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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面临着许多困难和考验,我们应该以变应变,做到广开思路,群策群力,在严格公正执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思考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渎职侵权;执法能力
渎职侵权犯罪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利的行为,被称为“不掏腰包的腐败”。渎职侵权案件往往与党纪、政纪、法纪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其社会危害性甚于一般刑事犯罪。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面临着许多困难和考验,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给案件的查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
(一)发现难
1、宣传工作缺乏力度。多年来,在反腐败的舆论宣传中,往往注重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宣传,相对忽视了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报道,以致造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社会上知名度偏低的现状,不要说一般群众知之甚少,连不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一定了解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发生渎职、侵权案件应如何应对,所以即便在他们身边发生了渎职、侵权行为,很多人对此也都视而不见、见而不怪,举报渎职、侵权犯罪更是少之又少。
2、思想认识没有到位。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深恶痛绝,但由于这种犯罪侵害的大多是国家和公共利益,故不少群众对这类犯罪线索的举报缺乏应有的认识,举报敏感度不高;另一方面,从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人员热情空前高涨,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却认识不足,以致很难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3、犯罪主体位高权重。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还是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在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深的社会阅历,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他们手握重权,关系网密,保护层厚,反侦查能力强,案件当事人、知情者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般不愿或不敢举报,有的知情人甚至受利益驱动,被“好处”封了嘴巴,在不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结果使得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揭露。
4、部门保护主义严重。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庞大的关系网加上有的发案单位领导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出于人情或担心问题暴露后被追究领导责任;还有的怕受到牵连而“投鼠忌器”,往往竭力采取隐瞒真相、极力开脱或消极干扰,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处理事而少处理人,致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极难获取。
(二)认定难
1、案件管辖范围小。《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的侦查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划归渎职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共有40多种罪名,但绝大部分属于新领域罪名。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易与行政行为、法人行为相混淆。以前渎职检察部门从未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识别能力。
2、法律规定仍不够完善,造成实际操作难度大。首先,刑法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渎职侵权犯罪主体范围以外,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出现交叉及多重性,某些行政部门领导人往往又兼职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定罪,使这些人员在双重身份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指挥决策失误,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难以定性处理。其次,部分渎职侵权的犯罪构成界定仍然较为模糊,加上法律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又过于宽泛,缺乏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渎职犯罪案件大多是多因一果,认识上的差异,导致一些案件出现不同看法,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
3、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涉及的新型犯罪多,新罪名多。有些渎职、侵权犯罪又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等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难以界定,使渎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有时主观意识上感到办案无门。
(三)查处难
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办案环境不容乐观,阻力大、干扰多、处理难。
1、渎职侵权犯罪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易为发案单位领导和不明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的群众所“同情”,认为一些渎职侵权案件是过失犯罪,甚至是工作失误,行为人并没有把钱财装进腰包。被查人员也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又没有中饱私囊而深感委屈。这种表面上“为公犯罪”的误区,易引起人们的同情,从而人为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2、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相关。某些领导人从自身和部门利益出发,怕查了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即损坏单位声誉,又担心问题暴露后被追究领导责任,影响个人政绩,因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消极怠慢,不重视、不配合,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甚至干预、阻挠查办工作。
3、由于受现有体制的制约,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中行政干预较多,致使案件办理受阻。各级检察机关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都要依赖于同级党委和政府,在司法活动中不得不考虑和顾及这些因素。
4、部分渎职、侵权检察人员自身存在畏难情绪。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社会关系繁杂,关系网较多,对这些案件的查处,往往会得罪一些领导干部或掌握实权的人物,有些干警怕因此影响自己今后的发展,甚至殃及家人子女,因而在办案中有畏难情绪,从而人为地造成查处难。
二、做好当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策思考
综上所述,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又有复杂常变的客观因素,就渎职检察部门而言,当务之急是以变应变,做到广开思路,群策群力,在严格公正执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思考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拓宽案源渠道
1、利用媒体、新闻、报刊、杂志信息量大,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特征和严重危害,通过联动和互动的方式,营造反腐倡廉的强大声势,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每位反渎干警不仅是办事员,更是宣传员,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发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取信于民。
2、改变以往主要由依赖举报和移送、 “坐等办案”的旧模式,增强职业敏锐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广辟案源。反渎干警应充分利用工作、生活环境中传递的信息,注意及时搜索、归纳不同信息传递的内容,从中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在街谈巷议中捕捉案件的蛛丝马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努力练就高度的职业敏感和政治嗅觉,练成“千里眼”、“顺风耳”,注意从日常生活、新闻媒介的曝光报道中发掘渎职、侵权犯罪情报。
3、加强内部线索的联系、移送工作。结合反贪、侦监、公诉、控申举报、民行等部门的工作,整体联动,通报案件线索,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有效地防止案源流失;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初查后可以邀请侦查监督、公诉人员参与案件讨论,避免因认识的局限性导致案源的流失;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犯罪中涉及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发现后应及时受理,进一步扩大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来源。
4、强化外部联系,拓展发现案件线索的范围。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应当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社会、群众的力量,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协调、沟通,并与之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营造反腐败的整体氛围,形成打击合力,为反腐倡廉的中心工作做出共同努力。
(二)提高执法能力
1、加强学习。由于渎职犯罪涉及的领域包括了司法、工商、税务、房屋土地、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招收等,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因而要求渎检干部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研究和探索新领域、新罪名的犯罪特点和规律,了解和掌握相关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以此增强我们发现犯罪线索、提高查处犯罪的能力。
2、内强素质。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干警既要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又要精通相关的财务、微机知识;既要学会侦查技巧,又要擅用侦查谋略。为此,我们必须要通过培训、研讨、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来调整、更新、充实干部的执法技能。此外,作为渎职侵权检察干警,不但要精通业务,而且要有更高的政治素养,不畏艰难、不徇私情,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需要。
3、加强专题调研和技能切磋。渎职侵权检察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特点,就是应当不断归纳、总结、提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规律,通过调查研究不断丰富办案经验,从而提高发现和侦破行业犯罪的能力,在探索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技能。
(三)加大查处力度
1、要及时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惩处打击报复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严重影响举报人正常的工作、生活,严重干扰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正常活动。因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坚决追究其相应责任,以此优化人民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环境,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举报热情。
2、对于部门保护主义要进行认真查处。对压案、瞒案不报以及伪造证据、掩盖责任、阻挠办案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惩办,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也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查清事实,予以党政纪处理。
3、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决不能手软,只有真正加大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才能取得良好的惩治效果,取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赢得群众的信任,取信于民。
关键词:渎职侵权;执法能力
渎职侵权犯罪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利的行为,被称为“不掏腰包的腐败”。渎职侵权案件往往与党纪、政纪、法纪交织在一起,错综复杂,不仅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其社会危害性甚于一般刑事犯罪。当前,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办面临着许多困难和考验,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给案件的查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当前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难点
(一)发现难
1、宣传工作缺乏力度。多年来,在反腐败的舆论宣传中,往往注重对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宣传,相对忽视了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报道,以致造成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在社会上知名度偏低的现状,不要说一般群众知之甚少,连不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不一定了解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发生渎职、侵权案件应如何应对,所以即便在他们身边发生了渎职、侵权行为,很多人对此也都视而不见、见而不怪,举报渎职、侵权犯罪更是少之又少。
2、思想认识没有到位。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渎职、侵权犯罪深恶痛绝,但由于这种犯罪侵害的大多是国家和公共利益,故不少群众对这类犯罪线索的举报缺乏应有的认识,举报敏感度不高;另一方面,从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人员热情空前高涨,但对渎职、侵权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却认识不足,以致很难发现渎职、侵权犯罪线索。
3、犯罪主体位高权重。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都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还是有一定职位的领导干部,在这类人员中,大多数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深的社会阅历,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和智能性等特点。他们手握重权,关系网密,保护层厚,反侦查能力强,案件当事人、知情者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般不愿或不敢举报,有的知情人甚至受利益驱动,被“好处”封了嘴巴,在不危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动向检察机关举报,结果使得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揭露。
4、部门保护主义严重。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犯罪嫌疑人庞大的关系网加上有的发案单位领导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关系密切,出于人情或担心问题暴露后被追究领导责任;还有的怕受到牵连而“投鼠忌器”,往往竭力采取隐瞒真相、极力开脱或消极干扰,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处理事而少处理人,致使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极难获取。
(二)认定难
1、案件管辖范围小。《刑法》和《刑诉法》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渎职检察部门的侦查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这一规定,虽然划归渎职检察部门管辖的案件共有40多种罪名,但绝大部分属于新领域罪名。如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等,领域新、层次高、技术性强、更加智能化、专业化,易与行政行为、法人行为相混淆。以前渎职检察部门从未接触过,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法律、法规、操作程序等不熟悉,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识别能力。
2、法律规定仍不够完善,造成实际操作难度大。首先,刑法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渎职侵权犯罪主体范围以外,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出现交叉及多重性,某些行政部门领导人往往又兼职经济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定罪,使这些人员在双重身份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指挥决策失误,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难以定性处理。其次,部分渎职侵权的犯罪构成界定仍然较为模糊,加上法律规定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又过于宽泛,缺乏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特别是渎职犯罪案件大多是多因一果,认识上的差异,导致一些案件出现不同看法,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
3、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中涉及的新型犯罪多,新罪名多。有些渎职、侵权犯罪又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等交织在一起,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难以界定,使渎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有时主观意识上感到办案无门。
(三)查处难
由于多方面的因素,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办案环境不容乐观,阻力大、干扰多、处理难。
1、渎职侵权犯罪是履行职责时发生的行为,易为发案单位领导和不明事实真相及法律规定的群众所“同情”,认为一些渎职侵权案件是过失犯罪,甚至是工作失误,行为人并没有把钱财装进腰包。被查人员也认为自己是职务行为,又没有中饱私囊而深感委屈。这种表面上“为公犯罪”的误区,易引起人们的同情,从而人为增加了案件查办的难度。
2、渎职侵权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官僚主义和部门利益相关。某些领导人从自身和部门利益出发,怕查了案件拔出萝卜带出泥,即损坏单位声誉,又担心问题暴露后被追究领导责任,影响个人政绩,因而对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消极怠慢,不重视、不配合,存在着事实上的排斥倾向,甚至干预、阻挠查办工作。
3、由于受现有体制的制约,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中行政干预较多,致使案件办理受阻。各级检察机关在人事、财政等方面都要依赖于同级党委和政府,在司法活动中不得不考虑和顾及这些因素。
4、部分渎职、侵权检察人员自身存在畏难情绪。由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多社会关系繁杂,关系网较多,对这些案件的查处,往往会得罪一些领导干部或掌握实权的人物,有些干警怕因此影响自己今后的发展,甚至殃及家人子女,因而在办案中有畏难情绪,从而人为地造成查处难。
二、做好当前渎职侵权工作的对策思考
综上所述,制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认识上的原因,又有复杂常变的客观因素,就渎职检察部门而言,当务之急是以变应变,做到广开思路,群策群力,在严格公正执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认真思考并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拓宽案源渠道
1、利用媒体、新闻、报刊、杂志信息量大,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特征和严重危害,通过联动和互动的方式,营造反腐倡廉的强大声势,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每位反渎干警不仅是办事员,更是宣传员,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发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取信于民。
2、改变以往主要由依赖举报和移送、 “坐等办案”的旧模式,增强职业敏锐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广辟案源。反渎干警应充分利用工作、生活环境中传递的信息,注意及时搜索、归纳不同信息传递的内容,从中发现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在街谈巷议中捕捉案件的蛛丝马迹。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努力练就高度的职业敏感和政治嗅觉,练成“千里眼”、“顺风耳”,注意从日常生活、新闻媒介的曝光报道中发掘渎职、侵权犯罪情报。
3、加强内部线索的联系、移送工作。结合反贪、侦监、公诉、控申举报、民行等部门的工作,整体联动,通报案件线索,畅通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渠道,有效地防止案源流失;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初查后可以邀请侦查监督、公诉人员参与案件讨论,避免因认识的局限性导致案源的流失;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犯罪中涉及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发现后应及时受理,进一步扩大渎职侵权案件的线索来源。
4、强化外部联系,拓展发现案件线索的范围。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应当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社会、群众的力量,主动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联系、协调、沟通,并与之建立起有效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反馈制度。营造反腐败的整体氛围,形成打击合力,为反腐倡廉的中心工作做出共同努力。
(二)提高执法能力
1、加强学习。由于渎职犯罪涉及的领域包括了司法、工商、税务、房屋土地、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招收等,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因而要求渎检干部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研究和探索新领域、新罪名的犯罪特点和规律,了解和掌握相关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不断拓宽知识面,以此增强我们发现犯罪线索、提高查处犯罪的能力。
2、内强素质。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干警既要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又要精通相关的财务、微机知识;既要学会侦查技巧,又要擅用侦查谋略。为此,我们必须要通过培训、研讨、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来调整、更新、充实干部的执法技能。此外,作为渎职侵权检察干警,不但要精通业务,而且要有更高的政治素养,不畏艰难、不徇私情,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需要。
3、加强专题调研和技能切磋。渎职侵权检察的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特点,就是应当不断归纳、总结、提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特点、规律,通过调查研究不断丰富办案经验,从而提高发现和侦破行业犯罪的能力,在探索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技能。
(三)加大查处力度
1、要及时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惩处打击报复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严重影响举报人正常的工作、生活,严重干扰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正常活动。因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坚决追究其相应责任,以此优化人民群众举报渎职、侵权犯罪的环境,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举报热情。
2、对于部门保护主义要进行认真查处。对压案、瞒案不报以及伪造证据、掩盖责任、阻挠办案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惩办,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也要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查清事实,予以党政纪处理。
3、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时决不能手软,只有真正加大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才能取得良好的惩治效果,取得广大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赢得群众的信任,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