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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普通民众的印象里,法官总是庄严肃穆,满腹经纶,身居高堂,说一不二,代表着法律的最高权威。法学院混了几年的莘莘学子,出了学堂也对法院充满了景仰。每年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法院系统的同学总是挤破了头。
然而在现实中满血满肉的中国法官,真有那么威风吗?
如果你遭遇了满腹冤屈,准备打官司了,去了法院,发现法院根本就不受理你的案件,然后你请了律师,要求法院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出书面裁定,想走上诉程序,法院却连一纸裁定都不给你,你咋办?
不要怪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这些不被他们受理的案子,可能都是层层请示过或有内部规定的。
如果你的案子立上了,然后法官要求你在交诉讼费的时候,再多交一二百元钱订一份《人民法院报》,你订不订?
这不是天方夜谭,是笔者在内地经济不发达城市的真实遭遇。笔者不想去嘲笑这些法官的荒唐,笔者只是想告诉你,中国的法官,真的很穷。有的地方法官甚至穷到办案经费都无法保证的地步。
案子开始审理了,你又会遇到你当初想不到的情形。
精通律理,公平正义,不偏不倚,就案判案,本是法官命定的职业准则,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法官却不一定是好法官。何故?
君不见近些年每年各个部门和宣传机构隆重推出的法官偶像,大都是些所谓的“调解高手”、“息诉能人”?为了社会的“和谐”,法院甚至不惜挥刀自宫,钝化了本属身家性命的裁判权,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各种“捣糨糊”的调解工作中去,用调解率来考核法官的业绩,精通专业的法官反而不一定会得到升迁和重用。
你本来是想到法院讨一个说法,却禁不住法官的死缠硬磨,“被调解”结案,你花钱请来的律师,本来想有个辉煌战果,也稀里糊涂淹死在调解的口水大河里。如是长此以往,法院大可以改名“某某和谐调解院”,与居委会村委会各类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各个法学院校也可大砍专业理论课程,免掉一些根本用不上的超前理论和屠龙术。
好了,如果你真的胜券在握,扛过了法官的“调解”关,法官最终下了个判决,然后吃亏的当事人开始“上访”了。在有的地方,管理部门甚至以“上访率”来评判法官和法院的工作水平。前不久被无罪开释的李怀亮案中,荒唐的“死刑保证书”就是法官为了杜绝被害人家属的“上访”而屈尊身价让其写下的。
法律的权威本来是靠判决的全面和坚决履行来树立的,而现在的一个怪现象是,且不论法院的判决对不对,对多少,只要当事人不服判,敢上访敢闹,“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有关部门为了维稳,为了和谐,总会给这些刺头儿一点安抚,给点钱,给点别的什么。法院判决的权威就在这样的“和谐”维护中一点点被腐蚀殆尽。
更为可悲的是,久而久之,法官在判案时还会将当事人的“难缠”程度和“上访”可能性考虑进去,如果遇到“难缠”的当事人,往往会多判给对方一点,或者偏向这些当事人,尤其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这种情形最多。法官都清楚用人单位不会为了多付一点补偿金去找法官哭闹或跳楼,而劳动者作为个人,却具备这样的天然优势,于是乎,绝大部分劳动案件判决偏向劳动者。
最苦逼的是,并非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中国法官的尴尬处境,总觉得法院应该对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有个交代,一旦有些问题法院凭现有司法制度和规则无法解决,就认为法院在徇私枉法,姑息养奸。但是,法官的真正的功能是裁判,是樹立规则和维护规则的有效运行,有的社会问题,本应该由国家和社会买单的,为啥要法院来背黑锅?
久而久之,我们不敬法,则法离我们越远矣。
然而在现实中满血满肉的中国法官,真有那么威风吗?
如果你遭遇了满腹冤屈,准备打官司了,去了法院,发现法院根本就不受理你的案件,然后你请了律师,要求法院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出书面裁定,想走上诉程序,法院却连一纸裁定都不给你,你咋办?
不要怪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这些不被他们受理的案子,可能都是层层请示过或有内部规定的。
如果你的案子立上了,然后法官要求你在交诉讼费的时候,再多交一二百元钱订一份《人民法院报》,你订不订?
这不是天方夜谭,是笔者在内地经济不发达城市的真实遭遇。笔者不想去嘲笑这些法官的荒唐,笔者只是想告诉你,中国的法官,真的很穷。有的地方法官甚至穷到办案经费都无法保证的地步。
案子开始审理了,你又会遇到你当初想不到的情形。
精通律理,公平正义,不偏不倚,就案判案,本是法官命定的职业准则,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法官却不一定是好法官。何故?
君不见近些年每年各个部门和宣传机构隆重推出的法官偶像,大都是些所谓的“调解高手”、“息诉能人”?为了社会的“和谐”,法院甚至不惜挥刀自宫,钝化了本属身家性命的裁判权,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各种“捣糨糊”的调解工作中去,用调解率来考核法官的业绩,精通专业的法官反而不一定会得到升迁和重用。
你本来是想到法院讨一个说法,却禁不住法官的死缠硬磨,“被调解”结案,你花钱请来的律师,本来想有个辉煌战果,也稀里糊涂淹死在调解的口水大河里。如是长此以往,法院大可以改名“某某和谐调解院”,与居委会村委会各类调解委员会合署办公。各个法学院校也可大砍专业理论课程,免掉一些根本用不上的超前理论和屠龙术。
好了,如果你真的胜券在握,扛过了法官的“调解”关,法官最终下了个判决,然后吃亏的当事人开始“上访”了。在有的地方,管理部门甚至以“上访率”来评判法官和法院的工作水平。前不久被无罪开释的李怀亮案中,荒唐的“死刑保证书”就是法官为了杜绝被害人家属的“上访”而屈尊身价让其写下的。
法律的权威本来是靠判决的全面和坚决履行来树立的,而现在的一个怪现象是,且不论法院的判决对不对,对多少,只要当事人不服判,敢上访敢闹,“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有关部门为了维稳,为了和谐,总会给这些刺头儿一点安抚,给点钱,给点别的什么。法院判决的权威就在这样的“和谐”维护中一点点被腐蚀殆尽。
更为可悲的是,久而久之,法官在判案时还会将当事人的“难缠”程度和“上访”可能性考虑进去,如果遇到“难缠”的当事人,往往会多判给对方一点,或者偏向这些当事人,尤其在劳动纠纷案件中,这种情形最多。法官都清楚用人单位不会为了多付一点补偿金去找法官哭闹或跳楼,而劳动者作为个人,却具备这样的天然优势,于是乎,绝大部分劳动案件判决偏向劳动者。
最苦逼的是,并非大多数人都能意识到中国法官的尴尬处境,总觉得法院应该对所有的社会问题都有个交代,一旦有些问题法院凭现有司法制度和规则无法解决,就认为法院在徇私枉法,姑息养奸。但是,法官的真正的功能是裁判,是樹立规则和维护规则的有效运行,有的社会问题,本应该由国家和社会买单的,为啥要法院来背黑锅?
久而久之,我们不敬法,则法离我们越远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