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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全保障是人的生命财产正常存在的最基本条件,如果没有了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随时都有可能失去,随即带来的是家庭破裂,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随之伴生。安全生产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之一。
关键词: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说明我党对人民生命财产的高度负责及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把安全生产纳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1、目前现状
1.1部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是安全投入、隐患治理整改的主体,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现实中有的企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对长期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没有排查治理和没有登记建档,没有监测监控,没有指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更是无从谈起;有的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违法违规突击生产,隐患四伏;有的企业采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2安监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两个“不适应”,即少数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与安全发展理念不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力量配备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肩负着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职责。
1.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遇阻且问题多
虽然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实中有些安全执法人员没有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事故,没有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有的只要交罚款一切都合法;有的打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低价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有的安监部门用实物代替罚款,为自己和小团体捞好处,人民的生命成为自己“合法”的银行存款;有的安全执法人员为非法生产企业充当保护伞,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事故隐患纵容包庇,导致发生恶性死亡事故;有的凭借行政权力非法干预中介活动,在安全评价和验收中,将“事故隐患”货币化、福利化,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2、五个应当
2.1应当弄清安全生产的本质
安全生产本质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它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充分体现了我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体现。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应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和良心底线。
2.2应当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准确的界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遵循依法严格认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位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经营活动。
2.3应当深刻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明确工作方向和解决措施
目前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矿山、建筑、电力、农机、烟花爆竹等几大高危行业,发生事故的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一些主观人为因素不得不令人深思。有的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经调查,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都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有的地方竟存在个别企业无证非法生产多年,有关部门只收费不管理并发生致人伤残事故,除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外,折射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笔者认为要实施两大解决措施;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最大限度地给予经济保障、体质支撑和政策扶持,建立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长效机制。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命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实施科技兴安,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
2.4应当依法行政,加大安全培训,宣传投入力度,夯实生产基础
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加大行政過错追究力度,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三关”确保依法行政。政府应加大安全投入力度,特别是尽快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培训中心,场地、人员、设施要到位。尤其是农民工的就业压力大,安全防范意识差,所以对其的安全培训任务较重。安全培训特别是特种作业培训既能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又能增加他们的一技之长,使人口压力变为经济发展的优势。培训时既要培训执法对象,更要培训执法主体;既要培训培训职工,又要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使职业培训和资格培训有机结合。对特殊群体(劳教人员)和弱势群体(农民工和伤残人员)应零成本培训。既要扩大培训范围和数量,更要注重培训质量。特别是应通过对安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资格证上岗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法盲执法”、执法犯法现象,使安全培训工作有量的扩张,达到质的飞跃。
2.5应当形成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制度,做到事故调查与处理相分离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技术知识,这就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有该行业的专家型人才,从而指挥协调展开事故调查工作。在具体的事故处理中,检查“四不放过”,做到“四个公开”,即事故的基本情况要公开、事故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要公开、事故的出来决定要公开、事故的出来决定的落实情况要公开,使事故的出来过程在阳光下操作。建立事故台帐,做到立案审批,案件处理备案审查。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法定时限,准确、灵活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3、结语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需政府的重视,又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更需要扩大安全生产战线执法人员用生命诠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精神。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安按照“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部门抓督查、政府抓督办”,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控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狠抓落实。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既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慎重把握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尊重规则、注重细节、超前预防”,“令行禁止敢管理,细针密线保平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扬弃,才能为安全发展的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确保一方平安。
关键词: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现状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说明我党对人民生命财产的高度负责及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把安全生产纳入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1、目前现状
1.1部分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企业是安全投入、隐患治理整改的主体,及时排查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现实中有的企业、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投入不足、对长期存在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没有排查治理和没有登记建档,没有监测监控,没有指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更是无从谈起;有的企业无视法律法规,不顾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违法违规突击生产,隐患四伏;有的企业采用落后淘汰的生产工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2安监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
近年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两个“不适应”,即少数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与安全发展理念不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力量配备与日益繁重的工作不相适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肩负着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等工作职责。
1.3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遇阻且问题多
虽然我国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现实中有些安全执法人员没有按法定程序调查处理事故,没有严格落实“四不放过”的事故处理原则。有的只要交罚款一切都合法;有的打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幌子,低价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甚至有的安监部门用实物代替罚款,为自己和小团体捞好处,人民的生命成为自己“合法”的银行存款;有的安全执法人员为非法生产企业充当保护伞,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的事故隐患纵容包庇,导致发生恶性死亡事故;有的凭借行政权力非法干预中介活动,在安全评价和验收中,将“事故隐患”货币化、福利化,埋下重大安全隐患。
2、五个应当
2.1应当弄清安全生产的本质
安全生产本质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它是安全生产最根本、最深刻的内涵,充分揭示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的导向性和目的性,充分体现了我党和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本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体现。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应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关系特别是对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尊重,应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和良心底线。
2.2应当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准确的界定
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遵循依法严格认定,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位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非法的经营活动。
2.3应当深刻分析事故多发的原因,明确工作方向和解决措施
目前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矿山、建筑、电力、农机、烟花爆竹等几大高危行业,发生事故的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一些主观人为因素不得不令人深思。有的单位发生死亡事故,经调查,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都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有的地方竟存在个别企业无证非法生产多年,有关部门只收费不管理并发生致人伤残事故,除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未落实外,折射出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的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笔者认为要实施两大解决措施;一是在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即政府层面把加强安全生产、实现安全发展、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最大限度地给予经济保障、体质支撑和政策扶持,建立隐患治理和应急救援长效机制。二是在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即企业层面把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作为企业生命和发展的根本,最大限度地实施科技兴安,做到责任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技术到位、投入到位。
2.4应当依法行政,加大安全培训,宣传投入力度,夯实生产基础
根据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加大行政過错追究力度,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三关”确保依法行政。政府应加大安全投入力度,特别是尽快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培训中心,场地、人员、设施要到位。尤其是农民工的就业压力大,安全防范意识差,所以对其的安全培训任务较重。安全培训特别是特种作业培训既能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又能增加他们的一技之长,使人口压力变为经济发展的优势。培训时既要培训执法对象,更要培训执法主体;既要培训培训职工,又要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使职业培训和资格培训有机结合。对特殊群体(劳教人员)和弱势群体(农民工和伤残人员)应零成本培训。既要扩大培训范围和数量,更要注重培训质量。特别是应通过对安监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资格证上岗制度,从根本上杜绝“法盲执法”、执法犯法现象,使安全培训工作有量的扩张,达到质的飞跃。
2.5应当形成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制度,做到事故调查与处理相分离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各行各业、方方面面的技术知识,这就要求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有该行业的专家型人才,从而指挥协调展开事故调查工作。在具体的事故处理中,检查“四不放过”,做到“四个公开”,即事故的基本情况要公开、事故调查处理的执法人员要公开、事故的出来决定要公开、事故的出来决定的落实情况要公开,使事故的出来过程在阳光下操作。建立事故台帐,做到立案审批,案件处理备案审查。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职责,法定时限,准确、灵活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3、结语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需政府的重视,又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更需要扩大安全生产战线执法人员用生命诠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精神。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安按照“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部门抓督查、政府抓督办”,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整改和危险源监控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管,狠抓落实。在执法实践过程中既要合法,更要合情合理、慎重把握手中的自由裁量权,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尊重规则、注重细节、超前预防”,“令行禁止敢管理,细针密线保平安”,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扬弃,才能为安全发展的和谐社会奠定基础,确保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