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视听资料作为新的证据种类,是视听技术不断发展的结果。但是在我国,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仍处于摸索阶段,公安侦查部门对视听技术的使用仍存在了诸多的局限性。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诉讼制度的变革,要求公安侦查部门要充分发挥视听技术的各项功能,并将其运用在各项侦查活动当中,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证据。
关键词:视听技术;视听资料;侦查活动;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153-01
1997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其中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但在目前阶段,我国对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使用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公安侦查部门在对证据的搜集中扔存有传统的搜集方式,往往忽略了视听资料的搜集,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和取证。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就是指利用录音机、摄像机、相机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来记录显示事件内容从而证明和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的获得是需要借助录音机、摄像机、相机以及电脑等设备完成,因此,可以更加直观的反映客观事实。通常情况下视听资料反映的事实都具有可靠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视听资料已经在刑事诉讼中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二、视听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
2.在取证环节的运用。
侦查部门为了获得案件的相关真相以及犯罪证据,可利用视听技术中以下几点功能:
(1)收集和固定证据。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技术,不但可以收集证据、也可以固定证据。侦查人员在扣押、控制赃证、询问、审问犯罪嫌疑人时都可以运用视听技术取证和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的丢失、破坏、翻供等;
(2)解决难题。特别是在审讯犯罪嫌疑人遇到僵局时,可以利用所掌握的视听资料,给犯罪嫌疑人震慑,促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坦白交代;
(3)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减少了刑讯逼供的可能。通过视听技术的使用,不但给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审查提供了便利,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侦查人员的办案行为,促使侦查人员合法取证。
2.鉴定环节的运用。
在证据鉴定过程中,视听技术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客观的反映了鉴定过程,总结鉴定结果。侦查部门在获取犯罪证据之后需要送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结论。比如对指纹、毛发、血液等的鉴定等等。由于提取的标本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重复鉴定的特点,当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时,就可以利用视听技术将标本提取与鉴定的过程给予重现,便于相关人员进一步鉴定和作出结论;
(2)当做鉴定手段。视听技术中计算机可以快速、准确的分析和处理相关的信息,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指纹库、DNA数据等。当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样本时可以利用强大的数据库进行分析鉴定,快速、准确的找到犯罪嫌疑人。
3.用证环节中的运用。
在取得证据之后,视听技术的应用有以下几点:
(1)分析案情、总结经验。通过视听技术,将案件的各项侦查活动真实记录,在案件结束后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总结,积累经验。利用视听技术对犯罪现场、证据以及侦查过程全面展示,防止因提供情况的偏差造成判断上的失误;
(2)用作提供证据的手段。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证人不愿意或不方便出面作证的情况下,利用视听技术记载证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通过视听资料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3)证明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在对犯罪嫌疑人审讯的过程利用视听技术记录全过程,在犯罪嫌疑人上诉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存在逼供、诱供等非法侦查手段时,可以通过播放视听资料来证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非法行为;
(4)提供原始数据。传统的侦查结案后都需要制作大量的卷宗、证据以及许多材料,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通过使用多媒体技术,更加直观、生动的反映了案件的整个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侦查中使用视听技术的原则
视听技术的使用需要利用录音机、摄像机、计算机等,利用计算机技术可以任意的对资料进行篡改、编辑、删除,加上滥用视听技术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中使用视听技术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在使用视听技术时,侦查人员必须要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必须确保视听技术在合法的范围内、合法的程序下使用。比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或录像时,不能肆意的扩大范围,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对于视听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传播等。我国已制定了完善的使用视听技术和视听资料的法律依据,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2.及时原则。
侦查人员在使用视听技术时一定要与相关对象的活动保持一致,这样才能更加客观、更加真实的反应事件的真实过程和内容。无论是事先制作、还是事后制作都不具备客观性,不能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3.准确原则。
准确就是指通过视听技术获取的视听资料一定要准确、真实、客观的反映案件发生的过程,防止因设备性能、人为因素、等影响视听资料的制作质量,防止因人为因素造成对视听资料的认为改动、删除等。
4.全面原则。
全面就是要求视听资料的全面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制作视听资料时一定要从案件构成出发,全面反映案件的全部过程从而形成完整的视听资料。在制作过程中,要注意事件的连贯性,确保视听资料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鲁明;浅谈视听技术手段的运用[J];人民检察;1996年12期。
[2]陈明华;视听技术工作的不足及改变[J];人民检察;1997年04期。
[3]王宁敏,欧大力;视听技术新领域:声纹鉴定[J];人民检察;1997年11期。
[4]曹茂林,王立新;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7年02期。
[5]鲁明;浅谈视听资料及其技术手段的运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01期。
作者简介:
李文艺(1959-9),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市。职称:初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视听技术。
关键词:视听技术;视听资料;侦查活动;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09-0153-01
1997年,我国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其中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但在目前阶段,我国对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使用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公安侦查部门在对证据的搜集中扔存有传统的搜集方式,往往忽略了视听资料的搜集,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和取证。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就是指利用录音机、摄像机、相机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来记录显示事件内容从而证明和还原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的获得是需要借助录音机、摄像机、相机以及电脑等设备完成,因此,可以更加直观的反映客观事实。通常情况下视听资料反映的事实都具有可靠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视听资料已经在刑事诉讼中成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
二、视听技术在侦查中的运用
2.在取证环节的运用。
侦查部门为了获得案件的相关真相以及犯罪证据,可利用视听技术中以下几点功能:
(1)收集和固定证据。通过录音、录像等视听技术,不但可以收集证据、也可以固定证据。侦查人员在扣押、控制赃证、询问、审问犯罪嫌疑人时都可以运用视听技术取证和固定证据,防止证据的丢失、破坏、翻供等;
(2)解决难题。特别是在审讯犯罪嫌疑人遇到僵局时,可以利用所掌握的视听资料,给犯罪嫌疑人震慑,促使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事实,坦白交代;
(3)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侦查部门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减少了刑讯逼供的可能。通过视听技术的使用,不但给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审查提供了便利,也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侦查人员的办案行为,促使侦查人员合法取证。
2.鉴定环节的运用。
在证据鉴定过程中,视听技术的运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客观的反映了鉴定过程,总结鉴定结果。侦查部门在获取犯罪证据之后需要送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形成鉴定结论。比如对指纹、毛发、血液等的鉴定等等。由于提取的标本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不可重复鉴定的特点,当犯罪嫌疑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时,就可以利用视听技术将标本提取与鉴定的过程给予重现,便于相关人员进一步鉴定和作出结论;
(2)当做鉴定手段。视听技术中计算机可以快速、准确的分析和处理相关的信息,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指纹库、DNA数据等。当侦查人员获取犯罪嫌疑人样本时可以利用强大的数据库进行分析鉴定,快速、准确的找到犯罪嫌疑人。
3.用证环节中的运用。
在取得证据之后,视听技术的应用有以下几点:
(1)分析案情、总结经验。通过视听技术,将案件的各项侦查活动真实记录,在案件结束后可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总结,积累经验。利用视听技术对犯罪现场、证据以及侦查过程全面展示,防止因提供情况的偏差造成判断上的失误;
(2)用作提供证据的手段。在侦查取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证人不愿意或不方便出面作证的情况下,利用视听技术记载证人所反映的客观事实,通过视听资料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3)证明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在对犯罪嫌疑人审讯的过程利用视听技术记录全过程,在犯罪嫌疑人上诉侦查人员在审讯时存在逼供、诱供等非法侦查手段时,可以通过播放视听资料来证明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非法行为;
(4)提供原始数据。传统的侦查结案后都需要制作大量的卷宗、证据以及许多材料,带来了极大的不便。通过使用多媒体技术,更加直观、生动的反映了案件的整个过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侦查中使用视听技术的原则
视听技术的使用需要利用录音机、摄像机、计算机等,利用计算机技术可以任意的对资料进行篡改、编辑、删除,加上滥用视听技术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侦查中使用视听技术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
在使用视听技术时,侦查人员必须要遵守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必须确保视听技术在合法的范围内、合法的程序下使用。比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录音或录像时,不能肆意的扩大范围,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对于视听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传播等。我国已制定了完善的使用视听技术和视听资料的法律依据,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2.及时原则。
侦查人员在使用视听技术时一定要与相关对象的活动保持一致,这样才能更加客观、更加真实的反应事件的真实过程和内容。无论是事先制作、还是事后制作都不具备客观性,不能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
3.准确原则。
准确就是指通过视听技术获取的视听资料一定要准确、真实、客观的反映案件发生的过程,防止因设备性能、人为因素、等影响视听资料的制作质量,防止因人为因素造成对视听资料的认为改动、删除等。
4.全面原则。
全面就是要求视听资料的全面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制作视听资料时一定要从案件构成出发,全面反映案件的全部过程从而形成完整的视听资料。在制作过程中,要注意事件的连贯性,确保视听资料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鲁明;浅谈视听技术手段的运用[J];人民检察;1996年12期。
[2]陈明华;视听技术工作的不足及改变[J];人民检察;1997年04期。
[3]王宁敏,欧大力;视听技术新领域:声纹鉴定[J];人民检察;1997年11期。
[4]曹茂林,王立新;视听资料证据的收集与运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1997年02期。
[5]鲁明;浅谈视听资料及其技术手段的运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01期。
作者简介:
李文艺(1959-9),男,汉族,河南省濮阳市。职称:初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视听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