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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规制手段,行政违法事实公布已经在我国当下诸多行政管理领域得到运用,亟需进行类型化的精细研究。就食品安全、产品安全等具体领域的监管而言,作为公共警告的行政违法事实公布业已广泛存在并取得一定的积极效果,但也具有助长裁量随意、运动式执法等潜在风险。为了防止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从适用条件、程序设置及法律救济等三个方面实现对行政违法事实公布手段的法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