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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在我们整个国家权力体系当中,属于司法机关,属于司法活动的主体之一。我国宪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中国特色之一。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利配置模式,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体制的运行核心是司法裁判。我国的司法体制与西方国家存在巨大差别,这是由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历史、地理、民族构成、文化传统等等具体的国家现状所决定的。
关键词权力体系 权利配置 司法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67-02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特点及其定位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司法体制也会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也正在发生之中,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稳步、深入的推进之中,这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为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但是在质的变化发生之前,我们行使检察权的依据,仍然是现行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司法应当不应当独立,检察机关应当不应当保留侦查权,等等,仅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当中忠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不容质疑的。因此,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特点,决定了我们检察人员的核心职责就是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主要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标准的司法监督,因为,这种监督活动,既是由司法机关发起的,也是对司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同时,惩治、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另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笔者认为,惩治、预防职务犯罪,之所以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因为,这项活动是由司法机关当中的检察机关监督发起,其监督过程也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阶段,即侦查阶段,但这种监督不一定是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很多情况之下,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恰当履行其职责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这种监督也要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才可以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责,否则就是越权。所以,我们的法律监督职责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应当定义为司法监督。这和权力有限的现代民主思想是相吻合的。作为检察人员,我们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秉持权力有限的理念,不能随意行使,越权和有权不用一样,是对法律赋予的权力的亵渎。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
我们国家经过30多年以来的改革开放,生产力有了极大的发展,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物质财富,已经彻底扭转了民众缺衣少穿和食不果腹的局面。摆在眼前的更大问题是“民不患寡而患不公”。当前社会阶段,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高发期。现有的国民利益分配不够公正的格局以及国民思想道德水平下降,是社会矛盾高发、激化的直接原因。而公共权力的运行,恰恰左右了利益分配格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是否廉洁、公正又对整个国民的道德素养有着重大的影响,上梁不正下梁歪,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腐败,就很难带出一群清正廉洁的普通公务员,如果整个公务员队伍腐化、堕落,必定会毒化我们整个社会风气。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共权利是否恰当运行,是否保护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当中的腐败、渎职犯罪行为,负有预防、查处的职责。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检察机关的活动,就处在社会矛盾的冲突点上,因此,我们检察机关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只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勇于监督公共权力依法、公正运行,旗帜鲜明的与贪污、腐败行为作斗争,匡正社会风气,才能真正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检察工作人员如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人员要作到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牢固树立勇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利益分配不公,是我们当前社会最直接、最尖锐的矛盾之源。而公共权力的运行,恰恰左右了利益分配格局,没有公平正义的理念引导,公共权力就成了少数人或者少数利益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仇富、仇官情绪,报复社会的过激行为,都是这种矛盾的产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共权力(不管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的恰当行使,有着重大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人员如果不能树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恪守检察职业道德,那么,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将会迷失方向,失去灵魂,也会使检察权蜕变为牟取私利的工具。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对法律的触犯,相当于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对法律的毁坏,相当于污染了水源。”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当前历史阶段,拜金主义盛行,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理念大行其道,河南省出现的赵作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当地的警察为了破案,不择手段地对赵作海进行刑讯逼供,严刑之下何愁不供,赵作海一作杀人的有罪供述,警察就万事大吉;而检察机关虽然发现了案件证(下转第171页)(上接第167页)据之间存在种种矛盾,也未能尽到其法律监督职责,将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作为最终裁判机关,仍然宣告赵作海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法官在适用刑罚时没有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算是对良心有所敬畏。这样的司法活动,其恶果怎么不胜过十次犯罪?公平正义是无价的,不可以用物质财富来衡量,是社会良好秩序的基石。当我们国家当中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拿手中的权力和金钱交易的时候,有没有反思过,自己是在作着一种极不对等的交易,既出卖了自己无价的人格、灵魂,也把无价的社会规则贱卖了。如果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运用公共权力管理社会事务的时候,不讲公平正义,那么,作为权力管理对象的民众,将无公平正义可言,社会和谐又从何谈起,我们这个社会必定陷入秩序混乱。检察人员作为司法官当中的法律监督者,其司法行为影响着水源的清浊,没有公平正义理念的引导,其司法行为将失去灵魂,难保公正,也就难保水源的清澈。因此,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是每个检察人员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思想基础。
(二)勇于监督、善于监督
法律赋予了我们检察机关神圣的法律监督职责,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监督职责,还要靠我们检察人员去落实。我们监督的对象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作为被监督的个人,手中大大小小的都有一定的权力,作为被监督的单位,就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化身。监督过程中,难免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有时甚至会受到威胁。这时,我们要有勇气去面对干扰、威胁,不为威逼、利诱所动,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只要作到了这一点,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将和我们站在一起,法律和正义将和我们站在一起。反之,如果我们经不起威胁、利诱,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为个人或者小集体牟取私利的工具,公平正义就会被廉价出卖,我们的灵魂就会堕落,将成为那些害群之马同流合污的对象,人民群众会更加憎恶社会的黑暗。我们监督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的监督过程也是复杂、困难的,因此我们在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总结监督的特点,掌握履行监督职责的所需要的技术和能力,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工作。使我们的监督工作更有成效,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顺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呼声。
(三)勤于学习、思考,善于总结、创新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每个检察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超的法律监督能力,才能履行好我们的法律监督职责。觉悟和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我们的社会也在日新月异的发生着变化,不学习,就要落后,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以不断学习、勤于思考作为我们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保证。善于从工作实践当中发现监督工作的特点,发现时代变化对我们监督工作所提出的新要求,总结其中规律性的东西,善于突破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带动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提升。
我们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职责神圣而光荣,监督的过程任重而道远。让我们每个检察人员共同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贡献。
关键词权力体系 权利配置 司法体制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67-02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特点及其定位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司法体制也会有所变化,这种变化也正在发生之中,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稳步、深入的推进之中,这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不为任何人的意志而转移。但是在质的变化发生之前,我们行使检察权的依据,仍然是现行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司法应当不应当独立,检察机关应当不应当保留侦查权,等等,仅仅限于理论上的探讨,我们应当在司法实践当中忠实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不容质疑的。因此,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特点,决定了我们检察人员的核心职责就是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主要是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审判活动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标准的司法监督,因为,这种监督活动,既是由司法机关发起的,也是对司法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同时,惩治、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另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笔者认为,惩治、预防职务犯罪,之所以也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因为,这项活动是由司法机关当中的检察机关监督发起,其监督过程也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阶段,即侦查阶段,但这种监督不一定是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很多情况之下,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恰当履行其职责所进行的一种监督活动,这种监督也要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才可以由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责,否则就是越权。所以,我们的法律监督职责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应当定义为司法监督。这和权力有限的现代民主思想是相吻合的。作为检察人员,我们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秉持权力有限的理念,不能随意行使,越权和有权不用一样,是对法律赋予的权力的亵渎。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化解社会矛盾的关系
我们国家经过30多年以来的改革开放,生产力有了极大的发展,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物质财富,已经彻底扭转了民众缺衣少穿和食不果腹的局面。摆在眼前的更大问题是“民不患寡而患不公”。当前社会阶段,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高发期。现有的国民利益分配不够公正的格局以及国民思想道德水平下降,是社会矛盾高发、激化的直接原因。而公共权力的运行,恰恰左右了利益分配格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是否廉洁、公正又对整个国民的道德素养有着重大的影响,上梁不正下梁歪,党员领导干部贪污腐败,就很难带出一群清正廉洁的普通公务员,如果整个公务员队伍腐化、堕落,必定会毒化我们整个社会风气。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共权利是否恰当运行,是否保护公民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法定的监督职责;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公务活动当中的腐败、渎职犯罪行为,负有预防、查处的职责。在很多情况下,我们检察机关的活动,就处在社会矛盾的冲突点上,因此,我们检察机关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检察机关只有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勇于监督公共权力依法、公正运行,旗帜鲜明的与贪污、腐败行为作斗争,匡正社会风气,才能真正为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检察工作人员如何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人员要作到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做起:
(一)牢固树立勇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利益分配不公,是我们当前社会最直接、最尖锐的矛盾之源。而公共权力的运行,恰恰左右了利益分配格局,没有公平正义的理念引导,公共权力就成了少数人或者少数利益集团牟取私利的工具,仇富、仇官情绪,报复社会的过激行为,都是这种矛盾的产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公共权力(不管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的恰当行使,有着重大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人员如果不能树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恪守检察职业道德,那么,在法律监督过程中,将会迷失方向,失去灵魂,也会使检察权蜕变为牟取私利的工具。英国思想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对法律的触犯,相当于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是对法律的毁坏,相当于污染了水源。”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当前历史阶段,拜金主义盛行,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理念大行其道,河南省出现的赵作海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反面教材,当地的警察为了破案,不择手段地对赵作海进行刑讯逼供,严刑之下何愁不供,赵作海一作杀人的有罪供述,警察就万事大吉;而检察机关虽然发现了案件证(下转第171页)(上接第167页)据之间存在种种矛盾,也未能尽到其法律监督职责,将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作为最终裁判机关,仍然宣告赵作海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无期徒刑,法官在适用刑罚时没有适用死刑立即执行,还算是对良心有所敬畏。这样的司法活动,其恶果怎么不胜过十次犯罪?公平正义是无价的,不可以用物质财富来衡量,是社会良好秩序的基石。当我们国家当中公共权力的行使者,拿手中的权力和金钱交易的时候,有没有反思过,自己是在作着一种极不对等的交易,既出卖了自己无价的人格、灵魂,也把无价的社会规则贱卖了。如果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在运用公共权力管理社会事务的时候,不讲公平正义,那么,作为权力管理对象的民众,将无公平正义可言,社会和谐又从何谈起,我们这个社会必定陷入秩序混乱。检察人员作为司法官当中的法律监督者,其司法行为影响着水源的清浊,没有公平正义理念的引导,其司法行为将失去灵魂,难保公正,也就难保水源的清澈。因此,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是每个检察人员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思想基础。
(二)勇于监督、善于监督
法律赋予了我们检察机关神圣的法律监督职责,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监督职责,还要靠我们检察人员去落实。我们监督的对象是公共权力的行使者,作为被监督的个人,手中大大小小的都有一定的权力,作为被监督的单位,就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化身。监督过程中,难免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有时甚至会受到威胁。这时,我们要有勇气去面对干扰、威胁,不为威逼、利诱所动,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只要作到了这一点,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将和我们站在一起,法律和正义将和我们站在一起。反之,如果我们经不起威胁、利诱,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为个人或者小集体牟取私利的工具,公平正义就会被廉价出卖,我们的灵魂就会堕落,将成为那些害群之马同流合污的对象,人民群众会更加憎恶社会的黑暗。我们监督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的监督过程也是复杂、困难的,因此我们在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过程中,要善于发现、总结监督的特点,掌握履行监督职责的所需要的技术和能力,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工作。使我们的监督工作更有成效,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更顺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呼声。
(三)勤于学习、思考,善于总结、创新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每个检察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觉悟,和高超的法律监督能力,才能履行好我们的法律监督职责。觉悟和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我们的社会也在日新月异的发生着变化,不学习,就要落后,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以不断学习、勤于思考作为我们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的必要保证。善于从工作实践当中发现监督工作的特点,发现时代变化对我们监督工作所提出的新要求,总结其中规律性的东西,善于突破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带动我们的法律监督能力和法律监督水平不断提升。
我们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职责神圣而光荣,监督的过程任重而道远。让我们每个检察人员共同以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