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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为了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力,毛泽东提出了许多关于发展农业的有益构想,为正确解决农村和农民问题奠定了基础。深刻领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合作社的重要思想,从实际出发,努力探索使农民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积极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毛泽东 农业合作社思想 农业合作化道路 启示
一、毛泽东的农业合作社思想
(一)农业合作社是中国农民摆脱贫困落后、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出路。
早在建国前毛泽东就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建国之初,个体农民平均每户只有十多亩耕地,贫雇农平均每户不足半头耕畜、半部犁,资金也很缺乏,维持生产尚且不易,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更加困难。在这样的个体农业经济的条件基础上,要解决适应工业发展和避免两极分化的问题是不可能的。根据当时的经验和认识,党认为只有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才是我国农民摆脱贫困落后、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出路。毛泽东认为:“对于个体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搞互助合作,办合作社,这不仅是个方向,而且是当前的任务。”他在《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目前整个互助合作运动中日益显出重要的地位,并日益变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领导,有准备分步骤发展是农业合作社的根本方针。
毛泽东十分重视农业合作化的组织领导问题。1955年12月,《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出版,毛泽东为这本书写了序言和104条按语。在该书的第一篇《书记动手,全党办社》一文中,毛泽东指出:“要大胆指导运动,不要前怕狼,后怕虎。”他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团委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抓紧研究农业合作化的工作,都要把自己变成内行。”同时毛泽东认为:“合作社运动能不能健康地发展,少出毛病,保证增产,就看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重心是不是能够迅速地和正确地转移到这一方面来。”如何做到有准备分步骤发展农业合作社的问题,毛泽东强调:“必须认真地做好建社以前的准备工作”,“必须从一开始就注重合作社的质量,反对单纯地追求数量的偏向”,“走得太快了,‘左了’;不走,太右了。要反‘左’反右,逐步过渡”。毛泽东在着重反对数量、速度问题上的保守倾向后又强调:“以后在发展合作社的工作上,我们要比什么呢?要比质量,比规格。数量,或者速度,有前面所说的那个规定就行了,重点是比质量。”在同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时,他指出:“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要叫集体农庄)。”这些论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比较客观的,而且事实上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前期,步子也是比较稳妥的。
(三)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是农业合作社的根本原则。
自愿互利是农业合作化最根本的原则。毛泽东强调:“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要坚持自愿原则。”“凡是用命令主义去办事,都是错误的。”农业合作社的推进,必然要动摇农民对土地、耕畜深厚的私有观念和各家各户自主经营的习惯,自然会引起相当的抵触。对此,“要有一段向他们进行教育的时间,要耐心地等待他们的觉悟,不要违反自愿原则,勉强地把他们拉进来”。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说:“不论在建社或整社的时候,都必须根据互利的原则,合理地处理社员的私有财产,以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和巩固。”
毛泽东亲自把各地上报的农业合作化典型材料编写成书,并多次要求各省各县办刊编书,以指导农村合作化运动。在毛泽东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指出:农业合作社“正确的领导方法首先是采取典型示范而逐步推广的方法”。“如果不去正确地按照可能的条件建立典型、研究典型,而盲目冒进,只是贪多、贪大、贪高,这是错误的;反之,如果把典型孤立起来,不去进行推广,这也是错误的”。
国家帮助对农业合作化非常重要,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原则。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的《勤俭办社》这篇文章中介绍了“穷棒子”精神,强调要勤俭办社、自力更生,另一方面也重视国家对合作社的援助。“国家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照顾到互助合作农民和单干农民的关系,给农业生产合作社以适当的物质援助,例如农业的低利贷款、兴修水利、建立技术推广站和建立较大的新式农具站等,这种援助能够使农民很快地感觉到它的实际的利益,并从而促进合作社更大地发育起来”。他还特别重视对合作社和贫农的资金支持:“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在资金方面,国家应给予农民以必要的援助,例如现在已经设立的贫农基金和其它贷款。”
二、毛泽东农业合作社思想对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道路的启示
(一)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循序渐进,不能急功近利。
农村合作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合作经济主体,即农民。农民素质的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合作经济比个体经济要复杂得多,没有文化,没有现代科技知识和合作知识是不可能搞好合作社的。而我国的现实是广大农民文化和科技素质偏低,对合作化本身缺乏了解,缺乏联合的经验。这就需要在广大农村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利用农技讲座、经验交流、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亿万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农业科技水平。为了使广大农民“文明”到人人懂得合作化的好处并参加进去,除了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外,还可以开展示范试点,总结农村合作经济的各种模式,推广典型经验,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
当前,农村许多合作社因为管理不善出现“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情况。因此,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其现代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培养大批合格的管理人才,是推动合作经济发展的长远性的战略措施。为了进一步调动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可以采用给物质鼓励和政府荣誉等多种方式,甚至可以把那些优秀的合作社领导人吸引到各级人大、政协中,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可以从外部公开招聘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含量,发展壮大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经济组织本身来说,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由不规范到规范的发展过程。要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不应急于用带超越性的所谓原则去人为地规范它。在某些条件不具备时,不一定一步到位,可以分阶段进行,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使其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和规范。当前首要的任务是“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参加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然后在联合和合作达到一定程度,农民在利益上离不开合作社时再进行规范,如果一开始就要求按规范运作,很可能影响其发展”。总之,“要达到人人参加合作社”,并且使合作社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运转起来,真正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或许真的需要“整整一个时代,最少也要一二十年的时间”。
(二)政府把握尺度合理介入,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有关农业合作社的理论中指出,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帮助和财政的大力支持,没有在政治、经济、财政、金融方面给予合作社的优待,它就不能在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发展起来。国家帮助必不可少,这也是与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是一致的。
专业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它的推广和发展对推动我国农村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有重要意义。早在2006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肯定了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动农产品的市场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对政府是否作为管理者介入的看法莫衷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为农业生产提供知识技术服务的,由农民自愿参加,民主管理的互助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不像在工业领域中的企业或公司,但也是具备法人地位的合作企业,同样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单位,政府过多的介入会限制其自由发展;而在市场中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必然克服不了经营运作的自发性或盲目性,这需要政府政策的调配和控制”。我国现行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与具有行政能力的村委会同构合一,由村党支部统一开展的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限制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影响了它的运行,在我国有些地区,合作经济组织形同虚设,这也是我国落后地区传统农业始终跟不上前进步伐的重要原因。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合作社的建立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扶持,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政府把握尺度合理介入,有利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长期合理有效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金丽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发展的若干理论[J].江西社会科学,2006,(12).
[2]张素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M].人民出版社,1995.
[4]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8册)[Z].人民出版社,1980.
关键词: 毛泽东 农业合作社思想 农业合作化道路 启示
一、毛泽东的农业合作社思想
(一)农业合作社是中国农民摆脱贫困落后、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出路。
早在建国前毛泽东就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
建国之初,个体农民平均每户只有十多亩耕地,贫雇农平均每户不足半头耕畜、半部犁,资金也很缺乏,维持生产尚且不易,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更加困难。在这样的个体农业经济的条件基础上,要解决适应工业发展和避免两极分化的问题是不可能的。根据当时的经验和认识,党认为只有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才是我国农民摆脱贫困落后、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出路。毛泽东认为:“对于个体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搞互助合作,办合作社,这不仅是个方向,而且是当前的任务。”他在《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目前整个互助合作运动中日益显出重要的地位,并日益变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的环节”。
(二)加强领导,有准备分步骤发展是农业合作社的根本方针。
毛泽东十分重视农业合作化的组织领导问题。1955年12月,《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出版,毛泽东为这本书写了序言和104条按语。在该书的第一篇《书记动手,全党办社》一文中,毛泽东指出:“要大胆指导运动,不要前怕狼,后怕虎。”他要求:“各级地方党委和团委的主要负责同志都要抓紧研究农业合作化的工作,都要把自己变成内行。”同时毛泽东认为:“合作社运动能不能健康地发展,少出毛病,保证增产,就看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重心是不是能够迅速地和正确地转移到这一方面来。”如何做到有准备分步骤发展农业合作社的问题,毛泽东强调:“必须认真地做好建社以前的准备工作”,“必须从一开始就注重合作社的质量,反对单纯地追求数量的偏向”,“走得太快了,‘左了’;不走,太右了。要反‘左’反右,逐步过渡”。毛泽东在着重反对数量、速度问题上的保守倾向后又强调:“以后在发展合作社的工作上,我们要比什么呢?要比质量,比规格。数量,或者速度,有前面所说的那个规定就行了,重点是比质量。”在同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时,他指出:“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要叫集体农庄)。”这些论断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还是比较客观的,而且事实上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前期,步子也是比较稳妥的。
(三)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国家帮助是农业合作社的根本原则。
自愿互利是农业合作化最根本的原则。毛泽东强调:“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要坚持自愿原则。”“凡是用命令主义去办事,都是错误的。”农业合作社的推进,必然要动摇农民对土地、耕畜深厚的私有观念和各家各户自主经营的习惯,自然会引起相当的抵触。对此,“要有一段向他们进行教育的时间,要耐心地等待他们的觉悟,不要违反自愿原则,勉强地把他们拉进来”。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中说:“不论在建社或整社的时候,都必须根据互利的原则,合理地处理社员的私有财产,以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和巩固。”
毛泽东亲自把各地上报的农业合作化典型材料编写成书,并多次要求各省各县办刊编书,以指导农村合作化运动。在毛泽东主持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指出:农业合作社“正确的领导方法首先是采取典型示范而逐步推广的方法”。“如果不去正确地按照可能的条件建立典型、研究典型,而盲目冒进,只是贪多、贪大、贪高,这是错误的;反之,如果把典型孤立起来,不去进行推广,这也是错误的”。
国家帮助对农业合作化非常重要,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原则。毛泽东在《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中的《勤俭办社》这篇文章中介绍了“穷棒子”精神,强调要勤俭办社、自力更生,另一方面也重视国家对合作社的援助。“国家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照顾到互助合作农民和单干农民的关系,给农业生产合作社以适当的物质援助,例如农业的低利贷款、兴修水利、建立技术推广站和建立较大的新式农具站等,这种援助能够使农民很快地感觉到它的实际的利益,并从而促进合作社更大地发育起来”。他还特别重视对合作社和贫农的资金支持:“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在资金方面,国家应给予农民以必要的援助,例如现在已经设立的贫农基金和其它贷款。”
二、毛泽东农业合作社思想对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道路的启示
(一)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应循序渐进,不能急功近利。
农村合作经济的建立和发展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合作经济主体,即农民。农民素质的提高需要一个过程。合作经济比个体经济要复杂得多,没有文化,没有现代科技知识和合作知识是不可能搞好合作社的。而我国的现实是广大农民文化和科技素质偏低,对合作化本身缺乏了解,缺乏联合的经验。这就需要在广大农村大力开展农民职业技术教育,利用农技讲座、经验交流、培训班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亿万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农业科技水平。为了使广大农民“文明”到人人懂得合作化的好处并参加进去,除了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外,还可以开展示范试点,总结农村合作经济的各种模式,推广典型经验,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
当前,农村许多合作社因为管理不善出现“一年合伙,两年红火,三年散伙”的情况。因此,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其现代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培养大批合格的管理人才,是推动合作经济发展的长远性的战略措施。为了进一步调动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可以采用给物质鼓励和政府荣誉等多种方式,甚至可以把那些优秀的合作社领导人吸引到各级人大、政协中,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他们的作用。还可以从外部公开招聘管理和技术人才,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含量,发展壮大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经济组织本身来说,必然有一个从小到大、由弱到强、由不规范到规范的发展过程。要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关系,不应急于用带超越性的所谓原则去人为地规范它。在某些条件不具备时,不一定一步到位,可以分阶段进行,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措施使其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和规范。当前首要的任务是“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参加各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然后在联合和合作达到一定程度,农民在利益上离不开合作社时再进行规范,如果一开始就要求按规范运作,很可能影响其发展”。总之,“要达到人人参加合作社”,并且使合作社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运转起来,真正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或许真的需要“整整一个时代,最少也要一二十年的时间”。
(二)政府把握尺度合理介入,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有关农业合作社的理论中指出,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帮助和财政的大力支持,没有在政治、经济、财政、金融方面给予合作社的优待,它就不能在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发展起来。国家帮助必不可少,这也是与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是一致的。
专业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它的推广和发展对推动我国农村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有重要意义。早在2006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中,肯定了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在推动农产品的市场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对政府是否作为管理者介入的看法莫衷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为农业生产提供知识技术服务的,由农民自愿参加,民主管理的互助型的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不像在工业领域中的企业或公司,但也是具备法人地位的合作企业,同样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单位,政府过多的介入会限制其自由发展;而在市场中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必然克服不了经营运作的自发性或盲目性,这需要政府政策的调配和控制”。我国现行的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与具有行政能力的村委会同构合一,由村党支部统一开展的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直接限制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影响了它的运行,在我国有些地区,合作经济组织形同虚设,这也是我国落后地区传统农业始终跟不上前进步伐的重要原因。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合作社的建立离不开国家的财政扶持,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政府把握尺度合理介入,有利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长期合理有效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金丽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发展的若干理论[J].江西社会科学,2006,(12).
[2]张素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3]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5卷)[M].人民出版社,1995.
[4]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8册)[Z].人民出版社,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