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是指主体在履行社会保障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作出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目的不在于设定、变更或消灭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所谓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主要是指政府社会保障主管机关对社会保障的实施状况及社会保障中有关方面(国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违法处罚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本文主要对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内涵和外延做简要介绍,并指出其基本救济方式。
【关键词】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界定;救济
一、社会保障的行政行为法理
1.方法论
在方法论上,社会保障行政的出现,使行政法学出现以下变化:一是开始关注行政与公民之间的合作问题;二是更加注重成本\|收益的问题。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出现“共”领域。
2. 组织形态
民间机构、基金会等组织为社会保障行政的主体增加了新鲜血液。同时,行政组织内部的组织结构也产生了变化,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权利。这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保障的力度,扩大保障的范围。
3. 涵义及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即行政主体在实施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为之行为,这种行为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为目的。由此,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关系,就是指社会保障主管职能主体在对社会保障市场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与行为相对人之间形成的监督管理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依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的法律关系,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会有不同的规制方式。
二、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界定
陈晋胜认为:首先,行政事实行为不包含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内容,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之目的并不是设立、变更或者消灭行政事实行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此外,行政事实行为并不是都会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甚至不产生法律效果。但是无论何种情况,行政事实行为必定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受法律
作者单位:030006山西大学法学院
调整的前提是对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1]。
依上所述,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为之行为,这种行为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为目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关系,就是指社会保障主管职能主体在对社会保障市场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与行为相对人之间形成的监督管理关系。
结合行政事实行为,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应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主体性。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之行为,不是行政主体之行为就不能称其为行政行为,当然就更不能称其为行政事实行为。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并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且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组织。在金融行政调控关系中,一方金融管理权利主体恒定为依法享有调控金融市场之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以及授权机构等。作为受控主体必须接受调控和服从管理,双方法律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
2.职权性。
行政事实行为限定在主体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它是一种职权行为。但是,行政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及行政授权性组织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一些情况下,这些主体扮演着民事主体的角色,如政府采购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应当仅限于在行政管理职能行使过程中发生的事实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金融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一致、不对等。调控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权力,有法律的强制力为后盾。
3.效果性。
行政事实行为并不是都会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甚至不产生法律效果。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行政事实行为必定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受法律调整的前提就是对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金融行政监管机关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品种的监管形成的关系,并对于市场运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三、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救济
对于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行政复议。
随着我国社会服务理念的加深,近年来行政职权的形式、方式正从行政法律行为逐渐趋于行政事实行为,所以行政复议范围也应当改变,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其范围之内。
2.行政诉讼。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有受到侵害之虞时可以就此行政事实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行政赔偿诉讼。
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诉讼的范围之内,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
4.行政确认诉讼。
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可以提出行政确认之诉,以确认此行为的违法性。
当然,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有效规制还有赖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社会保障法律的进一步修改。
参考文献
[1]陈晋胜. 行政事实行为研究[M].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2]周佑勇. 行政法专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方世荣,石启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法学教材编辑部.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劳动法学》.
[5]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编. 最新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汇编[M].
[6]章剑生. 行政程序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王霄艳. 论行政事实行为[M].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杨海坤,章志远. 行政法学基本论[M].
【关键词】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界定;救济
一、社会保障的行政行为法理
1.方法论
在方法论上,社会保障行政的出现,使行政法学出现以下变化:一是开始关注行政与公民之间的合作问题;二是更加注重成本\|收益的问题。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出现“共”领域。
2. 组织形态
民间机构、基金会等组织为社会保障行政的主体增加了新鲜血液。同时,行政组织内部的组织结构也产生了变化,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权利。这有利于加强我国社会保障的力度,扩大保障的范围。
3. 涵义及法律关系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即行政主体在实施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为之行为,这种行为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为目的。由此,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关系,就是指社会保障主管职能主体在对社会保障市场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与行为相对人之间形成的监督管理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依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双边和多边的法律关系,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会有不同的规制方式。
二、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界定
陈晋胜认为:首先,行政事实行为不包含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内容,行政事实行为的主体之目的并不是设立、变更或者消灭行政事实行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此外,行政事实行为并不是都会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甚至不产生法律效果。但是无论何种情况,行政事实行为必定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受法律
作者单位:030006山西大学法学院
调整的前提是对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1]。
依上所述,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实施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过程中所为之行为,这种行为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为目的。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关系,就是指社会保障主管职能主体在对社会保障市场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与行为相对人之间形成的监督管理关系。
结合行政事实行为,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应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主体性。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之行为,不是行政主体之行为就不能称其为行政行为,当然就更不能称其为行政事实行为。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并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且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职权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组织。在金融行政调控关系中,一方金融管理权利主体恒定为依法享有调控金融市场之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和职能部门以及授权机构等。作为受控主体必须接受调控和服从管理,双方法律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
2.职权性。
行政事实行为限定在主体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它是一种职权行为。但是,行政机关、行政职能部门及行政授权性组织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一些情况下,这些主体扮演着民事主体的角色,如政府采购行为。行政事实行为应当仅限于在行政管理职能行使过程中发生的事实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金融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不一致、不对等。调控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实质上是一种权力,有法律的强制力为后盾。
3.效果性。
行政事实行为并不是都会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甚至不产生法律效果。但是不论在什么情况下,行政事实行为必定会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其受法律调整的前提就是对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金融行政监管机关对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品种的监管形成的关系,并对于市场运作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三、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救济
对于社会保障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行政复议。
随着我国社会服务理念的加深,近年来行政职权的形式、方式正从行政法律行为逐渐趋于行政事实行为,所以行政复议范围也应当改变,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其范围之内。
2.行政诉讼。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有受到侵害之虞时可以就此行政事实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同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行政赔偿诉讼。
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诉讼的范围之内,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
4.行政确认诉讼。
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政事实行为,公民可以提出行政确认之诉,以确认此行为的违法性。
当然,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有效规制还有赖于《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社会保障法律的进一步修改。
参考文献
[1]陈晋胜. 行政事实行为研究[M]. 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2]周佑勇. 行政法专论[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方世荣,石启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法学教材编辑部. 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劳动法学》.
[5]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编. 最新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汇编[M].
[6]章剑生. 行政程序法[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王霄艳. 论行政事实行为[M]. 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8]杨海坤,章志远. 行政法学基本论[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