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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大学法”.原为一项正式立法.民国18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大学组织法”,同年8月教育部又公布“大学规程”;其后,随着时势及社会需要,这些法规作过多次补充与修正.1993年12月7日.台湾“大学法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读通过.确定了:①大学在法律范围内享有自治权;②大学校长由学校遴选委员会决定;③确立校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