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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执行难“最后一公里”
《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17年,浙江法院系统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国外内引发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被誉为“司法领域里程碑式的事件”。“智慧法院”的建设,“法律机器人”的研发,让司法插上了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的翅膀,必将引发一场新时代的司法变革。
“信息化、智能化是法院审判提高效率质量、提高便民化、公开化的有效手段。”在驻地宾馆接受记者采访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章靖忠代表对浙江司法智能化变革十分认同。“法律机器人能很好地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可以促进案件的公平公正。”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主任冯秀勤代表也对智慧法院建设充满期待。她表示,同类案件通过大数据比对,当事人会对判决有一个预期,这将大大减少无理诉讼,在提高审判公信力的同时,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审判留痕就是看得见的公正”。章靖忠认为,老百姓怎么感受公平正义,就是要在同类案件中,形成“心里一杆秤”。“智慧法院”对推动阳光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有重大意义。
据悉,近些年来,浙江各级法院积极开展网上立案、判决书上网公开、网上直播庭审、网络司法拍卖等等工作创新,司法透明度显著提升,已连续四年稳居全国前列。
然而,技术再先进也需要人去用。在审议中,不少代表表示,目前一些法院,“技術过硬,但是人的素质不够硬”。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少“选择性”司法的弊病。
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可以说是打通司法公平最后一公里的关键一环,然而由于选择性执行的客观存在,致使“法律白条”犹如顽疾一般难以彻底根除。
《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为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开展了多项创新,比如落实全国首创的借助公安力量网上布控协作机制、在全国首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做法等,取得了不小的成效。2017年执结案件数量全国第一,执结率同比上升27.6%。
“但是,从目前来看,执行难还存在很多‘难’”。冯秀勤建议,法院可以对未执行案件的难点进行梳理,分门别类,因类施策。对有财产可执行或有能力执行的,加大执行力度,倾尽一切手段,“比如可以在省级层面设定统一的纳入失信‘黑名单’时间和实行布控的时间,而且宜早不宜迟。”冯秀勤认为,一旦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结束仍未履行的,应立即纳入失信“黑名单”,只有越早让失信者感受到“处处受限”“寸步难行”,才能倒逼其尽早履行义务。
据悉,浙江省高院提出了两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如今,两年时间即将届满,第三方评估即将开始。如何让评估指标更合理,更符合实际。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柳正晞代表建议,对第三方评估数据的考核,要还原客观真实。对第三方评估指标的设定,要有相应的配套制度,便于推进落实。就受托法院对委托事项无故不予办理的,要逐级通报,责令整改,以形成“天下执行是一家”的风气。
“评估不可能全覆盖,受抽查的法院今年评估通过了,今后也要持之以恒。没抽查的法院每年也应将相关台账、材料报备上级法院,真正做到评或不评要求一个样,查或不查答卷都漂亮。”柳正晞说。
开辟公益诉讼“新战线”
近些年来,反腐利剑高悬,已经形成了反腐的压倒性态势。检察院报告指出,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惩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蝇贪”。在审议“两院”报告时,代表们纷纷表示,反腐应该无死角,要渗透到社会各层面、各领域。
“提及官员腐败、国企腐败,人人恨不得诛之而后快;说起民营企业的腐败,沸腾的民意顿时回归平静,似乎那是别人的‘家务事’。”华立集团董事局主席汪力成代表直言,“民营企业是浙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企若被内部人腐败侵蚀,同样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不良影响。”
“民企内部人腐败不是一件‘私事’,应该像打击国企腐败一样抓好民营企业内部的反腐问题。”谈到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的原因,汪力成认为,一方面在于民企跳不出“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怪圈,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打击腐败的成本过高。
“如果我们要监督一个部门的费用和资金流向,势必要成立另一个同等对应的部门,而这个新成立部门的人员配备、运行机制都要进行重新布置,如此一来就会造成企业运营成本的增加。”汪力成表示,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内部腐败还存在着取证难、立案难、受法律惩处的力度相对轻的问题。
对此,汪力成表示,借助司法力量打击民营企业内部人腐败现象,是保护民企健康发展的最有力法宝。
反腐曾是检察工作的“重头戏”,涌现出诸多“反腐斗士”。而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预防机构、职能划转和人员转隶监察委之后,检察院工作重心也将随之转换。对此,代表们建议,一方面检察院要突出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时对民生领域犯罪加大打击力度。而其中,如何履行好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职能,备受代表们的关注。
身为法律工作者,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主任俞岚代表一直关注着我省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2017年,检察机关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公益诉讼工作。但与此同时,俞岚律师也注意到,从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来看,各社会团体在提起公益诉讼方面仍处于摸索阶段,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数量寥寥,没有发挥公益制度设立的应有功能。
“由于缺少适格主体的参与,公益诉讼案件目前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提起,而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案件和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主要履行监督职责,且案多人少情况又普遍存在,因此过多依赖于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从长远来看,在形式和成效上都并非最妥。”俞岚说。 从实践来看,一方面是社会团体由于调查取证、诉讼专业性等方面的困难带来的参与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是大量起诉压力、社会公益职责附加于检察机关,怎样缓解这样的“两难”困境。对此,俞岚提出,要积极发挥律师团体的作用,进一步丰富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可以探索在律师协会内部组建专业提起公益诉讼的二级社会团体,由协会挑选吸收专业素质强、热心公益的律师加入其中,形成律师、律所、社团点、线、面三位一体的参与公益诉讼力量。”俞岚建议,检察机关以支持诉讼为主、直接诉讼为辅,尽可能为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必要时对公益履职过程进行监督。
“这样不仅丰富了我省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也有利于促进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俞岚说。
厚植公务人员法治思维
近几年,浙江省在依法行政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成绩斐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政府法治建设,进而带动社会法治工作的持续深化,为全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代表们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对各级政府,尤其是乡镇级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心存忧虑。
“现在政府败诉的官司中,有许多都是程序性违法。”在审议“两院”报告时,柳正晞代表直言,处理“依法”和“快速”、“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仍然是困扰基层执法人员的一个主要问题之一。
“我们在调研中也发现,现在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的执法工作。上面千条线下来,又有时间要求。如果基层干部法律素养不高,有关法律规定不清楚,在执行中就很容易违法。”冯秀勤告诉记者,她切身感受到基层干部的辛苦,“不能让他们流汗又流泪,要加强对基层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培训”。
“在实务工作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仍然有意无意地秉持或透露出‘管治思维’‘命令思维’‘摆平当下再说思维’等惯性思维,甚至把法治思维很浅表地理解为‘按部就班地走一个法律程序’层面,而没有真正理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处理政務、化解矛盾。”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冯蒋华代表表示,目前,各地一些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还没有培育起严格意义上的法治思维。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为完成领导关注的某项工作要求或任务,而罔顾执法过程合法性,或牺牲相对人的公平利益,乃至执法违法的现象。
法治政府,意识为先。“如果法治意识没有树立或树立不到位,哪怕下发再多文件、开最多的会议,政府法治建设亦是枉然。”冯蒋华建议,“要彻底摈弃‘摆平当下再说’思维惯性和工作模式,改‘经常性协调个案’为‘运用规则规制’,进而使有效的行政管理资源用到刀刃上。”
为切实贯彻中央提出的“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应得到追究”的要求,冯蒋华认为,“行政首长要带头树立法治意识,在部署工作、下达任务时,对重大问题作出表态性指示时,有必要建立常态性合法性审查或咨询程序,最大程度地避免‘领导指示和要求与法律规定冲突’的情形出现。”
“法律是常态化治理不是运动式执行。”冯蒋华建议,要“彻底摈弃‘应景式’‘波浪式’‘运动性’‘节日头’执法模式,发挥法律一平如水、疏而不漏的常态性威慑作用,彻底改变当下仍不同程度存在的‘严格立法、普遍违法、选择性执法’的状况。”
摄影 蔡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