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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几年我们学校老师响应政府号召,参加声势浩大的扶贫攻坚工作。控辍保学是扶贫攻坚中的一项硬指标,这项任务落到我们老师肩上。这是一项非常艰难的工作。
在农村学校,特别是扁远山区学校学生辍学情况比较严重。就笔者所知,前几年我们学校不到六十人的一个班就有两名学生辍学。小学毕业,进入初中后,感觉升学无望的学生辍学比我们想象的更严重。学校老师经常到各村屯挨家挨户家访,劝学生回校完成学业,平常一些家长对老师的工作很不支持。老师跟他们说学习对孩子以后发展有好处,他们说反正学习不好考学无望,再多学也不得有多大好处,不如早点回家挣钱。我们老师给他们讲法律,他们说是孩子自己不愿意上学的,他们也没办法。我们老师的家访常常无功而返。控辍保学成为困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一大难题。
笔者最近亲历一件事,发人深思。我班一名学生小学毕业后,不到初中注册上课。一年后,为迎接脱贫摘帽验收工作,经排查才了解到她随父母到广东打工去了。根据镇政府安排让我参加这个学生的劝返复读工作。我和政府的两个同志几经周折才在广东中山市一个扁避的小区找到这一家人,我们三人跑了四五趟,任怎么苦口婆心地劝说,毫无效果。正当工作陷入困境时,该村党支书有事电话与我联系,我向她诉说了我的苦衷,听到这样的情况,她一拍胸脯,打包票地说:“把那个家长的电话号码给我,这事你就别管了,看我的!”第二天,“奇迹”发生了:这个家长主动来找我,说愿意送女儿回原地复读!劝返回来后我问党支书用了什么妙计,她诡秘地说:“我在电话里吓唬那家长说:‘你不让孩子上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如果明天不跟老师和劝返干部回来复读,村里就取消你的户口,抽回分给你的田地山林,以后孩子结婚、生子、外出打工等,村里一概不出证明。过两天再不返校,派出所就去把家长和学生一起抓来拘留15天。’”我听后,哭笑不得,感慨万千!我做了几天的思想工作,还不如村支书的一席话有效。
我们且不评说这位村支书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单是事情结局就不能不让人深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社会、家庭的责任。然而,如果不是为了顺利通过脱贫摘帽验收,我们很少见到哪个部门对学生辍学采取过什么有效的法律措施。学校和老师虽然对学生的辍学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学校毕竟不是执法部门,不是一级政府。面对学生的辍学,老师善意的思想工作怎抵得过眼前利益对家长的诱惑?我想,控制辍学,需要真正能对家长起到威慑和约束作用的部门的有效支持。
三十多年的乡村学校班主任工作,使我经历了多次的劝返复读工作,每每回想这些事情,使我颇有感触,特赋诗一首,以表心情:
劝学
扶贫先扶智,
辍学需担责。
弃学如老爷,
劝学犹孙子。
千里把他尋,
用心谁人知。
婆心加苦口,
常是空手回。
弃学非因贫,
我等耐若何!
在农村学校,特别是扁远山区学校学生辍学情况比较严重。就笔者所知,前几年我们学校不到六十人的一个班就有两名学生辍学。小学毕业,进入初中后,感觉升学无望的学生辍学比我们想象的更严重。学校老师经常到各村屯挨家挨户家访,劝学生回校完成学业,平常一些家长对老师的工作很不支持。老师跟他们说学习对孩子以后发展有好处,他们说反正学习不好考学无望,再多学也不得有多大好处,不如早点回家挣钱。我们老师给他们讲法律,他们说是孩子自己不愿意上学的,他们也没办法。我们老师的家访常常无功而返。控辍保学成为困扰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一大难题。
笔者最近亲历一件事,发人深思。我班一名学生小学毕业后,不到初中注册上课。一年后,为迎接脱贫摘帽验收工作,经排查才了解到她随父母到广东打工去了。根据镇政府安排让我参加这个学生的劝返复读工作。我和政府的两个同志几经周折才在广东中山市一个扁避的小区找到这一家人,我们三人跑了四五趟,任怎么苦口婆心地劝说,毫无效果。正当工作陷入困境时,该村党支书有事电话与我联系,我向她诉说了我的苦衷,听到这样的情况,她一拍胸脯,打包票地说:“把那个家长的电话号码给我,这事你就别管了,看我的!”第二天,“奇迹”发生了:这个家长主动来找我,说愿意送女儿回原地复读!劝返回来后我问党支书用了什么妙计,她诡秘地说:“我在电话里吓唬那家长说:‘你不让孩子上学,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如果明天不跟老师和劝返干部回来复读,村里就取消你的户口,抽回分给你的田地山林,以后孩子结婚、生子、外出打工等,村里一概不出证明。过两天再不返校,派出所就去把家长和学生一起抓来拘留15天。’”我听后,哭笑不得,感慨万千!我做了几天的思想工作,还不如村支书的一席话有效。
我们且不评说这位村支书的说法是否合理合法,单是事情结局就不能不让人深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社会、家庭的责任。然而,如果不是为了顺利通过脱贫摘帽验收,我们很少见到哪个部门对学生辍学采取过什么有效的法律措施。学校和老师虽然对学生的辍学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学校毕竟不是执法部门,不是一级政府。面对学生的辍学,老师善意的思想工作怎抵得过眼前利益对家长的诱惑?我想,控制辍学,需要真正能对家长起到威慑和约束作用的部门的有效支持。
三十多年的乡村学校班主任工作,使我经历了多次的劝返复读工作,每每回想这些事情,使我颇有感触,特赋诗一首,以表心情:
劝学
扶贫先扶智,
辍学需担责。
弃学如老爷,
劝学犹孙子。
千里把他尋,
用心谁人知。
婆心加苦口,
常是空手回。
弃学非因贫,
我等耐若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