更使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受到严重损害。开展驻村工作,通过驻村检察官的日常走访,在震慑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为涉农职务犯罪线索收集提供了便利条件,有效强化了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维护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仪征市为例,得益于驻村检察官对农村生产、生活实际情况的了解,该院第一时间掌握某地部分抗旱救灾物资发放不到位的情况,通过调查后及时纠正某农服中心在下发抗旱救灾复合肥过程中违规操作问题,最终使20多吨未发放救灾物资得以现金形式补发,受到农民群众一致好评。
(三)提升刑事申诉工作质量,促进案结事了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对司法机关刑事诉讼处理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但由于制度上存在的不足及申诉人与受理申诉机关视角存在的立场差异,致使刑事申诉息诉较为困难。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检察机关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息诉罢访便成为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重点,检察官驻村制度为刑事申诉工作搭建了更大的走访和化解平台:在控申部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驻村检察官及时向案件承办人反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在案件办结后协调地方村镇干部配合控申部门共同做化解工作,有助于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实现息诉罢访。仪征市检察院在2011年办理田某(女,其丈夫因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刑事申诉案过程中,通过对田某家庭较为熟悉的驻村检察官反馈的信息,承办人有针对性地进行走访,为申诉人及其亲属详细剖析案情、解释法律的适用,案件办结后由驻村检察官邀请派驻工作站联络员、村镇两级干部参加答复谈话,使原本情绪激动,誓要为其丈夫翻案的田某渐渐理性面对案件判决结果并接受不予提请抗诉的申诉结果,实现了案结事了。
(四)助推刑事被害人救助,促进社会和谐
2009年3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也正日益成为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当事人的温暖源泉,驻村检察官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中不仅发挥着排查救助对象、提升救助效率和宣传救助制度的重要作用,同时实现了对被害人经济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的全方位救助模式,充分体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救急、救济、抚慰的特征。就仪征市检察院而言,在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过程中,通过驻村检察官初步了解被害人及其家庭状况,在得到被害人可能需要刑事救助信息后,驻村检察官配合承办人前往被害人家中进行实地核实,向被害人递交《刑事被害人救助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就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解释,同时指导被害人及家属准备相关申请材料,通过这一模式,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均能在三日内完成相关审批,救助工作效率得到被救助人及亲属的高度认可。同时驻村检察官走访过程中适时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心理疏导,从而使被害人能够更好的从被侵害的阴影中走出来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
三、检察官驻村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部分检察官与群众打交道经验不足,存在畏难情绪
检察机关最低一级为县、区级,检察官特别是年轻官没有乡镇、农村工作经历,同时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业务往来较多,直接与群众打交道的机会较少,检察官直接与群众打交道不多,造成检察官群众工作经验相对缺乏,此外部分外地籍干警不懂地方方言,与群众特别是不会说普通话的群众沟通、交流上存在的困难,客观上造成检察干警对驻村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影响驻村工作开展。
(二)检察机关人力资源有限,制约驻村工作取得更多成果
驻村检察官并非专职配备,驻村工作是在检察官正常工作中额外增加的内容,而基层检察院工作量大,工作繁杂的实际情况使检察官普遍满负荷运行,特别是侦查部门干警动辄连续奋战数周,同时检察机关人员相对较少,以仪征市为例,每位检察官所分配的村达到4个以上,特别是一些偏远的村走访困难,造成检察官走访安排不可能太多,而驻村工作的核心是走访,走访的不足限制了检察官驻村工作取得更多成果。
四、结语
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驻村工作以来成效显著,但客观上也存人力资源有限等制约因素,限制了检察官驻村工作实效的进一步发挥,为进一步提升检察官驻村工作的实效,检察机关须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大对检察官开展群众工作能力和技能的培训,树立检察官尤其是年轻检察官进行群众工作的自信心,消除开展驻村工作的畏难情绪;二是要从资源上对驻村工作予以倾斜,加强对检察官驻村工作的后勤保障投入,确保驻村检察官能够便利地进行走访和开展工作;三是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化管理,将驻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明确奖惩措施,从而激发检察官开展驻村工作的积极性。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真正搭建起检察机关与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之间的桥梁后,检察官驻村工作必定能够进一步发挥更多实效。
参考文献:
[1]苏云.新时期检察工作人民新研究.天府新论.2011.
[2]孙学文.检察机关职能延伸初探.中国检察官.2011(117).
[3]李彦恒,洪立军.预防当前涉农职务犯罪新对策.中国检察官.2011(135).
[4]刘佳.刑事申诉案件“息诉难”及其化解.法制与社会.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