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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统治者个人还是法律制度?在统治方法上,主要依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还是法律强制,这是自古以来“人治”与“法治”之争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道德感化统治者统治方法
中图分类号:B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15-01
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治国安邦主要靠圣君、贤相,由他们行“仁政”,这种主张主要以人治思想为其核心;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法治,以法治国。这一早在两千多年前的争论在现在仍时常出现,对东方各国特别是深受儒家学说影响而又受西方政治思想冲击的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儒家人治思想
儒家是“人治”论者,主张“为政在人”。孔、孟主要是从统治方法角度来立论的。他们把政治看成个人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所谓:“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儒家人治思想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圣贤决定礼法
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因此希望所有的君主都能成为像尧、舜、文王、武王、周公那样的“圣贤”,只有“圣君”和“贤臣”才能保证礼治的实现和德化的推行。孔丘指出君主“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
(二)“身正”则“令行”
儒家认为,政治、法律、道德的实现都是“由己及人”的过程,“人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地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二、法家法治思想
商鞅、韓非等人认为:法是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他们都承认:远古时代有一个“刑政不用”的社会阶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处理人际关系需要有法。法家看到了“法”不是个人主观想象编造出来的,而是适应社会发展、财富增加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这种认识为现代倾向于以法治国的人所赞同和推崇。的确这也是一种非常实际,符合现实的一种进步的认识。法家学说关于“法”有如下观点:
(一)法家认为法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行为规范
他们指出:法犹如“权衡”,是衡量行为的尺度。法是一个客观准则,对臣民的赏、罚应以准则来衡量,而不是以君主的个人好、恶为依据。对于人的功绩:知、能、贤、不肖,也要据法以判断。韩非也阐述了同样的道理,他认为君主选择官吏看其能否执行法律,官吏处理问题,只需依照客观的法律;法家还认为“一民之轨,莫若法”。
(二)法家认为法应具有公正性和平等性
法家虽然强调“法自君出”,但更强调在君主以外的地主阶级内部法的“公正”和“平等”。此外,法家还主张“宣法明制”,即将法公布于众,使人皆知,这充分体现了法家的“明法”思想。
三、儒、法治国思想分析
儒家和法家尽管在治国思想上存在很大分歧,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王权的统治,所不同的是他们在选择什么是维护封建王权最有效的手段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儒家思想看
儒家思想夸大了人,特别是人的道德修养在社会中的作用。如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等观点,其实这些观点从另一个角度看正好暴露了人治思想的弊端。儒家思想基本观点之一“圣贤决定礼法”,从这一观点中我们可以知道儒家充分重视了“人”在礼法形成中的决定作用,只不过他们这个“人”是指有德之君,圣贤之君而已。观点之二“身正”则“令行”,从这一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儒家特别重视执行法令者个人的道德修养对法令执行的重要作用。儒家在强调和倡导“人治”思想的同时并非完全排斥和否认法治的作用
(二)从法家思想看
法家治国思想认识到“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这一科学认识适应现代社会治国和发展的需要,对现代治国思想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法家观点之一“法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行为规范”这一认识充分体现在现代各国法制建设和治国思想中;法家观点之二“法应具有公正性和平等性”,观点之三“宣法明制”等思想均对现代治国思想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和实践意义。
法家对儒家人治思想中的“任智”、“任德”、“任贤”等主张进行了批判。法家认为虽“法自君出”,但法不是君主的私意,而是公法,代表的是以君王为首的整个地主阶级全体意志,而儒家提倡的人治思想却是以“圣君”、“贤相”个人意志治理国家,这种与公法对立的个人意志即是“私义”,而“释法而任私”则是政治混乱的重要原因。对这一认识我们可以从进步的层面上看。它蕴含着减少个人意志对治理国家的掌控和决定作用,减少了随意性,而以一种代表公共意志的东西,以一种固定的形式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治理国家,这一思想在当今为许多法治国家所接受和实践。
(三)“人治”和“法治”观点的对立有着其内在的文化差异
儒家文化属“内倾”型文化,具有“重伦理,轻功利”的特征。儒家重视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致力于内心修养,轻视对外界的探求、进去。法家则属“外倾”型文化,具有“轻伦理,重功利”的特征。法家法治思想主张依“法”治国,以能否执行“法”为衡量臣民优劣的标准,而不是究其内心的道德修养。两种文化的差异必然导致两家治国思想的不一致。
四、我国依法治国国策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统一
目前我国仍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在初步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后,正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已是一种必然趋势,法治也就成了一种必然要求。我们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领导,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强化和健全国家民主法律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大幅度地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我们要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多个方面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共同努力。在我们高举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旗同时,我们还不能忽视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需要将法治与人治中的可取观点相结合,走一条德法同构的综合治理路线:以法扫清社会发展的障碍,以德正本清源。
关键词道德感化统治者统治方法
中图分类号:B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15-01
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治国安邦主要靠圣君、贤相,由他们行“仁政”,这种主张主要以人治思想为其核心;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主张法治,以法治国。这一早在两千多年前的争论在现在仍时常出现,对东方各国特别是深受儒家学说影响而又受西方政治思想冲击的国家的政治生活产生着重要影响。
一、儒家人治思想
儒家是“人治”论者,主张“为政在人”。孔、孟主要是从统治方法角度来立论的。他们把政治看成个人道德的扩大,因此注重并强调执政者在治国中的决定作用,所谓:“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儒家人治思想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圣贤决定礼法
儒家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立废,都取决于统治者,特别是君主个人的品德。因此希望所有的君主都能成为像尧、舜、文王、武王、周公那样的“圣贤”,只有“圣君”和“贤臣”才能保证礼治的实现和德化的推行。孔丘指出君主“一言可以兴邦”,“一言可以丧邦”。
(二)“身正”则“令行”
儒家认为,政治、法律、道德的实现都是“由己及人”的过程,“人治”的关键在于统治者能严格地以礼法“正己”,用自己的优秀品质和模范行为去感化民众。
二、法家法治思想
商鞅、韓非等人认为:法是适应历史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他们都承认:远古时代有一个“刑政不用”的社会阶段,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处理人际关系需要有法。法家看到了“法”不是个人主观想象编造出来的,而是适应社会发展、财富增加的客观需要而产生的,这种认识为现代倾向于以法治国的人所赞同和推崇。的确这也是一种非常实际,符合现实的一种进步的认识。法家学说关于“法”有如下观点:
(一)法家认为法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行为规范
他们指出:法犹如“权衡”,是衡量行为的尺度。法是一个客观准则,对臣民的赏、罚应以准则来衡量,而不是以君主的个人好、恶为依据。对于人的功绩:知、能、贤、不肖,也要据法以判断。韩非也阐述了同样的道理,他认为君主选择官吏看其能否执行法律,官吏处理问题,只需依照客观的法律;法家还认为“一民之轨,莫若法”。
(二)法家认为法应具有公正性和平等性
法家虽然强调“法自君出”,但更强调在君主以外的地主阶级内部法的“公正”和“平等”。此外,法家还主张“宣法明制”,即将法公布于众,使人皆知,这充分体现了法家的“明法”思想。
三、儒、法治国思想分析
儒家和法家尽管在治国思想上存在很大分歧,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王权的统治,所不同的是他们在选择什么是维护封建王权最有效的手段方面存在差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儒家思想看
儒家思想夸大了人,特别是人的道德修养在社会中的作用。如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等观点,其实这些观点从另一个角度看正好暴露了人治思想的弊端。儒家思想基本观点之一“圣贤决定礼法”,从这一观点中我们可以知道儒家充分重视了“人”在礼法形成中的决定作用,只不过他们这个“人”是指有德之君,圣贤之君而已。观点之二“身正”则“令行”,从这一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儒家特别重视执行法令者个人的道德修养对法令执行的重要作用。儒家在强调和倡导“人治”思想的同时并非完全排斥和否认法治的作用
(二)从法家思想看
法家治国思想认识到“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这一科学认识适应现代社会治国和发展的需要,对现代治国思想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法家观点之一“法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行为规范”这一认识充分体现在现代各国法制建设和治国思想中;法家观点之二“法应具有公正性和平等性”,观点之三“宣法明制”等思想均对现代治国思想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和实践意义。
法家对儒家人治思想中的“任智”、“任德”、“任贤”等主张进行了批判。法家认为虽“法自君出”,但法不是君主的私意,而是公法,代表的是以君王为首的整个地主阶级全体意志,而儒家提倡的人治思想却是以“圣君”、“贤相”个人意志治理国家,这种与公法对立的个人意志即是“私义”,而“释法而任私”则是政治混乱的重要原因。对这一认识我们可以从进步的层面上看。它蕴含着减少个人意志对治理国家的掌控和决定作用,减少了随意性,而以一种代表公共意志的东西,以一种固定的形式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治理国家,这一思想在当今为许多法治国家所接受和实践。
(三)“人治”和“法治”观点的对立有着其内在的文化差异
儒家文化属“内倾”型文化,具有“重伦理,轻功利”的特征。儒家重视个人道德的自我完善,致力于内心修养,轻视对外界的探求、进去。法家则属“外倾”型文化,具有“轻伦理,重功利”的特征。法家法治思想主张依“法”治国,以能否执行“法”为衡量臣民优劣的标准,而不是究其内心的道德修养。两种文化的差异必然导致两家治国思想的不一致。
四、我国依法治国国策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统一
目前我国仍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在初步完成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后,正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已是一种必然趋势,法治也就成了一种必然要求。我们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建立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工作,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法律运行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领导,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强化和健全国家民主法律监督体系,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法律的宣传和教育,大幅度地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我们要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多个方面为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共同努力。在我们高举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旗同时,我们还不能忽视道德教化的重要作用,需要将法治与人治中的可取观点相结合,走一条德法同构的综合治理路线:以法扫清社会发展的障碍,以德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