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单一的,应当是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复杂体。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应该由行政法来调整,而民事法律关系则应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全面认识,有利于高校“依法治校”理念的实现,使其行为更具法律关怀精神,减少师生之间因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造成的争端,更加有利于高校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治理念”的实现。
关键词 合同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合意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0)18-0024-02
Trying Analysis on Civil Contract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Fu Xiaomei
Abstract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is not single, it should be a complicated object including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 and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should be adjus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should be adjusted by the civil law. The overall realization about th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is benefit to realize the idea of “managing the school according to law”.
Key words the contract legal relations;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 the equal main body; consistent
Author’s address Weif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eifang, Shandong, China 262700
英国学者帕金曾经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他们自己。”此话虽有些偏颇,但还是指出高校在“大学自治”的理念下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盲区。在我国,关于高校的定位问题,立法界和实务界比较一致,都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公益组织,是政府下设的具有行政权力的机构,即行使国家教育权的机构。在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上,往往被看做“内部行政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为了使学生向着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行政组织和管理,以保证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同理念的普及,在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中,除了普遍认可的行政关系之外,还存在另一种关系——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多年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习惯,使我国许多高校往往忽略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这种状况不利于现今经济大潮形势下高校自身的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环境、高校自身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一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所谓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是指民事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表现在高校教育的各个方面
首先,从教育的社会定位和基本属性来看,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将教育作为一种产业、商品、服务的观点已深入人心,并已进入立法层面。我国免费教育制度的放弃,学生开始缴费上学的实行,表明教育已具有“商品”的属性。学生缴费上学,实则就是接受“教育服务”,这不能不说明教育消费已成趋势,而这种“教育服务”的有偿提供与接受正是基于合同联系起来的。
其次,从学生上学的目的来说,旨在实现其受教育权,而不是追求“被管教”。学校与学生以教育权利与教育义务为内容形成合同关系,学生“被管教”仅仅是其实现自身受教育权的“副产品”。
再次,从高校与学生关系形成的过程来看,从招生到报考、从录取到注册,这是一个形成“合意”的过程,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高校与学生的意思自治性。
2 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由于高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较之其他合同存在很大差异,以至于人们往往忽视了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或不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这就需要认真理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各种合同关系。
2.1 合同形成过程环节较多
一般商务合同从表意到合意,经过要约和承诺即可完成,中间环节较少,每一个阶段操作规范。而高校与学生的合同(这里仅就入学合同而言)订立的中间环节较多,周期较长,其中有些环节还有政府的介入(如招生专业、条件、人数、提档分数线的确定、调整)。学校的表意行为通常由公布招生信息、招生录取(签发录取通知书)、注册三部分组成;学生的表意行为则由报考行为和报到注册两部分组成。可见,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为:学校公布招生信息——考生报考——学校招生录取——被录取新生报到注册。至此,学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产生法律效力。
2.2 合同形式表现不一
高校与学生在诸多方面形成合意,建立起合同关系后,并未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说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同关系较少。目前,所能见到的文本如《全国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他更多的合同关系则以合同、格式合同居多,如学校单方面下一个文件,出一个通知,学生照办,就建立起了合同关系。比如入学合同就是学校给被录取的考生签发录取通知书,学生来校报到注册,合同关系就建立起来。再比如学校给学生发一个住宿通知,规定住宿条件、收费标准,学生缴费住宿,合同关系就形成了。
2.3 合同期限长短各异
高校与学生的合同期限,因合同内容、学制等的不同而各异,有的长达整个学生在校期间(包括浮动学制),有的甚至到学生毕业离校后还有一定期限(如毕业生档案保管),有的在某一事项完成后即告终止(如每学年的教材合同)。
2.4 合同内容多受制于法律法规
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的内容,双方在约定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如招生计划、学费标准、学制规定、专业核心课程设置等。但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学生选择权也不断增多,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就会越来越大。
3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复杂体
在高校教学活动中,学校按法定程序招录后,学生缴费上学,二者表面上好像完全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但在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等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实际运行中是不平等的,存在着行政管理关系:一方是教育者,另一方是被教育者;一方是组织管理者,另一方是被管理的对象,必须服从。那种忽略高校与学生之间民事合同关系的纯行政管理行为,使教育管理中高校与学生的争端不断发生。例如,北京科技大学某本科生因补考时夹带字条(“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按学校“068”号通知的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学校对这个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毕业时不发给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该生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学校文件与有关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判定学校行为无效。学生在入学之初,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与学校形成潜在的民事合同关系,这个例子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学校在行使行政管理关系的同时,不能忽略双方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建立起来的民事合同关系。
可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单一的,而是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复杂体。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应该由行政法来调整,而民事法律关系则应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全面认识,有利于高校“依法治校”理念的实现,使其行为更具法律关怀精神,减少师生之间因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造成的争端,更加有利于高校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治理念”的实现。
关键词 合同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平等主体;合意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0)18-0024-02
Trying Analysis on Civil Contract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Fu Xiaomei
Abstract The legal relation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is not single, it should be a complicated object including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 and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should be adjusted by the administrative law,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should be adjusted by the civil law. The overall realization about the legal relations between colleges and students is benefit to realize the idea of “managing the school according to law”.
Key words the contract legal relations; the administrative legal relations; the equal main body; consistent
Author’s address Weifa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eifang, Shandong, China 262700
英国学者帕金曾经说过:“大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他们自己。”此话虽有些偏颇,但还是指出高校在“大学自治”的理念下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法律盲区。在我国,关于高校的定位问题,立法界和实务界比较一致,都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是国家依法设立的公益组织,是政府下设的具有行政权力的机构,即行使国家教育权的机构。在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上,往往被看做“内部行政关系”,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为了使学生向着符合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学校的中心工作是对学生进行有效的行政组织和管理,以保证教育活动的顺利进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同理念的普及,在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中,除了普遍认可的行政关系之外,还存在另一种关系——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多年以来形成的行政管理习惯,使我国许多高校往往忽略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这种状况不利于现今经济大潮形势下高校自身的发展。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环境、高校自身发展的要求,笔者认为有必要探讨一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
所谓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是指民事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1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表现在高校教育的各个方面
首先,从教育的社会定位和基本属性来看,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将教育作为一种产业、商品、服务的观点已深入人心,并已进入立法层面。我国免费教育制度的放弃,学生开始缴费上学的实行,表明教育已具有“商品”的属性。学生缴费上学,实则就是接受“教育服务”,这不能不说明教育消费已成趋势,而这种“教育服务”的有偿提供与接受正是基于合同联系起来的。
其次,从学生上学的目的来说,旨在实现其受教育权,而不是追求“被管教”。学校与学生以教育权利与教育义务为内容形成合同关系,学生“被管教”仅仅是其实现自身受教育权的“副产品”。
再次,从高校与学生关系形成的过程来看,从招生到报考、从录取到注册,这是一个形成“合意”的过程,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高校与学生的意思自治性。
2 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由于高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较之其他合同存在很大差异,以至于人们往往忽视了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或不认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这就需要认真理清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各种合同关系。
2.1 合同形成过程环节较多
一般商务合同从表意到合意,经过要约和承诺即可完成,中间环节较少,每一个阶段操作规范。而高校与学生的合同(这里仅就入学合同而言)订立的中间环节较多,周期较长,其中有些环节还有政府的介入(如招生专业、条件、人数、提档分数线的确定、调整)。学校的表意行为通常由公布招生信息、招生录取(签发录取通知书)、注册三部分组成;学生的表意行为则由报考行为和报到注册两部分组成。可见,双方达成合意的过程为:学校公布招生信息——考生报考——学校招生录取——被录取新生报到注册。至此,学校与学生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产生法律效力。
2.2 合同形式表现不一
高校与学生在诸多方面形成合意,建立起合同关系后,并未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说以合同文本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同关系较少。目前,所能见到的文本如《全国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他更多的合同关系则以合同、格式合同居多,如学校单方面下一个文件,出一个通知,学生照办,就建立起了合同关系。比如入学合同就是学校给被录取的考生签发录取通知书,学生来校报到注册,合同关系就建立起来。再比如学校给学生发一个住宿通知,规定住宿条件、收费标准,学生缴费住宿,合同关系就形成了。
2.3 合同期限长短各异
高校与学生的合同期限,因合同内容、学制等的不同而各异,有的长达整个学生在校期间(包括浮动学制),有的甚至到学生毕业离校后还有一定期限(如毕业生档案保管),有的在某一事项完成后即告终止(如每学年的教材合同)。
2.4 合同内容多受制于法律法规
高校与学生合同关系的内容,双方在约定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政策,如招生计划、学费标准、学制规定、专业核心课程设置等。但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不断扩大,学生选择权也不断增多,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就会越来越大。
3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复杂体
在高校教学活动中,学校按法定程序招录后,学生缴费上学,二者表面上好像完全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但在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等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实际运行中是不平等的,存在着行政管理关系:一方是教育者,另一方是被教育者;一方是组织管理者,另一方是被管理的对象,必须服从。那种忽略高校与学生之间民事合同关系的纯行政管理行为,使教育管理中高校与学生的争端不断发生。例如,北京科技大学某本科生因补考时夹带字条(“小抄”),被监考老师发现,按学校“068”号通知的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学校对这个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的决定,毕业时不发给毕业证、学位证、派遣证。该生不服,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学校文件与有关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判定学校行为无效。学生在入学之初,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与学校形成潜在的民事合同关系,这个例子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学校在行使行政管理关系的同时,不能忽略双方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建立起来的民事合同关系。
可见,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单一的,而是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合同关系的复杂体。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应该由行政法来调整,而民事法律关系则应由民法、合同法来调整。对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全面认识,有利于高校“依法治校”理念的实现,使其行为更具法律关怀精神,减少师生之间因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造成的争端,更加有利于高校在市场经济大潮中“自治理念”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