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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前检察执法环境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是检察领导体制不科学、法治不健全、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等诸多因素,这些不利因素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因此,本文试就改善检察执行环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作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执法环境 法律监督 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43-02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内容是人与社会的和谐。依法治国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的一条重要途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检察执法环境不佳直接制约着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庆幸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文件,文件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为人民检察院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其法律监督职能。再加上《监督法》的颁布实施,這些无疑将对改善检察执法环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产生深远的、积极的影响。
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辨析检察执法环境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系,客观查摆影响检察执法环境的表现,全面分析影响检察执法环境的成因,深入探讨改善检察执法环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途径,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检察执法环境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系
检察执法环境是指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并保证执法活动顺利进行所需要的各种条件的总和。检察执法环境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政策环境、司法体制环境、检察人才环境、检察业务环境、社会舆论环境等。
生物学原理告诉我们:植物生长必须具备充足的阳光、空气、水分,阳光、空气、水分就是植物生长的必需环境。同理,我们检察机关要担负起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检察事业要实现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营造良好的检察执法环境。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曾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当前检察工作的主要矛盾是法律监督能力与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那么,哲学视角下、法治视角下的检察工作主要矛盾之中的矛盾主要方面就是检察执法环境不佳与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之间的矛盾。检察执法环境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检察工作主要矛盾统一体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促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加强依赖于良好的检察执法环境,良好的检察执法环境会促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反过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会进一步优化检察执法环境。只有正确处理好检察执法环境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系,才能使二者相得益彰。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五大以后,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法治进程的加快,检察执法环境得到逐步改善,以法律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权这才得到进一步巩固,但是检察执法环境不佳仍是制约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瓶颈问题。探索检察执法环境的改善途径,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检察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价值追求。通过改善检察执法环境达到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目的是尊重检察工作规律、利用检察工作规律的表现。不改善检察执法环境要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当前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环境的表现
通过调查研究,笔者粗浅地认为,当前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环境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第一,受小集团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公然指使检察机关为地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服务或者放纵地方经济畸形发展;有的部门负责人编织关系网,扩大势力范围,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个别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地区、特殊部门、特殊公民的产生,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导致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产生怀疑。
第二,于法无据,执法遇尴尬。如性贿赂、套取住房公积金、故意传播艾滋病、恶意抛售他人股票等现象的社会危害性人所共知,但按照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司法机关各自为政,执法配合不密切。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在现实的执法活动中,往往出现“三足鼎立”之势。司法机关间甚至对同一法律问题,认识也有偏差,加之法律有盲区,造成公安机关侦查终了,检察机关捕不了、诉不了或审判机关判不了。
第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水平不高。在检察机关中政治素质差、思想素质差、业务素质差的执法人员仍然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缺乏服务意识,不想严格执法;执法水平低,不能严格执法;怕得罪人,不敢严格执法。
第五,“情”与“法”碰撞,执法受到“说情风”、“关系网”的干扰。“说情风”、“关系网”由原来的“亲缘型”发展到今天的“朋友型”、“权力型”。一些案件当事人打官司不是先找律师进行法律咨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先找熟人打探案情疏通关系。某些案件有时还未到检察机关,可说情者却早已“捷足先登”。
第六,群众不履行作证义务,不配合执法。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不作证、不出庭已成为普遍现象。以东丰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为例,在庭审中证人的出庭率,连续五年不足2%。这种现象必然造成案件证据上的欠缺,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降低检察机关工作效率。
三、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环境的成因
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环境的因素很多,既有检察队伍建设薄弱的主观原因,也有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的客观原因;既有检察工作机制不完善的内部因素,也有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外部因素。
(一)检察领导体制不科学
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检察机关没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时常被干涉。检察机关的人权、物权、财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受牵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必备条件先天不足。
(二)法制不健全
新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我国的法治框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立法滞后现象十分突出。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
司法机关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产生利益冲突,为了各自的利益,争夺司法资源,司法工作缺乏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如:在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法分则中罪名的认定及数量各不相同,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司法解释权,但“两高”往往是各自独立制定司法解释,即使是同一种司法解释,往往也是制定、颁布、施行的时间又不相同,给执法带来很大难题。目前宪法和法律对各司法机关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位不明确或不准确,司法权配置不尽合理。如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审判机关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
(四)治警不严
个别检察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还有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司法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检察队伍建设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入口”不严、“出口”不畅,如:常州市郊区检察院原公诉科长程晓华徇私枉法案、贵州省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刘国庆受贿案、浙江省泰顺县原检察长高建山徇私舞弊案等就是例证。另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受到冲击:一是赔偿法、错案追究制实施后,有些办案人员抱着“宁可不办案,也不办错案”的心理,不主动去查办案件,有的干警办案拖拉,客观上放纵了犯罪;二是办案“重打击,轻服务”,没有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五)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
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积淀成一种凝固的民族心理,至今仍根深蒂固,它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破坏执法环境的改善。一是“人治”、“权大于法”观念与“法治”、“权力必须受约束”观念的冲突。二是传统法观念与现代法观念的冲突。三是等级观念与法律平等的冲突。四是受宗法家长统治影响,“人情大过王法”、“打官司靠关系”等观念在民众中约定俗成。
(六)保障证人作证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对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人没有应对的措施;另一方面对履行作证义务的人缺乏经济补偿、保护措施。致使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出于敷衍、推脱、惧怕心理拒绝作证。
四、改善检察执法环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途径
改善检察执法环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的工程,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应站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高度,去为检察机关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笔者认为,改善检察执法环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科学的检察领导体制
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普遍采用的是垂直领导体制。改革开放、加入WTO、国际间司法协助等要求我们的检察领导体制与国际接轨,确实解决好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律制度和政治生活中的定位问题,淡化行政化管理色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科学的、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法治框架,从领导体制上保证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已严重阻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成为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温床。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并不意味着摆脱党的领导,检察机关仍要在党的总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加强立法
立法是国家法治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前提。如立法本身先天不足,质量不高,那么司法的弊端是无法避免的。从全局讲,要加快立法、司法解释步伐,消灭法律空档,改变法律、法规不配套的现象;同时还要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从局部讲,要规范、统一执法行为,使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同时要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滥用职权导致司法腐败。2000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立法法》,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步入法治化轨道,但是立法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完善司法工作运行机制
司法工作有独特的规律和特点,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建立健全现代的司法工作机制。这个机制应该是公正的、高效的。公正,就是要保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避免在不该行使司法权的场合或对不该行使司法权的人或事行使司法权,保证对案件做出的处理合法、适度。高效,就是要讲求及时和实效,不断提高执法水准,消除司法机关间的对立、扯皮等现象,保证司法的统一性、互补性、协调性、有效性,保障司法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四)确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强化政治建设;用严格的培训提高人,强化业务建设;用切实的制度约束人,强化纪律建设;用先进的事迹塑造人,强化思想建设;用良好的氛围凝聚人,强化作风建设。要以提高执法能力为核心,文明执法、廉明执法、严明执法、开明执法(宽严相济)、“透明”执法(检务公开),推进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學化,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思想坚定、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建设,使检察机关成为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的“神圣殿堂”。
(五)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
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法治宣传专栏,形成强有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势头,及时揭露和抨击破坏执法环境的不良现象。党政领导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克服特权思想,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每一个公民要学法、用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违法现象做斗争,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执法,自觉地维护检察执法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到应尽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施源.设置刑事立法保障保障证人出庭.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论坛).2005(4).
关键词执法环境 法律监督 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143-02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和谐社会的最重要的内容是人与社会的和谐。依法治国是实现人与社会和谐的一条重要途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水平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直接关系到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检察执法环境不佳直接制约着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庆幸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中央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的文件,文件指出:全党同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为人民检察院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强化其法律监督职能。再加上《监督法》的颁布实施,這些无疑将对改善检察执法环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产生深远的、积极的影响。
在新的历史时期,正确辨析检察执法环境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系,客观查摆影响检察执法环境的表现,全面分析影响检察执法环境的成因,深入探讨改善检察执法环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途径,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检察执法环境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系
检察执法环境是指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并保证执法活动顺利进行所需要的各种条件的总和。检察执法环境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政策环境、司法体制环境、检察人才环境、检察业务环境、社会舆论环境等。
生物学原理告诉我们:植物生长必须具备充足的阳光、空气、水分,阳光、空气、水分就是植物生长的必需环境。同理,我们检察机关要担负起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检察事业要实现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营造良好的检察执法环境。原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曾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指出:当前检察工作的主要矛盾是法律监督能力与全社会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求不相适应的矛盾。那么,哲学视角下、法治视角下的检察工作主要矛盾之中的矛盾主要方面就是检察执法环境不佳与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之间的矛盾。检察执法环境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检察工作主要矛盾统一体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促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加强依赖于良好的检察执法环境,良好的检察执法环境会促进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反过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会进一步优化检察执法环境。只有正确处理好检察执法环境与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关系,才能使二者相得益彰。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五大以后,随着依法治国的提出、法治进程的加快,检察执法环境得到逐步改善,以法律监督为主要内容的检察权这才得到进一步巩固,但是检察执法环境不佳仍是制约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瓶颈问题。探索检察执法环境的改善途径,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检察机关乃至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价值追求。通过改善检察执法环境达到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目的是尊重检察工作规律、利用检察工作规律的表现。不改善检察执法环境要想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无异于缘木求鱼。
二、当前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环境的表现
通过调查研究,笔者粗浅地认为,当前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环境的表现是多方面的。
第一,受小集团利益的驱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有些地方党政领导“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公然指使检察机关为地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服务或者放纵地方经济畸形发展;有的部门负责人编织关系网,扩大势力范围,钻法律和政策的空子,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个别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地区、特殊部门、特殊公民的产生,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导致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产生怀疑。
第二,于法无据,执法遇尴尬。如性贿赂、套取住房公积金、故意传播艾滋病、恶意抛售他人股票等现象的社会危害性人所共知,但按照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无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司法机关各自为政,执法配合不密切。刑诉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在现实的执法活动中,往往出现“三足鼎立”之势。司法机关间甚至对同一法律问题,认识也有偏差,加之法律有盲区,造成公安机关侦查终了,检察机关捕不了、诉不了或审判机关判不了。
第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执法水平不高。在检察机关中政治素质差、思想素质差、业务素质差的执法人员仍然占有一定的比例,他们缺乏服务意识,不想严格执法;执法水平低,不能严格执法;怕得罪人,不敢严格执法。
第五,“情”与“法”碰撞,执法受到“说情风”、“关系网”的干扰。“说情风”、“关系网”由原来的“亲缘型”发展到今天的“朋友型”、“权力型”。一些案件当事人打官司不是先找律师进行法律咨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先找熟人打探案情疏通关系。某些案件有时还未到检察机关,可说情者却早已“捷足先登”。
第六,群众不履行作证义务,不配合执法。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不作证、不出庭已成为普遍现象。以东丰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为例,在庭审中证人的出庭率,连续五年不足2%。这种现象必然造成案件证据上的欠缺,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降低检察机关工作效率。
三、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环境的成因
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环境的因素很多,既有检察队伍建设薄弱的主观原因,也有党风和社会风气不正的客观原因;既有检察工作机制不完善的内部因素,也有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外部因素。
(一)检察领导体制不科学
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检察机关没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时常被干涉。检察机关的人权、物权、财权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受牵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必备条件先天不足。
(二)法制不健全
新刑法废除了类推制度,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但我国的法治框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立法滞后现象十分突出。
(三)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
司法机关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产生利益冲突,为了各自的利益,争夺司法资源,司法工作缺乏统一协调的运行机制。如:在以前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刑法分则中罪名的认定及数量各不相同,有失法律的严肃性。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司法解释权,但“两高”往往是各自独立制定司法解释,即使是同一种司法解释,往往也是制定、颁布、施行的时间又不相同,给执法带来很大难题。目前宪法和法律对各司法机关在法律意义上的定位不明确或不准确,司法权配置不尽合理。如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利,但并没有规定审判机关有接受监督的义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
(四)治警不严
个别检察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还有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司法腐败是最严重的腐败。检察队伍建设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入口”不严、“出口”不畅,如:常州市郊区检察院原公诉科长程晓华徇私枉法案、贵州省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刘国庆受贿案、浙江省泰顺县原检察长高建山徇私舞弊案等就是例证。另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检察人员的执法思想受到冲击:一是赔偿法、错案追究制实施后,有些办案人员抱着“宁可不办案,也不办错案”的心理,不主动去查办案件,有的干警办案拖拉,客观上放纵了犯罪;二是办案“重打击,轻服务”,没有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五)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
几千年封建专制思想积淀成一种凝固的民族心理,至今仍根深蒂固,它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破坏执法环境的改善。一是“人治”、“权大于法”观念与“法治”、“权力必须受约束”观念的冲突。二是传统法观念与现代法观念的冲突。三是等级观念与法律平等的冲突。四是受宗法家长统治影响,“人情大过王法”、“打官司靠关系”等观念在民众中约定俗成。
(六)保障证人作证机制不健全
一方面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但对拒绝履行作证义务的人没有应对的措施;另一方面对履行作证义务的人缺乏经济补偿、保护措施。致使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群众出于敷衍、推脱、惧怕心理拒绝作证。
四、改善检察执法环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途径
改善检察执法环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的工程,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部门及广大群众,应站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政治高度,去为检察机关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笔者认为,改善检察执法环境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应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科学的检察领导体制
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普遍采用的是垂直领导体制。改革开放、加入WTO、国际间司法协助等要求我们的检察领导体制与国际接轨,确实解决好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律制度和政治生活中的定位问题,淡化行政化管理色彩,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构建科学的、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法治框架,从领导体制上保证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不受人为因素的干扰,真正做到只服从法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已严重阻碍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成为滋生地方保护主义的温床。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并不意味着摆脱党的领导,检察机关仍要在党的总体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加强立法
立法是国家法治的基础,也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前提。如立法本身先天不足,质量不高,那么司法的弊端是无法避免的。从全局讲,要加快立法、司法解释步伐,消灭法律空档,改变法律、法规不配套的现象;同时还要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从局部讲,要规范、统一执法行为,使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同时要加强监督制约,防止滥用职权导致司法腐败。2000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立法法》,标志着我国的立法工作已经步入法治化轨道,但是立法工作要顺应时代发展,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现代化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完善司法工作运行机制
司法工作有独特的规律和特点,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树立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建立健全现代的司法工作机制。这个机制应该是公正的、高效的。公正,就是要保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人,避免在不该行使司法权的场合或对不该行使司法权的人或事行使司法权,保证对案件做出的处理合法、适度。高效,就是要讲求及时和实效,不断提高执法水准,消除司法机关间的对立、扯皮等现象,保证司法的统一性、互补性、协调性、有效性,保障司法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四)确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
各级检察机关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人,强化政治建设;用严格的培训提高人,强化业务建设;用切实的制度约束人,强化纪律建设;用先进的事迹塑造人,强化思想建设;用良好的氛围凝聚人,强化作风建设。要以提高执法能力为核心,文明执法、廉明执法、严明执法、开明执法(宽严相济)、“透明”执法(检务公开),推进业务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學化,努力培养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纪律严明、思想坚定、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全面推进检察机关建设,使检察机关成为主持公道、惩恶扬善的“神圣殿堂”。
(五)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
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开辟法治宣传专栏,形成强有力的法治宣传教育势头,及时揭露和抨击破坏执法环境的不良现象。党政领导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克服特权思想,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每一个公民要学法、用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违法现象做斗争,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执法,自觉地维护检察执法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尽到应尽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施源.设置刑事立法保障保障证人出庭.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论坛).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