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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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适应检察业务需要的司法警察工作管理方式,解决当前“有警不用、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突出问题,实现司法警察职能回归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利检察官专注于法律监督工作,是当前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问题。从高检院的规定和外地实践经验看,构建“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司法警察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警、用警、育警的各项制度体系并努力建成功能齐备的警务区,是完成这项改革的根本途径。
  目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普遍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备使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的突出问题,有的院没有法警机构;有法警机构的人员没有编队管理,人员编制不落实;不能实现统一培训;法警普遍存在“文化层次不高,年龄偏大,综合素质与专业技能低”的情况。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法警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法警的职能作用基本上没有发挥,导致“检警混用”,检察官自侦自执耗费精力从事法警业务。这种管理模式弊端十分突出,不仅增加检察机关人、才、物的内耗和浪费,也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背离宪法的定位。因此,必须着手进行改革。
  
  一、实现司法警察规范化管理,应当以构建“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管理模式为中心内容,确保法警工作保障性的实现
  
  “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专门机构实行法警的集中编队管理,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二是检察业务与法警业务分开,由法警专司警务工作,法警队根据法警人员的具体情况和全院业务工作的需要合理调度警力;三是各业务部门的用警须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经检察长或分管负责人审批,并履行相应法律手续,司法警察方可执行任务;四是根据警务工作需要严格条件录取法警。法警队根据部门工作实际及特点,独立地对法警实行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确立这种管理模式首先是由法警工作的专业性特点决定。法警工作是具有技能性、危险性的工作,其业务、体能的综合需要与检察官不同,法警实行军事化管理,强调绝对服从、高度集中,只有从检察队伍中分离出来,才能有效地进行培训,以适应工作需要。也只有如此,才能按警务工作需要调配适合人员做警察工作,其次是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需要决定。检察机关在探求如何依法办案、正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先后推行了“诉侦分离”、“诉捕分离”等制度,“检警分离”同上述制度一样,都是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重要内容。客观上看,由于检警不分,侦查人员集调查取证、传唤拘传、搜查押解等事务于一身,既不能避免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又不能保障侦查人员自身安全,而检警分离,各司其职,本身就构成相互的监督制约,防止违法违纪,保证公正执法。第三,由安全办案的保障需要决定。切实保证办案安全,防止和杜绝办案安全事故发生是高检院、省院一直强调的重要工作,检讨办案安全事故发生虽然有多种原因,但主要还在于有警不用或无警可用。办案安全制度疏于形式,无人执行;或虽有法警协助,但缺乏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追究,违规办案责任心差。近年来,在推行司法制度改革、树立新型司法理念过程中,重视了对检察人员办案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观念的纠正,但对司法警察职能在贯彻程序法中的重要性和作用缺乏明确的认识,从来没有把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和发挥警察职能作用当作重视程序的重要内容来考虑,导致长期忽视法警工作,发挥不了法警的保障作用。
  总之,构建“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的司法警察管理模式,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决定,是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的重要表现。没有法警机构的检察机关是机构不健全的检察机关;没有独立的司法警察业务是职能不完全的检察业务;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工作方式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工作方式。现在应当树立这种理念。
  
  二、实现司法警察的规范化管理,必须围绕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来进行
  
  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的保证,法警编队独立管理,其职能职责、出警用警、执行职务、警务值班、处理突发事件等,都需依章办事、严格程序,制度建设乃是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一)建立司法警察工作目标管理制度。要明确分工,确定责任。要确立院领导、法警队负责人和司法警察的各自工作目标,要根据警务工作中送达法律文书、警务保障、安全保卫、内勤工作、看管和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本院受理侦查案件现场、搜查追逃、协助执行等具体业务,具体确定到位、确定到人,符合“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作配合”的要求,形成“谁的职责谁履行、谁的工作谁负责,谁的问题追究谁”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司法警察工作运行管理制度。一是要作出司法警察出警程序规定,严格规范用警。从申请出警、派警、用警反馈等各个环节规范司法警察执行警务的各种行为,并以各项审批表、执行职务派警令、反馈意见表等表格为载体记载用警的全部流程。二是要针对警察具体执行职务作出细则规定,其中有对现场保护、执行传唤、拘传、参与搜查、协助执行拘留、逮捕的规定;提押、押解、看管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案卷的规定,警务值班、处发突发性事件预案以及使用警械枪支的规定等。其内容基本涵盖司法警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并应有很强的操作性,形成相对完整的警务工作制度体系。
  (三)建立司法警察工作考核评比制度。要在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职责的基础上,对司法警察工作进行细化、量化,确定司法警察工作各项内容的分值,通过比较总分的高低反映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并对警察人员实行“绩效挂钩”,以实绩评先、用实绩选人,增加法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
  (四)健全作风纪律和业务技能培训的各项制度。用中政委、高检院作出的各项廉政、勤政规定,严格要求警务人员,不断增强警务人员防腐拒变能力,树立公正执法的意识。制定司法警察内务管理规定,把司法警察的着装配戴、警容风纪、出勤、请假等作为执行纪律的大事来抓,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树立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制订以岗位技能练兵为主要内容的培训、考察、考核制度,进行法律知识、检察业务和队列、擒敌拳、提押、实弹射击等基本技能的培训和训练,使其成为一熟、两懂、三会的合格警务人员。
  
  三、实现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新途径是加强警务区的建设
  
  警务区是检察机关专门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接待来访等工作,由司法警察负责办案安全警械的专用区域。警务区规范化建设,就是要通过加强办案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侦查办案工作科技含量,发挥司法警察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检察官和司法警察在办案中的协作配合,实现检察机关人力、物力和技术资源的有机整合,推进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警务区建设的提出是由于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办案在一种缺乏规范的工作场所下进行而导致不断出现办案安全事故。为安全办案提供一个规范的场所,不仅能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也能够对检察机关办案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从制度上保证程序公正的实现。司法警察的规范化建设,不单是以集中编队统一管理的实现为标准,为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提供其符合管理和履行职责要求的工作平台,也是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警务区应当是具有全封闭、多方位安全防范功能的硬件配套设施。警务区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讯问室、询问室、接待室、心理测试室、专用卫生间、指挥监控室等组成的办案区;另一部分是由案件研讨室、医生待诊室、司法警察备勤室、警用器械室、暂扣物品保管室等工作区。全部设施作安全技术处理,所有办案活动实行全程动态监控。
  警务区应当是具有高科技、数字化的证据采集固定功能的系统建设。首先它应是一套证据采集系统,是每一起自侦案件录音录像、亲笔供词、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的全部记载;在警务区内的办案取证活动在全方位监控下进行,为固定证据、保留证据、出示证据提供程序保证。其次它应是技术设备使用的管理系统。活动全程录像、视听资料专人保管,结案后交档案室保存。不仅保证取证客观真实,也杜绝不文明办案行为发生。
  警务区是具有高效率指挥功能的网络建设系统。在实现与基层院警务区监控系统对接后,上级院能真正成为指挥中心,实行远程指挥,并能及时进行案情研讨、协查联络、证据展示和侦查人员的调度。
  警务区的建成,将使检警一体化、上下级办案一体化、技侦一体化得以实现。有利于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线索统筹调控作用、侦查指挥组织作用、案件质量审查把关作用、办案安全预防控制作用。特定的环境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干警司法理念的转变,增强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的紧迫感,造就一批集技术、业务、侦查三种能力于一身的复合型检察人才。
  当前警务区的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不搞“一刀切”,但标准有两个,一是安全,二是实用。具备条件的应当尽快建成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相对封闭、监控到位的独立系统,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有讯问室和询问室,并逐步配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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