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许嘉璐先生指出:“人才培养的制高点不在最后阶段,而在最初阶段!”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发展学前教育有利于整体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的民主、文明、进步。学前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增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学前教育对于充分开发个体潜能、培养富有潜力的创新型人才起着重要的奠基性作用。随着社会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政府职能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大包大揽”向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职能转变,农村学前教育如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已成为摆在社会面前的一大问题,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和定位。
关键词:福利定位 公益定位 改革设想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自1996年后,单位办园数量持续下降,至2007年单位办园数量由1996年的21905所减少到5063所,减少了3/4,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也由1996年的11.69%下降到2007年的3.92%。学前教育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那么该采取何种替代形式呢? 我们有必要对新体制下的学前教育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
一、学前教育的福利定位
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了《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以工厂、机关、团体、群众自办为主的方针。”1979年国务院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纪要》),提出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国家教育部门办园与社会多方面力量办园两条途径并行,包括单位部门办园、集体与个体民众办园等。1983年中央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县镇则应大力提倡机关、厂矿企业、街道办园,并支持群众个人办园。”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8个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再一次强调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二、学前教育的公益定位
众所周知,在现行的学制系统中,起始阶段就是幼儿园教育。2001年7月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第一部分第二条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学前教育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学前教育不但有利于个体和家庭,而且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研究表明,相对于个体与家庭而言,国家和社会从中获益最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应明确政府与家庭所分担比例。学前教育既不是“单位福利”,也不应是“地方性、群众性”福利事业,而是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的公益性事业。我国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应基于如下的框架与定位:其一,将学前教育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力度,明确政府职责,扭转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长期偏低的现状。自1993年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的比例首次突破1%达到1.3%以后,在今后十几年里一直停滞不前,远低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的投入。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过低制约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二,应通过立法,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学前教育体制改革的设想
学前教育多元化与管理体制复杂性使城乡产生了政策与条件反差,幼儿园教育始终缺乏科学完整的制度保障,没有正式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或者说只是徒有虚名。因此应改革公办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实行自主办园,促使一大批公办幼儿园真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承担事业法人责任,面向社会自主办园。可选择一批有条件、有实力的幼儿园作为“试验园”,探索现代学前教育管理模式,通过“协议授权,委托办园”的方式,政府给予一定的公共财政投入,在自主招生、准成本收费、经费使用、人员聘任、事业发展等给予政策支持。在财政投入方式和管理方式上应引入市场机制,使财政投入、政策支持与办园质量、承担任务挂钩。实行园务公开,定期向师生、社区、家长报告幼儿园发展和改革实施情况;实行“阳光收费”并接受财务审计和资产效益评估;授权期满接受全面评估;接受家长、社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要鼓励个人或法人举办各类民办幼儿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学前教育需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要走出传统认识上的偏差与误区,转变观念,转变推进方式,真正促进公民办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协调发展,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并以其教育特点的多元化和教育服务的优质化,加快百色学前教育多元化、现代化的步伐。民办幼儿园应该凭借自身体制与机制方面的有利条件,针对社会和个体有差异的教育需求,吸纳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公办幼儿园错位发展、错位竞争。对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政府要破除在人员流动、师资培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约,为公民办幼儿园创设公平发展、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键词:福利定位 公益定位 改革设想
根据教育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自1996年后,单位办园数量持续下降,至2007年单位办园数量由1996年的21905所减少到5063所,减少了3/4,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也由1996年的11.69%下降到2007年的3.92%。学前教育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那么该采取何种替代形式呢? 我们有必要对新体制下的学前教育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
一、学前教育的福利定位
新中国成立后,1956年,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了《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指出:“(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以工厂、机关、团体、群众自办为主的方针。”1979年国务院转发《全国托幼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纪要》),提出发展学前教育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即国家教育部门办园与社会多方面力量办园两条途径并行,包括单位部门办园、集体与个体民众办园等。1983年中央教育部发出了《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提出:“农村应以群众集体办园为主,充分调动社(乡)、队(村)的积极性,县镇则应大力提倡机关、厂矿企业、街道办园,并支持群众个人办园。”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8个部门《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再一次强调要“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发展幼儿教育事业”。
二、学前教育的公益定位
众所周知,在现行的学制系统中,起始阶段就是幼儿园教育。2001年7月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第一部分第二条明确指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学前教育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应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学前教育不但有利于个体和家庭,而且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研究表明,相对于个体与家庭而言,国家和社会从中获益最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应明确政府与家庭所分担比例。学前教育既不是“单位福利”,也不应是“地方性、群众性”福利事业,而是关系到社会长治久安的公益性事业。我国学前教育体制改革应基于如下的框架与定位:其一,将学前教育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力度,明确政府职责,扭转政府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长期偏低的现状。自1993年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的比例首次突破1%达到1.3%以后,在今后十几年里一直停滞不前,远低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的投入。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过低制约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二,应通过立法,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以确保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学前教育体制改革的设想
学前教育多元化与管理体制复杂性使城乡产生了政策与条件反差,幼儿园教育始终缺乏科学完整的制度保障,没有正式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或者说只是徒有虚名。因此应改革公办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实行自主办园,促使一大批公办幼儿园真正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承担事业法人责任,面向社会自主办园。可选择一批有条件、有实力的幼儿园作为“试验园”,探索现代学前教育管理模式,通过“协议授权,委托办园”的方式,政府给予一定的公共财政投入,在自主招生、准成本收费、经费使用、人员聘任、事业发展等给予政策支持。在财政投入方式和管理方式上应引入市场机制,使财政投入、政策支持与办园质量、承担任务挂钩。实行园务公开,定期向师生、社区、家长报告幼儿园发展和改革实施情况;实行“阳光收费”并接受财务审计和资产效益评估;授权期满接受全面评估;接受家长、社会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要鼓励个人或法人举办各类民办幼儿园,满足社会多元化的学前教育需求。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精神,要走出传统认识上的偏差与误区,转变观念,转变推进方式,真正促进公民办学前教育的公平和协调发展,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学前教育领域,并以其教育特点的多元化和教育服务的优质化,加快百色学前教育多元化、现代化的步伐。民办幼儿园应该凭借自身体制与机制方面的有利条件,针对社会和个体有差异的教育需求,吸纳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公办幼儿园错位发展、错位竞争。对于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政府要破除在人员流动、师资培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制约,为公民办幼儿园创设公平发展、平等竞争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2.《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