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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容易被社会忽视,权益缺乏保障,社会救助力度弱小,问题日益突出。对现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系统分析,通过政策层面、社区层面、教育层面以及自我救助介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形成系统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和成长。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分析;社会救助
2000年有关太阳村的报导社会开始接触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2006年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将社会关注聚焦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身上。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其中,94.8%的孩子并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生存状况堪忧。[ 1 ]从2000年到2016年,十五年已经过去,无力的政策和欠缺的救助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倍遭影响的生存权、受限制的发展权、难以保障的受教育权、缺损丧失的监护权等现象屡屡可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国家未来的一部分,不应被忽视。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分析
(一)家庭失依
1)家庭监护缺位。家庭是未成年子女的最重要基本的人生依托。入狱,意味着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缺失甚至丧失。在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其孩子的监护是由家中老人、亲戚代为看管照顾,或居(村)委会,或无任何监管代管甚至外出流浪。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缺乏父母有效的监护,且法律上没有明确非法定监管人的职责规定,监护问题得不到落实。
2)生活教育压力大。父母是一个家庭中经济收入的主要承担者,一旦一方或者双方入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受到最直接的影响便是经济变化。经济的薄弱直接影响子女的基本生活支出,教育,医疗,社会交往等方面所需的费用。未成年子女自管能力和家庭管理能力远远比不上成年人,对未来茫然。
(二)邻里失联
邻里关系的好坏影响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质量。现今的邻里关系趋向冷漠淡薄,对邻居的认可度逐渐下降,相互帮助逐渐减少,缺乏沟通互信。邻里相助也是在彼此了解基础上的相互关照、相互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遭受重大变故,不敢主动开口求助,邻居也很少主动去提供帮助。没有和谐邻里关系的支持,没有以居民为中心的相识,相知,交流的平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境解决无法从邻里这一渠道得到协助。
(三)心理脆弱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与正常家庭未成年子女相比,在认知、情绪、社会发展、人格发展、社会关系、社会支持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容易自我否定转变成自卑心理,选择封闭的人际关系,被动的人际沟通,兴趣和性格变化明显,心理压力造成的行为不当等。监狱的制度阻碍父母与孩子的联系,亲子情感和亲子互动无从谈起,加剧了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疏离和心理发生异常。没有父母的庇护和爱护的认识严重冲击着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防线。
(四)社区失助
现有的社区救助体系发展尚未成熟,基础服务和配套项目缺乏,不健全的救助网络,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没有统一协调的服务管理体制等严重阻碍了社区救助功能的发挥。老人,小孩,妇女等都类于不同性质的弱势群体,救助的人群不断增多容易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的需求、救助和保护被覆盖甚至忽略。有限的社区服务权限,弱小的社区网络;社区作为该群体的救助重要主体,却没有担当足够的救助责任。
(五)政府失责
政府在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中凸显出的财政责任,监管责任,政策责任,救助实施责任承担不足,缺位,错位等现象存在。政府作为社会救助的首要救助主体,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政策制度上显失公平,社会救助虽然有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但没有整合落实,落实情况不客观,且与其他政策无法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救助系统的人力资源配置不恰当,专业人员少,专业化程度低以及救助工作的科学性不足。[ 2 ]
(六)社会排斥
服刑人员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其孩子的身份地位也无形中被认定为社会底层。我国公民社会地位的主流划分依据是经济、受教育程度、从事职业来决定,这一社会地位客观上也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权利、教育领域上的限制和差别。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特殊社会身份容易被社会污名化和排斥,社会的有色区别对待给予该群体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刺激是无法估量的。罪犯子女这一色彩标签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地位的转变或者正常化更是一块羁绊石。
(七)自我救助无力
未成年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发育还在初期阶段,外加上从属这一群体的自我认识使得他们面对外界的资源更加胆怯,他们的思考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法为他们提供强大的求助动力和技术,不能内化其主导寻求社会救助的意识。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对策
(一)社会救助政策层面
1.强化救助政策法规的支持
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是政府的责任。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政策应有針对性的重点选择,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产生的实际需求来完善相应的社会政策。树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特殊弱势群体视角,提供该群体真正需要的社会福利资源。此外,在社会救助理念和社会救助制度设计上输入社会工作元素,并以发展型政策为导向。
2.程序化救助机制
有关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不可能自动对该群体的权利和福利发挥保护作用,需要借助具体的方法或者手段,通过专门化的系统的救助政策、各部门与社会团体之间有效协调,专业化团队等多方面保障才得以贯彻,进而由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公益基金会等依靠政策主动帮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并通过合法合理的政策性的指导和保证程序,就帮扶整体过程和流程形成一个救助系统,有根据的进行评估、计划、介入、结果,保证帮扶给予该群体更多的保护。同时建立配套的监督评估救助机制,避免政策执行中存在各种偏差,重复与缺失,政策之间的不配套,保证健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 3 ] 3.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
制度化渠道和非制度化渠道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两种渠道。1)司法制度。保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进行利益表达和获取协助的过程有法可依。针对未成年子女弱势群体的身心发展特性,规范化的同时简化司法程序,以便方便快捷的运用。才能使弱势群体更加方便地对其加以运用。2)完善监护制度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受审期间以及定罪量刑后,受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住的民政部门,由其依法及时为服刑人员孩子设置监护人和生活保障安排,确保未成年子女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保护。根据相应规章标准,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特别是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医疗和教育方面还可以设置优惠待遇。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程序,明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救助的法定权益,在严格监管中维护受助者的尊严与体面。
4.政策上继续鼓励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一,地方政府建立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直接通过政策落实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政策鼓励和政策上、资金上支持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充分调动民间的力量。第二,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设。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理念和方法技巧都有助于社会政策实施。社会工作者中介者、实施者、资源链接者角色作用突出,与政策相连,与服务对象互动,将合适的社会福利资源提供给需要人士。
5.设立专门救助资金
扶持政策上倾向于弱势群体,以设立专门救助基金和部门来对这部分特殊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减少在教育、衣食住行、医疗等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以解决父母服刑在教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制定法规监督落实专门救助资金的使用,从国家财政投入,当地政府整合,落定弱势群体所在社区,经由社区安排将救助资金真正发放到弱势群体手中。
(二)以社区为实施主体的社会救助
1.大力支持和发展社区服务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其所在的社区范围内能够最直接且容易取得可利用的资源,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弱势群体互助网络,从社区基层着手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比如利益表达、经济援助、生活服务、心理关怀服务等。社区引进和发展更多的公益社会组织参与社区事务,“聚力”社会组织和社区现有及潜在资源,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能获得更多样、更全面的救助和自我发展服务。
2.心理援助项目
社区与社会心理学会、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组织联合成立心理咨询与辅导中心,通过心理援助项目,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弱化内心阴影,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稳固的健康心理。“带进来”和“走出去”同时进行,引导未成年弱势群体走进心理辅导站需求内心支持和保护;辅导站的心理专家也及时的走出去,应用游戏疗法、危机介入等方式为孩子们进行心理分析,提供个性化的心理指导。
1)开展调研,建立系统的心理档案,从中筛选出有心理障碍、严重心理问题、一般心理问题三类。根据不同层次作为心理援助对象,进行有目的的个案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2)心理预防和援助。借助档案,了解未成年孩子的整体情况,区分哪些属于选择性预防(介入)对象,哪些属于目标性预防(介入)对象,避免孩子们心理上受到二次伤害。3)心理健康团体活动。通过团体活动,建立同质性小组,从心理问题、行为问题、态度问题上设计小组活动的内容、方式与目标,在小组活动的互动中,带来分享、支持、治疗等小组功能与动力,緩解他们的焦虑,重新树立生活信心,在团队中获得充分的尊重,且在团队中习得人际交往,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团队活动中得到改变和发展。4)亲情互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社区牵头,心理专家协助,有计划有目的的安排服刑人员和他们的子女定期见面,或者定期电话、视频见面,保持亲情间的持续互动,既满足父母与子女的亲情需要,也能给予服刑人员希望,跟上原本好的家庭教育。
3.发展社区关爱体系
发挥社区党组织、妇女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区联动作用,形成社区关爱制度,在社区系统内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关爱、资源和协助。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开展帮扶活动,开发邻里互助或志愿者关爱团体,社区里营造和睦氛围,电话问候,上门探视,开展“一帮一”、“手拉手”互助活动,建立成长记录卡等,给予孩子类似家庭温暖,协助孩子的监护和成长工作。
4.协助未成年弱势群体进行组织化的利益表达
孙立平教授就认为“弱势群体掌握的资源很少,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很微弱的”。[ 4 ]组织化程度低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理性不足,多为情绪宣泄,难以得到政府部门或者救助部门的反馈,甚至压制他们的利益表达。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在提高他们的组织化方面给予帮助,在政府,社会组织,弱势群体实现良性的互动,成立合法的组织代表弱势群体发出利益呼喊和寻求帮助,整合该群体的诉求,增加利益表达的机会,也提高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利意识。
(三)教育救助
1)社区教育。利用寒暑假集中开展青少年社区文体活动;编制心理健康宣传手册;富有知识也不乏趣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活动、专题报告及讲座等寓教于乐的形式吸引未成年弱势群体的参与,融入同伴群体,既可以教育普通孩子们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恶性标签,也可以弱化孩子们孤单感觉,对孩子们产生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2)学校教育。在学生成长教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学校,应根据服刑人员家庭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对他们进行科学的教育。第一,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免收学、杂等各项教育费用。第二,设置学校社会工作者岗位,建立服刑人员家庭学生档案,通过学校社会工作者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心理行为等的关注和了解,正确引导,心理减负,帮助面对。第三,在教育上要有明确目标定位,既要关心他们的德智体发展,也要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人品。第四,学校应制止不当的色彩眼光,和排挤,用集体情感弥补亲情。第五,创造环境,发挥个性特长,增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归属和认同。3)家庭教育对策。监护人或者替代监护应保持积极良好的心态,并及时传递给孩子,有意识弥补父母在家庭里的角色缺位,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帮助子女对家人入狱的正确态度和认识,协助孩子妥善处理亲子关系,避免对子女的消极影响,从精神到物质的,做好全面的思想准备,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N].中国青年报,2006,07-04.
[2] 王凤.社会工作视角下的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4).
[3] 李迎生.弱势儿童的社会保护:社会政策的视角[J].西北师大学报,2006(3).
[4] 洪远朋.利益关系总论新时期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发展变化研究的总报告.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5] 陈倩.留守儿童的社会工作介入调查与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6)10-11.
[6] 谢启文.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与救助[J].山东省团校学报,2012(1).
关键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分析;社会救助
2000年有关太阳村的报导社会开始接触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2006年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将社会关注聚焦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身上。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年底,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其中,94.8%的孩子并没有受到过任何形式的社会救助,生存状况堪忧。[ 1 ]从2000年到2016年,十五年已经过去,无力的政策和欠缺的救助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倍遭影响的生存权、受限制的发展权、难以保障的受教育权、缺损丧失的监护权等现象屡屡可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国家未来的一部分,不应被忽视。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现状分析
(一)家庭失依
1)家庭监护缺位。家庭是未成年子女的最重要基本的人生依托。入狱,意味着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缺失甚至丧失。在服刑人员服刑期间,其孩子的监护是由家中老人、亲戚代为看管照顾,或居(村)委会,或无任何监管代管甚至外出流浪。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缺乏父母有效的监护,且法律上没有明确非法定监管人的职责规定,监护问题得不到落实。
2)生活教育压力大。父母是一个家庭中经济收入的主要承担者,一旦一方或者双方入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受到最直接的影响便是经济变化。经济的薄弱直接影响子女的基本生活支出,教育,医疗,社会交往等方面所需的费用。未成年子女自管能力和家庭管理能力远远比不上成年人,对未来茫然。
(二)邻里失联
邻里关系的好坏影响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质量。现今的邻里关系趋向冷漠淡薄,对邻居的认可度逐渐下降,相互帮助逐渐减少,缺乏沟通互信。邻里相助也是在彼此了解基础上的相互关照、相互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家庭遭受重大变故,不敢主动开口求助,邻居也很少主动去提供帮助。没有和谐邻里关系的支持,没有以居民为中心的相识,相知,交流的平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困境解决无法从邻里这一渠道得到协助。
(三)心理脆弱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与正常家庭未成年子女相比,在认知、情绪、社会发展、人格发展、社会关系、社会支持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容易自我否定转变成自卑心理,选择封闭的人际关系,被动的人际沟通,兴趣和性格变化明显,心理压力造成的行为不当等。监狱的制度阻碍父母与孩子的联系,亲子情感和亲子互动无从谈起,加剧了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疏离和心理发生异常。没有父母的庇护和爱护的认识严重冲击着未成年子女的心理防线。
(四)社区失助
现有的社区救助体系发展尚未成熟,基础服务和配套项目缺乏,不健全的救助网络,不合理的资源配置,没有统一协调的服务管理体制等严重阻碍了社区救助功能的发挥。老人,小孩,妇女等都类于不同性质的弱势群体,救助的人群不断增多容易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的需求、救助和保护被覆盖甚至忽略。有限的社区服务权限,弱小的社区网络;社区作为该群体的救助重要主体,却没有担当足够的救助责任。
(五)政府失责
政府在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中凸显出的财政责任,监管责任,政策责任,救助实施责任承担不足,缺位,错位等现象存在。政府作为社会救助的首要救助主体,在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政策制度上显失公平,社会救助虽然有相应的政策和制度,但没有整合落实,落实情况不客观,且与其他政策无法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救助系统的人力资源配置不恰当,专业人员少,专业化程度低以及救助工作的科学性不足。[ 2 ]
(六)社会排斥
服刑人员多数处于社会底层,其孩子的身份地位也无形中被认定为社会底层。我国公民社会地位的主流划分依据是经济、受教育程度、从事职业来决定,这一社会地位客观上也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权利、教育领域上的限制和差别。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特殊社会身份容易被社会污名化和排斥,社会的有色区别对待给予该群体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刺激是无法估量的。罪犯子女这一色彩标签对于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地位的转变或者正常化更是一块羁绊石。
(七)自我救助无力
未成年孩子的生理和心理发育还在初期阶段,外加上从属这一群体的自我认识使得他们面对外界的资源更加胆怯,他们的思考能力和行为能力无法为他们提供强大的求助动力和技术,不能内化其主导寻求社会救助的意识。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对策
(一)社会救助政策层面
1.强化救助政策法规的支持
对弱势群体提供政策支持是政府的责任。完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政策应有針对性的重点选择,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产生的实际需求来完善相应的社会政策。树立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特殊弱势群体视角,提供该群体真正需要的社会福利资源。此外,在社会救助理念和社会救助制度设计上输入社会工作元素,并以发展型政策为导向。
2.程序化救助机制
有关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政策不可能自动对该群体的权利和福利发挥保护作用,需要借助具体的方法或者手段,通过专门化的系统的救助政策、各部门与社会团体之间有效协调,专业化团队等多方面保障才得以贯彻,进而由政府,社区,社会组织,公益基金会等依靠政策主动帮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并通过合法合理的政策性的指导和保证程序,就帮扶整体过程和流程形成一个救助系统,有根据的进行评估、计划、介入、结果,保证帮扶给予该群体更多的保护。同时建立配套的监督评估救助机制,避免政策执行中存在各种偏差,重复与缺失,政策之间的不配套,保证健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救助。[ 3 ] 3.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
制度化渠道和非制度化渠道是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的两种渠道。1)司法制度。保证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进行利益表达和获取协助的过程有法可依。针对未成年子女弱势群体的身心发展特性,规范化的同时简化司法程序,以便方便快捷的运用。才能使弱势群体更加方便地对其加以运用。2)完善监护制度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受审期间以及定罪量刑后,受审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所住的民政部门,由其依法及时为服刑人员孩子设置监护人和生活保障安排,确保未成年子女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保护。根据相应规章标准,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特别是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医疗和教育方面还可以设置优惠待遇。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程序,明确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申请救助的法定权益,在严格监管中维护受助者的尊严与体面。
4.政策上继续鼓励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一,地方政府建立和发展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直接通过政策落实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政府应该通过各种政策鼓励和政策上、资金上支持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充分调动民间的力量。第二,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建设。社会工作者的专业价值理念和方法技巧都有助于社会政策实施。社会工作者中介者、实施者、资源链接者角色作用突出,与政策相连,与服务对象互动,将合适的社会福利资源提供给需要人士。
5.设立专门救助资金
扶持政策上倾向于弱势群体,以设立专门救助基金和部门来对这部分特殊的未成年人进行帮助,减少在教育、衣食住行、医疗等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以解决父母服刑在教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制定法规监督落实专门救助资金的使用,从国家财政投入,当地政府整合,落定弱势群体所在社区,经由社区安排将救助资金真正发放到弱势群体手中。
(二)以社区为实施主体的社会救助
1.大力支持和发展社区服务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其所在的社区范围内能够最直接且容易取得可利用的资源,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弱势群体互助网络,从社区基层着手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比如利益表达、经济援助、生活服务、心理关怀服务等。社区引进和发展更多的公益社会组织参与社区事务,“聚力”社会组织和社区现有及潜在资源,使得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能获得更多样、更全面的救助和自我发展服务。
2.心理援助项目
社区与社会心理学会、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组织联合成立心理咨询与辅导中心,通过心理援助项目,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干预和辅导,弱化内心阴影,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稳固的健康心理。“带进来”和“走出去”同时进行,引导未成年弱势群体走进心理辅导站需求内心支持和保护;辅导站的心理专家也及时的走出去,应用游戏疗法、危机介入等方式为孩子们进行心理分析,提供个性化的心理指导。
1)开展调研,建立系统的心理档案,从中筛选出有心理障碍、严重心理问题、一般心理问题三类。根据不同层次作为心理援助对象,进行有目的的个案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2)心理预防和援助。借助档案,了解未成年孩子的整体情况,区分哪些属于选择性预防(介入)对象,哪些属于目标性预防(介入)对象,避免孩子们心理上受到二次伤害。3)心理健康团体活动。通过团体活动,建立同质性小组,从心理问题、行为问题、态度问题上设计小组活动的内容、方式与目标,在小组活动的互动中,带来分享、支持、治疗等小组功能与动力,緩解他们的焦虑,重新树立生活信心,在团队中获得充分的尊重,且在团队中习得人际交往,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在团队活动中得到改变和发展。4)亲情互动。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社区牵头,心理专家协助,有计划有目的的安排服刑人员和他们的子女定期见面,或者定期电话、视频见面,保持亲情间的持续互动,既满足父母与子女的亲情需要,也能给予服刑人员希望,跟上原本好的家庭教育。
3.发展社区关爱体系
发挥社区党组织、妇女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区联动作用,形成社区关爱制度,在社区系统内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关爱、资源和协助。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开展帮扶活动,开发邻里互助或志愿者关爱团体,社区里营造和睦氛围,电话问候,上门探视,开展“一帮一”、“手拉手”互助活动,建立成长记录卡等,给予孩子类似家庭温暖,协助孩子的监护和成长工作。
4.协助未成年弱势群体进行组织化的利益表达
孙立平教授就认为“弱势群体掌握的资源很少,他们的声音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很微弱的”。[ 4 ]组织化程度低使得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理性不足,多为情绪宣泄,难以得到政府部门或者救助部门的反馈,甚至压制他们的利益表达。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在提高他们的组织化方面给予帮助,在政府,社会组织,弱势群体实现良性的互动,成立合法的组织代表弱势群体发出利益呼喊和寻求帮助,整合该群体的诉求,增加利益表达的机会,也提高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利意识。
(三)教育救助
1)社区教育。利用寒暑假集中开展青少年社区文体活动;编制心理健康宣传手册;富有知识也不乏趣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活动、专题报告及讲座等寓教于乐的形式吸引未成年弱势群体的参与,融入同伴群体,既可以教育普通孩子们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恶性标签,也可以弱化孩子们孤单感觉,对孩子们产生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2)学校教育。在学生成长教育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学校,应根据服刑人员家庭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对他们进行科学的教育。第一,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服刑人员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减收、免收学、杂等各项教育费用。第二,设置学校社会工作者岗位,建立服刑人员家庭学生档案,通过学校社会工作者对他们的学习生活心理行为等的关注和了解,正确引导,心理减负,帮助面对。第三,在教育上要有明确目标定位,既要关心他们的德智体发展,也要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人品。第四,学校应制止不当的色彩眼光,和排挤,用集体情感弥补亲情。第五,创造环境,发挥个性特长,增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归属和认同。3)家庭教育对策。监护人或者替代监护应保持积极良好的心态,并及时传递给孩子,有意识弥补父母在家庭里的角色缺位,有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帮助子女对家人入狱的正确态度和认识,协助孩子妥善处理亲子关系,避免对子女的消极影响,从精神到物质的,做好全面的思想准备,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课题组.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情况调查报告[N].中国青年报,2006,07-04.
[2] 王凤.社会工作视角下的流浪儿童救助与保护[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4).
[3] 李迎生.弱势儿童的社会保护:社会政策的视角[J].西北师大学报,2006(3).
[4] 洪远朋.利益关系总论新时期我国社会利益关系发展变化研究的总报告.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5] 陈倩.留守儿童的社会工作介入调查与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6)10-11.
[6] 谢启文.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与救助[J].山东省团校学报,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