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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用人单位和接受劳务一方在被使用人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时的无过错责任,但并没有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一样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者与被使用人的连带责任。在被使用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定由用人者与被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既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在我国也具备实践的现实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