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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欧盟碳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启动最早且相对更为完善,借鉴欧盟做法,对江西省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促进节能减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江西省;碳交易;启示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或筹建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全球最大、最活跃,也相对完备。借鉴欧盟做法,对江西省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促进节能减碳、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概述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框架支柱,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国家分配计划将控制碳减排任务分配给各企业,企业需要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手段,达到减排要求,同时还可以将用不完的排放权卖给其他未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是一种有效的利用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的途径。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运行机制
随着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挑战,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京都议定书》下减排制度的具体实施,为全球减排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蓝本。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交易(cap-trade)
总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或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放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实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 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
(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方式是循序渐进的
截止 2015 年5月,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覆盖31个欧洲国家,11000 家发电厂、工厂、航空公司。 这些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欧盟地区排放总量的50%以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约占80%以上。 由此,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推行采取了循序渐近的“温和”方式, 给予一定的时间促进企业整改、转型升级。第一阶段(2005-2007 年)是以积累经验奠定基础为目的的试验阶段。交易涵盖的温室气体只有二氧化碳,覆盖的工业设备仅限于火力发电、炼油、钢铁、矿物加工和造纸等少数行业。该阶段每年碳排放配额总量均为22.99亿吨,各工业设备的碳排放配额按历史法计算,单个设备三年的总配额一次性发放,全部为免费配额。第一阶段结束后,剩余配额不能转到第二阶段继续使用。第二阶段(2008-2012 年)与《京都议定书》首个承诺期相重合,是全面履行减排承诺的关键阶段。在第一阶段所有行业的基础上,将经营欧盟境内航空企业纳入交易范围,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均为20.81亿吨。该阶段大部分行业排放设备的碳排放配额仍然采用历史法计算分配,同时在部分行业和地区开始试点拍卖,单个设备三年的总配额一次发放,期末剩余配额可以结转到第三阶段。同时,该阶段引入了《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 ”和“联合履约机制(JI)第三阶段:(2013-2020年)目标是每年减少1.47%的碳排量,以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到2020年比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至少20%目标,该阶段电力行业配额全部须通过拍卖获得,其他行业设备排放配额采用基准线法计算免费获得,且免费配额占比逐年减少,相应的拍卖份额比例提高到了50%以上。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石化、有色金属、石膏、氨、铝制品等行业纳入交易范围,同时纳入更多种类的温室气体。由此可见,欧盟排放交易 机制实施对象、实施时间和产业安排上,都采取一种 谨慎和渐进的方式,以争取成员国政府和企业的最大支持
(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政策选择上采用集中与分权治理相结合的模式,这是欧盟与其他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保证整个体系统一和高效运行的基础上,达到了兼顾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效果,分权化治理模式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由于欧盟经济体存在跨国家多层次管理的特点,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因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区别于其余总量交易体系,赋予各成员国较大的自主决策权。
(四)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具有开放和兼容的属性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并不是完全封闭的,它与《京都议定书》以及其他排放交易体系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衔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与《京都议定书》和其他排放交易体系的衔接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只能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执行(JI)获得的减排信用,即核证减排量(CERs) 或减排单位(ERUs)。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施的第一阶段,CER和ERU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在第二阶段, CER和ERU的使用比例不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如果超过6%,欧盟委员会将自动审查该成员国的计划。与此同时,通过双边协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排放交易体系对接,实现体系间的兼容。
三、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验与启示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不仅成功实现欧盟范围内整体的节能减碳,而且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实施进行了有益尝试,其成功经验为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供了经验与启示。 (一)完善法律法规
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建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欧盟的 <欧盟排放交易法令》为本地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欧盟多个成员国通过立法的方式肯定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保证了该制度的顺利推行。通过立法的形式,界定碳排放产权职能,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与制度支撑,能够有效实现全社会节能降耗、 减排,降低组织成本与实施成本。欧盟经过三个阶段的反复实践, 通过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细则,建立了统一的登记注册系统、碳排放监测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认证标准,设定了欧盟统一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计划,确保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开展。
(二)科学设定交易总量
从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成功经验来看,总量交易机制成为了一种有效方式。总量控制是指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区域环境容量,计算或推算出一定区域内特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配到整个地区、行业以至污染源,要求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规定。总量交易是进行碳交易的基础,是目前碳交易体系较为成熟的模式。应从环境治理层面, 统筹经济发展、环境质量、技术水平等方面因素,制定碳排放权总量,初步建立排放交易体系应采用总量交易机制。该机制的前提是确定排放上限,因此首要任务是收集各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确定碳排放总量
(三)循序渐进运行模式
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三个实施阶段的经验来看,应该循序渐进地实现减排目标。循序渐进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最大特色,为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了可靠经验。应借鉴欧盟经验,构建动态推进式的运行模式,并根据每一阶段运行数据及发现的问题对碳排放交易体系进行调整与完善。对交易对象采用递进式,第一阶段确定碳排放量大的行业,如火电厂、 钢铁企业等,后续逐步扩大交易对象,如航空企业、 高耗能制造业等。 对温室气体采用递进式,第一阶段将二氧化碳纳入交易体系,随后逐步扩展至六种温室气体。对碳配额分配方式动态调整,第一阶段碳配额全部免费发放,逐步向拍卖过渡。
(四)引入市场自动调节与约束机制,
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实质是将碳排放权作为稀缺资源商品化。通过引入市场自动调节与约束机制,才能促进碳排放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从欧盟实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来看,碳排放权在投入交易所二级市场以前的初始分配决定了体系能否顺利推进。
四、对江西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思考
自2013年6月以来,我国相继在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重庆等地建立了7个碳交易市场,这一系列交易试点拉开了我国碳交易从无到有的序幕。7省市的碳交易试点都明确了交易范围,设定了控制碳排放的目标,建立了碳排放的核查体系,也建立了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平台,并开展了相关能力建设,试点进展顺利,成绩显著。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仍然处于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阶段,与和我国试点省份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探索建立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既要认真吸收欧盟好的经验和做法, 更要立足实际,开展符合省情的制度设计,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一)完善法律法规
出台完善的地方性碳交易管理办法,为江西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和规范运行提供法律支撑。根据江西省实际状况,加快制定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性法规,确立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的主体资格,明确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条件、程序、内容,制定碳排放交易所的创建、运行、管理的统一规定等。建设和完善碳排放信息披露和核查等相关法规。
(二)严格控制排放总量
总量控制机制是实施碳交易的基础。应在综合权衡环境容量、经济发展需要以及碳排放总量目标,科学确定碳排放总量。随着江西省经济总量的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必然增加, 为使江西经济快速发展与低碳减排相协调,缓解江西省碳排放基数大且持续增长的不利局面,排放总量的确定可借鉴EU ETS的相关做法,在第一阶段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宜采用自下而上的总量制定法,第二阶段在形成历史排放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基线,设置减排目标。
(三)谨慎分配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如何分配的问题是排放交易体系设计的中心问题,它是影响排放交易体系效率的关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取的是免费分配与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但排放额分配过多,导致了 HOE 价格非常低。要结合江西省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基础选择合理的配额分配方式。借鉴欧盟的经验,在最初的探索运行阶段,可先免费分配配额,江西省需对排放额数量的发放进行严格控制,避免排放额发放过多,以公开、透明的形式分配排放许可,最大限度地鼓励相关行业和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待市场培育相对成熟,相关价格机制、法律法规、二级市场跟进后,再逐步采用拍卖的方式分配配额。碳排放权如何在地区之间进行分配也是很重要的问题。江西省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可参考欧盟的国家分配计划,在江西省设定的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地区分配计划。
(四)循序渐进开展碳排放交易
江西经济增长主要靠重化工业的拉动,而重化工业对能源的依赖性极大。江西重工业比重占近三分之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有色金属石油加工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六大高耗能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四成,能源消耗量却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耗总量近八成。2014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达4455.13万吨标准煤,占全部工业能耗比重为77.3%。可考虑选择行业先行碳交易试点。设定一个试验阶段,在这个阶段采取灵活的上下浮动政策,稍微宽松的处罚机制稍。这样,既可以令企业尽快地参与进来,从中学习到参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经验,又能保证企业的积极性。选取行业排放量大的一定数量企业为试点企业,有助于打开行业的低碳之路,进行产业升级,综合考虑能耗情况,在第一阶段,选取黑色金属、建筑材料、火电、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煤炭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先行试点,建立相关碳排放和能源消费台账。随着排放交易的推进,在第二阶段,逐步扩大统计调查范围。
参考文献:
[1]卫志民.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国际经验与路径选择[J]. 求是学刊.2015,5.
[2]周 林,张振文,梁菁华等. 论陕西省碳交易市场的构建[J]. 广东农业科学,2013,9.
[3]杨花,杜斌,赵英煚,侯向军,李玮等. 山西省碳排放权交易基础分析及对策研究[J].生态经济2014 , 3 .
[4]李 布. 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J]. 中国发展观察,2010,1.
[5]肖星宏 ,万春林 ,邓 翔, 周 璇等.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4.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江西省;碳交易;启示
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相继建立或筹建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全球最大、最活跃,也相对完备。借鉴欧盟做法,对江西省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促进节能减碳、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概述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 ETS)是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框架支柱,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欧盟各成员国根据国家分配计划将控制碳减排任务分配给各企业,企业需要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手段,达到减排要求,同时还可以将用不完的排放权卖给其他未完成减排目标的企业,是一种有效的利用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的途径。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运行机制
随着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挑战,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京都议定书》下减排制度的具体实施,为全球减排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蓝本。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属于总量交易(cap-trade)
总量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或逐年降低的前提下,内部各排放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放量,实现减少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具体做法是,欧盟各成员国根据欧盟委员会颁布的规则,为本国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确定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产业和企业并向这些企业分配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权——欧洲排放单位(EUA)。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量, 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排放权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欧盟委员会规定,在试运行阶段,企业每超额排放1吨二氧化碳,将被处罚40欧元,在正式运行阶段,罚款额提高至每吨100欧元,并且还要从次年的企业排放许可权中将该超额排放量扣除。
(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实施方式是循序渐进的
截止 2015 年5月,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覆盖31个欧洲国家,11000 家发电厂、工厂、航空公司。 这些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约占欧盟地区排放总量的50%以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约占80%以上。 由此,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推行采取了循序渐近的“温和”方式, 给予一定的时间促进企业整改、转型升级。第一阶段(2005-2007 年)是以积累经验奠定基础为目的的试验阶段。交易涵盖的温室气体只有二氧化碳,覆盖的工业设备仅限于火力发电、炼油、钢铁、矿物加工和造纸等少数行业。该阶段每年碳排放配额总量均为22.99亿吨,各工业设备的碳排放配额按历史法计算,单个设备三年的总配额一次性发放,全部为免费配额。第一阶段结束后,剩余配额不能转到第二阶段继续使用。第二阶段(2008-2012 年)与《京都议定书》首个承诺期相重合,是全面履行减排承诺的关键阶段。在第一阶段所有行业的基础上,将经营欧盟境内航空企业纳入交易范围,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均为20.81亿吨。该阶段大部分行业排放设备的碳排放配额仍然采用历史法计算分配,同时在部分行业和地区开始试点拍卖,单个设备三年的总配额一次发放,期末剩余配额可以结转到第三阶段。同时,该阶段引入了《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 ”和“联合履约机制(JI)第三阶段:(2013-2020年)目标是每年减少1.47%的碳排量,以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到2020年比199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降低至少20%目标,该阶段电力行业配额全部须通过拍卖获得,其他行业设备排放配额采用基准线法计算免费获得,且免费配额占比逐年减少,相应的拍卖份额比例提高到了50%以上。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石化、有色金属、石膏、氨、铝制品等行业纳入交易范围,同时纳入更多种类的温室气体。由此可见,欧盟排放交易 机制实施对象、实施时间和产业安排上,都采取一种 谨慎和渐进的方式,以争取成员国政府和企业的最大支持
(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在政策选择上采用集中与分权治理相结合的模式,这是欧盟与其他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一个显著区别,在保证整个体系统一和高效运行的基础上,达到了兼顾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的效果,分权化治理模式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由于欧盟经济体存在跨国家多层次管理的特点,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可以在总体上实现减排计划的同时,兼顾各成员国差异性,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因此,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区别于其余总量交易体系,赋予各成员国较大的自主决策权。
(四)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具有开放和兼容的属性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并不是完全封闭的,它与《京都议定书》以及其他排放交易体系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衔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开放性主要体现在它与《京都议定书》和其他排放交易体系的衔接上。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允许被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使用欧盟外的减排信用,但只能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或联合执行(JI)获得的减排信用,即核证减排量(CERs) 或减排单位(ERUs)。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实施的第一阶段,CER和ERU的使用比例由各成员国自行规定;在第二阶段, CER和ERU的使用比例不超过欧盟排放总量的6%,如果超过6%,欧盟委员会将自动审查该成员国的计划。与此同时,通过双边协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排放交易体系对接,实现体系间的兼容。
三、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验与启示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不仅成功实现欧盟范围内整体的节能减碳,而且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实施进行了有益尝试,其成功经验为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供了经验与启示。 (一)完善法律法规
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构建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欧盟的 <欧盟排放交易法令》为本地区碳排放交易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法律基础。欧盟多个成员国通过立法的方式肯定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保证了该制度的顺利推行。通过立法的形式,界定碳排放产权职能,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提供法律与制度支撑,能够有效实现全社会节能降耗、 减排,降低组织成本与实施成本。欧盟经过三个阶段的反复实践, 通过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细则,建立了统一的登记注册系统、碳排放监测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认证标准,设定了欧盟统一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计划,确保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开展。
(二)科学设定交易总量
从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成功经验来看,总量交易机制成为了一种有效方式。总量控制是指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区域环境容量,计算或推算出一定区域内特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并将其分配到整个地区、行业以至污染源,要求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规定。总量交易是进行碳交易的基础,是目前碳交易体系较为成熟的模式。应从环境治理层面, 统筹经济发展、环境质量、技术水平等方面因素,制定碳排放权总量,初步建立排放交易体系应采用总量交易机制。该机制的前提是确定排放上限,因此首要任务是收集各地区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确定碳排放总量
(三)循序渐进运行模式
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三个实施阶段的经验来看,应该循序渐进地实现减排目标。循序渐进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最大特色,为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了可靠经验。应借鉴欧盟经验,构建动态推进式的运行模式,并根据每一阶段运行数据及发现的问题对碳排放交易体系进行调整与完善。对交易对象采用递进式,第一阶段确定碳排放量大的行业,如火电厂、 钢铁企业等,后续逐步扩大交易对象,如航空企业、 高耗能制造业等。 对温室气体采用递进式,第一阶段将二氧化碳纳入交易体系,随后逐步扩展至六种温室气体。对碳配额分配方式动态调整,第一阶段碳配额全部免费发放,逐步向拍卖过渡。
(四)引入市场自动调节与约束机制,
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实质是将碳排放权作为稀缺资源商品化。通过引入市场自动调节与约束机制,才能促进碳排放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从欧盟实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来看,碳排放权在投入交易所二级市场以前的初始分配决定了体系能否顺利推进。
四、对江西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思考
自2013年6月以来,我国相继在深圳、北京、上海、天津、广东、湖北、重庆等地建立了7个碳交易市场,这一系列交易试点拉开了我国碳交易从无到有的序幕。7省市的碳交易试点都明确了交易范围,设定了控制碳排放的目标,建立了碳排放的核查体系,也建立了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平台,并开展了相关能力建设,试点进展顺利,成绩显著。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仍然处于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阶段,与和我国试点省份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探索建立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既要认真吸收欧盟好的经验和做法, 更要立足实际,开展符合省情的制度设计,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一)完善法律法规
出台完善的地方性碳交易管理办法,为江西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和规范运行提供法律支撑。根据江西省实际状况,加快制定江西省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性法规,确立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的主体资格,明确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碳排放权市场交易的条件、程序、内容,制定碳排放交易所的创建、运行、管理的统一规定等。建设和完善碳排放信息披露和核查等相关法规。
(二)严格控制排放总量
总量控制机制是实施碳交易的基础。应在综合权衡环境容量、经济发展需要以及碳排放总量目标,科学确定碳排放总量。随着江西省经济总量的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必然增加, 为使江西经济快速发展与低碳减排相协调,缓解江西省碳排放基数大且持续增长的不利局面,排放总量的确定可借鉴EU ETS的相关做法,在第一阶段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宜采用自下而上的总量制定法,第二阶段在形成历史排放数据的基础上确定基线,设置减排目标。
(三)谨慎分配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如何分配的问题是排放交易体系设计的中心问题,它是影响排放交易体系效率的关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取的是免费分配与有偿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但排放额分配过多,导致了 HOE 价格非常低。要结合江西省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基础选择合理的配额分配方式。借鉴欧盟的经验,在最初的探索运行阶段,可先免费分配配额,江西省需对排放额数量的发放进行严格控制,避免排放额发放过多,以公开、透明的形式分配排放许可,最大限度地鼓励相关行业和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待市场培育相对成熟,相关价格机制、法律法规、二级市场跟进后,再逐步采用拍卖的方式分配配额。碳排放权如何在地区之间进行分配也是很重要的问题。江西省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可参考欧盟的国家分配计划,在江西省设定的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地区分配计划。
(四)循序渐进开展碳排放交易
江西经济增长主要靠重化工业的拉动,而重化工业对能源的依赖性极大。江西重工业比重占近三分之二,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有色金属石油加工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六大高耗能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四成,能源消耗量却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耗总量近八成。2014年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量达4455.13万吨标准煤,占全部工业能耗比重为77.3%。可考虑选择行业先行碳交易试点。设定一个试验阶段,在这个阶段采取灵活的上下浮动政策,稍微宽松的处罚机制稍。这样,既可以令企业尽快地参与进来,从中学习到参与碳排放交易机制的经验,又能保证企业的积极性。选取行业排放量大的一定数量企业为试点企业,有助于打开行业的低碳之路,进行产业升级,综合考虑能耗情况,在第一阶段,选取黑色金属、建筑材料、火电、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煤炭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先行试点,建立相关碳排放和能源消费台账。随着排放交易的推进,在第二阶段,逐步扩大统计调查范围。
参考文献:
[1]卫志民.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国际经验与路径选择[J]. 求是学刊.2015,5.
[2]周 林,张振文,梁菁华等. 论陕西省碳交易市场的构建[J]. 广东农业科学,2013,9.
[3]杨花,杜斌,赵英煚,侯向军,李玮等. 山西省碳排放权交易基础分析及对策研究[J].生态经济2014 , 3 .
[4]李 布. 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J]. 中国发展观察,2010,1.
[5]肖星宏 ,万春林 ,邓 翔, 周 璇等.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