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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是保障检察权行使的有效措施,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检察工作创新创优发展的重要举措。确保公正执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整体质量,可以说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它是维护法律权威、保护人民利益的具体手段;案件质量的好坏,也反映了队伍的整体素质。所以建立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就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一年来我院在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方面大胆探索,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案件质量大幅提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实行“五个统一”,明确职权范围。
1、统一受理和分流案件。为了提高工作效律,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我院决定所有案件均由案件监督管理科统一受理,案件受理后,经过审查当日移送相关业务科室办理案件交接手续。这样能全面掌握全院案件的进展动态,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监督。
2、统一数据管理。为了加强法律程序和业务流程的监督,我院把各科室的内勤一部分工作统一集中到案管中心,把业务部门的台帐与程序性登记工作相结合,同时把各部门的统计、院统计纳入案件监督管理科,避免了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员,提高了工作效率。
3、统一法律文书管理、开具。为提高法律文书质量,我们由案件监督管理科建立了文书台帐,推行对立案类、人身强制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等主要法律文书,根据业务部门提供正式报告及审批表,进行登记编号后开具法律文书。这样加强法律文书的规范管理和法律程序的监督。
4、统一赃款、赃物监管。本院自侦部门依法扣押、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我们要求履行手续后3日内到案件监督管理科。案件监督管理科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在案件的每一环节跟踪监督。
5、统一案件质量考评。案件监督管理科负责每季度定期和平时不定期对全院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对“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案件办结后要求承办人自查、本部门专职案件监督员复查、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查后,填上意见连同卷宗一并送至案件监督管理科检查,案件监督管理科检查后将存在的问题填写在《案件质量考评表》中,经检察长审核后,附上《整改措施表》交到办案人员手中,办案人员整改后,将二种表格交由案件监督管理科备案。
“五个统一”,使我院案件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改变了检察业务管理一直沿袭的部门分散、条块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
二、推行“五项制度”.构建案件管理长效机制。
1、案件管理建议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科通过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受案审查,发现程序性问题,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发出建议书,建议他们依法处理。此项制度有效提升了我院的法律监督力度。
2、查纠通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科负责对本院内部办案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对主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法和本院案件管理规定的行为,发出《查纠通知书》,进行监督、纠正,并予以通报。
3、案件管理预警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对登记管理的案件进行对照检查,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预警通知书》。对自侦部门办理的羁押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10日前,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案件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均口头或者书面向相关部门进行预警。
4、案件管理检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科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线索初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限期整改,不断提升案件质量。
5、案件评查制度。对自侦部门不立案及撤销案件,侦监部门不批捕,公诉部门不起诉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相关部门将法律文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案件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分别从案件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三个方面进行评查,制作评查报告,并向检察长汇报。
三、按照“五个步骤”,运行案件质量考评机制
1、科室自评。案件质量考评实行季度动态考评。各类案件均应在办结后十五日内按照各自的流程、装卷顺序和办案文书格式将卷宗装订完毕,在案件归档前先由办案科室自查,案管中心再从中抽查。
2、全院检查。案件质量考评办公室即案件监督管理科把卷宗汇总分类抽查,在10日内考评完毕,并把考评意见填写在案件考评表中,写明扣分项和扣分理由,必要时可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了解情况。
3、案件承办人申辩。案管中心考评完毕,把考评情况反馈给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在3日内写出书面申辩意见交考评办公室。
4、考评结果确定。办案人员没有异议,由考评办公室汇总得分,打分分为四个等级,优秀(100分)、良好(95—99分)、合格(90—94分)、不合格(89分以下,含89分)。如果考评人员意见、考评小组复查意见、承办人申辩意见有不一致的,由案件监督管理科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考评结论。考评结果确认后在院局域网上公布。
5、问题整改。对有问题的案卷由办案人员进行整改,然后填写《整改措施办法表》,交由中心备案。
按照“五个步骤”进行案件质量考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突出了考评程序的科学性,体现了考评工作的人本思想,实现了考评的公正性。
四、遵循“五条原则”,增强案管中心优越性
1、有利于突出监督的原则。案件管理中心对办案过程的监督,改变了检察机关只监督别人而无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的格局,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加规范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了执法公正,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的原则。通过案件管理模式和绩效考核的有机结合,在各诉讼环节,案件质量均被高度关注和严格把关,干警的质量意识大大增强。
3、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我院案管中心设立的初衷就是为办案服务。案管中心设立时,考虑到我院案子多,人员少的实际情况,将业务部门事务性工作和业务性工作相对分开,把事务性工作由案管中心接过来,做到了方便案件承办人办案,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多办案办好案,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4、有利于队伍建设的原则。可以说,案管中心管住了案,也管住了人。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对各项检察业务的统一管理和考评,增强了干警们的效率观念和质量意识,进一步规范了办案秩序,保障了执法行为的公正性,有效防止了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使队伍建设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5、有利于服务领导决策的原则。案件管理中心能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各诉讼环节的案件办理情况,能够随时为检察长和检委会提供每个部门、每个承办人的办案情况,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有利于宏观决策,便于检察长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是干警思想观念得到了转变。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改变了部分干警对案件质量考评工作认识不全面、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不积极的现象,使干警充分认识到“案件质量”不仅仅限于实体问题,还有程序方面、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问题;案件质量代表的是整个检察院,而非某个人。二是干警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考评案卷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很多方面,不仅仅是责任意识问题,还存在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问题。通过考评,进一步提高了干警的业务工作能力,包括证据把握、案件定性、卷宗装订等方面,纠正一些传统上不规范的做法,提高了办案质量。三是提高了办案效率。案管中心做事务性的事,办案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办理案件,加快了办案节奏,缩短了办案周期。四是提高了案卷质量。由于案管中心季度检查和日常抽查相结合,对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考评,改变了以往案件积压年底集中归档,卷宗质量不高的现象。五是推进了检务公开,加强了外部监督。案管中心将刑事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外,全部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可随时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密切了检民关系,也加强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
近一年来我院在加强案件质量管理方面大胆探索,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案件质量大幅提高,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实行“五个统一”,明确职权范围。
1、统一受理和分流案件。为了提高工作效律,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我院决定所有案件均由案件监督管理科统一受理,案件受理后,经过审查当日移送相关业务科室办理案件交接手续。这样能全面掌握全院案件的进展动态,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监督。
2、统一数据管理。为了加强法律程序和业务流程的监督,我院把各科室的内勤一部分工作统一集中到案管中心,把业务部门的台帐与程序性登记工作相结合,同时把各部门的统计、院统计纳入案件监督管理科,避免了重复劳动,节省了人员,提高了工作效率。
3、统一法律文书管理、开具。为提高法律文书质量,我们由案件监督管理科建立了文书台帐,推行对立案类、人身强制措施类和财产强制措施类等主要法律文书,根据业务部门提供正式报告及审批表,进行登记编号后开具法律文书。这样加强法律文书的规范管理和法律程序的监督。
4、统一赃款、赃物监管。本院自侦部门依法扣押、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款物,我们要求履行手续后3日内到案件监督管理科。案件监督管理科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在案件的每一环节跟踪监督。
5、统一案件质量考评。案件监督管理科负责每季度定期和平时不定期对全院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对“三不二撤一无罪”案件进行逐案评查。案件办结后要求承办人自查、本部门专职案件监督员复查、部门负责人审查审查后,填上意见连同卷宗一并送至案件监督管理科检查,案件监督管理科检查后将存在的问题填写在《案件质量考评表》中,经检察长审核后,附上《整改措施表》交到办案人员手中,办案人员整改后,将二种表格交由案件监督管理科备案。
“五个统一”,使我院案件管理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改变了检察业务管理一直沿袭的部门分散、条块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
二、推行“五项制度”.构建案件管理长效机制。
1、案件管理建议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科通过对公安机关、本院自侦部门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受案审查,发现程序性问题,及时向侦查监督部门或公诉部门发出建议书,建议他们依法处理。此项制度有效提升了我院的法律监督力度。
2、查纠通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科负责对本院内部办案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对主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法和本院案件管理规定的行为,发出《查纠通知书》,进行监督、纠正,并予以通报。
3、案件管理预警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对登记管理的案件进行对照检查,动态掌握案件办理情况,对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的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预警通知书》。对自侦部门办理的羁押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10日前,公诉部门办理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案件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均口头或者书面向相关部门进行预警。
4、案件管理检查制度。案件监督管理科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各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线索初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限期整改,不断提升案件质量。
5、案件评查制度。对自侦部门不立案及撤销案件,侦监部门不批捕,公诉部门不起诉案件及法院作无罪判决的案件,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判决书后十五日内,相关部门将法律文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送案件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分别从案件实体、程序和法律文书三个方面进行评查,制作评查报告,并向检察长汇报。
三、按照“五个步骤”,运行案件质量考评机制
1、科室自评。案件质量考评实行季度动态考评。各类案件均应在办结后十五日内按照各自的流程、装卷顺序和办案文书格式将卷宗装订完毕,在案件归档前先由办案科室自查,案管中心再从中抽查。
2、全院检查。案件质量考评办公室即案件监督管理科把卷宗汇总分类抽查,在10日内考评完毕,并把考评意见填写在案件考评表中,写明扣分项和扣分理由,必要时可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了解情况。
3、案件承办人申辩。案管中心考评完毕,把考评情况反馈给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可在3日内写出书面申辩意见交考评办公室。
4、考评结果确定。办案人员没有异议,由考评办公室汇总得分,打分分为四个等级,优秀(100分)、良好(95—99分)、合格(90—94分)、不合格(89分以下,含89分)。如果考评人员意见、考评小组复查意见、承办人申辩意见有不一致的,由案件监督管理科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考评结论。考评结果确认后在院局域网上公布。
5、问题整改。对有问题的案卷由办案人员进行整改,然后填写《整改措施办法表》,交由中心备案。
按照“五个步骤”进行案件质量考评,整个过程公开、透明,突出了考评程序的科学性,体现了考评工作的人本思想,实现了考评的公正性。
四、遵循“五条原则”,增强案管中心优越性
1、有利于突出监督的原则。案件管理中心对办案过程的监督,改变了检察机关只监督别人而无内部案件质量监督的格局,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更加规范了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促进了执法公正,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有利于确保案件质量的原则。通过案件管理模式和绩效考核的有机结合,在各诉讼环节,案件质量均被高度关注和严格把关,干警的质量意识大大增强。
3、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的原则。我院案管中心设立的初衷就是为办案服务。案管中心设立时,考虑到我院案子多,人员少的实际情况,将业务部门事务性工作和业务性工作相对分开,把事务性工作由案管中心接过来,做到了方便案件承办人办案,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多办案办好案,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4、有利于队伍建设的原则。可以说,案管中心管住了案,也管住了人。案件管理中心通过对各项检察业务的统一管理和考评,增强了干警们的效率观念和质量意识,进一步规范了办案秩序,保障了执法行为的公正性,有效防止了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使队伍建设步入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5、有利于服务领导决策的原则。案件管理中心能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各诉讼环节的案件办理情况,能够随时为检察长和检委会提供每个部门、每个承办人的办案情况,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有利于宏观决策,便于检察长统一指挥、协调、督办,使检察机关的整体优势和效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是干警思想观念得到了转变。案件管理中心成立后,改变了部分干警对案件质量考评工作认识不全面、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不积极的现象,使干警充分认识到“案件质量”不仅仅限于实体问题,还有程序方面、文书制作、卷宗装订等问题;案件质量代表的是整个检察院,而非某个人。二是干警工作能力进一步增强。考评案卷中发现的问题涉及很多方面,不仅仅是责任意识问题,还存在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问题。通过考评,进一步提高了干警的业务工作能力,包括证据把握、案件定性、卷宗装订等方面,纠正一些传统上不规范的做法,提高了办案质量。三是提高了办案效率。案管中心做事务性的事,办案人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办理案件,加快了办案节奏,缩短了办案周期。四是提高了案卷质量。由于案管中心季度检查和日常抽查相结合,对办结案件进行质量考评,改变了以往案件积压年底集中归档,卷宗质量不高的现象。五是推进了检务公开,加强了外部监督。案管中心将刑事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外,全部向社会公开,使人民群众可随时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密切了检民关系,也加强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