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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2012年8月3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回应了社会对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但是修改以后并未具体说明那些机关、团体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本文对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内涵与特征进行研究,并总结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确定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一)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的内涵
(1)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领域内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等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具有提出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活动。
(2)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当发生民事领域内侵害国家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的行为时,能够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二)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特征
(1)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2)在公益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一定有直接利害关系,仅仅在程序上具有利害关系。
(3)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不特定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主体具有广泛性。
二、确定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意义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波及面较广,受害人分散各地,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手段,更加需要明确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没有明确的原告将无法及时阻止不法侵害,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导致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更大侵害,而且还可以防止滥诉情况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通过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赋予原告主体资格,同时也可以鼓励社会公众更加关注自身权利,通过合法手段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弥补行政管理手段的不足,杜绝腐败。
三、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特点及对比
(一)英美法系
(1)美国。①民事公益历史悠久,走在世界前列。②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较广。检察官、政府监护人、公民、商号、公司、联合会等等都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③在环保公益诉讼中,公民可以国家名义提起诉讼。④经法律授权的当事人可以为未参加诉讼的诉讼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以家名义起诉。
(2)英国。①检察长是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当检察长提起公益诉讼时,普通公民个体就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②特殊情况下公民、地方政府也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果主线危害公共利益、重复触犯某一法定刑的情况下,公民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如果检察长、公民都未提起诉讼,而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地方政府则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3)印度。印度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以团体为主。
(二)大陆法系
(1)法国。①法国的公益诉讼主要由检查机关提起。②检查机关参与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当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遭受侵害的场合,检察机关会作为主当事人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发生在公民、法人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的情况。
(2)日本。①通过实体法给予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②近代日本公益诉讼发展迅速,公益诉讼主体增多。
(3)德国。①公益诉讼方式较多。②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③工业化造成了环境污染,国家有条件的赋予了部分国家认可的民间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④公益诉讼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四、我国公益诉讼现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已经开始逐渐规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并且针对公益诉讼提起的标准进行了限制,可以说是法治文明的进步。
201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四十八万两千五百多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亿零四百多万元。最高法表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方式,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2015年7月1日,由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消保委)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案正式被法院受理。这次公益诉讼分别以广东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讼理由是这些手机厂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了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安排,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做出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五、确定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建议
(1)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在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同时,还赋予它们各种服务于法律监督的如案件侦查、批准逮捕、提起控告等权力。因此由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更优于普通公民和其他民间组织。
(2)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公共利益,应当将公民纳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是在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公益诉讼中,应当对原告诉求进行审查,看是否的确符合公益诉讼的要求。修改民诉法108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多个原告适格时,规定诉讼加入制度,成为共同原告。
参考文献:
[1]郝霞.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选择与程序建构的建议[N].法制日报,2014-2
作者简介:
迪丽达·叶克奔,女,现就职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一、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一)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的内涵
(1)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领域内为了保护国家、社会等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具有提出公益诉讼资格的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活动。
(2)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当发生民事领域内侵害国家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的行为时,能够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二)民事公益诉讼及其原告资格特征
(1)由于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2)在公益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并不一定有直接利害关系,仅仅在程序上具有利害关系。
(3)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不特定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主体具有广泛性。
二、确定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意义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波及面较广,受害人分散各地,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手段,更加需要明确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侵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如果没有明确的原告将无法及时阻止不法侵害,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导致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更大侵害,而且还可以防止滥诉情况的发生,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通过明确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可以通过法律条文明确赋予原告主体资格,同时也可以鼓励社会公众更加关注自身权利,通过合法手段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弥补行政管理手段的不足,杜绝腐败。
三、国外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特点及对比
(一)英美法系
(1)美国。①民事公益历史悠久,走在世界前列。②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范围较广。检察官、政府监护人、公民、商号、公司、联合会等等都可以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③在环保公益诉讼中,公民可以国家名义提起诉讼。④经法律授权的当事人可以为未参加诉讼的诉讼受益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也可以以家名义起诉。
(2)英国。①检察长是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当检察长提起公益诉讼时,普通公民个体就不能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②特殊情况下公民、地方政府也具有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如果主线危害公共利益、重复触犯某一法定刑的情况下,公民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如果检察长、公民都未提起诉讼,而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地方政府则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3)印度。印度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以团体为主。
(二)大陆法系
(1)法国。①法国的公益诉讼主要由检查机关提起。②检查机关参与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当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直接遭受侵害的场合,检察机关会作为主当事人提起诉讼;另一种是发生在公民、法人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可能涉及公益诉讼的情况。
(2)日本。①通过实体法给予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②近代日本公益诉讼发展迅速,公益诉讼主体增多。
(3)德国。①公益诉讼方式较多。②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③工业化造成了环境污染,国家有条件的赋予了部分国家认可的民间社会团体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④公益诉讼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四、我国公益诉讼现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已经开始逐渐规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并且针对公益诉讼提起的标准进行了限制,可以说是法治文明的进步。
2014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2010—2013年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状况》白皮书,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3年,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各类涉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四十八万两千五百多件,涉案标的总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一十九亿零四百多万元。最高法表示,公益诉讼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方式,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2015年7月1日,由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消保委)提起的一起公益诉讼案正式被法院受理。这次公益诉讼分别以广东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讼理由是这些手机厂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了公益诉讼改革试点的安排,选择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改革试点。试点期限为二年。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适时就公益诉讼案件管辖、起诉、审理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联合做出实施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及时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适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五、确定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建议
(1)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在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权的同时,还赋予它们各种服务于法律监督的如案件侦查、批准逮捕、提起控告等权力。因此由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更优于普通公民和其他民间组织。
(2)为了更加全面的保护公共利益,应当将公民纳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是在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公益诉讼中,应当对原告诉求进行审查,看是否的确符合公益诉讼的要求。修改民诉法108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公益诉讼。多个原告适格时,规定诉讼加入制度,成为共同原告。
参考文献:
[1]郝霞.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肖建国.民事公益诉讼模式选择与程序建构的建议[N].法制日报,2014-2
作者简介:
迪丽达·叶克奔,女,现就职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