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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内涵与外延是留守儿童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的基石,本人在厘清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简略地勾勒出我国留守儿童司法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我国留神儿童司法保护体系的构建建言献策。
关键词留守儿童司法程序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社会转型,社会剩余劳动力发生了重大的转移,一个庞大的群体——留守儿童出现了。所谓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单方或双方长期(一般指外出务工超过6个月)在外务工而由父母单方或者长辈,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儿童。由于父母的外出,留守儿童缺少家庭教育,普遍存在着亲情缺乏,情感困惑,不良习惯突出等问题。当前改革我国的二元城乡体制与户籍制度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数十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所以对于留守儿童问题,我们必须转变思维,从解决的思维转变为应对的思维,加强留守儿童司法保护便是应对思
维的重要体现。
1 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内涵与外延
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内涵与外延是留守儿童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的基石性问题和逻辑起点。因此,要对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有所研究,就必须清晰地界定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内涵与外延。司法保护简而言之就是指司法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各种司法手段,正确地履行职责,以保护司法机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我们就可以定义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留守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至于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外延,从司法机关保护的角度讲,它主要包括:(一)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种涉及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三)依法保障违法犯罪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实施多样化的处遇制度(四)依法保护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诉讼权以及检举,控告权的行使。
2 留守儿童司法保护体系的构建
2.1制定《少年儿童规范法》
首先,在我国现有的保护少年儿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双重性质的《少年儿童规范法》,从实体与程序上充分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实体方面,通盘考虑少年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各项权利。明确实施部门及相关主体的职责与实施方法,确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在实体层面上保证《少年儿童规范法》的具体性与可操作性。在程序方面,建立一套与少年儿童心理和生理特点相适应的司法程序,分章节规定少年儿童的刑事司法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为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实体权利实现保驾护航。其次,活用法律解释。法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法具有普遍性,法律用语需要简明易懂。而法又有局限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穷尽所有的情形,而不被现实抛弃,《少年儿童规范法》亦不例外。针对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的变化和生活的需要及时做出法律解释,弥补立法的空白。正如我国学者陈兴良所说:“法律没有缺陷是不可能的,所以发现法律问题不是件了不起的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根据实践的需要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
2.2设立专门的机构与专职的司法队伍
自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全国各地的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少年法庭3000多个,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10000余名。然而众多的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都身兼数职,无论从专业背景上,还是在工作精力上都难以承担少年儿童审判所需要的特殊关爱。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留守儿童人口比较多的地区建立少年法庭留守儿童专案科,配备一批熟谙少年法规,并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十分了解的审判人员专门办理少年儿童的案件。与此相对应,我国的检察系统与公安系统亦将进行调整,在留守儿童人数众多的地区亦将建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留守儿童专案科室,并配置专业人员来全面负责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工作。最后,在留守儿童人口集中的地区尤其是农村要广泛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组织。司法部门应广泛动员与组织社会律师和高校的法律专家,教授参与到法律援助团队的建设,为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撑起一片蓝天。
2.3设置人性化的司法程序
留守儿童与一般的少年儿童不同,由于父母的外出,孩子缺少关爱与呵护,许多留守儿童亲情缺乏,监护缺失,留守儿童弱势地位更是雪上加霜。这就决定着司法机构在办理涉及留守儿童案件时应当设置以儿童为本,更加人性化的司法程序。在刑事司法程序方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留守儿童的案件试行圆桌审判,将心理矫正工作引入审判程序,对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的处罚坚持非刑罚化和轻缓化。实现多样化的处遇制度,重视对重返社会的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回访帮教。在民事、行政司法程序方面,坚持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针对留守儿童年纪小,自我维权能力差的状况,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留守儿童的诉讼指导,对涉及留守儿童的民事、行政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为经济困难而难以承担诉讼费用的留守儿童开通绿色通道,拓宽司法救济的受理范围,以保证留守儿童权益最大化实现。
3 结语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的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和民族的兴衰。儿童本是弱势群体,而留守儿童更是弱势中的弱势,因而加强对该群体的司法保护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作为司法部门应该坚持儿童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坚持儿童为本,少年优先的理念,主动、及时、有效地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让留守儿童沐浴在人性关爱与呵护之中,体会到司法服务的温暖。
关键词留守儿童司法程序保护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与社会转型,社会剩余劳动力发生了重大的转移,一个庞大的群体——留守儿童出现了。所谓的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单方或双方长期(一般指外出务工超过6个月)在外务工而由父母单方或者长辈,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儿童。由于父母的外出,留守儿童缺少家庭教育,普遍存在着亲情缺乏,情感困惑,不良习惯突出等问题。当前改革我国的二元城乡体制与户籍制度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数十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所以对于留守儿童问题,我们必须转变思维,从解决的思维转变为应对的思维,加强留守儿童司法保护便是应对思
维的重要体现。
1 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内涵与外延
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内涵与外延是留守儿童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的基石性问题和逻辑起点。因此,要对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有所研究,就必须清晰地界定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内涵与外延。司法保护简而言之就是指司法职能部门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各种司法手段,正确地履行职责,以保护司法机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我们就可以定义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留守儿童实施的专门保护。至于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外延,从司法机关保护的角度讲,它主要包括:(一)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种涉及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三)依法保障违法犯罪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实施多样化的处遇制度(四)依法保护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诉讼权以及检举,控告权的行使。
2 留守儿童司法保护体系的构建
2.1制定《少年儿童规范法》
首先,在我国现有的保护少年儿童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实体性与程序性双重性质的《少年儿童规范法》,从实体与程序上充分保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实体方面,通盘考虑少年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各项权利。明确实施部门及相关主体的职责与实施方法,确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在实体层面上保证《少年儿童规范法》的具体性与可操作性。在程序方面,建立一套与少年儿童心理和生理特点相适应的司法程序,分章节规定少年儿童的刑事司法程序、民事司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为儿童尤其是留守儿童的实体权利实现保驾护航。其次,活用法律解释。法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法具有普遍性,法律用语需要简明易懂。而法又有局限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穷尽所有的情形,而不被现实抛弃,《少年儿童规范法》亦不例外。针对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我们可以根据社会的变化和生活的需要及时做出法律解释,弥补立法的空白。正如我国学者陈兴良所说:“法律没有缺陷是不可能的,所以发现法律问题不是件了不起的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根据实践的需要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
2.2设立专门的机构与专职的司法队伍
自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全国各地的法院系统已经建立了少年法庭3000多个,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10000余名。然而众多的少年法庭的审判人员都身兼数职,无论从专业背景上,还是在工作精力上都难以承担少年儿童审判所需要的特殊关爱。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在留守儿童人口比较多的地区建立少年法庭留守儿童专案科,配备一批熟谙少年法规,并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十分了解的审判人员专门办理少年儿童的案件。与此相对应,我国的检察系统与公安系统亦将进行调整,在留守儿童人数众多的地区亦将建立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留守儿童专案科室,并配置专业人员来全面负责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工作。最后,在留守儿童人口集中的地区尤其是农村要广泛建立留守儿童法律援助组织。司法部门应广泛动员与组织社会律师和高校的法律专家,教授参与到法律援助团队的建设,为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撑起一片蓝天。
2.3设置人性化的司法程序
留守儿童与一般的少年儿童不同,由于父母的外出,孩子缺少关爱与呵护,许多留守儿童亲情缺乏,监护缺失,留守儿童弱势地位更是雪上加霜。这就决定着司法机构在办理涉及留守儿童案件时应当设置以儿童为本,更加人性化的司法程序。在刑事司法程序方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留守儿童的案件试行圆桌审判,将心理矫正工作引入审判程序,对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的处罚坚持非刑罚化和轻缓化。实现多样化的处遇制度,重视对重返社会的违法犯罪的留守儿童回访帮教。在民事、行政司法程序方面,坚持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针对留守儿童年纪小,自我维权能力差的状况,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留守儿童的诉讼指导,对涉及留守儿童的民事、行政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为经济困难而难以承担诉讼费用的留守儿童开通绿色通道,拓宽司法救济的受理范围,以保证留守儿童权益最大化实现。
3 结语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儿童的问题关系到国家的兴亡和民族的兴衰。儿童本是弱势群体,而留守儿童更是弱势中的弱势,因而加强对该群体的司法保护既有必要性也有紧迫性。作为司法部门应该坚持儿童权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坚持儿童为本,少年优先的理念,主动、及时、有效地对留守儿童进行保护,让留守儿童沐浴在人性关爱与呵护之中,体会到司法服务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