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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遗产税是在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后,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施行,因此往往被视为一项为增加财政而实行的措施,忽视了国民政府为遗产税所做的努力。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遗产税是经过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严密讨论,充分准备后的结果。重新审视战时财政立法流程,可以让我们对国民政府各部门职能有更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 遗产税 国民党 立法流程
作者简介:王文源,河北大学历史学院2014级历史学专业,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中图分类号:D69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17
目前学界对于抗战初期实行的税法多是停留在探讨法律条文层面,侧重研究税法内容演变。一般将开征新税片面理解成为加财政而紧急实行的措施,忽略了在税法制定过程中国民政府的努力。遗产税在中国各届政府中的变化,表明中国对于遗产税的关注是一以贯之的。通过考察遗产税制定过程,国民政府为遗产税法所做的努力,可以看出遗产税是在中央和地方有清晰了解情况下,各行各业积极参与立法下的产物。因此,我们应从更全面角度审视遗产税,并不能将其片面理解为一个紧急开征的财政税法,而忽视了各方内在努力和争取。
一、遗产税最初的境遇
近代最早有关遗产税的倡议是清末新政时期,张之洞等人在《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将遗产税作为印花税的一部分建议实行,“查外国征商之政,除烟,酒,洋药外,大率皆无关税,其巨款全在印花税”。对于遗产税,“其税收一项,英国最为巨款,其重税全在旁支承受,亲友分得,每年总数收十四兆余镑,而遗产一项多至八兆余镑。”张之洞等人遗产税如果在中国能够实行,“较英国得二十分之一,亦可征银五六百万”。同样,对于政策实施的困难,他们也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中国初办之时,隐匿必多,只可稍微从宽,不求算无遗策。认为等到十年八年后,法律不断完善细化,自然就会可以很好的实施。”①
随后,孙中山也提出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他认为:“行这种税法,就可以令国家的财源多是由资本家而来”,可以达到“多取之而不虐”②的效果。他举例说明了在英德税收中占有重要比重,占德国政府岁入的60%至80%,欧战开始时占到英国收入的58%。如此一来,实行遗产税不仅是在增加政府收入,更是在践行国民党的民生主义。因此,孙中山去世后,遗产税成为总理遗教的一部分为人们所提倡。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第一次将遗产税列为国家税的一种而明确提出。1913年,熊希龄担任内阁总理后,也明确提出征收遗产税,认为“保障产权之转移,民所乐从。”③这期间,外国顾问铎尔孟首倡具体实施条例。他提出举办遗产税贴和略论八条,但北洋政府以民法未颁布,继承法未定和调查财产困难为由拒绝实行。同年,章宗元拟遗产税条例理由及条例草案十二条,该条文后来被北洋政府大部分采纳。1915年,总统府财政讨论会拟定遗产税条例即大致与它相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机关发布遗产税具体条例。但是,由于当时政局动荡,实行困难,财经会审议只能以“暂予缓办”了之。1916年,财政总长陈锦涛也提出遗产税,并认为可征收三百万。随后历届北洋政府都对遗产税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并未真正付诸实施。
从1921年开始,便有报纸报道财政部要施行遗产税。1922年,财政部公开咨行遗产税。此后,开始有学者在报刊上公开讨论或在演讲中做报告。到1925年,“财政部筹划开征遗产税,所定税法经国务会议通过之后,现定于八月一日施行征收”。④1926年,北洋政府在拖延一年后,再次提出,“政府筹划开征遗产税,所定税法,久经国务会议通过,现拟于九月实行征收”⑤。随着北伐的开始,北洋政府财政部为缓解财政压力,试图开辟税源,重启遗产税,所得税等,开始进一步细化立法,“财政部拟具征收遗产税条例十三条,施行细则十六条,又所得税条例二十八条,施行细则十七条。”⑥并呈请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开始在政府层面将遗产税与所得税区分开。
随着北伐战争进行,北方军阀军费紧缺,财政困难的同时,广东革命政府也因为财政,军费问题开始推行遗产税,南北两方同时对遗产税表现出极大的热情。
广东革命政府在1926年初便将实行遗产税作为“广东司法变革纪要”⑦,认为可以增加数百万元收入。1927年1月1日,湖北省财务委员熊亨翰提出在湖北省开征遗产税。2月,唐生智将遗产税作为湖南军费预算的一部分,“拟行新税,遗产税约五万元”⑧,并要求早日决议实行。6月7日,湖南省政府布告通衢,决定遵照三民主义规定,遵循总理遗教,在本月底实行遗产税,并同时实行不动产登记等配套措施。12月,湖南省政府发布消息,认为各县“玩忽职守,征收较少,明令各县迅速从速征收遗产税。”⑨
到1927年3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才公开要求“征收所得税,如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等。”7月,财政会议将遗产税进一步细化,正式确定为国家税。8月7日,财政部将拟具的遗产税实施条例提请中央政治会议,并将《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首次公布,15日财政部将拟定的遗产税条例细则公布。
通过遗产税征收可以看到,在北伐过程中,各省对遗产税征收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在國民政府还在筹划公布之前,湖南省便开始设立法规,并率先实行遗产税。唐生智将遗产税作为军费筹备的一部分,更多表现的是一种强人政治。国民政府对各省控制力较弱。
1928年,在全国财政经济会议上,与会代表认为遗产税符合法律普遍,平均的原则,有调和社会经济功能的作用。我国“仿而行之合适”⑩,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拟由财政部组建遗产税委员会分期实行。1929年,甘末尔参与中国财政改革,在他的《稅收政策意见书》中,认为中国不适合实行遗产税,给中国几十年的遗产税热情泼了一盆凉水。1930年,甘末尔的《税收政策意见书》通过报纸公之于众,引起了广泛讨论。 二、遗产税的立法过程
甘末尔的言论发表后,国民政府的热情有所降低,但并没有阻碍遗产税进程。遗产税作为一个税额归属未定的税种受到了多方的追捧。在教育界,大量教育机构将遗产税作为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如:浙江省教育行政会议主张将遗产税作为地方教育款项来开征,行政院秘书处以1928年11月22日公布的划分国地收入标准案中,已明白规定为国家收入为由拒绝。 地方势力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也大谈遗产税,如冯玉祥在畅谈政治主张时,提出严征累进遗产税。 甚至一些县级政府也逐级要求开征遗产税,鄞县第三次全县代表大会“逐级呈请中央实行遗产税,切实免除苛捐杂税。” 同时,司法界,慈善人士等都试图将遗产税规划为专项税收。可见,整个社会对遗产税依然乐观,甚至“财政当局悉心研究专卖烟酒及遗产税两种办法,预计年收入可达七千万”。
随着中原大战爆发,东北军入关,之后国民党又开展了三次大规模反围剿。军费支出浩大,甚至到了降低公务员工资的地步。“因各机关事业费缩至无可再缩之程度,只好照旧不加”,“故拟继续实行九一八之缩减办法,财政部拟定按级减薪办法。” 蒋介石、孔祥熙等人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主张推行遗产税来开源,“查土地及遗产税洵为最良善之税法,久为理财家所公认。”“细审现在国内之情况,筹议进行,俟有妥善办法,不难次第实施。” 1933年12月末到1934年1月初,中央政府再次开始讨论是否征收遗产税,财政部经过密集的讨论,认为开征会导致资本流入外国银行,决定暫缓对遗产税的征收,但仍认为遗产税是必将施行的税法,只是“拟主逐步实现”。 同时,开始立法通过私有财产登记,整顿田赋登记等,为征收遗产税做准备。
恰在此时,罗迦陵遗产分割案和美国华盛顿税案引起了国民党的注意。1934年2月,哈同的夫人为继承丈夫遗产,将上海市值超过五千万的地产抵借了一千八百万,以此来向英政府支付遗产税,被誉为“上海历来遗产抵押数额中最大一笔” ,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此间,媒体大量报道美国总统罗斯福与两会议员每日开会到深夜,罗斯福认为遗产税议案在国会议程中非常重要,该法案可以增加富人遗产税及所得税,防止富人漏税。1934年5月,美国遗产税案通过,以四万美元为起征点,每年可增加税收八千五百万。这则消息,点燃了中国新一轮的遗产税热潮。随后,财政部为增加财政收入,开始重新将遗产税纳入工作计划,并提交立法院审议。11月,立法院审议通过,公布了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遗产税仍为中央税,但应将纯收入给省百分之二十五,县百分之二十五。这是首次分配了中央地方比例,极大调动了地方积极性。财政部开始研究遗产税实施办法,拟定征收条例,并准备送行政院审查。
1935年,财政部多次在会议上将对遗产税问题表态,“期国民负担之平均”,“工商税收救助农村”。 同年4月,美国银行家摩根去世,预计资产百分之七十要缴纳遗产税,罗斯福总统再度拟增加遗产税,重新分配国家财富,媒体大篇幅跟进了美国新遗产税立法工作。最终,参众两院对罗斯福提案进行审理,决定以五万美元为新起征点,可增收入两千五百万到两千八百万元。10月,国民政府财政部讲话中指出遗产税条例正由财政部整理,整理完毕后将送至中央,规定“百分之四十用于各地教育支出。” 11月,遗产税条例修改完事,规定若干辅助地方经费,若干辅助司法经费,审核完毕后即由行政院提交中央审议。
美国遗产税法案的再一次的修订,推进了中国遗产税法的进一步修改整理。中央政府将一部分遗产税额分拨给各地政府和司法,教育等部门,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征税工作进行。在遗产税开征过程中,美国对民国政府立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甘末尔到罗斯福新政,一方面美国遗产税立法为中国提供了经验,另一方面对美国遗产税征收的密集报道, 进一步减少了民众对于遗产税的陌生感,提升了中央政府征收遺产税的合理性。宣传策略由强调总理遗教,变成了宣传中、美两国缴纳遗产税的案例和“美国经验”,不再进行空洞的政治说教,而是强调现实中的好处和先进经验。
1936年2月25日,遗产税草案三十条完成,孔祥熙提请行政院讨论。3月19日,行政院提请财政实业等部审查遗产税条例,因“尚有咨询” 之故,提请下周院会进行讨论。3月22日,经行政院讨论,将遗产税起征点由三千调至五千元。行政院审查完毕后,在31日举行行政院会议讨论,通过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对其中内容有所修改,有七章三十条,认为“遗产税之施行,要分区分期进行” ,送请中央政治委员会审议。
中央财政、经济两委员会原定于4月17日开会讨论,后改为23日交换意见,因开会未及讨论,又改为30日开会讨论。30日讨论通过遗产税后,孔祥熙与中常会秘书长商讨该税实行问题。两委员会再将该提案提请6月17日中政会讨论。10月17日遗产税通过,将遗产税列为中央税,“成立中央直接税筹备处,次第举办,正式筹备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征收原则仍待中央审定,7月31日财政部决定本年内办理,不再犹豫。但对于遗产税具体开征制度,中政会财政法律两专业会再次产生了争执,有主张总遗产税,有主张分遗产税者。一直到12月3日,中政会才决议通过遗产税十项,交由立法院审议。
财政部依据十项遗产税原则起草的条例最终于1937年1月10日移交立法院,定于三月实行。14日因手续准备不全,缓期于七月开征,立法院对于具体条例尚无定论,仍在讨论当中,并号召社会各界提出意见。 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讨论,众多学者公开讨论,律师公会还在日常会议上进行了两次大规模讨论,并提交意见书。会计师公会先后举办三次遗产税研究会,除全体会员外还邀请专家参加,上海银行公会也提交研究报告。4月22日,财政部根据各界意见再次大规模修改草案,提交立法院参考。6月19日,立法院关于遗产税草案形成了以马寅初、史维焕为首的缓办派,以陈长卫、刘振东为首的修正派,展开了激烈争论。最终主席终止辩论,由马寅初组织专家,组建财政经济法制三委员会,该案由三委员会审查,研讨是否应该实行。最终在1938年9月30号在立法院例会通过,并在10月6号公布,但何时开征尚未定论。12月15日,财政部制定计划决定于明年下半年度分时分区征收遗产税,以树改革税制基础。1939年8月,财政部起草遗产评估方法,遗产登记手册等草案,再次延缓开征。 1940年1月,国民政府成立直接税局负责开征遗产税。先后公布了遗产评估委员会方法、免征范围等,最终于7月1日开始征收。8月28日,中央社桂林报载,马君武儿子马保之主动请缴遗产税,为中国第一人。在抗战艰苦的过程中,引起了人们广泛注意。“马君武教育家出身,而遗产稅百分之十五分给省政府,百分之二十五分给地方政府,其中以百分之四十作教育经费。”豩有功于教育,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赞誉。
三、余论
遗产税在中国有较长时间的历史,甚至成为了总理遗教的一部分。从北洋政府时期政府便开始筹划开征,对遗产税有较强的信心,这份信心也一直延续了下来。通过梳理发现,遗产税在中国经历了较长时间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讨论,税法已经准备较为完善。在政府层面,各届中央政府都对它有所规划,地方当局和各部门也主动要求中央开征,为开源而积极努力,在三十年代初各地方政府和各界已对遗产税有较清醒的认识和较强的信心。
通過国民党政府对遗产税法的努力,我们可以发现国民政府有较为完善的立法程序和立法规范,在立法过程中财政部不断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社会各界有积极建言的参与机制,最终由立法院审议,财政部负责具体执行。在立法过程中,美国对中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甘末尔担任财政经济顾问期间,提出了《税收政策意见书》,认为中国不适合征收遗产税,国民党中央便在中央延缓立法过程。随后美国罗斯福新政对遗产税草案的修改和提出,极大促进了中国的立法过程,媒体积极参与和大规模报道美国遗产税演变,提高了人们对遗产税的认识,增加了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合理性,国民政府也在立法中所有借鉴。目前一般将七七事变后国民政府开征的税收,片面理解成为增加财政收入,而被迫实行。忽略了国民政府对于遗产税所做的努力,也忽略了抗战期间国民党立法过程中各部门的协作,将事实简单化了。
注释:
苑书义.20世纪中国经世文编1清末卷.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98.20.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2011.367.
熊总理之理财思潮.申报.1913年12月15日.
财政部定期实行遗产税.银行月刊.1925(7).
有实行遗产税说.银行月刊.1926(8).
财政部拟办遗产税所得税之意见书.银行周报.1927(31).
广东司法行政近况.申报.1926年1月21日.
唐生智报告湘军费状况.申报.1927年2月5日.
银行杂志.1927(21).
全国财政会议日刊.1928(4).
浙江教育行政周刊.1932 (19)?.
畅谈政治主张.申报.1932年10月17日.
一旬间本省党务:鄞县执委会呈请实行征收遗产税.浙江党务.1930(105).
征收遗产税之拟议.申报.1931年4月13日.
财政部开源节流办法.申报.1933年12月8日.
征收遗产税财政部正在筹议进行.浙江党务.1930(98).
征收遗产税,财政部尚需考虑.申报.1934年1月10日.
哈同夫人出抵贵产.申报.1934年2月14日.
孔祥熙谈财政上新举措.申报.1935年5月24日.
所得税征收办法正在中政会审查中.申报.1935年10月2日.
政院审查遗产税条例.申报.1936年3月20日.
行政院通过遗产税暂行条例.申报.1936年4月1日.
财政部成立直接税筹备处.申报.1936年6月21日.
立法院财委会起草遗产税条例.申报.1937年1月15日.
崔敬伯.崔敬伯财政文丛.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738).
关键词 遗产税 国民党 立法流程
作者简介:王文源,河北大学历史学院2014级历史学专业,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
中图分类号:D69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417
目前学界对于抗战初期实行的税法多是停留在探讨法律条文层面,侧重研究税法内容演变。一般将开征新税片面理解成为加财政而紧急实行的措施,忽略了在税法制定过程中国民政府的努力。遗产税在中国各届政府中的变化,表明中国对于遗产税的关注是一以贯之的。通过考察遗产税制定过程,国民政府为遗产税法所做的努力,可以看出遗产税是在中央和地方有清晰了解情况下,各行各业积极参与立法下的产物。因此,我们应从更全面角度审视遗产税,并不能将其片面理解为一个紧急开征的财政税法,而忽视了各方内在努力和争取。
一、遗产税最初的境遇
近代最早有关遗产税的倡议是清末新政时期,张之洞等人在《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将遗产税作为印花税的一部分建议实行,“查外国征商之政,除烟,酒,洋药外,大率皆无关税,其巨款全在印花税”。对于遗产税,“其税收一项,英国最为巨款,其重税全在旁支承受,亲友分得,每年总数收十四兆余镑,而遗产一项多至八兆余镑。”张之洞等人遗产税如果在中国能够实行,“较英国得二十分之一,亦可征银五六百万”。同样,对于政策实施的困难,他们也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中国初办之时,隐匿必多,只可稍微从宽,不求算无遗策。认为等到十年八年后,法律不断完善细化,自然就会可以很好的实施。”①
随后,孙中山也提出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他认为:“行这种税法,就可以令国家的财源多是由资本家而来”,可以达到“多取之而不虐”②的效果。他举例说明了在英德税收中占有重要比重,占德国政府岁入的60%至80%,欧战开始时占到英国收入的58%。如此一来,实行遗产税不仅是在增加政府收入,更是在践行国民党的民生主义。因此,孙中山去世后,遗产税成为总理遗教的一部分为人们所提倡。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初,第一次将遗产税列为国家税的一种而明确提出。1913年,熊希龄担任内阁总理后,也明确提出征收遗产税,认为“保障产权之转移,民所乐从。”③这期间,外国顾问铎尔孟首倡具体实施条例。他提出举办遗产税贴和略论八条,但北洋政府以民法未颁布,继承法未定和调查财产困难为由拒绝实行。同年,章宗元拟遗产税条例理由及条例草案十二条,该条文后来被北洋政府大部分采纳。1915年,总统府财政讨论会拟定遗产税条例即大致与它相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机关发布遗产税具体条例。但是,由于当时政局动荡,实行困难,财经会审议只能以“暂予缓办”了之。1916年,财政总长陈锦涛也提出遗产税,并认为可征收三百万。随后历届北洋政府都对遗产税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并未真正付诸实施。
从1921年开始,便有报纸报道财政部要施行遗产税。1922年,财政部公开咨行遗产税。此后,开始有学者在报刊上公开讨论或在演讲中做报告。到1925年,“财政部筹划开征遗产税,所定税法经国务会议通过之后,现定于八月一日施行征收”。④1926年,北洋政府在拖延一年后,再次提出,“政府筹划开征遗产税,所定税法,久经国务会议通过,现拟于九月实行征收”⑤。随着北伐的开始,北洋政府财政部为缓解财政压力,试图开辟税源,重启遗产税,所得税等,开始进一步细化立法,“财政部拟具征收遗产税条例十三条,施行细则十六条,又所得税条例二十八条,施行细则十七条。”⑥并呈请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公布了所得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开始在政府层面将遗产税与所得税区分开。
随着北伐战争进行,北方军阀军费紧缺,财政困难的同时,广东革命政府也因为财政,军费问题开始推行遗产税,南北两方同时对遗产税表现出极大的热情。
广东革命政府在1926年初便将实行遗产税作为“广东司法变革纪要”⑦,认为可以增加数百万元收入。1927年1月1日,湖北省财务委员熊亨翰提出在湖北省开征遗产税。2月,唐生智将遗产税作为湖南军费预算的一部分,“拟行新税,遗产税约五万元”⑧,并要求早日决议实行。6月7日,湖南省政府布告通衢,决定遵照三民主义规定,遵循总理遗教,在本月底实行遗产税,并同时实行不动产登记等配套措施。12月,湖南省政府发布消息,认为各县“玩忽职守,征收较少,明令各县迅速从速征收遗产税。”⑨
到1927年3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才公开要求“征收所得税,如所得税,资产税,遗产税等。”7月,财政会议将遗产税进一步细化,正式确定为国家税。8月7日,财政部将拟具的遗产税实施条例提请中央政治会议,并将《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首次公布,15日财政部将拟定的遗产税条例细则公布。
通过遗产税征收可以看到,在北伐过程中,各省对遗产税征收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在國民政府还在筹划公布之前,湖南省便开始设立法规,并率先实行遗产税。唐生智将遗产税作为军费筹备的一部分,更多表现的是一种强人政治。国民政府对各省控制力较弱。
1928年,在全国财政经济会议上,与会代表认为遗产税符合法律普遍,平均的原则,有调和社会经济功能的作用。我国“仿而行之合适”⑩,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拟由财政部组建遗产税委员会分期实行。1929年,甘末尔参与中国财政改革,在他的《稅收政策意见书》中,认为中国不适合实行遗产税,给中国几十年的遗产税热情泼了一盆凉水。1930年,甘末尔的《税收政策意见书》通过报纸公之于众,引起了广泛讨论。 二、遗产税的立法过程
甘末尔的言论发表后,国民政府的热情有所降低,但并没有阻碍遗产税进程。遗产税作为一个税额归属未定的税种受到了多方的追捧。在教育界,大量教育机构将遗产税作为增加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如:浙江省教育行政会议主张将遗产税作为地方教育款项来开征,行政院秘书处以1928年11月22日公布的划分国地收入标准案中,已明白规定为国家收入为由拒绝。 地方势力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也大谈遗产税,如冯玉祥在畅谈政治主张时,提出严征累进遗产税。 甚至一些县级政府也逐级要求开征遗产税,鄞县第三次全县代表大会“逐级呈请中央实行遗产税,切实免除苛捐杂税。” 同时,司法界,慈善人士等都试图将遗产税规划为专项税收。可见,整个社会对遗产税依然乐观,甚至“财政当局悉心研究专卖烟酒及遗产税两种办法,预计年收入可达七千万”。
随着中原大战爆发,东北军入关,之后国民党又开展了三次大规模反围剿。军费支出浩大,甚至到了降低公务员工资的地步。“因各机关事业费缩至无可再缩之程度,只好照旧不加”,“故拟继续实行九一八之缩减办法,财政部拟定按级减薪办法。” 蒋介石、孔祥熙等人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主张推行遗产税来开源,“查土地及遗产税洵为最良善之税法,久为理财家所公认。”“细审现在国内之情况,筹议进行,俟有妥善办法,不难次第实施。” 1933年12月末到1934年1月初,中央政府再次开始讨论是否征收遗产税,财政部经过密集的讨论,认为开征会导致资本流入外国银行,决定暫缓对遗产税的征收,但仍认为遗产税是必将施行的税法,只是“拟主逐步实现”。 同时,开始立法通过私有财产登记,整顿田赋登记等,为征收遗产税做准备。
恰在此时,罗迦陵遗产分割案和美国华盛顿税案引起了国民党的注意。1934年2月,哈同的夫人为继承丈夫遗产,将上海市值超过五千万的地产抵借了一千八百万,以此来向英政府支付遗产税,被誉为“上海历来遗产抵押数额中最大一笔” ,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此间,媒体大量报道美国总统罗斯福与两会议员每日开会到深夜,罗斯福认为遗产税议案在国会议程中非常重要,该法案可以增加富人遗产税及所得税,防止富人漏税。1934年5月,美国遗产税案通过,以四万美元为起征点,每年可增加税收八千五百万。这则消息,点燃了中国新一轮的遗产税热潮。随后,财政部为增加财政收入,开始重新将遗产税纳入工作计划,并提交立法院审议。11月,立法院审议通过,公布了财政收支系统法,规定遗产税仍为中央税,但应将纯收入给省百分之二十五,县百分之二十五。这是首次分配了中央地方比例,极大调动了地方积极性。财政部开始研究遗产税实施办法,拟定征收条例,并准备送行政院审查。
1935年,财政部多次在会议上将对遗产税问题表态,“期国民负担之平均”,“工商税收救助农村”。 同年4月,美国银行家摩根去世,预计资产百分之七十要缴纳遗产税,罗斯福总统再度拟增加遗产税,重新分配国家财富,媒体大篇幅跟进了美国新遗产税立法工作。最终,参众两院对罗斯福提案进行审理,决定以五万美元为新起征点,可增收入两千五百万到两千八百万元。10月,国民政府财政部讲话中指出遗产税条例正由财政部整理,整理完毕后将送至中央,规定“百分之四十用于各地教育支出。” 11月,遗产税条例修改完事,规定若干辅助地方经费,若干辅助司法经费,审核完毕后即由行政院提交中央审议。
美国遗产税法案的再一次的修订,推进了中国遗产税法的进一步修改整理。中央政府将一部分遗产税额分拨给各地政府和司法,教育等部门,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征税工作进行。在遗产税开征过程中,美国对民国政府立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从甘末尔到罗斯福新政,一方面美国遗产税立法为中国提供了经验,另一方面对美国遗产税征收的密集报道, 进一步减少了民众对于遗产税的陌生感,提升了中央政府征收遺产税的合理性。宣传策略由强调总理遗教,变成了宣传中、美两国缴纳遗产税的案例和“美国经验”,不再进行空洞的政治说教,而是强调现实中的好处和先进经验。
1936年2月25日,遗产税草案三十条完成,孔祥熙提请行政院讨论。3月19日,行政院提请财政实业等部审查遗产税条例,因“尚有咨询” 之故,提请下周院会进行讨论。3月22日,经行政院讨论,将遗产税起征点由三千调至五千元。行政院审查完毕后,在31日举行行政院会议讨论,通过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对其中内容有所修改,有七章三十条,认为“遗产税之施行,要分区分期进行” ,送请中央政治委员会审议。
中央财政、经济两委员会原定于4月17日开会讨论,后改为23日交换意见,因开会未及讨论,又改为30日开会讨论。30日讨论通过遗产税后,孔祥熙与中常会秘书长商讨该税实行问题。两委员会再将该提案提请6月17日中政会讨论。10月17日遗产税通过,将遗产税列为中央税,“成立中央直接税筹备处,次第举办,正式筹备开征遗产税。” 遗产税征收原则仍待中央审定,7月31日财政部决定本年内办理,不再犹豫。但对于遗产税具体开征制度,中政会财政法律两专业会再次产生了争执,有主张总遗产税,有主张分遗产税者。一直到12月3日,中政会才决议通过遗产税十项,交由立法院审议。
财政部依据十项遗产税原则起草的条例最终于1937年1月10日移交立法院,定于三月实行。14日因手续准备不全,缓期于七月开征,立法院对于具体条例尚无定论,仍在讨论当中,并号召社会各界提出意见。 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广泛讨论,众多学者公开讨论,律师公会还在日常会议上进行了两次大规模讨论,并提交意见书。会计师公会先后举办三次遗产税研究会,除全体会员外还邀请专家参加,上海银行公会也提交研究报告。4月22日,财政部根据各界意见再次大规模修改草案,提交立法院参考。6月19日,立法院关于遗产税草案形成了以马寅初、史维焕为首的缓办派,以陈长卫、刘振东为首的修正派,展开了激烈争论。最终主席终止辩论,由马寅初组织专家,组建财政经济法制三委员会,该案由三委员会审查,研讨是否应该实行。最终在1938年9月30号在立法院例会通过,并在10月6号公布,但何时开征尚未定论。12月15日,财政部制定计划决定于明年下半年度分时分区征收遗产税,以树改革税制基础。1939年8月,财政部起草遗产评估方法,遗产登记手册等草案,再次延缓开征。 1940年1月,国民政府成立直接税局负责开征遗产税。先后公布了遗产评估委员会方法、免征范围等,最终于7月1日开始征收。8月28日,中央社桂林报载,马君武儿子马保之主动请缴遗产税,为中国第一人。在抗战艰苦的过程中,引起了人们广泛注意。“马君武教育家出身,而遗产稅百分之十五分给省政府,百分之二十五分给地方政府,其中以百分之四十作教育经费。”豩有功于教育,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赞誉。
三、余论
遗产税在中国有较长时间的历史,甚至成为了总理遗教的一部分。从北洋政府时期政府便开始筹划开征,对遗产税有较强的信心,这份信心也一直延续了下来。通过梳理发现,遗产税在中国经历了较长时间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讨论,税法已经准备较为完善。在政府层面,各届中央政府都对它有所规划,地方当局和各部门也主动要求中央开征,为开源而积极努力,在三十年代初各地方政府和各界已对遗产税有较清醒的认识和较强的信心。
通過国民党政府对遗产税法的努力,我们可以发现国民政府有较为完善的立法程序和立法规范,在立法过程中财政部不断对立法草案进行修改,社会各界有积极建言的参与机制,最终由立法院审议,财政部负责具体执行。在立法过程中,美国对中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甘末尔担任财政经济顾问期间,提出了《税收政策意见书》,认为中国不适合征收遗产税,国民党中央便在中央延缓立法过程。随后美国罗斯福新政对遗产税草案的修改和提出,极大促进了中国的立法过程,媒体积极参与和大规模报道美国遗产税演变,提高了人们对遗产税的认识,增加了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合理性,国民政府也在立法中所有借鉴。目前一般将七七事变后国民政府开征的税收,片面理解成为增加财政收入,而被迫实行。忽略了国民政府对于遗产税所做的努力,也忽略了抗战期间国民党立法过程中各部门的协作,将事实简单化了。
注释:
苑书义.20世纪中国经世文编1清末卷.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1998.20.
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2011.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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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拟办遗产税所得税之意见书.银行周报.1927(31).
广东司法行政近况.申报.1926年1月21日.
唐生智报告湘军费状况.申报.192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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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谈政治主张.申报.1932年10月17日.
一旬间本省党务:鄞县执委会呈请实行征收遗产税.浙江党务.1930(105).
征收遗产税之拟议.申报.193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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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遗产税财政部正在筹议进行.浙江党务.1930(98).
征收遗产税,财政部尚需考虑.申报.1934年1月10日.
哈同夫人出抵贵产.申报.1934年2月14日.
孔祥熙谈财政上新举措.申报.1935年5月24日.
所得税征收办法正在中政会审查中.申报.1935年10月2日.
政院审查遗产税条例.申报.1936年3月20日.
行政院通过遗产税暂行条例.申报.1936年4月1日.
财政部成立直接税筹备处.申报.1936年6月21日.
立法院财委会起草遗产税条例.申报.1937年1月15日.
崔敬伯.崔敬伯财政文丛.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5(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