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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2008年1月,雇主朱某为5名送货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人民币2008年8月13日下午,在送货过程中,送货工小吴不幸被山上滚下的一块石头当场砸死。不久,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吴的亲属。但小吴的亲属又找到朱某,要求朱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请问: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还应担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