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商品的商标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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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避暑山庄以及周围寺庙既是世界文化遗产,又是国家5A级风景区。商标权保护模式开发与保护并重,能够有效解决世界文化遗产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一条值得推广的保护模式。世界文化遗产相关的旅游商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商标权的保护和品牌战略。本文以避暑山庄为例,其在旅游商品开发和品牌塑造上存在着保护意识不足、品牌价值扩展不够等问题,须从商标注册以及制度上解决问题。
  关键词 世界文化遗产 商标权 避暑山庄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保护与开发并重模式下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权保护研究》,项目编号SQ137007。
  作者简介:刘佩,河北民族师范学院法政系,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99-02
  1994年12月,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热河行宫)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如今,避暑山庄以及周围寺庙既是世界文化遗产,又是国家5A级风景区,随着时代的发展,避暑山庄以及周围寺庙的双重身份使其的保护面临新课题。
  一、商标权保护模式的优势
  一般而言,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防御性保护,二是积极保护。防御性保护的立法模式主要目的是防止第三人通过申请专利、商标或再创作等方式将文化遗产据为己有;积极保护的立法模式是指不限制他人对文化遗产的使用但是要在使用后支付报酬。防御性保护模式的关注点是文化遗产所有人独有占有权;积极保护模式更具有开放性,其关注点是文化遗产的财产效应。在防御性保护模式下,第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而在积极保护的立法模式下,所有权人不禁止第三人使用,该使用也未必必须事先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只要使用人支付报酬即可。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权利内容包含使用权和禁止权。所谓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对其所持商标具有充分的支配权和完全的使用权;所谓禁止权是排他性权利,该权利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商标及其他侵犯商标权行为。商标权的权利内容侧重于防御保护内容,但并不排斥积极保护内容。以商标权保护文化遗产的方式是将文化遗产作为商品或服务通过注册商标保护的方式。此种保护模式的关键点是以文化换效益、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商标权保护模式开发与保护并重,能够有效解决世界文化遗产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一条值得推广的保护模式。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相比较,其优势如下:
  第一,有利于实现文化遗产内在的经济效益。市场经济下,理性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经济利益是理性人行为的重要驱动力。以注册商标的方式保护文化遗产不仅可以传承和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文化特质, 而且可以促进世界文化遗产内在的经济利益的实现。商标权保护模式不改变古迹、建筑群、文物等文化遗产的原始样貌,而将静态的古迹、建筑群、文物等文化遗产形式转化为可以流通的商标形式,从而达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最佳方式。
  第二,有利于保持文化遗产的特性。正如上文所述,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订立《保护世界文化和遗产公约》的一方面原因是:联合国注意到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所谓“变化中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应当包括经济利益的冲击。商标权保护模式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使文化遗产的经济效益得以发挥,同时,此种开发方式并不改变文化遗产本身的样态。所以,商标权保护模式有利于保持文化遗产的特性。
  第三,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之间的良性循环。世界文化遗产的损害对世界文化而言是一种重大损失,国家对世界文化的保护工作并不是很完善,因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需要大量的投入,包括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注册商标权能够使世界文化遗产在不改变样态的前提下开发出经济效益,其产出的经济效益可以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进而形成开发与保护之间良性循环。
  二、商标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以避暑山庄为例
  以避暑山庄为例,避暑山庄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国家五A级景区,每年接待大量的国内外游客。 目前,旅游商品的销售成为旅游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是世界文化遗产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有效形式。世界文化遗产相关的旅游商品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商标权的保护和品牌战略。以避暑山庄为例,其在旅游商品开发和品牌塑造上存在的问题如下:
  第一,注册商标的品牌意识不足。避暑山庄作为世界文化遗产驰名中外。就其相关的注册商标而言,据笔者搜集的资料,河北省承德市避暑山庄实业集团就白酒类注册了“山庄”商标,该集团生产的山庄老酒获得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称号。 除此之外,笔者没有发现与避暑山庄相关的其他商标。就避暑山庄实业集团注册山庄商标而言,其是企业自身行为,与避暑山庄管理部门无实际联系。避暑山庄作为驰名中外的世界文化遗产,其可开发的商品肯定不仅仅是白酒品类。同时,大量的商品取材于避暑山庄却没有注册相关的商标,商标权保护意识不足。
  第二,与避暑山庄相关的旅游品牌商标的关注不够。上文指出避暑山庄成为国家5A级风景区,其吸引大量的游客来承德。但是,笔者发现在承德售卖的旅游商品并没有体现出避暑山庄的特色。一言概之,旅游商品的开发并没有有效利用避暑山庄的品牌效应,即避暑山庄的品牌效应扩展不够充分。若将避暑山庄的品牌效应扩展到旅游商品,其必将带动旅游商品的销售,创造新的经济效益。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和著名风景区的避暑山庄的品牌价值远未发挥出来。
  三、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商品商标保护的建议
  首先,要强化商标的注册申请。各国法律都要求注册商标申请人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限定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世界文化遗产虽然是属于世界遗产的一部分,但是《公约》亦提出应当充分尊重文化遗产所在国的主权并且不能使国家的财产权受到损害。同理,我国世界文化遗产属于国家,亦属于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其主体不仅仅包含当地的政府,亦应包括当地的民众。那么商标申请人应当是谁?根据公约的规定,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国家应设立专门的结构进行管理。笔者认为,该机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以避暑山庄为例,避暑山庄管理委员会可以作为“避暑山庄”等相关商标的申请人,但应当注意的是申请人并不意味者其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其次,笔者认为,我们解决文化遗产注册商标存在的问题时,可以借鉴我国商标法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可就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某地区的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等一系列条件早就与该地区紧密相连的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即标示商品来源地区。为保护特色产品,目前国际通行做法即是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可以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就注册商标而言,世界文化遗产和地理标志存在两个主要相似的特征:
  第一, 地域性。正如上文所述,世界文化遗产属于世界的,更是地方的。文化遗产代表着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文化资源,世界文化遗产与其所在地不能相分离。河北省承德市与避暑山庄紧密相连,在民众的意识中承德和避暑山庄之间几乎可以划等号,所以,通过申请“承德避暑山庄”等一系列地理标志商标,既可以合理、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又可以有效地保护承德相关的优质产品,促进相关特色产业的发展。
  第二,主体不特定。正如上文所述,世界文化遗产传承一个地区的文化,其既属于世界,又属于国家,更属于地区民众。该特点决定了其所有权主体的不特定性,其与地理标志商标特点相似。因为特征的相似性,笔者认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商标申请可以借鉴地理标志的申请制度,申请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人负有管理责任,管理责任包括检测、评定、监督等责任。
  集体商标的封闭性决定了其只能被用于加入集体的成员。集体商标亦具有一定的品质证明功能。对文化遗产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有利于形成保护与开发文化遗产的良性循环。一方面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由专门的结构管理、监督,在向公众证明文化遗产来源及特定品质的同时,有效地防止某些因素对该文化遗产的侵害, 保护文化遗产地民众独占性的经济权利;另一方面,利益的获取可以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更好的协调文化遗产地保护与开发之间的关系。
  商标保护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挖掘文化遗产内在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不破坏文化遗产,从而形成开发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良性循环。若将文化遗产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人应该是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机构,该机构对商标负有管理职责,不得将商标用于自己提供商品。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应为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也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因世界文化遗产商标注册而获得的利益应当专款专用,可以以设立基金的形式用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比如相关的科学研究等等。
  注释: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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