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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问题的主要弊端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1)启动方式的封闭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委托启动;由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申请。然而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却造成了医疗鉴定启动方式的封闭性。
(2)鉴定听证制度不完善。最主要的就是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缺乏对抗性辩论这一环节。这种缺乏当事人双方相互辩论的听证制度,可以说是失去了听证程序的核心,造成了鉴定专家固步自封,也正是因为这点,当事人尤其是缺少相关专业知识的患者不愿意去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时间成本大。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间规定,存在着极大的弹性消耗。《条例》规定,医学会在接到材料和书面陈述、答辩之后的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再加上事前准备工作,估计首次鉴定就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如此大的时间成本,如何让患者,甚至是医疗机构“消费”得起?
2.司法适用程序
(1)专家回避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当事人是仅能得知专家的姓名、所在单位等,但对于专家是否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是无可得知的。
另一方面,医学会实际的操作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提出回避的时间应是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得知对方具有回避事项的,则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是由医学会自己决定专家的回避,并且是采取事前回避申请制度。
(2)鉴定结论缺乏质证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少质证程序也是广受学界所诟病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应当当庭出示,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而鉴定人也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就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解释。然而,实际操作中这些方面都未能达到。或者处于害怕当事人的报复陷害,或者是碍于同行之间的情面,又或者只是不想麻烦缠身,种种原因都致使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书的质证过程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3)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有“鉴定结论依赖症”。法官队伍的医学素质无法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专业要求这一矛盾,导致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过度依赖医疗鉴定。根据《条例》及其他法规的规定,医疗鉴定只是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以及解决医疗争议的医学依据,并非法院受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且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中,应充分享有自由选择权,有权决定以何种案由进行起诉、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选择何种鉴定方式。显而易见的,这些法院的实践操作都嚴重的违背了现代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鉴定书内容的缺陷
医疗鉴定书在内容上存在着许多的缺陷,有如上述所言缺少专家的个人签名,又有如缺少不同鉴定意见的记录,更有在制作鉴定书的过程中,避重就轻,只是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至于医疗差错、损害事实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原因力大小则是置之不理。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鉴定书上除了要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所受损害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交代之外,还应该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要求、调查材料、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在实践中,医疗鉴定书内容上的缺斤少两,使得法官在对鉴定意见的参考和适用过程中,完全没有解决专业问题所带来的疑惑。
三、提升医疗鉴定公信力
(一)脱离行政化管理、规范地域保护现象
1.脱离行政权的束缚
首先,为了脱离行政权的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医学会及其鉴定机构公益化。但脱离行政权的约束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我们可以仿照律协或者是评审委员会的机制,由国家组织、专业人员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评审委员会,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生进行资格的确认、定期的考核等等。只有市场和政府两只手,双手并用,才能将医学会及其医疗鉴定的功能发挥得更好。
其次,医学会可以根据地区的需要进行设立,而非依据行政单位的划分。建议以区域性的医学会为单位,取代等级森严的行政层级,扩大医学会的辐射地区,不仅能整合多地的医疗资源,还能保障医学会在进行鉴定活动中不受外界,尤其是行政权的干预。
2.用异地委托鉴定代替现有的方式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异地委托模式,是具有可行性,随着科技技术的更新换代,信息的交流变得异常的便捷,在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异地委托鉴定工作已是毫无难处。
(二)完善鉴定程序,实现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功能
1.明确应回避未回避的问责机制
因为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者,在选取专家名单时,可以凭借自己掌握的专家信息,在认为该专家具有应当回避条件的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回避建议。与此同时,明确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应当出庭质证而不出庭的问责机制。
2.明确个人责任
采取个人鉴定制、设立首席鉴定员,取消集体责任,在鉴定书上还应当有每位鉴定专家的签名,从而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明确具体的责任。只有通过确认个人签名的负责方式,质证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司法环节才能得到切实的实行,否则由于集体制鉴定,那么便无法确认具体个人在鉴定过程中的责任。
(三)规范鉴定书内容,发挥好医学依据的作用
为提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规范鉴定书的内容,形成全面、具体的医学依据,帮助法官查明是及其关键的一步。应当在鉴定书的制作过程中,重视对“医疗行为的过错”、“患者所受的损害”、“因果关系”三者的论证分析,并且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不同的鉴定意见应及时记录下来,切实发挥好医疗鉴定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四、结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低下,不被广大患者所采信,归根结底是因为:首先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鉴定的主体行政色彩浓烈、地域保护现象严重;其次,程序不完善,缺少相应的问责机制以及回避制度和质证程序;接着在救济机制上也缺乏相应的保护,无法是患者一方的当事人安全的形式自己的权利;最后,在鉴定的内容上,缺少对应的医学分析,无法帮助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在认识或认定相关的医学专业问题上起到帮助的作用。所以,笔者从这些原因下手,逐个解决,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主体的去行政化、采取异地委托鉴定模式、完善相关的回避和质证程序,并在其中确定问责机制、与司法鉴定进行相比较,取长补短,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而以达提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郭超群.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一元化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年第36卷第1期,第85页
[2]廖亚涓.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4年,第21卷第3期,第88页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1)启动方式的封闭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委托启动;由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申请。然而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却造成了医疗鉴定启动方式的封闭性。
(2)鉴定听证制度不完善。最主要的就是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缺乏对抗性辩论这一环节。这种缺乏当事人双方相互辩论的听证制度,可以说是失去了听证程序的核心,造成了鉴定专家固步自封,也正是因为这点,当事人尤其是缺少相关专业知识的患者不愿意去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时间成本大。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间规定,存在着极大的弹性消耗。《条例》规定,医学会在接到材料和书面陈述、答辩之后的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再加上事前准备工作,估计首次鉴定就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如此大的时间成本,如何让患者,甚至是医疗机构“消费”得起?
2.司法适用程序
(1)专家回避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当事人是仅能得知专家的姓名、所在单位等,但对于专家是否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是无可得知的。
另一方面,医学会实际的操作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提出回避的时间应是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得知对方具有回避事项的,则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是由医学会自己决定专家的回避,并且是采取事前回避申请制度。
(2)鉴定结论缺乏质证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少质证程序也是广受学界所诟病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应当当庭出示,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而鉴定人也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就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解释。然而,实际操作中这些方面都未能达到。或者处于害怕当事人的报复陷害,或者是碍于同行之间的情面,又或者只是不想麻烦缠身,种种原因都致使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书的质证过程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3)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有“鉴定结论依赖症”。法官队伍的医学素质无法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专业要求这一矛盾,导致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过度依赖医疗鉴定。根据《条例》及其他法规的规定,医疗鉴定只是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以及解决医疗争议的医学依据,并非法院受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且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中,应充分享有自由选择权,有权决定以何种案由进行起诉、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选择何种鉴定方式。显而易见的,这些法院的实践操作都嚴重的违背了现代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鉴定书内容的缺陷
医疗鉴定书在内容上存在着许多的缺陷,有如上述所言缺少专家的个人签名,又有如缺少不同鉴定意见的记录,更有在制作鉴定书的过程中,避重就轻,只是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至于医疗差错、损害事实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原因力大小则是置之不理。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鉴定书上除了要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所受损害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交代之外,还应该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要求、调查材料、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在实践中,医疗鉴定书内容上的缺斤少两,使得法官在对鉴定意见的参考和适用过程中,完全没有解决专业问题所带来的疑惑。
三、提升医疗鉴定公信力
(一)脱离行政化管理、规范地域保护现象
1.脱离行政权的束缚
首先,为了脱离行政权的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医学会及其鉴定机构公益化。但脱离行政权的约束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我们可以仿照律协或者是评审委员会的机制,由国家组织、专业人员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评审委员会,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生进行资格的确认、定期的考核等等。只有市场和政府两只手,双手并用,才能将医学会及其医疗鉴定的功能发挥得更好。
其次,医学会可以根据地区的需要进行设立,而非依据行政单位的划分。建议以区域性的医学会为单位,取代等级森严的行政层级,扩大医学会的辐射地区,不仅能整合多地的医疗资源,还能保障医学会在进行鉴定活动中不受外界,尤其是行政权的干预。
2.用异地委托鉴定代替现有的方式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异地委托模式,是具有可行性,随着科技技术的更新换代,信息的交流变得异常的便捷,在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异地委托鉴定工作已是毫无难处。
(二)完善鉴定程序,实现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功能
1.明确应回避未回避的问责机制
因为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者,在选取专家名单时,可以凭借自己掌握的专家信息,在认为该专家具有应当回避条件的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回避建议。与此同时,明确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应当出庭质证而不出庭的问责机制。
2.明确个人责任
采取个人鉴定制、设立首席鉴定员,取消集体责任,在鉴定书上还应当有每位鉴定专家的签名,从而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明确具体的责任。只有通过确认个人签名的负责方式,质证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司法环节才能得到切实的实行,否则由于集体制鉴定,那么便无法确认具体个人在鉴定过程中的责任。
(三)规范鉴定书内容,发挥好医学依据的作用
为提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规范鉴定书的内容,形成全面、具体的医学依据,帮助法官查明是及其关键的一步。应当在鉴定书的制作过程中,重视对“医疗行为的过错”、“患者所受的损害”、“因果关系”三者的论证分析,并且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不同的鉴定意见应及时记录下来,切实发挥好医疗鉴定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四、结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低下,不被广大患者所采信,归根结底是因为:首先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鉴定的主体行政色彩浓烈、地域保护现象严重;其次,程序不完善,缺少相应的问责机制以及回避制度和质证程序;接着在救济机制上也缺乏相应的保护,无法是患者一方的当事人安全的形式自己的权利;最后,在鉴定的内容上,缺少对应的医学分析,无法帮助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在认识或认定相关的医学专业问题上起到帮助的作用。所以,笔者从这些原因下手,逐个解决,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主体的去行政化、采取异地委托鉴定模式、完善相关的回避和质证程序,并在其中确定问责机制、与司法鉴定进行相比较,取长补短,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而以达提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郭超群.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一元化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年第36卷第1期,第85页
[2]廖亚涓.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4年,第21卷第3期,第88页