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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监管场所相继发生了在押人员在监室内被殴打致伤致残,有的甚至被活活打死的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尤其是今年“2.8”云南省晋宁县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事故,在新闻媒体的炒作下,躲猫猫更是震惊了全国。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牢头狱霸的存在,轻者影响监管场所管理秩序,重则造成在押人员的非正常伤亡。这种现象不仅直接危及到监管工作的安全与稳定,也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执法公信力。笔者就看守所内普遍存在的“牢头狱霸”现象进行了调查,并就“牢头狱霸”行为的表现形式、成因及预防的方法进行浅析。
一、“牢头狱霸”行为的表现形式
“牢头狱霸”是指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在监室内恃强凌弱、称王称霸、抗拒管教、进行破坏活动、扰乱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其主要表现为:
(一)肆意殴打、凌辱其他在押人员。这些对象对新入监的在押人员及外地在押人员采取克扣饭菜、勒索财物、横行霸道、为所欲为或组织、煽动、策划暴狱、脱逃、闹监、制造各种事故;传授作案伎俩和对抗审讯的经验,教唆他人特别是少年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上骗管教干部,下欺同监在押人员,藐视监管法规,扰乱监管秩序。
(二)活动隐蔽且有一定的规律性。“牢头狱霸”活动,大多是在看守民警观察范围之外进行的,他们在监所内伪装积极,明里一套,暗里一套,虽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其活动是有规律的。利用“时间差”与管教干部周旋即为明显特点。如“牢头狱霸”欺凌、殴打在押人员,一般是在新入监室或监房拥挤抢占铺位时进行;抢夺他人财物,则多发生在押人员家属送来衣服物品时;克扣饭菜、抢吃抢喝,大都发生在开饭和改善生活时;役使他人伺候自己和打扫卫生,多发生在起床后、就寝前。
(三)活动具有团伙性质。看守所作为各类在押人员的羁押场所,面对的是带有强制性的监管措施。“牢头狱霸”既要称王称霸、为所欲为,又出于畏惧法律的胆怯心理,往往在同监在押人员中物色一些人,通过互相串通、互相影响、拉帮结伙以壮声色,这些人中有领头的,有跟着渔利的,靠纠集之力为非作歹、欺压他人。
二“牢头狱霸”行为产生的原因?
“牢头狱霸”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既有在押人员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管教工作方面的原因,既有实际问题,又有认识问题,笔者认为产生“牢头狱霸”行为的主要原因是:
(一)从在押人员来看。“牢头狱霸”行为是在押人员入监前社会恶习在入监后的延伸与发展,这是产生“牢头狱霸”的内因。这些在押人员的人生观、世界观扭曲,在社会上放任自流、目无法纪、无法无天,流氓习气十分严重,他们大都受过司法机关的多次打击处理,对社会和政法机关存在严重的对立情绪,入监后其反改造、反监管的心理十分强烈,以破坏监管秩序为其英雄观,在监室内随意发泄,寻求精神刺激,排解压抑沉闷的情绪,任意欺压蹂躏其他在押人员,甚至铤而走险,抗拒改造。
(二)从看守所管理来看。看守所民警管理不到位,给“牢头狱霸”钻了空子。一是管理时有章不循,值班巡视不到位,只讲时间,不讲效果;找在押人员谈话浮于表面,应付谈话任务,不深入了解、掌握在押人员深层次思想动态和监室动态。二是管理工作松弛,对重点监管对象夹控措施不落实,耳目建设流于形式,致使信息不畅通,监内发生情况不能及时掌握,相应的对策措施跟不上,使牢头狱霸有了滋生的土壤。三是警力严重不足,跟班作业、直接管理难以到位,从而导致把本属于监管民警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少数在押人员,实行拐棍式管理,使一些恶习较深的在押人员有了“用武之地”,而这些在押人员趁机故意找茬欺压同监室人员,并使其行为合法化、隐蔽化。四是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少数管教民警甚至有些看守所领导认为,看守所只要不出事故就是最大的成绩,从而规范化管理的一些举措落实不到位,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的动态防控机制未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因而对“牢头狱霸”的形成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还有一些看守所把文明管理与严格管理的要求机械地对立起来,担心管严了可能会激化矛盾,使监室内发生的问题表面化,直接影响工作成效。
(三)从驻所检察来看。监督不到位,也给“牢头狱霸”们带来一定的空间。一是人员素质不相适应。从当前基层院监所检察配备人员看,年龄偏大、业务不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二是在配合与监督的关系上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到位。有些地方监所检察,实际上成了监管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两家关系过于协调,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驻所检察人员在同一监管场所从事检察工作,工作时间长了,必然与监管单位工作人员越来越熟,碍于各种因素导致监督工作过软。第四监督手段不到位。接连不断的非业务性活动使得驻所检察人员主要精力忙于工作台帐,工作程序过于繁锁且流于形式。且目前驻所检察的监督只局限于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监情分析会、联席会等形式,法律监督处于事后监督、被动监督阶段,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
三、防治牢头狱霸的措施
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是监所管理的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既要预防又要及时打击处理。
(一)看守所从管理教育上。一是要教育广大监管民警充分认识到当前监所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到“牢头狱霸”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与“牢头狱霸”行为作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加大对“牢头狱霸”的打击力度,确保监所安全。二是要推行监管民警直接管理在押人员的做法,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的做法。三是要加强对监室动态信息的收集和掌握。充分运用监控技术手段掌握监情动态,将值班巡视、监控值机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全时段动态防控体系;认真落实对新入监人员一周内跟踪观察制度。新入监人员入所一周内,管教民警要经常找其谈话、检查身体、加强监视;建立出所、调号谈话以及监狱回访制度;落实对重点监管对象的夹控措施,及时掌握监情动态。四是要加强对在押人员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组织认真学习监规和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利用亲情规劝和反面典型进行震慑和感化,在监室内弘扬正气、树立良好的监风,从根本上消除“牢头狱霸”的思想基础;增强在押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对“牢头狱霸”行为要及时揭露、勇于斗争。五是努力改善监所软、硬环境。对在押人员要实行分类关押、重点控制。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分类、分层次关押,要将重刑犯、累惯犯和黑恶势力分子与初、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分开关押;重点抓好“过渡监室”和“严管监室”的管理,强化对新入监人员和严管对象的教育。六是坚持“露头就打”,依法惩处“牢头狱霸”。发现“牢头狱霸”苗头,给予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对证据和材料的收集,对于构成犯罪者,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在押人员公开曝光,起到震慑的作用。
(二)驻所检察在监督上。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水平。监所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注重对法律、检察实务的学习与运用,着力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实际工作中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二是加大对在押人员申诉、检举揭发的检察监督。驻所检察人员要经常深入监室,掌握羁押动态,了解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要针对被监管人及家属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或不敢控告、申诉等问题。通过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个别谈心等形式,让在押人员了解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监听亲情电话,旁听家属接见谈话等形式了解情况;还可以通过向在押人员家属发征求意见信和参与监管场所的执法执纪大检查等发现问题;对于个别重点人员,还可以在其被释放后进行回访了解等渠道。着力提高被监管人及亲属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调动被监管人及其亲属控告、申诉、举报的积极性。第三,更新监督方式,增加监督的科技含量。工作中要有运行体现监所检察业务特点的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并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代替监所检察传统的工作方式和获取、交流、处理信息的手段。实现监所检察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和羁押期限的监督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进而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
一、“牢头狱霸”行为的表现形式
“牢头狱霸”是指被关押在看守所里的在监室内恃强凌弱、称王称霸、抗拒管教、进行破坏活动、扰乱监管秩序的在押人员。其主要表现为:
(一)肆意殴打、凌辱其他在押人员。这些对象对新入监的在押人员及外地在押人员采取克扣饭菜、勒索财物、横行霸道、为所欲为或组织、煽动、策划暴狱、脱逃、闹监、制造各种事故;传授作案伎俩和对抗审讯的经验,教唆他人特别是少年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上骗管教干部,下欺同监在押人员,藐视监管法规,扰乱监管秩序。
(二)活动隐蔽且有一定的规律性。“牢头狱霸”活动,大多是在看守民警观察范围之外进行的,他们在监所内伪装积极,明里一套,暗里一套,虽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其活动是有规律的。利用“时间差”与管教干部周旋即为明显特点。如“牢头狱霸”欺凌、殴打在押人员,一般是在新入监室或监房拥挤抢占铺位时进行;抢夺他人财物,则多发生在押人员家属送来衣服物品时;克扣饭菜、抢吃抢喝,大都发生在开饭和改善生活时;役使他人伺候自己和打扫卫生,多发生在起床后、就寝前。
(三)活动具有团伙性质。看守所作为各类在押人员的羁押场所,面对的是带有强制性的监管措施。“牢头狱霸”既要称王称霸、为所欲为,又出于畏惧法律的胆怯心理,往往在同监在押人员中物色一些人,通过互相串通、互相影响、拉帮结伙以壮声色,这些人中有领头的,有跟着渔利的,靠纠集之力为非作歹、欺压他人。
二“牢头狱霸”行为产生的原因?
“牢头狱霸”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既有在押人员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有管教工作方面的原因,既有实际问题,又有认识问题,笔者认为产生“牢头狱霸”行为的主要原因是:
(一)从在押人员来看。“牢头狱霸”行为是在押人员入监前社会恶习在入监后的延伸与发展,这是产生“牢头狱霸”的内因。这些在押人员的人生观、世界观扭曲,在社会上放任自流、目无法纪、无法无天,流氓习气十分严重,他们大都受过司法机关的多次打击处理,对社会和政法机关存在严重的对立情绪,入监后其反改造、反监管的心理十分强烈,以破坏监管秩序为其英雄观,在监室内随意发泄,寻求精神刺激,排解压抑沉闷的情绪,任意欺压蹂躏其他在押人员,甚至铤而走险,抗拒改造。
(二)从看守所管理来看。看守所民警管理不到位,给“牢头狱霸”钻了空子。一是管理时有章不循,值班巡视不到位,只讲时间,不讲效果;找在押人员谈话浮于表面,应付谈话任务,不深入了解、掌握在押人员深层次思想动态和监室动态。二是管理工作松弛,对重点监管对象夹控措施不落实,耳目建设流于形式,致使信息不畅通,监内发生情况不能及时掌握,相应的对策措施跟不上,使牢头狱霸有了滋生的土壤。三是警力严重不足,跟班作业、直接管理难以到位,从而导致把本属于监管民警的管理权限下放给少数在押人员,实行拐棍式管理,使一些恶习较深的在押人员有了“用武之地”,而这些在押人员趁机故意找茬欺压同监室人员,并使其行为合法化、隐蔽化。四是机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少数管教民警甚至有些看守所领导认为,看守所只要不出事故就是最大的成绩,从而规范化管理的一些举措落实不到位,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的动态防控机制未能有效地建立起来,因而对“牢头狱霸”的形成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还有一些看守所把文明管理与严格管理的要求机械地对立起来,担心管严了可能会激化矛盾,使监室内发生的问题表面化,直接影响工作成效。
(三)从驻所检察来看。监督不到位,也给“牢头狱霸”们带来一定的空间。一是人员素质不相适应。从当前基层院监所检察配备人员看,年龄偏大、业务不精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二是在配合与监督的关系上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到位。有些地方监所检察,实际上成了监管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两家关系过于协调,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驻所检察人员在同一监管场所从事检察工作,工作时间长了,必然与监管单位工作人员越来越熟,碍于各种因素导致监督工作过软。第四监督手段不到位。接连不断的非业务性活动使得驻所检察人员主要精力忙于工作台帐,工作程序过于繁锁且流于形式。且目前驻所检察的监督只局限于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监情分析会、联席会等形式,法律监督处于事后监督、被动监督阶段,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
三、防治牢头狱霸的措施
预防和打击“牢头狱霸”是监所管理的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常抓不懈,既要预防又要及时打击处理。
(一)看守所从管理教育上。一是要教育广大监管民警充分认识到当前监所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到“牢头狱霸”行为的严重危害性以及与“牢头狱霸”行为作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加大对“牢头狱霸”的打击力度,确保监所安全。二是要推行监管民警直接管理在押人员的做法,禁止使用或变相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的做法。三是要加强对监室动态信息的收集和掌握。充分运用监控技术手段掌握监情动态,将值班巡视、监控值机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全时段动态防控体系;认真落实对新入监人员一周内跟踪观察制度。新入监人员入所一周内,管教民警要经常找其谈话、检查身体、加强监视;建立出所、调号谈话以及监狱回访制度;落实对重点监管对象的夹控措施,及时掌握监情动态。四是要加强对在押人员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组织认真学习监规和相关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利用亲情规劝和反面典型进行震慑和感化,在监室内弘扬正气、树立良好的监风,从根本上消除“牢头狱霸”的思想基础;增强在押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对“牢头狱霸”行为要及时揭露、勇于斗争。五是努力改善监所软、硬环境。对在押人员要实行分类关押、重点控制。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分类、分层次关押,要将重刑犯、累惯犯和黑恶势力分子与初、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分开关押;重点抓好“过渡监室”和“严管监室”的管理,强化对新入监人员和严管对象的教育。六是坚持“露头就打”,依法惩处“牢头狱霸”。发现“牢头狱霸”苗头,给予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对证据和材料的收集,对于构成犯罪者,要及时调查取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在押人员公开曝光,起到震慑的作用。
(二)驻所检察在监督上。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水平。监所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注重对法律、检察实务的学习与运用,着力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实际工作中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二是加大对在押人员申诉、检举揭发的检察监督。驻所检察人员要经常深入监室,掌握羁押动态,了解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要针对被监管人及家属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或不敢控告、申诉等问题。通过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个别谈心等形式,让在押人员了解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监听亲情电话,旁听家属接见谈话等形式了解情况;还可以通过向在押人员家属发征求意见信和参与监管场所的执法执纪大检查等发现问题;对于个别重点人员,还可以在其被释放后进行回访了解等渠道。着力提高被监管人及亲属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充分调动被监管人及其亲属控告、申诉、举报的积极性。第三,更新监督方式,增加监督的科技含量。工作中要有运行体现监所检察业务特点的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并与看守所监控系统联网,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代替监所检察传统的工作方式和获取、交流、处理信息的手段。实现监所检察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和羁押期限的监督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进而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