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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社会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带来了因生态环境破坏而引发的大量群体性事件,要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再次发生就必须科学的处理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重视对生态环境发展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 环境权 发展权 生态环境发展权
作者简介:周声,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63-02
一、事件始末
据新闻媒体报道,2012年7月1号至3号,四川省什邡市近百名市民和学生因为担心新开建的什邡宏达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会影响当地生态环境而前往市委、市政府上访,要求停建该项目。在上访示威过程中,当地群众和防暴警察发生了严重冲突,冲突过程中防爆警察向上访人群投掷催泪瓦斯和震爆弹,造成了13名群众受伤,而情绪激愤的群众则冲进了市委大楼,砸毁一楼大厅的设施,并推翻了现场停放的警车。在冲突过程中,警方还逮捕了27人。最终,为了平息事态,什邡市委、市政府做出决定停止宏达钼铜项目的建设,且今后不再建设这个项目。至此,这一起因担心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暂告平息。
事件虽已平息,但是却发人深省,此次什邡群体性事件引发当地群众与政府之间冲突的根源是群众担心政府引进项目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广大什邡市民在得知自己的生态环境权利会受到影响时联合起来向当地政府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爆发了冲突之后,什邡的人民群众捍卫了自己的生态环境权利。其实,在当今社会关于生态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并不单单只有什邡一起,在前些年也发生过许多起因为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近五年因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表:
近五年因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五年因为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可见,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发展当中,公民的生态环境发展权利屡遭侵犯的今天迫切需要得到保障。否则,忽视生态环境发展权利将会在未来引发更多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生态环境发展权的概念
目前,在学界尚无生态环境发展权的提法,更多的时候,学者们是把生态环境发展权分为环境权和发展权两个概念来探讨和研究。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各地因为生态环境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且存在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单纯的去讨论或研究环境权与发展权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更多的去结合环境权与发展权来研究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
环境权的提出始于20世纪60年代,最初是由发达国家提出并予以重视的,西方工业革命带来了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促使人们产生了对生态环境等稀缺性资源在生存和生产利益上的矛盾,于是环境权作为平衡和制约人类合理利用稀缺性资源的权利就应运而生了。发展权的提出来自于发展中国家,最早出现在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关于“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之中。而塞内加尔的第一任最高院院长则把发展权作为一项国际人权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发展权的提出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平等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的结果。当前,在环境权与发展权关系的协调上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想经济发展必然要牺牲生态环境,环境权与发展权是对立的,因此,只有停止经济发展才能保护生态环境;但另一类观点认为经济发展是第一位的,在发展的过程中牺牲掉生态环境得大于失,所以主张保持经济发展应优先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牺牲环境谋求发展。这两类观点都是错误的,看待问题太过于片面。环境权与发展权虽然相互矛盾,但是又互相紧密联系,二者同属于国际人权法中的新一代人权,或者说是第三代人权,是新兴的人权形态。任何时候都不应该片面的去看待其中一项权利。环境权与发展权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对立的方面体现在经济发展对于环境资源的消耗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资源的消耗,借鉴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资本主义的发展实质就是建立在资源的掠夺和环境的破坏之上的,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就是导致现在生态环境日趋恶劣的直接原因。从另一方面来说,环境保护又会反作用来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尤其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最迫切最紧要的任务就是谋求发展,但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走过的牺牲环境促成发展的错误路线是不能再走的,要想谋求发展就必须要兼顾环境,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否则只能是竭泽而渔,死路一条。正如有学者所说:“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与其它权利相冲突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它实际上起着控制其它权利的途径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它确定了对所有其它人权的功能上的限制,特别是当对环境作广义定义时,情况更是如此。”环境权与发展权统一的方面体现在二者是相互依赖的,发展离不开环境资源,环境资源的保护也需要经济发展奠定的物质基础,就像牙签鸟和鳄鱼相互依存一样,鳄鱼需要牙签鸟来为它清除嘴巴里的食物残渣,牙签鸟则依靠吃食鳄鱼嘴巴里的食物残渣来生存。同时,环境权和发展权的价值追求是统一的,环境权是通过对人们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稀缺性资源保护,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在良好的环境中享受一定环境品质的基本权利。而发展权则是则是通过对发展权利的诉求,使得每个人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其目的在于让全体人民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正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所以,环境权与发展权的辩证统一关系需要我们把二者结合起来讨论和研究,因此我认为,生态环境发展权的提出能很好的解决环境权和发展权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生态环境发展权是由发展权利引申出来的一项权利,是发展权的子权利,可以定义为全体人民及所有个人所享有的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并享有生态环境发展所获得利益的平等的权利。它的落脚点是发展,其目的是在发展中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发展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人人都有平等的追求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权利,在社会中,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人们健康生活的前提,是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保证,如果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就会威胁人的生存和发展。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对于良好生态环境权利的享有权利。并且每个人在谋求发展时应该考虑到自己的后代也有与自己平等的享有参与、促进、享受发展的机会。其二是人人都有享受生态环境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也就是共享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中写道:“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由此可见,生态环境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是全体人民所共同享有的,每一个人均有权利享受到生态环境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三、生态环境发展权的保护
生态环境发展权的实现离不开对其权利的保护,人类人权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我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权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国家层面方针政策的制定。权利保护离不开国家层面方针政策的指导。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科学发展观思想中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012年6月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也指出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之一是:“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权利、环境权利……使发展成果更好的惠及全体人民。”这些国家层面的方针政策都为生态环境发展权的实现指明了道路。
第二,地方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告中介绍,什邡投产的宏达钼铜项目是“5.12”特大地震灾区产业发展振兴的重大支撑性项目,是四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二五”重大产业项目。项目按照国家最新标准和最高要求,进行了国家级环境评价,并通过了国家环保部的审批。项目对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群众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此重要而且通过了国家环保部审批的项目为何还是会遭受当地群众的质疑,并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呢,究其原因在于政府未能尽职履行自己的责任,可以毫不客气的说,这是政府工作的失职。在项目引进初期论证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情民意和什邡当地的生态环境情况,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又未能很好的与当地群众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致使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带领地区人民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单纯追求GDP的高增长而置生态环境的破坏于不顾,或者干脆用生态环境的毁坏来换取GDP的增长。这样不负责任的蛮干践踏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发展的权利,导致了各地群体性事件的层出不穷。所以地方政府应在经济发展中坚持可持续性发展,既要坚持经济发展,又不能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第三,人民群众应增强自身权利保护意识。首先应该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其次人民群众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积极维护自身受到侵害的权利,但维护权利要通过法律途径;最后,应该不断健全人权保护机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参考文献:
[1]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社.2003.
[2]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5]邓敏贞.经济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冲突与协调.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3).
[6]李艳芳.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5).
关键词 环境权 发展权 生态环境发展权
作者简介:周声,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063-02
一、事件始末
据新闻媒体报道,2012年7月1号至3号,四川省什邡市近百名市民和学生因为担心新开建的什邡宏达钼铜多金属资源深加工综合利用项目会影响当地生态环境而前往市委、市政府上访,要求停建该项目。在上访示威过程中,当地群众和防暴警察发生了严重冲突,冲突过程中防爆警察向上访人群投掷催泪瓦斯和震爆弹,造成了13名群众受伤,而情绪激愤的群众则冲进了市委大楼,砸毁一楼大厅的设施,并推翻了现场停放的警车。在冲突过程中,警方还逮捕了27人。最终,为了平息事态,什邡市委、市政府做出决定停止宏达钼铜项目的建设,且今后不再建设这个项目。至此,这一起因担心生态环境遭受破坏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暂告平息。
事件虽已平息,但是却发人深省,此次什邡群体性事件引发当地群众与政府之间冲突的根源是群众担心政府引进项目的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广大什邡市民在得知自己的生态环境权利会受到影响时联合起来向当地政府主张自己的权利。在爆发了冲突之后,什邡的人民群众捍卫了自己的生态环境权利。其实,在当今社会关于生态环境问题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并不单单只有什邡一起,在前些年也发生过许多起因为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近五年因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表:
近五年因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五年因为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全国各地都有发生。可见,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发展当中,公民的生态环境发展权利屡遭侵犯的今天迫切需要得到保障。否则,忽视生态环境发展权利将会在未来引发更多更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生态环境发展权的概念
目前,在学界尚无生态环境发展权的提法,更多的时候,学者们是把生态环境发展权分为环境权和发展权两个概念来探讨和研究。但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冲突和矛盾越来越多,各地因为生态环境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且存在着愈演愈烈的趋势。在此情况下,单纯的去讨论或研究环境权与发展权已经不足以解决问题,形势的发展需要我们更多的去结合环境权与发展权来研究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
环境权的提出始于20世纪60年代,最初是由发达国家提出并予以重视的,西方工业革命带来了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促使人们产生了对生态环境等稀缺性资源在生存和生产利益上的矛盾,于是环境权作为平衡和制约人类合理利用稀缺性资源的权利就应运而生了。发展权的提出来自于发展中国家,最早出现在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关于“不发达国家发展权利”的报告之中。而塞内加尔的第一任最高院院长则把发展权作为一项国际人权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发展权的提出是发展中国家争取平等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的结果。当前,在环境权与发展权关系的协调上有着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想经济发展必然要牺牲生态环境,环境权与发展权是对立的,因此,只有停止经济发展才能保护生态环境;但另一类观点认为经济发展是第一位的,在发展的过程中牺牲掉生态环境得大于失,所以主张保持经济发展应优先于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牺牲环境谋求发展。这两类观点都是错误的,看待问题太过于片面。环境权与发展权虽然相互矛盾,但是又互相紧密联系,二者同属于国际人权法中的新一代人权,或者说是第三代人权,是新兴的人权形态。任何时候都不应该片面的去看待其中一项权利。环境权与发展权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对立的方面体现在经济发展对于环境资源的消耗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资源的消耗,借鉴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资本主义的发展实质就是建立在资源的掠夺和环境的破坏之上的,片面的追求经济发展就是导致现在生态环境日趋恶劣的直接原因。从另一方面来说,环境保护又会反作用来影响经济发展的速度,尤其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最迫切最紧要的任务就是谋求发展,但是资本主义发达国家走过的牺牲环境促成发展的错误路线是不能再走的,要想谋求发展就必须要兼顾环境,走可持续性发展的道路,否则只能是竭泽而渔,死路一条。正如有学者所说:“环境权本质上是一种与其它权利相冲突的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它实际上起着控制其它权利的途径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它确定了对所有其它人权的功能上的限制,特别是当对环境作广义定义时,情况更是如此。”环境权与发展权统一的方面体现在二者是相互依赖的,发展离不开环境资源,环境资源的保护也需要经济发展奠定的物质基础,就像牙签鸟和鳄鱼相互依存一样,鳄鱼需要牙签鸟来为它清除嘴巴里的食物残渣,牙签鸟则依靠吃食鳄鱼嘴巴里的食物残渣来生存。同时,环境权和发展权的价值追求是统一的,环境权是通过对人们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稀缺性资源保护,从而使每个人都能在良好的环境中享受一定环境品质的基本权利。而发展权则是则是通过对发展权利的诉求,使得每个人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其目的在于让全体人民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正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所以,环境权与发展权的辩证统一关系需要我们把二者结合起来讨论和研究,因此我认为,生态环境发展权的提出能很好的解决环境权和发展权存在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生态环境发展权是由发展权利引申出来的一项权利,是发展权的子权利,可以定义为全体人民及所有个人所享有的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并享有生态环境发展所获得利益的平等的权利。它的落脚点是发展,其目的是在发展中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发展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人人都有平等的追求良好的生态环境的权利,在社会中,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人们健康生活的前提,是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保证,如果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就会威胁人的生存和发展。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对于良好生态环境权利的享有权利。并且每个人在谋求发展时应该考虑到自己的后代也有与自己平等的享有参与、促进、享受发展的机会。其二是人人都有享受生态环境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也就是共享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中写道:“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由此可见,生态环境发展所带来的收益是全体人民所共同享有的,每一个人均有权利享受到生态环境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三、生态环境发展权的保护
生态环境发展权的实现离不开对其权利的保护,人类人权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权利的实现依赖于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我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发展权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国家层面方针政策的制定。权利保护离不开国家层面方针政策的指导。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科学发展观思想中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012年6月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也指出实施《行动计划》的目标之一是:“全面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采取积极措施,更有效地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权利、环境权利……使发展成果更好的惠及全体人民。”这些国家层面的方针政策都为生态环境发展权的实现指明了道路。
第二,地方政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公告中介绍,什邡投产的宏达钼铜项目是“5.12”特大地震灾区产业发展振兴的重大支撑性项目,是四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十二五”重大产业项目。项目按照国家最新标准和最高要求,进行了国家级环境评价,并通过了国家环保部的审批。项目对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群众就业、改善民生,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此重要而且通过了国家环保部审批的项目为何还是会遭受当地群众的质疑,并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呢,究其原因在于政府未能尽职履行自己的责任,可以毫不客气的说,这是政府工作的失职。在项目引进初期论证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民情民意和什邡当地的生态环境情况,在项目引进过程中又未能很好的与当地群众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致使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带领地区人民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现实中,许多地方政府为了单纯追求GDP的高增长而置生态环境的破坏于不顾,或者干脆用生态环境的毁坏来换取GDP的增长。这样不负责任的蛮干践踏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发展的权利,导致了各地群体性事件的层出不穷。所以地方政府应在经济发展中坚持可持续性发展,既要坚持经济发展,又不能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第三,人民群众应增强自身权利保护意识。首先应该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人权知识,不断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其次人民群众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应积极维护自身受到侵害的权利,但维护权利要通过法律途径;最后,应该不断健全人权保护机制,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参考文献:
[1]李龙主编.法理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社.2003.
[2]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徐显明主编.人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4]汪习根.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发展权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5]邓敏贞.经济发展权与环境权的冲突与协调.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8(3).
[6]李艳芳.论环境权及其与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