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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必须和经济相和谐,经济基础的这一命令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社会经济关系的多变性、经济立法的时滞性、社会经济关系的信息不完全性、经济以外其他社会因素对经济立法的影响和制约等是导致经济立法与经济不相和谐的主客观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应该加强社会经济关系信息平台建设,适度引入判例法机制,同时根据现实的社会生产方式对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加以必要改造,确保法律与经济相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