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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学生体育权利研究的意义
随着我国步入法治国家的快车道,我们已进入了崭新的权利时代,权利范围日益扩大,权利内容更为具体。在现代体育发展成为全民参与的专门社会活动的情况下,体育权利逐渐成为了一项独立的权利,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体育权利作为人类追求生命健康的一项独立权利,应该法律化,使其纳入法制保障体系。体育权利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是现代体育发展和现代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但它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在公民的权利系中还是一个新的成员,需要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学校体育作为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基础,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国家体育事业的战略重点。学校体育工作对于青少年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和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对于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学生是我国公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体育权利属于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只是具有特殊性。但目前在我国来讲还处于一种被漠视甚至被忽视的地位。鉴于此,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是一个应该乃至必须引起立法者和教育工作者足够重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相关概念界定
2.1体育权利
体育权利目前属于推定概念,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由特权和自由、权利要求、权力、豁免4个要素构成的;葛洪义总结出权利的4要素说,即个体自主地位、利益、自由和權力;夏勇把权利的构成归纳为利益、主张、资格、力量和自由5大要素;于善旭教授认为:公民的体育权利就是公民为维护和追求与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社会承认和保护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和资格;陈远军、常乃军认为:体育权利就是指公民或者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获得身体健康和进行体育锻炼的自由以及平等和竞争的机会和资格,从而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最终实现最大自我利益和公共福利的可能性,童宪明认为:体育权利由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公民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关于身体运动的权利。
本文认为,无论哪位学者、专家的观点都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核心:第一,体育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第二,体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为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第三,将权利的本质归结为自由与利益,对权利的要素进行了整合。
2.2学生体育权利
学生是公民的一个特殊群体,因而也就具有了一些特殊的体育权利。这里所说的学生指的是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机构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体育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学生在各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学校、家庭、社会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自由和资格。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体育权利包括:荣誉权、参加权、自由选择权、知情权、受教育权、人身权、体育财产权等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3.1公民体育权利的研究
1966年第21届联大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又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明确提出了人人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受教育、参加文化生活等权利的内容,为公民体育权利在国际法中的明确提出奠定了基础。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0次会议诞生了专门阐明体育权利的国际体育法文件----《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此宪章明确提出“参加体育运动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强调“要使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对所有人来说成为现实”。
天津体育学院的于善旭教授近年连续撰写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文章,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界定、体育权利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如何保护其全面实施等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指出体育权利已被公认为一项公民权利,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阐明了我国宪法、体育法及其他法律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揭示出公民体育权利的发展顺乎时代的发展,反映了现代法制的要求。有的学者对体育生活化运行中的大众体育权利与义务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有的学者对我国法律对公民体育权利如何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还有的学者从大众体育权利以及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体育权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中国政法大学时慧佳的硕士论文?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研究?则是从宪法、行政法的角度对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分类构成及体育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思考。
3.2学生体育权利的研究
作为一个特殊的、正处于生长发育的群体----中学生,拥有特殊的体育权利,充分享有体育权利对他们而言有着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在国外,有些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学生的体育权利,从而确保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如《古巴儿童和青年法》的第七章规定:儿童和青年必须完成教育计划中所规定的体育活动,并参加作为教育计划组成部分的体育锻炼”;《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和技术学校内学生的体育权利给予了保障。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条例来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一些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也都有相关条款监督和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有的学者主要阐述了学生有哪些体育权利以及如何保障;有的学者通过对学生体育权利现状的调查提出确保享有权利的对策;还有的学者从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救济方法方面进行研究;也有学者主要探讨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人身权,学生伤害事故及救济方式。
国内目前还没有体育权利方面的专著,尤其是关于学生体育权利方面的著作更是少之又少。主要是一些教材、法规汇编和普法书籍。在这些书籍中,偶尔有些关于体育权利、学生体育权利的论述也是非常简要的,穿插在部分章节之中。
参考文献
[1]于东.对现代中国公民与国家和谐关系的社会学解读[J].天府新论, 200701.19-21.
[2]王岩芳.体育权利本质探析 [J] . 浙江体育科学 , 200603.15-17.
[3]张振龙 .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 [J] . 体育学刊 , 200802.29-31.
[4]岳爱萍.论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J] . 体育文化导刊 , 200607.11-12.
[5]王岩芳.体育权利本质探析 [J]. 浙江体育科学 , 200603.15-17.
[6]刘毅.论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救济[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7月第7期.15-17.
[7]王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体育运动国际宪章”[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501.22-23
[8]梁恒.关于侵害中学生体育权利行为的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405.31-33
随着我国步入法治国家的快车道,我们已进入了崭新的权利时代,权利范围日益扩大,权利内容更为具体。在现代体育发展成为全民参与的专门社会活动的情况下,体育权利逐渐成为了一项独立的权利,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体育权利作为人类追求生命健康的一项独立权利,应该法律化,使其纳入法制保障体系。体育权利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是现代体育发展和现代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但它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在公民的权利系中还是一个新的成员,需要不断的改革和完善。
学校体育作为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基础,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国家体育事业的战略重点。学校体育工作对于青少年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和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对于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学生是我国公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体育权利属于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只是具有特殊性。但目前在我国来讲还处于一种被漠视甚至被忽视的地位。鉴于此,保护学生的体育权利,是一个应该乃至必须引起立法者和教育工作者足够重视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相关概念界定
2.1体育权利
体育权利目前属于推定概念,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是由特权和自由、权利要求、权力、豁免4个要素构成的;葛洪义总结出权利的4要素说,即个体自主地位、利益、自由和權力;夏勇把权利的构成归纳为利益、主张、资格、力量和自由5大要素;于善旭教授认为:公民的体育权利就是公民为维护和追求与体育相关的各种利益,因社会承认为正当而受社会承认和保护的行为选择的自由和资格;陈远军、常乃军认为:体育权利就是指公民或者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获得身体健康和进行体育锻炼的自由以及平等和竞争的机会和资格,从而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最终实现最大自我利益和公共福利的可能性,童宪明认为:体育权利由国家法律法规确认的,公民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关于身体运动的权利。
本文认为,无论哪位学者、专家的观点都体现了以下三方面的核心:第一,体育权利是人生来就有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第二,体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为体育教育和体育运动;第三,将权利的本质归结为自由与利益,对权利的要素进行了整合。
2.2学生体育权利
学生是公民的一个特殊群体,因而也就具有了一些特殊的体育权利。这里所说的学生指的是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的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机构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生体育权利就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学生在各种有关体育的活动中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学校、家庭、社会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自由和资格。专家、学者普遍认为体育权利包括:荣誉权、参加权、自由选择权、知情权、受教育权、人身权、体育财产权等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3.1公民体育权利的研究
1966年第21届联大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又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明确提出了人人享有能达到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受教育、参加文化生活等权利的内容,为公民体育权利在国际法中的明确提出奠定了基础。197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0次会议诞生了专门阐明体育权利的国际体育法文件----《体育运动国际宪章》。此宪章明确提出“参加体育运动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强调“要使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对所有人来说成为现实”。
天津体育学院的于善旭教授近年连续撰写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文章,对公民体育权利的界定、体育权利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如何保护其全面实施等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指出体育权利已被公认为一项公民权利,在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阐明了我国宪法、体育法及其他法律对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揭示出公民体育权利的发展顺乎时代的发展,反映了现代法制的要求。有的学者对体育生活化运行中的大众体育权利与义务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有的学者对我国法律对公民体育权利如何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还有的学者从大众体育权利以及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体育权等方面进行了论述。中国政法大学时慧佳的硕士论文?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研究?则是从宪法、行政法的角度对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分类构成及体育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思考。
3.2学生体育权利的研究
作为一个特殊的、正处于生长发育的群体----中学生,拥有特殊的体育权利,充分享有体育权利对他们而言有着重大的价值和意义。在国外,有些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学生的体育权利,从而确保这一基本权利的实现。如《古巴儿童和青年法》的第七章规定:儿童和青年必须完成教育计划中所规定的体育活动,并参加作为教育计划组成部分的体育锻炼”;《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对幼儿园、小学、中学和技术学校内学生的体育权利给予了保障。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法律、条例来保障学生的体育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一些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体育教育教学规章制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也都有相关条款监督和保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有的学者主要阐述了学生有哪些体育权利以及如何保障;有的学者通过对学生体育权利现状的调查提出确保享有权利的对策;还有的学者从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实现方式和救济方法方面进行研究;也有学者主要探讨学校体育中学生体育权利的人身权,学生伤害事故及救济方式。
国内目前还没有体育权利方面的专著,尤其是关于学生体育权利方面的著作更是少之又少。主要是一些教材、法规汇编和普法书籍。在这些书籍中,偶尔有些关于体育权利、学生体育权利的论述也是非常简要的,穿插在部分章节之中。
参考文献
[1]于东.对现代中国公民与国家和谐关系的社会学解读[J].天府新论, 200701.19-21.
[2]王岩芳.体育权利本质探析 [J] . 浙江体育科学 , 200603.15-17.
[3]张振龙 .体育权利的基本问题 [J] . 体育学刊 , 200802.29-31.
[4]岳爱萍.论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实现 [J] . 体育文化导刊 , 200607.11-12.
[5]王岩芳.体育权利本质探析 [J]. 浙江体育科学 , 200603.15-17.
[6]刘毅.论学生体育权利的法律救济[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8年7月第7期.15-17.
[7]王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体育运动国际宪章”[J].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501.22-23
[8]梁恒.关于侵害中学生体育权利行为的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405.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