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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美国法学家霍菲尔德于1931年发表的《司法推理中适用的基本法律概念》论文中提出了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其中所包含的权利理论在法学研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同时这些概念也引起许多不同的看法和激烈的争论,时至今日,对于这些概念的不同理解和争论仍旧没有停止过。我们该如何去探寻霍菲尔德本人对于司法推理概念设计的实践指导意义?如何将其理论中的理论建构运用于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缺少对于霍菲尔德相关理论的研究和分析,本文从其基本法律概念入手,阐释出作为基本法律概念之一的“特权”理论的相关概念、相关关系、相反关系、特性及其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基于这些理论论述,文章的最后重点论述了“特权”理论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霍菲尔德 特权 权利理论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杨贤宇,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78
霍菲尔德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其提出的基本法律概念对于重新界定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他的理论严谨考究、论证逻辑清晰,对英美法系中的司法概念分析有着深远的影响。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我国对于法律概念的精确定义的需求,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在中国又有了新的时代意义。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基本法律概念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霍菲尔德的理论内容中反对将法律关系简单化为权利与义务的关联,认为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的理论。因此他提出的基本法律概念在当时重新构建了法律关系体系,其中基本概念可分为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责任、豁免、无权力、权力八个子概念。在其理论整体建构中,这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可以從相反和相关两个关系方面进行分析表达,但从法律概念的分解来看,无权利、权利、特权和义务是行为上的法律关系,而权力、责任、豁免、无权力却是法律关系层面的法律关系解读。通过以上将法律概念的分解,人们可以通过对每个子概念进行了解和比较,从而发现它们其中的相似性和关联性。这也是霍菲尔德所阐述的基本法律概念的意义之所在。
(二)“特权”概念
霍菲尔德通过对权利的严格定义寻找到了定义法律基本概念的关系分析方法,在其《司法推理中的基本法律概念》一文中,作了如下的案例解释:“如果A在法律规定中,有不进入B所拥有的土地范围之内的义务,而B作为土地的合法所有人没有不进入该范围的义务,即可随意进入该土地范围内。”霍菲尔德认为该案例中的A与B的法律规范行为构成了“相反关系”,因此将B的行为称之为“特权”; 同样利用這个案例进行另一种情况分析,B合法持有这一片土地,那么A没有权利命令B不进入这片土地,由此衍生出“无权利”( no right)的基本概念;在义务与特权、特权与无权利这两组分别相对应的“相反关系”与“相关关系”中可知,两个法律基本概念通过对客体不同要求而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的地位,简言之,一个法律关系往往由两个法律基本概念构成,且这两个基本概念在行为规范上是对立的。
1.“特权”概念的相关关系
霍氏从对特权这一基本法律概念进行界定出发,以“相关关系”的分析提出特权的相关概念为无权利。在以上案例的表述中,B进入土地的特权使得A无权利要求B不进入该范围内,B的“特权”与A的“无权利”之间的关系显然是相关关系的表现。
由此可以看出,在霍氏的理论中,法律的基本概念永远都不是处在“单一”的状态中,而是与另一个相关概念一同构成了法律关系,换言之,一段法律关系带来的永远都是两个相关的法律基本概念,当我们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去界定一个人的特权,不仅仅是指这个人的当为与不当为,更是在探究这一法律关系下的利益双方分别处在何种地位之上,有享有“特权”的一方,那么就会有“无权利”的一方。因此我们在试图分析和明确霍菲尔德的理论时,必须要牢记一个法律概念并不只是讨论行为本身,而是展现了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这也为我们分析特权这一概念打下了逻辑结构上的基础,不至于产生对其理论的误解。
2.“特权”概念的相反关系
在以上案例中,B作为合法持有地产的行为人享有自由进出土地的“特权”,与之相反的是A,因为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进入土地的权利,因此要拥有不进入土地的“义务”,这种法律关系中,特权是对义务的否定;同样借助以上案例中的两位当事人来进行分析,如果B因某些情况与A产生了具有合法效益的协议,其内容规定A可以自由进出土地,那么同样的,A也享有了能够进入土地的特权。因此我们明确了义务这一概念与特权是位于相反法律关系中。
特权意味着在法律关系中对于义务的否定,在这一种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双方,享有“特权”的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另一方不负有义务,但在此范围之外,特权一方仍旧对另一方负有其他方面的义务;从另一方的角度来说,在同一法律行为之中,“无权利”一方也享有与“特权”一方相同的其他特权,其他特权的范围则是除开在法律行为中“特权”与“无权利”两方利益相悖、行为相冲突的范围之外,所有可以享有的特权。而事实上霍菲尔德曾说过这样的话,只是这句话似乎并没有被得到足够的重视:“那是你的特权”——其含义当然是“你没有义务去做相反的事”。霍氏对于特权与义务的相反关系的分析,让我们更加清晰的明白了为什么要说特权是对义务最为纯粹的否定。
二、“特权”作为“基本法律概念”的特性
“特权”作为基本法律概念,其具有多种特性,以下本文将从“基础性”和“法律性”两方面来分析“特权”概念的两种基本特性。
(一)“特权”的基础性
霍氏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认为法学理论必须能够对法院、律师在案件处理和分析中具有指导意义,那么由此对基本法律概念进行最大程度上的精确定义成为其实践的诉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唯一一种法律关系的这一观点造成了使大众对于法律事实的错误性认识和逻辑结构上的混淆,因此需要对“权利”这一概念进行最为严格的定义,从逻辑结构的重构和梳理到术语的筛选和使用这一过程中,霍菲尔德明确的区分出了“特权”、“义务”这两个概念,也构建了其理论体系的最为重要的基础。由此延伸出的“特权”这一概念也是法律概念具有基础性的概念之一,是解开霍菲尔德理论体系真正含义的重要部分和难点部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进行特权这一概念的理解与分析之前,我们一定要把握好对于“权利”的正确使用,不以从前接触到的术语来固化我们对于霍氏所提出的“权利”的认识。“特权”的基础性是毋庸置疑的,霍菲尔德对“特权”相关概念的阐述有利于其最终法律理论体系的构建。 (二)“特权”的法律性
受到以往或者日常学习中的术语理解,我们往往会对霍菲尔德所提出的“特权”这一概念产生错误的法律认识,这里主要提出两个常见误区:
第一,特权不等于支配权。在以上的案例分析中,我们较为详尽的解释了“特权”只是在某一特定法律行为之内确定另一方對这一行为享有义务还是特权,并不是完全不受到对方的干涉,在这一行为之外,特权一方和无权利一方仍旧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而支配权(如物权)在法律行为中往往由政府或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正常行使。
第二,特权不等于不受任何约束。享有特权限定在某一特定行为之内,除此之外自然状态下的人的当为与不当为都是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特权并不等于“自由”。
以上两种误区都没能明确霍菲尔德对于基本法律概念的基本界定,他认为没有以单一状态存在的概念,“特权”所表述的不仅仅是行为人的当为与不当为,更是一种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双方,简言之,我们需要讨论的不是B拥有法律范围内的何种自由,而是A因为B有着何种义务或者享有何种特权的问题。在霍氏的理论体系中,以法律关系的视角看待人们的法律行为,从而使基本法律概念有了法律意义。
至此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去描述特权的基本概念,即人的行为不受他人法律上的干涉,那么特权和自由是否是重合的法律概念呢?研究霍菲尔德的理论可以发现,他更倾向于认为特权是某一特定情况下特定的人被法律允许的行为,但是自由的含义显然更加广阔,它泛指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的合法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霍氏并不只是单纯的列出“特权”这一概念中特定行为的自由,而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论证了“特权”行为只拥有法律范围内的可行性,换言之,一方的特权并不会受到另一方的法律干涉,另一方也无法在此行为中要求特权一方依照法律配合其行为。霍菲尔德从逻辑上重新建构了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这使得我们更加明确地感受到在法律实践中,利益双方之间所存在的多种法律关系,更加精确地定义基本法律概念,使得法律审判和分析更加专业和精密。也论证了“特权”具有法律性。
三、“特权”法律概念的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的理论研究可谓是细致入微,严谨有力,他开辟的领域,重要而深远,在法律界有着属于里程碑式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学者利用他的思想阐释司法问题,律师则用他的思想进行司法实践,他的研究甚至为美国《财产法重述》这一权威文献所采用,可见其影响力着实斐然。
关于“特权”,霍菲尔德认为其与义务相反,它的法律定义明确来说,是指一个人能够做某件事的自由。比方说在一次事件中,若是甲袭击乙,那么乙在法律意义上就有了自我防卫的能力,这便是特权。而中国法律对“特权”定义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它仅仅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外交特权。另一方面,它指的是司法实践中不可以超越法律而存在的现象。由于历史传统、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当代中国的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着逻辑混乱与概念模糊等缺陷,尤其是法律中的一些概念,与菲尔德所阐述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大相径庭。例如对于特权的定义,霍菲尔德认为,特权的近义词,在语言表述上应该是自由。美国宪法第四条中所规定,“每个州的公民应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这显示出美国法律意义上的特权,指的是本国公民应该享有的特定权利。中国却不同,在中国的法律定义中,“特权”,一定意义上代表着违法,因此我国法律只是对外国驻华使节等规定“特权”,而对于本国公民来说,则不专门使用特权一词。因此笔者认为,鉴于中国某些法律概念的特殊性,引进霍菲尔德的理论思想对于纠正中国当下法律中存在的逻辑混乱等缺陷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也有利于我們从不同的视角去理解民法中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这也是相当有价值的。
参考文献:
[1]张书友.霍菲尔德与授权性规则.法学方法论论丛.2015(2).
[2]吕成龙.错误出生的法理寻踪与新解.清华法律评论.2015(1).
[3]陈景辉.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吗.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3).
[4]雷磊.法律权利的逻辑分析:结构与类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3).
[5]万毅.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分析——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视角.政法论坛. 2014(2).
[6]滕宏庆.安全抑或自由:危机中的美国宪法.法律科学.2014(1).
关键词 霍菲尔德 特权 权利理论 法律关系
作者简介:杨贤宇,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78
霍菲尔德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其提出的基本法律概念对于重新界定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他的理论严谨考究、论证逻辑清晰,对英美法系中的司法概念分析有着深远的影响。为了顺应时代的发展以及我国对于法律概念的精确定义的需求,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在中国又有了新的时代意义。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基本法律概念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霍菲尔德的理论内容中反对将法律关系简单化为权利与义务的关联,认为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的理论。因此他提出的基本法律概念在当时重新构建了法律关系体系,其中基本概念可分为权利、义务、特权、无权利、责任、豁免、无权力、权力八个子概念。在其理论整体建构中,这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可以從相反和相关两个关系方面进行分析表达,但从法律概念的分解来看,无权利、权利、特权和义务是行为上的法律关系,而权力、责任、豁免、无权力却是法律关系层面的法律关系解读。通过以上将法律概念的分解,人们可以通过对每个子概念进行了解和比较,从而发现它们其中的相似性和关联性。这也是霍菲尔德所阐述的基本法律概念的意义之所在。
(二)“特权”概念
霍菲尔德通过对权利的严格定义寻找到了定义法律基本概念的关系分析方法,在其《司法推理中的基本法律概念》一文中,作了如下的案例解释:“如果A在法律规定中,有不进入B所拥有的土地范围之内的义务,而B作为土地的合法所有人没有不进入该范围的义务,即可随意进入该土地范围内。”霍菲尔德认为该案例中的A与B的法律规范行为构成了“相反关系”,因此将B的行为称之为“特权”; 同样利用這个案例进行另一种情况分析,B合法持有这一片土地,那么A没有权利命令B不进入这片土地,由此衍生出“无权利”( no right)的基本概念;在义务与特权、特权与无权利这两组分别相对应的“相反关系”与“相关关系”中可知,两个法律基本概念通过对客体不同要求而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中处于相对的地位,简言之,一个法律关系往往由两个法律基本概念构成,且这两个基本概念在行为规范上是对立的。
1.“特权”概念的相关关系
霍氏从对特权这一基本法律概念进行界定出发,以“相关关系”的分析提出特权的相关概念为无权利。在以上案例的表述中,B进入土地的特权使得A无权利要求B不进入该范围内,B的“特权”与A的“无权利”之间的关系显然是相关关系的表现。
由此可以看出,在霍氏的理论中,法律的基本概念永远都不是处在“单一”的状态中,而是与另一个相关概念一同构成了法律关系,换言之,一段法律关系带来的永远都是两个相关的法律基本概念,当我们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去界定一个人的特权,不仅仅是指这个人的当为与不当为,更是在探究这一法律关系下的利益双方分别处在何种地位之上,有享有“特权”的一方,那么就会有“无权利”的一方。因此我们在试图分析和明确霍菲尔德的理论时,必须要牢记一个法律概念并不只是讨论行为本身,而是展现了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这也为我们分析特权这一概念打下了逻辑结构上的基础,不至于产生对其理论的误解。
2.“特权”概念的相反关系
在以上案例中,B作为合法持有地产的行为人享有自由进出土地的“特权”,与之相反的是A,因为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进入土地的权利,因此要拥有不进入土地的“义务”,这种法律关系中,特权是对义务的否定;同样借助以上案例中的两位当事人来进行分析,如果B因某些情况与A产生了具有合法效益的协议,其内容规定A可以自由进出土地,那么同样的,A也享有了能够进入土地的特权。因此我们明确了义务这一概念与特权是位于相反法律关系中。
特权意味着在法律关系中对于义务的否定,在这一种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双方,享有“特权”的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另一方不负有义务,但在此范围之外,特权一方仍旧对另一方负有其他方面的义务;从另一方的角度来说,在同一法律行为之中,“无权利”一方也享有与“特权”一方相同的其他特权,其他特权的范围则是除开在法律行为中“特权”与“无权利”两方利益相悖、行为相冲突的范围之外,所有可以享有的特权。而事实上霍菲尔德曾说过这样的话,只是这句话似乎并没有被得到足够的重视:“那是你的特权”——其含义当然是“你没有义务去做相反的事”。霍氏对于特权与义务的相反关系的分析,让我们更加清晰的明白了为什么要说特权是对义务最为纯粹的否定。
二、“特权”作为“基本法律概念”的特性
“特权”作为基本法律概念,其具有多种特性,以下本文将从“基础性”和“法律性”两方面来分析“特权”概念的两种基本特性。
(一)“特权”的基础性
霍氏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认为法学理论必须能够对法院、律师在案件处理和分析中具有指导意义,那么由此对基本法律概念进行最大程度上的精确定义成为其实践的诉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与“义务”是唯一一种法律关系的这一观点造成了使大众对于法律事实的错误性认识和逻辑结构上的混淆,因此需要对“权利”这一概念进行最为严格的定义,从逻辑结构的重构和梳理到术语的筛选和使用这一过程中,霍菲尔德明确的区分出了“特权”、“义务”这两个概念,也构建了其理论体系的最为重要的基础。由此延伸出的“特权”这一概念也是法律概念具有基础性的概念之一,是解开霍菲尔德理论体系真正含义的重要部分和难点部分。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在进行特权这一概念的理解与分析之前,我们一定要把握好对于“权利”的正确使用,不以从前接触到的术语来固化我们对于霍氏所提出的“权利”的认识。“特权”的基础性是毋庸置疑的,霍菲尔德对“特权”相关概念的阐述有利于其最终法律理论体系的构建。 (二)“特权”的法律性
受到以往或者日常学习中的术语理解,我们往往会对霍菲尔德所提出的“特权”这一概念产生错误的法律认识,这里主要提出两个常见误区:
第一,特权不等于支配权。在以上的案例分析中,我们较为详尽的解释了“特权”只是在某一特定法律行为之内确定另一方對这一行为享有义务还是特权,并不是完全不受到对方的干涉,在这一行为之外,特权一方和无权利一方仍旧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而支配权(如物权)在法律行为中往往由政府或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其正常行使。
第二,特权不等于不受任何约束。享有特权限定在某一特定行为之内,除此之外自然状态下的人的当为与不当为都是受到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特权并不等于“自由”。
以上两种误区都没能明确霍菲尔德对于基本法律概念的基本界定,他认为没有以单一状态存在的概念,“特权”所表述的不仅仅是行为人的当为与不当为,更是一种法律关系中的利益双方,简言之,我们需要讨论的不是B拥有法律范围内的何种自由,而是A因为B有着何种义务或者享有何种特权的问题。在霍氏的理论体系中,以法律关系的视角看待人们的法律行为,从而使基本法律概念有了法律意义。
至此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去描述特权的基本概念,即人的行为不受他人法律上的干涉,那么特权和自由是否是重合的法律概念呢?研究霍菲尔德的理论可以发现,他更倾向于认为特权是某一特定情况下特定的人被法律允许的行为,但是自由的含义显然更加广阔,它泛指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的合法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霍氏并不只是单纯的列出“特权”这一概念中特定行为的自由,而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论证了“特权”行为只拥有法律范围内的可行性,换言之,一方的特权并不会受到另一方的法律干涉,另一方也无法在此行为中要求特权一方依照法律配合其行为。霍菲尔德从逻辑上重新建构了关于法律关系的定义,这使得我们更加明确地感受到在法律实践中,利益双方之间所存在的多种法律关系,更加精确地定义基本法律概念,使得法律审判和分析更加专业和精密。也论证了“特权”具有法律性。
三、“特权”法律概念的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的理论研究可谓是细致入微,严谨有力,他开辟的领域,重要而深远,在法律界有着属于里程碑式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学者利用他的思想阐释司法问题,律师则用他的思想进行司法实践,他的研究甚至为美国《财产法重述》这一权威文献所采用,可见其影响力着实斐然。
关于“特权”,霍菲尔德认为其与义务相反,它的法律定义明确来说,是指一个人能够做某件事的自由。比方说在一次事件中,若是甲袭击乙,那么乙在法律意义上就有了自我防卫的能力,这便是特权。而中国法律对“特权”定义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它仅仅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外交特权。另一方面,它指的是司法实践中不可以超越法律而存在的现象。由于历史传统、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当代中国的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存在着逻辑混乱与概念模糊等缺陷,尤其是法律中的一些概念,与菲尔德所阐述的八个基本法律概念大相径庭。例如对于特权的定义,霍菲尔德认为,特权的近义词,在语言表述上应该是自由。美国宪法第四条中所规定,“每个州的公民应享有各州公民的一切特权和豁免。”这显示出美国法律意义上的特权,指的是本国公民应该享有的特定权利。中国却不同,在中国的法律定义中,“特权”,一定意义上代表着违法,因此我国法律只是对外国驻华使节等规定“特权”,而对于本国公民来说,则不专门使用特权一词。因此笔者认为,鉴于中国某些法律概念的特殊性,引进霍菲尔德的理论思想对于纠正中国当下法律中存在的逻辑混乱等缺陷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与此同时,也有利于我們从不同的视角去理解民法中关于民事权利的概念,这也是相当有价值的。
参考文献:
[1]张书友.霍菲尔德与授权性规则.法学方法论论丛.2015(2).
[2]吕成龙.错误出生的法理寻踪与新解.清华法律评论.2015(1).
[3]陈景辉.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吗.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3).
[4]雷磊.法律权利的逻辑分析:结构与类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3).
[5]万毅.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分析——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为视角.政法论坛. 2014(2).
[6]滕宏庆.安全抑或自由:危机中的美国宪法.法律科学.2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