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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立案登记制度是一种案件受理制度,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保障了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通过近一年以民事立案登记制在福建省厦门市两级人民法院运行来看,该制度陷入了民事案件激增带来的诉讼爆炸、误读误解不再审查的概念及滥用诉权的困境。因此,有必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立案登记制。
【关键词】民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实证研究;完善
前言
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初步规范了民事立案登记制,同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从具体操作层面使立案登记制能够得到全面推进和贯彻实施。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至此,我国民事案件受理方式即立案方式由过去的立案审查制正式转变为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换,意味着立案程序由人民法院职权模式向当事人诉权保障模式的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制度依据。
厦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制实施的首月即2015年5月,全市法院登记立案30426件,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32.8%,其中首周全市法院登记立案数量同比增长59%,环比增长15.9%。当场登记立案率9406%,高于全国平均4.6个百分点。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41%,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4.1%。通过笔者所在的课题组调研发现,立案登记制的实行一方面保障了公民诉权的有效行使,但也加重了法院的审判任务,尤其是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在厦门市两级法院运行现状
经过长达一年的调研,课题组成员普遍感到民事立案登记制实行后,诉讼需求的急剧扩张冲击着有限且紧张的民事审判资源。我国中、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审判困境,厦门市人民法院也不能例外。在民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这一问题表现更为明显。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先行,目前属于实践推动的摸索阶段,其实施将缓解还是加剧“案多人少”矛盾尚不可知。就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而言,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全院共收民事案件847件,与去年同期571件相比上升32.6%。民事案件数量激增的同时,审判力量没有得到充实,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任务量持续增加
二、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内涵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采用“立案”这一概念,而是采用“起诉”“受理”概念。关于立案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立案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是否将某一问题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处理并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过的程序。
三、民事立案登记制面临的困境
民事立案登记制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虽然在不同法院会表现有所不同,但通过梳理发现一些具备共性的地方,总体而言,表现为误读误解立案登记制、民事案件数量激增和滥用诉权。
(一)“不再审查”的误读误解
关于对立案登记制“不在审查”的认识,媒体和网络上曾出现过一些较为极端的观点,有的认为,要取消现行立审分立制度。有的认为,各级法院不应再设立立案庭,或者应该把立案庭改成登记处;有的认为,法院对起诉无需经过任何审查,只要诉状形式要件合格,就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等等。 以至于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一些当事人对这样一项制度产生了错误认识,特别是对登记立案的范围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了立案,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盲目地认为所有起诉都能立案,把一些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的事由推向法院,要求法院“有案必立”,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也给立案工作造成了困扰。在笔者看来,接收诉状不等于立案,民事诉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予审查。不是实行民事立案登记制,就不要审查,仍然有必要对对民事诉状进行形式审查。
(二)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5月4日是其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据统计,仅仅一天时间,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比增长29%,环比增长4.93%。其中,民事案件登记立案817405件,同比增长27.8%,环比增长3.5%。 2015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媒体通报了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有关情况。据介绍,自2015年5月1日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秩序井然,运行平稳。截至10月31日,共登记一审案件620余万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民事案件绝对数量增长了近20万件。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自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以来,民事案件的立案数量急剧增加,长期为公众所诟病的“立案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民众的诉权得到有效的保障。与此同时,因对“凡诉必受”的误解,不少当事人不管自己符不符合民事立案法定条件就要求法院立案,导致盲目打官司现象比较突出,无诉状、无证据材料、无明确诉讼主体的“三无”当事人增多,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多,案多人少压力进一步凸显。
(三)“滥用诉权”的存在
民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的门槛更低,不同的人抱着各自的心态、带着不同的诉求走进了法院,不少人误以为法院是个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地方。有的当事人更是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仍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虚假诉讼、恶意訴讼和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这无形中增加了审判机关的负担。 四、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针对民事立案登记制反映出来的困难,我们应该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方案,这些方案既是对当前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实践困境的回应,又要与当前的司法改革紧密联系,有助于将问题的解决放在整个司法资源整合与分配的背景下加以考量,从而提升问题解决的实效性。
(一)强化立案登记制释明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等五种情形的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公众误解,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权,占用其他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司法资源。在一些民众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立案前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仍有必要就诉讼风险、案件主管、管辖等问题进行提示、解释,防止出现当事人因对法律不了解,而到法院就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坚持诉讼解决,也要防止违背其真实意愿“被动”立案,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民事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做好立案前的释明工作,借此环节分流出不应进入诉讼的节分,引导当事人理解民事立案的法定条件并合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二)建构滥用诉权惩罚机制
构建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课题组认为可以在总结各地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立案登记制后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一是构建常态化的协调机制。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切实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的衔接互动和有效运转。二是建构健全服务平台。在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搭建诉前引导、案件速裁、委托和邀请调解、司法确认等功能于一体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工作平台,负责与相关组织的对接和协调。三是建构完善的工作程序。对人民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工作责任等做出明确规范。
(三)完善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
各地法院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厘清法官的工作职责,为法官配备适当的审判辅助人员,让法官只负责庭审和裁判,尽量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提高审判效率。通过审判权为中心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废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审签制度,赋予法官主体办案地位,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五、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的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司法改革措施,表面看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起诉难、立案难问题,但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运行机制来看,登记立案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民事立案登记制需要匹配一套完整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我们要理性对待民事立案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境。任何一种制度都并非完美,需要进行理论完善和实践总结。除了配套措施互相协调、相互作用外,民事立案登记制还要立足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将信息化建设融入制度实施,提高其司法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晓秦,刘玉民. 民事立案要点和技巧[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1.
[2]李万祥. 彻底根除立案难[N].经济日报,2015-06-13(005).
[3]罗书臻. 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初见成效[N].人民法院报,2015-06-15(001).
[4]罗书臻. 最高法院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N].人民法院报,2015-11-15(001).
项目基金:
福建省法学会2015年度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立案登记制语境下民事案件受理制度实证研究》,课题编号为FLS(2015)B06,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
向前(1979—),湖南龙山人,广东科技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
邓勇胜(1975—),福建泉州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关键词】民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实证研究;完善
前言
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初步规范了民事立案登记制,同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从具体操作层面使立案登记制能够得到全面推进和贯彻实施。2015年5月1日起,人民法院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至此,我国民事案件受理方式即立案方式由过去的立案审查制正式转变为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向立案登记制的转换,意味着立案程序由人民法院职权模式向当事人诉权保障模式的转变,使更多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为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制度依据。
厦门市两级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制实施的首月即2015年5月,全市法院登记立案30426件,较去年同期同比增长32.8%,其中首周全市法院登记立案数量同比增长59%,环比增长15.9%。当场登记立案率9406%,高于全国平均4.6个百分点。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41%,行政案件同比增长74.1%。通过笔者所在的课题组调研发现,立案登记制的实行一方面保障了公民诉权的有效行使,但也加重了法院的审判任务,尤其是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一、民事立案登记制在厦门市两级法院运行现状
经过长达一年的调研,课题组成员普遍感到民事立案登记制实行后,诉讼需求的急剧扩张冲击着有限且紧张的民事审判资源。我国中、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审判困境,厦门市人民法院也不能例外。在民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这一问题表现更为明显。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试点先行,目前属于实践推动的摸索阶段,其实施将缓解还是加剧“案多人少”矛盾尚不可知。就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而言,2016年4月1日至4月30日全院共收民事案件847件,与去年同期571件相比上升32.6%。民事案件数量激增的同时,审判力量没有得到充实,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任务量持续增加
二、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基本内涵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采用“立案”这一概念,而是采用“起诉”“受理”概念。关于立案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立案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是否将某一问题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处理并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过的程序。
三、民事立案登记制面临的困境
民事立案登记制在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虽然在不同法院会表现有所不同,但通过梳理发现一些具备共性的地方,总体而言,表现为误读误解立案登记制、民事案件数量激增和滥用诉权。
(一)“不再审查”的误读误解
关于对立案登记制“不在审查”的认识,媒体和网络上曾出现过一些较为极端的观点,有的认为,要取消现行立审分立制度。有的认为,各级法院不应再设立立案庭,或者应该把立案庭改成登记处;有的认为,法院对起诉无需经过任何审查,只要诉状形式要件合格,就应当进入实体审理等等。 以至于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一些当事人对这样一项制度产生了错误认识,特别是对登记立案的范围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向法院提出了立案,法院就必须登记立案,盲目地认为所有起诉都能立案,把一些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法院民事主管范围的事由推向法院,要求法院“有案必立”,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也给立案工作造成了困扰。在笔者看来,接收诉状不等于立案,民事诉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予审查。不是实行民事立案登记制,就不要审查,仍然有必要对对民事诉状进行形式审查。
(二)民事案件数量的激增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5月4日是其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据统计,仅仅一天时间,全国法院立案数量超过67000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0%,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85%。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比增长29%,环比增长4.93%。其中,民事案件登记立案817405件,同比增长27.8%,环比增长3.5%。 2015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媒体通报了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有关情况。据介绍,自2015年5月1日以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渠道畅通,秩序井然,运行平稳。截至10月31日,共登记一审案件620余万件,同比增长31.9%,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长22.9%,民事案件绝对数量增长了近20万件。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自立案登记制正式实施以来,民事案件的立案数量急剧增加,长期为公众所诟病的“立案难”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民众的诉权得到有效的保障。与此同时,因对“凡诉必受”的误解,不少当事人不管自己符不符合民事立案法定条件就要求法院立案,导致盲目打官司现象比较突出,无诉状、无证据材料、无明确诉讼主体的“三无”当事人增多,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多,案多人少压力进一步凸显。
(三)“滥用诉权”的存在
民事立案登记制实施后,立案的门槛更低,不同的人抱着各自的心态、带着不同的诉求走进了法院,不少人误以为法院是个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地方。有的当事人更是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仍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合法形式进行不正当的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虚假诉讼、恶意訴讼和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这无形中增加了审判机关的负担。 四、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完善
针对民事立案登记制反映出来的困难,我们应该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方案,这些方案既是对当前民事立案登记制的实践困境的回应,又要与当前的司法改革紧密联系,有助于将问题的解决放在整个司法资源整合与分配的背景下加以考量,从而提升问题解决的实效性。
(一)强化立案登记制释明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等五种情形的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对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消除公众误解,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滥用诉权,占用其他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司法资源。在一些民众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立案前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仍有必要就诉讼风险、案件主管、管辖等问题进行提示、解释,防止出现当事人因对法律不了解,而到法院就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坚持诉讼解决,也要防止违背其真实意愿“被动”立案,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民事立案登记制实行后,做好立案前的释明工作,借此环节分流出不应进入诉讼的节分,引导当事人理解民事立案的法定条件并合理行使民事诉讼权利。
(二)建构滥用诉权惩罚机制
构建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课题组认为可以在总结各地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立案登记制后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制度设计。一是构建常态化的协调机制。建立经常性工作联系和沟通机制,切实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仲裁机构、行业协会的衔接互动和有效运转。二是建构健全服务平台。在法院设立诉调对接中心,搭建诉前引导、案件速裁、委托和邀请调解、司法确认等功能于一体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工作平台,负责与相关组织的对接和协调。三是建构完善的工作程序。对人民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工作责任等做出明确规范。
(三)完善以审判权为中心的民事诉讼运行机制
各地法院在进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厘清法官的工作职责,为法官配备适当的审判辅助人员,让法官只负责庭审和裁判,尽量减轻法官的事务性工作,提高审判效率。通过审判权为中心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废除不符合司法规律的案件审签制度,赋予法官主体办案地位,做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五、结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的法院立案登记制的司法改革措施,表面看是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起诉难、立案难问题,但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运行机制来看,登记立案是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民事立案登记制需要匹配一套完整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则。我们要理性对待民事立案登记制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境。任何一种制度都并非完美,需要进行理论完善和实践总结。除了配套措施互相协调、相互作用外,民事立案登记制还要立足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将信息化建设融入制度实施,提高其司法效果。
参考文献:
[1]张晓秦,刘玉民. 民事立案要点和技巧[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1.
[2]李万祥. 彻底根除立案难[N].经济日报,2015-06-13(005).
[3]罗书臻. 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初见成效[N].人民法院报,2015-06-15(001).
[4]罗书臻. 最高法院通报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情况[N].人民法院报,2015-11-15(001).
项目基金:
福建省法学会2015年度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立案登记制语境下民事案件受理制度实证研究》,课题编号为FLS(2015)B06,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
向前(1979—),湖南龙山人,广东科技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学。
邓勇胜(1975—),福建泉州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法學院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